蔡漢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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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沒收新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
① 刑法沒收新制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明定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刪除第34條沒收為從刑之規定。而刑事法所稱「責任共同原則」,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就基於犯意聯絡下之分擔行為所生全部結果同負責任之謂,#此與沒收無涉。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裁量沒收,以 #該物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者為限,包括 #被告有所有權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對於非所有權人復無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則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本院26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及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關於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均應諭知沒收之相關見解,均經本院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或參考)。
② 而森林法第52條第5項「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與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沒收相同,皆屬 #義務沒收 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於各該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
③ 又不論係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裁量沒收,抑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之義務沒收,均區分沒收標的為「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抑「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或「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特定情形)取得」者,而異其沒收之項次規定。復從刑法第38條之2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暨第3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暨第2項等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仍不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之。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裁量適用,然其嚴格性已趨和緩。
④ 且因應刑法沒收新制之施行,刑事訴訟法亦配合增訂第7編之2「特別沒收程序」,其中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第455條之13第3項規定「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第455條之14規定「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第455條之19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第455條之20規定「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第455條之24第1項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289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第455條之27規定,沒收程序之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判決部分,有單獨提起上訴之權利,甚且第455條之29第1項前段規定「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第455條之33規定「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上揭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賦予因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主體之地位,俾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乃沒收第三人財產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倘剝奪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訴訟保障,逕行判決沒收第三人之財產,即屬顯然影響於判決結果之訴訟程序違法。
本判決重點:
1、沒收修法後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不採連帶沒收制度
2、過苛調節條款於義務沒收亦有適用
3、沒收第三人財產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屬於顯然影響於判決結果之訴訟程序違法
刑法沒收新制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寶島觀點》 府、院、黨團鐵三角 拿錢立委打不穿的防弊機制】
前太平洋流通董事長李恆隆涉嫌行賄多名立委,企圖在「公司法」修法過程植入「回溯條款」。然而在民進黨執政團隊從府、院、黨團鐵三角的堅實政策討論基礎下,形成難以突破的銅牆鐵壁;儘管有部分黨籍立委涉貪,意圖主導修法,但始終未能跨越雷池一步。
一位熟悉國會立法的黨政人士就表示,民進黨長期就有成熟的立法討論習慣,從相關政策、立法討論,到版本的提出,都會經過黨政策部門、國會黨團以及相關權責部門的深入討論,甚至是相互辯論。一旦確定方向,國會黨團就會在柯建銘總召等幹部的領導下,透過縝密的議事策略,依照節奏達成預定的目標。
這樣的作業原則,讓個別的利益團體、立委根本很沒有插手餘地,築起最堅實的弊案防火牆。
他舉例,在當年討論同婚立法時,贊成反對意見並陳,堅持不下。立委羅致政擷取黨團內部的討論對話給友人參考,不慎外洩而引發喧然大波。然而儘管立委間意見不同,卻都是就事論事,理性問政。作家朱宥勳還在臉書發文指出,反而會有很多台灣人驚訝,原來他們私下討論還蠻認真的!這麼多頁的對話截圖,居然連一句會造成公關危機的垃圾話都沒有,也是蠻厲害的。
該人士指出,再以此次2018年的「公司法」修法為例。經濟部完成修正計畫後,先與黨團透過政策小組密集討論,同時徵詢各專業領域意見,確認修法方向。
縱使過程中,可能有個別立委因為受賄在委員會、公聽會、議場砲轟行政部門;甚至動員網軍掀起輿論戰,猛貼經濟部、民進黨團「掩護財團」標籤時,經濟部仍始終堅定政策方向,毫無動搖;民進黨團則因確立好修法方向,確保國家法制之立場,加上柯建銘豐富的議事攻防經驗,最後仍不拖泥帶水地順利三讀。
讓收受賄賂而想改變政策立場的涉案立委們,統統鎩羽而歸。
這位人士指出,這種堅強的政策討論能力,是民進黨在野時期就養成的。儘管在民進黨只有28席的第七屆立委任內,涉及專業的修法、立法,民進黨團的意見就舉足輕重。在僅40席的第八屆立委任內,甚至包括「刑法沒收新制」等牽動整個訴訟體系的修法,幾乎都由民進黨團主導,國民黨團完全沒有與司法院、法務部討論的能力。
現在相較於國民黨、時代力量黨團,或缺乏有效的內部討論,還是紀律鬆散,沒有成熟的政策文化,往往讓個別委員主導一切,讓利益團體的黑手有可趁之機。部分「腦波」太弱、喪失中心價值的立委,也往往只看到眼前名聲而被牽著鼻子走。現只要攤開議事錄都無所遁形,完全禁不起外界的檢驗。
鄭信貞
#民進黨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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