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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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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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同時也有1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高雄氣爆至今7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高雄氣爆刑事案件二審上訴,李長榮化工6位被告無罪、21年前的擔任幫工程司的市府顧問趙建喬等3名公務員2年半到4年不等刑期,全案定讞。市府尊重判決,也遺憾這次判決沒有廠商需要負責,對此李謀偉發出聲明稿感謝各界關懷,已成立基金會持續關懷氣爆戶,趙建喬則是手機沒接,無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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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本人黃士修,日前因評論中衛口罩事件,被網友威脅提告而回擊,台北地檢署採取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羅織本人入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公然侮辱罪,拘役五十日。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我說我有注意到,只是當時我天真地相信,即使立場不同,對於我答辯列舉法院對言論自由之明文標準,不可將使用之文字與評論對象之事件割裂,也期待看到法官做出反駁的見解。豈料,法官一句「均不足採」便判本人有罪,且直接逼近量刑上限。
最近我的一群損友,三天兩頭傳拘役五十日的判決給我,例如:熊抱未成年女生說身體香、土地糾紛拿滅火器噴親戚、持刀和球棒恐嚇同事、侵入住宅放汽油桶,都是拘役五十日,我才知道我被當成窮凶惡極的罪犯。順帶一提,當年曾文生偽造陳菊行程表,也被判拘役五十日,不過他緩刑兩年就免罰。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明日即將開庭。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過往一些爭議的社會案件,有網友批評恐龍法官,我向來都為司法人員辯護,解釋法院判決必須作全盤考量。但如今我親身遇到政治判決,難忍不公而提起上訴。我甚至不排除打到釋憲,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常言道「法院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一般民眾若被有心人士濫訴,又遇上特定立場的檢察官與法官,根本無所適從。若能確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即使是採取完全切割事實脈絡,只要提到負面字句就能陷人於罪,建立一致的判決標準,也算是對司法有所貢獻。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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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上訴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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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答辯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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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六法全書 也得看臉書
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美國非裔男子佛洛伊德遭白人警察壓頸致死案,陪審團認定三項罪名全成立,被告在宣判有罪後,法官當庭撤銷保釋,收押入監。
該案對種族平權的劇烈衝擊,論者各有高見。但其司法程序審理模式,對檢視司法實務現況和形塑國民法官願景,具有比較法制參考價值,自應深論。
該案被告雖然涉及「故意殺人」,但在嚴守「無罪推定」美國法制下,四名警察起訴後全部獲得保釋。這種情形如在台灣,網路鄉民肯定聲討,掀翻法院。反觀造成多人死亡的太魯閣號事故,雖然包商僅涉「過失致死」輕罪,但輿情沸騰,檢察官聲請偵查中羈押,法官認為現場蒐證完成,勾串滅證風險不高,無羈押必要,諭知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罹難者家屬旋即指責恐龍法官,抗告後法院認定確有滅證風險諭知羈押。起訴移審法院後,法官發現除六法全書,也得經常關注臉書,始能「符合社會期待」繼續羈押。
包商輕忽草率行徑令人憤恨,但若將社會激情全部歸咎民粹理盲,則是見樹不見林謬誤。其實,民怨真正根源還是冗長而荒謬的司法程序。眾所周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是司法本土特色,因為司法程序令人不耐,社會必然充斥「羈押先行」的報復聲量。既然正義永遠遲來,那就只能透過羈押被告「假執行」,才能滿足些許社會公平。
其中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制對「無罪推定」的錯誤詮釋!首先必須澄清的是:「無罪推定」和「公開審判」具此消彼長互動關係。從英美法系觀點言,案件「公開審理」認定有罪後,法律預設「無罪推定」就遭推翻,因此被告「定罪(conviction)」後就不能再主張「無罪推定」。就像涉案員警,陪審團認定有罪,被告雖然有權上訴,但是法官拒絕保釋,收押入監。換句話說,「無罪推定」乃裁判心證「超越合理懷疑」門檻,絕不是必須窮盡審級救濟,才算符合正當程序。
然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誤將「有罪判決」不當迻譯為「有罪確定」,完全無視「公開審判」應有嚴肅意義。結果導致被告雖經多次更審均認有罪,但是只要持續上訴避免確定,就能援引無罪推定豁免羈押,豈不荒謬?此中,當然也和刑事上訴採「覆審制」有關,既認定犯罪有「多次」事實審可隨時翻案,法官當然不願宣判有罪羈押,否則他日案情逆轉,反而無端揹負寃獄賠償責任,何苦來哉?
