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意調度司法警察何不讓警察領司法加給
#防疫升級請大家注意安全
前天(1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我的提案廢除對院、檢、警關係極度不對等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我在這次委員會質詢時,也用現行防逃機制中院檢與警方的關係,直陳了目前調度條例讓院檢可以將諸多自身任務都甩給警察的弊端,如果真的這樣愛用警察,就給予警察司法津貼吧!我們都已經審查「太空發展法」了,調度司法警察依舊停留在「殺豬公」的年代,仍在用民國34年不符時宜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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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質詢有關參加情報人員訓練被退訓的周女,竟被以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移送洩漏正副主任姓名一事。此事是周女在PTT上爆料受訓期間遭霸凌、性騷擾、做假資料等不法情事,但因為爆料披露國安局訓練中心正副主任的姓名、化名,而被國安局移送法辦。其實,國安化名是半世紀前、在敵後、在淪陷區不得不使用的保護情報人員的落伍做法,機關內部、到立法院備詢時,這些分明不是情報所需,還在使用化名,是在騙人、還是在卸責?我就揭弊者保護的法律草案請教法務部次長,也就公務員服務法草案請教銓敘部長,這樣揭發機關的弊端,在未來修法政策方向,該如何保障揭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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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仁都很關心的廢除調度條例,實務上的做法就是院檢發了一份公文,要求派出所負責某一被告的執行防逃機制,之後就完全置之不理,甚至有防逃失靈,員警被懲處,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應該主責的司法機關卻完全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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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從大陸華為財務長孟晚舟被捕時,加拿大法庭所實施的防逃機制來看,就可以知道我國主責防逃的法務部,是如此的怠惰。孟晚舟被法庭要求支付1000萬加幣保證金、交出護照、在限制區域活動還有宵禁(11點至早晨6點)、自費的保安監督,甚至還有電子腳鐐科技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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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我國呢?108年7月修法增訂科技監控的防逃設施,109年8月相關子法才制定完成,硬體設施的監控中心更是本月才在試營運!可見警察實在是太好用,等到修法要求院檢要負起防逃機制責任時,執行還在牛步,因為什麼事情都可以推給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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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08年針對陳偉志棄保做出調查報告,99年針對前彰化議長白鴻森棄保也早就作出糾正案,一再強調法務部有必要盤點法律,該修法就修法,單是要求警察行政監督,比不上更具體、更嚴厲的棄保懲罰,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也應該加以檢討。10年過去了,#法務部依然不動如山,蔡政次只會耍嘴皮子說開過什麼會、都有檢討進度,#繼續違法濫權把責任推給警察,無視警察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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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GET】讓處分書說話就好,免得又被告上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9年度偵字第18155號
告訴人 甯祥豪
被告 陳彥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陳彥文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在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個人臉書(FACEBOOK),張貼「本網頁製作者為陳彥文,筆名麥克風,因揭發民進黨網軍如宇宙網美Emmy Hu、總統外甥吳孝銓、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最終導致經營多年有兩萬多人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被惡意檢舉刪除,遭到其同夥如本網頁主角四月劉O偉,與大量假帳網軍抹黑騷擾威脅,自己和家人遭到濫訴。四月劉O偉以濫訴為手段威脅本人與家人,甚至分享本人文章的不知名網友,且至今日(2019/01/24)仍不斷發文企圖破壞本人名譽,為方便澄清,只好製作此網頁,供大家判斷其影射抹黑等行為是否可信: https://sites.google.com/view/liuchunwei/ 」等文字,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則應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又該規定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而因其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是表意人就該等事務之具體事實,若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且表意人評論之用字遣詞縱屬尖酸刻薄,足令被評論者感到不快,甚至影響其名譽,亦應認 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8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 訊據被告陳彥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自108年11月間發表一篇文章,揭發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後,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自那時起即常遭檢舉及被假帳號騷擾。那些人還騷擾伊家人並創立奇怪的社團,而在社團中告訴人甯祥豪在臉書稱「欸額,芒果在麥克 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抹黑伊婚外情、養小三,且劉俊偉與他人在網路上討論如何取得伊個資,劉俊偉並對伊提告。因該社團大量檢舉,約於109年1月中旬,伊臉書粉絲團被下架,該社團成員還在ptt炫耀檢舉成功,且因劉俊偉在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於109年1月間遭臉書關閉後,又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暗示伊因遭其提告才關閉粉絲團,且伊在該社團遭封鎖完全無法辯駁,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並將 該社團成員的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伊本案貼文並非稱大量檢舉是由告訴人主導,僅是陳述因批評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以及該社團成員如吳孝銓、告訴人等人之惡行,而遭到該社團成員大量檢舉2、3個月後,導致伊粉絲團被關停之事實等語。經查,告訴人確曾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並在「如果彥文你愛芒果嫂子在你後面她非常火討論社團」中,留言「我的優勢就是我是異男,所以比你早看出來麥克風其實很喜歡你」,並在「如果論亭妳也噁女彥文還是愛妳討論社團」中,留言「四月老師要告他太太我願意幫忙」,四月(為劉俊偉)隨即留言「我也一起傳給你,讓他們一家團聚個兩 次」,亦有其他不明網友在網路上一同附和,而被告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並遭不明人士大量檢舉而關閉,被告並遭劉俊偉控告其自108年11月間自109年 3月間,在被告個人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刊登相關文章而涉嫌妨害劉俊偉之名譽等情,此有臉書網頁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58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所述因遭劉俊偉及其他網友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等語,尚非無據,係上開「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係因告訴人有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而誹謗其名譽,而該等文字僅為被告整體批判及評論文字之一部分,被告主要是為捍衛自身名譽而將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始刊登本案貼文,為闡述個人意見時而提及「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並非單純以上開文字指謫或恣意謾罵告訴人,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或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綜上,被告顯係提出個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非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應認被告係出於善意,縱被告評論之部分用字遣詞稍嫌尖酸刻薄,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仍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而與刑法誹謗罪之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告訴或報告意旨所指之犯行,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 檢察官 李冠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 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 書記官
刑事訴訟法ptt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網路三盲濫告】網路上的三盲惡人先告狀,把檢警當成騷擾「仇人」的工具,怎麼辦?
