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北市刑大特勤中隊貫徹淨化治安政策,中隊長李献瑞、隊員陳仕翰前天(4日)晚間在大同區進行巡邏,在市民大道一段台北轉運站內,見一男子於三樓候車處形跡可疑,遂上前盤查,查獲該男為25歲有刑案紀錄的趙姓男子。經中隊長李献瑞仔細盤問後,趙男坦承自己持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吸食器一組,經特勤隊員查證無誤後,...
刑案紀錄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松山之亂】緩起訴理由
很多網友不斷在本粉專多篇(跟松山之亂無關的)貼文留言、發訊息討論與發問松山之亂的偵查結果等事。
小編附上北檢半個月內火速偵結的新聞稿:https://bit.ly/33wjJhR
請大家自行去觀看。
其中關於大家「忿忿不平」的緩起訴,小編已經幫大家找到檢察官的理由,並且擷取畫重點,如圖。
以下則是我們初步對於本案法律問題的簡單區分與分析--分為證據層面以及緩起訴標準部分:
1. 關於部分網友在本粉專留言批評北檢偵查結果的問題,請見〈松山分局之亂番外篇:警局社群操作,暴露公部門扭曲的「小編文化」〉一文文註腳1的補充說明:https://bit.ly/3hpkOAa
〔對此偵查結果,媒體與社群網路上有不少諸如「雷聲大、雨點小」的不滿評論,筆者在此補充說明者為:司法程序只能針對人力所能及的現有證據,對於「刑事犯罪」予以判斷,但在刑事犯罪以外的行政責任、體系內部管理、體系文化改革,則非司法所能處理,必須由體系本身、人民與主政者通透問題的根源後,進行治本的改革。〕
2. 緩起訴標準的法律問題:
法院也好、偵查機關也罷,處理的都是人間的司法,人力所能調查的證據到哪,也只能判斷到哪。
在這裡唯一值得討論的「純法律問題」,是緩起訴標準的問題:
依照起訴法定原則,到達起訴門檻後,檢察官應依法起訴。
但例外則是緩起訴與職權不起訴的「權衡原則」,權衡侵害法益程度以及個人情節,決定是否將刑事程序在偵查階段終結——這也是我國檢察官具有司法屬性的重要指標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規定: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本案中,檢察官的考量的理由是:
(1)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2)第一次偵訊時即自白
(3)知法犯法的原因是「#為迴護同仁」
(4)無刑案紀錄、迭獲「#嘉獎」表揚
(5)被告許○桓業經服務機關行政懲處記過1次
(6)經過司法偵查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7)#國家培養警職人員不易
至於對於公共利益的破壞程度、對於司法公正性法益的傷害程度,在這份 #新聞稿中沒有提到,也 #沒有對於二者如何權衡做出討論。所以我們也無從分析。
這樣的情況,是否適合緩起訴,沒有標準答案,這就是法律問題的大哉問,當然也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盍各言爾志?
刑案紀錄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特權干預辦案?》
趙映光為民進黨台北市黨部11屆到17屆執行委員,曾代理過市黨部主委,為市黨部具分量的資深幹部。其子趙介佑同為民進黨員,有毒品、槍砲和竊盜等刑案紀錄,是警方列管治安人口的北聯幫成員。
正因為趙姓家族勢力龐大,家族生日餐會,國策顧問黃承國、內政部長徐國勇都是坐上賓。
但即使權力再大,犯案遭警方借提,豈能輕易會面朋友?中間沒有人穿梭打點嗎?沒有特權介入嗎?
