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 表示:「你難道就是傳說中 #唐鳳 的兄弟『糖龍』?」、「那人完全沒本事,只會膨風誇大不實,這政府用人會吹捧就是人才啦。」、「其實不太像,但是天才NG大臣這個kuso有打到我的笑點。」、「從上到下就沒一個對的人,豈是只有系統當機。」、「從#三倍券、#疫苗登錄、#五倍券,哪個網路登錄順利過?這就是所謂日本羨慕的AI大臣嗎?害我想起了淘寶的雙11搶購怎麼都沒當機?」、「太好笑了啦。這樣 #塔綠班 會氣死。」、「都是委外廠商的錯不是嗎?天才是不可能犯錯的。」>
行政院耗資9億系統開發費規畫「振興五倍券」,開放預訂時竟出現塞車大當機1小時等問題;再加上教育部「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因系統操作不當,全國81校、7854名高中職生,25000多筆資料遺失。#宅神 #朱學恒 酸說,最近政府系統常常當機,是不是因為他們找錯人了。
朱學恒29日在臉書《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貼出一張P圖,他穿著「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不起訴之處份」T恤,並拿著一張「天才NG大臣」圖卡,神似行政院政委唐鳳。他酸溜溜地表示,最近政府系統常常當機,是不是因為他們找錯人了。有網友看到P圖不禁笑翻。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8的網紅王惠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3 12 02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 一、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
刑事訴訟法 第 五 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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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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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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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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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五 條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追求法律安定之下,棄守的是公平正義與人權保障?】#讀者投書
國軍蘇詠盛軍冤案去年年底因《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法放寬「新證據」範圍,國防部月前依法重新作出處分,冤案得以平反。
法律的目的在追求公平正義與保障人權,但法官卻為維持法的安定性,向來對行政處分作成後「新證據」不予採納,立法、司法機關以此不願修法、不願撤銷處分,甚至拒絕人民再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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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五 條 在 王惠美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3 12 02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
一、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唐山等17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宜臻等19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林佳龍等24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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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05 07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
審查委員廖正井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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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12 27 王惠美 發言片段 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宜臻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李俊俋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六)委員謝國樑等22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二)委員尤美女等25人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提審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正井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廖正井、呂學樟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正井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親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柯建銘等3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十三)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