--當前司法難題、偵查實務做法的一些反思
在本粉專在昨日貼文討論三盲粉專作賊喊捉賊:https://bit.ly/2Hvrihk 之後,小編收到了幾封訊息,是讀者分享自身的經驗、以及幾位網路文字工作者(作家/評論家)自身經驗的甘苦談,其中有一位作者便表示,因為一篇明明早已有判決認證是合理評論的文章,卻跑了警局、地檢署幾次。
「評論網紅的不當與錯誤發言,卻遭到網紅抹黑,因此提出反擊,卻反被告?」
「網路上吵架吵輸了,道理上站不住腳就亂告人?」
「台灣的濫訴問題這麼嚴重,法律不能處理嗎?」
也有1-2則是「現在進行式」的案件,本粉專還是維持創設的原則──不討論個案事實內容的問題,也不接受個案法律諮詢。如果有被濫訴、自己又不是學法律的人,那應該去求教專家。
我們的貼文只就當前的司法議題—濫訴—做討論。
我們L小編之前處理過類似的濫告網路文字工作者的「大亂鬥」案件。L小編是該案辯護人(該案早已結案,告訴內容真的是荒誕無稽的大亂鬥,看得有夠累的),但當事人不是法律人,因為被濫告收到傳票後,不得不委任律師,也因此平添了很多法律成本的負擔。
在那件案件裡,L小編也思考了更多在法律制度更上位的問題。
在這邊,我們可以拋出一個立法論的問題:
像這種網路上糾纏吵架的案件,#要用刑法來管制嗎?#值得動用偵查資源嗎?最後會不會變成「先告先贏」,所以本來不想告的一方也被趕鴨子上架,趕快提出「互告」?
偵查資源是集體納稅人的錢,應該要去處理殺人、放火、妨害性自主、槍砲、組織犯罪……等重要案件,我們真的要讓偵查資源被濫訴人癱瘓,來處理這種網路上的糾紛嗎?
除了以上立法論的問題,讓讀者好好思考外,
以下是我們作者在和法律圈內友人討論這個議題時, #對於個人過去檢察官工作的習慣 做出的反思,我們摘取不涉及個案的段落內容,分享給大家:
在這邊也要提出自己的一點反思。
其實真的是換了個角度,就會有不一樣的想法。
過去的我在檢察官的位子上案牘勞形,思維就會變得「越來越檢方」,面對各類顯然濫訴的案件,腦子裡想的是怎樣可以讓案件「有進行」、「快速結案」,有時會忽略了對於被濫訴的人名為「被告」實則為「被害人」的無奈。
後來回去台大上課,有時聽到教授說:「檢察官的處理方法就是OOXX(負面意見)」,常常會覺得不服氣。
之前也跟幾位朋友爭執過「傳喚不傳喚」的問題。
有一些從事網路、傳媒工作的朋友認為:台灣就是太多瘋狂的人,試圖利用司法濫訴來製造人們的不便,利用騷擾來造成「寒蟬效應」。
還有朋友不客氣表示,助長這種歪風的,警察和司法的處置方式就是「幫兇」。
也有一些警察對於目前的偵查流程有些意見和反思:「難道瘋子一直告,我們就要一直通知嗎?這樣合理嗎?」
如果我們回到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 的規定:「實施偵查 #非有必要, #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回到法律規定和理論面來看,目前偵查實務被癱瘓的問題,似乎也並非無解。
更不要說,有些人的濫訴紀錄、網路言論內容,其實在司法判決、新聞裡就查得到了。如果引用的是判決、新聞內容,有可能是不經查證的「妨害名譽」嗎?