更何況,一般人被警察局收押時,還能特權會面朋友嗎?阿賢要求警方不要避重就輕,到底有沒有特權介入,特別是,當事人父親還是民進黨重要黨職幹部,警方必須徹查給社會一個交代。
接連幾件爭議案件,這無疑是警界最糟糕黑暗的一天。阿賢今天上午在議會質詢,警察局長陳嘉昌也坦言有【行政疏失】,會進行調查。
警方如何擦亮招牌,唯有查明真相、嚴究到底,才能取信於民。陳嘉昌承諾會徹查,市民也都在睜大眼睛看著。
#台北市議員李明賢
刑案紀錄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台北市刑大特勤中隊貫徹淨化治安政策,中隊長李献瑞、隊員陳仕翰前天(4日)晚間在大同區進行巡邏,在市民大道一段台北轉運站內,見一男子於三樓候車處形跡可疑,遂上前盤查,查獲該男為25歲有刑案紀錄的趙姓男子。經中隊長李献瑞仔細盤問後,趙男坦承自己持有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吸食器一組,經特勤隊員查證無誤後,移送士林地檢署。
有趣的是,趙男被警方盤查當下,手提袋中裝有一隻小貓,還為了小貓特別多買一張返回宜蘭的車票,在員警陪同前往售票口退票的過程中,小貓趁隙掙脫,趙男隨即哀求警方幫忙將小貓尋回,眾人經過一番折騰,才順利將小貓放回提袋內。中隊長李献瑞表示,「查了這麼多案件,還是第一次碰上抓人還要抓貓的!」(影片/台北市警局刑大特勤中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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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紀錄 在 [刑事] 前案紀錄≠前科紀錄-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剛好有打這篇文章,轉過來提供參考。(若有錯,還請前輩不吝指正)^^"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Ecm1HoB ]
作者: it855407 (盜小君)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網路警察釣魚
時間: Mon Oct 17 00:03:18 2011
前案紀錄≠前科紀錄,不要混為一談。
刑事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管最後是在:
1.偵查階段被檢察官簽結、起訴、緩起訴。
2.審判階段被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緩刑。
3.執行階段被執行易科罰金、拘役、徒刑、假釋。
以上這些相關資訊都會被紀錄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中,
這也就是所謂的【前案紀錄】。
前案紀錄通常用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其內容並非僅限於科刑(判刑)的不良紀錄。
但前案紀錄和前科紀錄不同,所謂前科紀錄,是指科「刑」紀錄,即科予任何刑(拘役、
罰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宣告而言,也就是說,未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即
無從科處刑罰,即無〝前『科』〞可言。
因此於「刑案資料查註紀錄」有紀錄,僅是指有〝前『案』紀錄〞,
而非即有〝前『科』紀錄〞。
另外,「刑案資料查註紀錄」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檢索查閱,僅限於司法人員才可以查閱,
且查閱時更需登入使用者,電腦系統資料中也會留存查閱紀錄,所以就算是司法人員也
無法任意查閱。
一般所謂的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這只紀錄法院所為之判決,不包含檢察官
所為的不起訴處分,而且受緩刑、拘役、罰金(不包括有期徒刑易科罰金者)的宣告,
也不會記載在刑事案件紀錄。
所以有〝前『案』紀錄〞,並非就有〝前『科』紀錄〞。
補充~
前案紀錄用在哪?!
前面說過前案紀錄通常用以作為司法機關的參考,所以舉例一個大家最想知道的案例~
被某教授提告的108條好漢是不是都有〝前案紀錄〞呢?!
這答案是肯定的。
但這不代表這些人都前科,所以也不影響良民證上的紀錄。
不過,如果這些人之後又因為妨害名譽被提告,那麼在新的訴訟案進行的時候,
檢察官調閱被告的前案紀錄發現被告過去有被告過妨害名譽的話,這類的"參考資料"多少
都會影響檢察官對被告的觀感。
而且就算前案是判決不起訴,也會註記前案是因告訴人撤告(和解)又或者是證據不足。
這些註記資料,都是提供給檢察官審案的參考。
所以,喜歡嘴砲的還是小心一點,重複被告妨害名譽而上法院,就算是微罪,
通常檢察官看了前案紀錄後,都會認為被告沒學乖,不懂收斂,而對被告比較不客氣。
(EX~當庭訓斥被告....)
以上。
※ 引述《oryza (綠光)》之銘言:
: 前科的定義很多人都不知道.以為不起訴就沒前科...
: 只要被移送或函送.警方的資料裡就被註記有前科.終生跟著你.
: 因為許多時候不起訴不等於沒有犯罪.有可能是律師夠強狡辯,或是證據被湮滅了.
: 無罪也只是犯罪在法律上無法證明而已.不等於真的沒犯罪.
: 所以很多人曾受不起訴,前科卻被註記.
: 強姦菲佣獲判無罪,是真無罪還假無罪不知道,但警方的前科欄都會註記.
: 很多司法人員都有前科.因為經常被告瀆職.
: 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的較寬鬆.一般輕罪都不會顯示.但警察的前科欄就會了.
: 有前科的缺點:
: 1.工作難找,或莫名奇妙在口試或試用期被刷下來.
: 2.管區會列為一、二種戶及素行人口,動不動就去拜訪你。
: 3.只要一發生案件,手法和你之前類似的,警察會第一個來問你。
: 4.與人有訴訟,在司法過程的第一印象吃虧.易造成未審先判.
: 所以打算用嘴砲攻擊總統府的要小心.避免淪為條子的業績.不管最後不起訴或無罪.
: 前科紀錄欄都被註記了.
: 所以一堆人在哭夭說不起訴為何老被告知有前科. 因為不起訴不代表真的沒犯罪.
: 要小心網路警察釣魚.被釣中了.不管你投不投降.人生就輸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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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幸福就是這樣,放肆的快樂與悲傷....
我將我的幸福,傾注在此分享~
https://www.wretch.cc/blog/it85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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