檢方面對這樣的瘋狂濫訴,本來就必須找到案件進行與結案的方法,甚至檢察體系自己要想出解決之道——不管是推動偵查流程的改良也好,或甚至是修法來解決濫訴也好。
這雖然是我國法治教育不足、三盲流竄下產生的司法難題,但 #這個難題是檢方的任務,不是受害人民的義務。
問題在於,我們不能否認的事實是,檢察體系中還是很多檢察官認為:「傳來問一問」可以讓案件在系統中有進行、快速結案,何樂而不為?
殊不知,這樣的「樂」,其實是助長了濫訴人、網路上各類霸凌的氣焰,對於某些不懂法律、怕麻煩、怕警察/不想跟司法打交道的人而言,也產生了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很多人也因此不敢出聲去批判與反駁那些在網路上興風作浪的「戰神」、「PTT名人」、「網紅」各種歪理。
更嚴重的是,會讓很多受到濫訴所苦的人(而這些人往往本來不是司法的敵人),在程序中對司法產生誤解,縱然最後拿到不起訴處分,但因為在程序中受到很多委屈或製造不必要的麻煩,也會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在這種把偵查機關當成打手的惡人先告狀文化下,也會讓很多想要衡平/匡正網路言論市場的人,在不了解被告≠有罪、傳喚≠刑罰下,因為害怕而卻步。就算是懂法律的人,也不想要被這種「先傳喚再說」的「偵查進行技巧」無端滋擾。
最後「樂」到的,是劣幣驅良幣、越形膚淺甚至造假新聞、司法流言橫生的網路言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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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是德國Konstanz(康士坦茨)的Imperia「女神」像。
以下為我們作者遊記中的一段:
但其實Imperia不是女神,而是羅馬名妓。而這個雕塑,其實是有爭議的。
1414-1418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在此召開歐洲天主教大會,史稱「康士坦茨大公會議」(Konzil zu Konstanz/ Council of Constance)。
傳說當時的妓女成為政見不合者之間意見溝通的渠道,後來Honoré de Balzac的小說〈美麗的Imperia〉(Die schöne Imperia/ La belle Impéria)就是描述了一名羅馬名妓在宗教大會期間穿梭於權貴之間的故事。
這座雕像之所以有爭議,是因為Imperia左右手上舉著的分別是教皇和皇帝。
似乎暗諷政權和教權被玩弄於一位名妓的鼓掌之間,充滿濃濃的諷刺意味。
本文貼這張照片,純粹就是在不能出國的疫情期間分享給大家看看外國景點風光,
絕對沒有要諷刺什麼,大家別多心。
當然,大家看完本文和照片後會有什麼解讀,這是 #思想自由,也無從干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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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推薦刑事訴訟法的考試用書就是能夠將各家學說跟實務見解併呈的詳解書因為之前 ... 本能夠建構理論基礎又能應付考試的書謝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看更多>
刑事訴訟法ptt 在 [請益] 刑事訴訟法之準備方法? -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各位學長姐晚安~
因時間緊迫,想了解刑訴如何讀的更「快」?
希望有 刑訴高手 或 唸書很快的法科強人 分享準備方法:
■背景介紹:
1.非法律系,沒有學過刑訴
2.對刑事訴訟法流程沒概念
2.有買紀綱函授,目前課程進度已上到偵查(課程上到一半)
■手上資源:
1.有一本法廉榜首筆記,約200頁左右
(內容多,有法條 爭點 片段式的架構,苦惱不知如何運用?)
2.紀綱解題書
(可惜老師編排好像不是照刑事訴訟流程先後走,很容易迷失@@)
3.上課課本
■目前需求:
希望解題書一天唸30頁。惟理想跟現實總是有一段(很大)差距,
目前一天10-15頁左右... A_A
*慢的原因:
1.理解法條間關聯
2.法條背了即忘
3.看不出考點 擬架構不順
----------------------------------------------
■想請問?
Q1: 就我上述狀況,您的建議?
Q2: 下列計畫哪個好?
計畫A: 整理流程版簡略筆記
將多張A4紙黏在一起,
上方畫刑事訴訟流程 (管轄→訴訟客體→偵查開始→強制處分→...等)
下方畫樹枝圖,只上條號、法條標題、爭點關鍵字
不過感覺很花時間
計畫B: 解題書就慢慢唸,別再做簡略筆記
Q3: 大家都如何背刑訴法條,記得住又有效率?
謝謝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78.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8570012.A.9E0.html
瞭解,謝謝!
目前應該沒時間再去上其他老師的課了
請問刑訴體系怎麼瞭解比較快呢?
現在一知半解
感謝建議! 有空我再去找林鈺雄的書來看
我看還是不要吧...XD
讀解題書是因為距離思法人下一次上傳最新課程的時間有一些空檔
想就上過的部分練題目
結果發現速度奇慢...>"<
感謝你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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