司法實務沿襲上述錯誤,但又苦於大咖利用判決確定後空檔逃匿,於是修法增訂「防逃機制」,規定必要時得由檢察官逕行拘提。就保全執行終局目的言,兩者雖殊途同歸,但和英美法制執簡馭繁司法實務相較,錯誤法理詮釋和迂迴修法矯正,實屬治絲益棼。
未來國民法官制度,承審案件都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或者「故意致死」重罪。如果國民法官參與判決有罪的被告,仍然援引無罪推定主張人身自由,恐將導致國民法官擔心自身安全的心理反差。
司法改革除了制度引介,更須思維反芻,法官如果因循舊例,良法美意亦屬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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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至今7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高雄氣爆刑事案件二審上訴,李長榮化工6位被告無罪、21年前的擔任幫工程司的市府顧問趙建喬等3名公務員2年半到4年不等刑期,全案定讞。市府尊重判決,也遺憾這次判決沒有廠商需要負責,對此李謀偉發出聲明稿感謝各界關懷,已成立基金會持續關懷氣爆戶,趙建喬則是手機沒接,無法取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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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2月19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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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香港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政府昨天起有條件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另外亦公布了疫苗接種計劃詳情。香港社會存在不信政府、抗拒內地的情緒,當局以復業復常為誘因,推廣「安心出行」、鼓勵市民接種疫苗,成效尚待觀察。放眼世界,刻下取得較多疫苗的地方已然不多,就算有貨在手,游說民眾積極接種,也是棘手問題。建立「疫苗護照」制度,讓已接種者可以出外旅遊,是不少國家鼓勵民眾接種的手段之一,香港亦有聲音希望疫苗有助恢復通關,然而現今所有新冠疫苗只防發病、未必能夠防止感染傳播,不排除「疫苗護照」跟旅遊氣泡一樣,雷聲大雨點小,當局提供誘因鼓勵接種,需要實事求是、澄清誤解,讓公眾認清合理預期和不合理期望。
蘋果頭條
55名民主派被指參與或組織立法會「35+」初選、涉違「港版國安法」中顛覆政權罪被捕,震驚中外,各人早前獲續保至4月初再報到。《蘋果》綜合多名被捕者描述,披露拘捕、搜證以及盤問三方面不為人知的小節,亦從中揭示過往港警有目的式的刑事偵緝,已成凸顯國安震懾力行先,正如被捕者林卓廷形容,港警在此涉及國安案明顯「有殺錯無放過」。要將53名初選參選人及組織者(未計在囚的黃之鋒及譚得志)清一色在1月6日清晨約6時「一網成擒」,警方曾透露用上逾千警員;但逾千都是當日所計,事前暗中進行的跟蹤工夫、定點確認沒有人能逃過被捕,種種陰招涉及的人力物力,警方未有披露。
東方正論
好夢由來最易醒。一直做着奪權變天春秋大夢的壹傳媒黎智英,落得鋃鐺下獄、妻啼女悲的折墮下場,惟有人還未肯面對現實,依然心存僥倖。繼終院一錘定音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其保釋後,黎智英死心不息,昨日再接再厲就其違反《港區國安法》罪行向高院申請保釋,結果依然被拒。從其女兒在庭上哭聲震天當知,大漢奸大勢已去翻身無望,反中亂港到頭來只是黃粱一夢,是時候疊埋心水在獄中度過餘生。
星島社論
首批一百萬劑的科興疫苗將於今日傍晚抵港,而首批一百萬劑復星BioNTech疫苗亦預計本月底或之前到港。政府昨日宣布二百四十萬名屬於五類優先群組,包括長者、醫護人員、紀律部隊等可率先於下周二預約接種,最快下周五起打針。逾一千五百間私家診所、醫管局轄下十八所普通科門診及五間社區疫苗接種中心,將會提供科興疫苗。若市民希望接種BioNTech疫苗,要前往其餘二十四間社區疫苗接種中心。市民預約時必須同步預約兩針的接種時間及地點,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提醒,市民接種時必須先預約,以免浪費疫苗。
經濟社評
新冠疫情重擊就業市場,本地最新失業率升至7%,逼近沙士時期的高位。疫症根本改變了全球人類生活,個別職位也許一去不返,港府在下周公布的財政預算案,應致力促進企業和打工仔升級轉型,迎接經濟新常態,並可參考近鄰舉措,按本港現實精準提供支援,助有需要人士先度過時艱。政府統計處最新數字顯示,去年11月至今年1月經調整的失業率再升0.4百分點,至近17年新高的7%,總人數突破25萬;就業不足率亦升0.4百分點,報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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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路權倡議人士「Leo理觀點」以及汽車部落客「Hank汽車部落格」,紛紛對即將上路的區間測速科技執法提出質疑,Leo理觀點更指出,目前的區間測速系統採購標案的得標廠商,使用中國製設備架設區間測速系統,並企圖「洗產地」規避採購法規。此舉對我國用路人以及國家資安有非常嚴重的隱憂,而今日林佳龍部長針對民間的疑慮做出回應,提出五項決議,並暫時停止區間測速系統的使用。
然而,這樣問題就解決了嗎?這水看來有點深啊,今天就來討論一下這件車界鬧得沸沸揚揚的事情吧
相關文章報導:https://forum.jorsindo.com/thread-2556991-1-1.html
資料來源:
Leo, that Taiwanese. 理觀點. Facebook粉絲專頁(資料提供者)
https://www.facebook.com/LeoTTwn/
Hank汽車部落格(資料提供者之一)
https://www.facebook.com/HankRS225
【 資安戰新手法? 海康威視疑「洗產地」再度入侵臺灣! 】- 台北市議員高嘉瑜
https://www.facebook.com/ntufish/posts/1015884104344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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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LeoTTwn/posts/499697871421055
區間測速海撈車主資料!廠商難證明設備非中國製 林佳龍下令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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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科技有限公司(104人力銀行)
https://www.104.com.tw/company/112gaanc
國道地磅站弊案 公務員認罪繳犯罪所得獲緩刑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29455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訴字第 2563 號刑事判決
(請以「東山科技」搜尋,並點擊序號16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fbclid=IwAR2rvr2nXvHGkyEkTAit0fr-TUXOenNsPsfNtrtJsPOvfVhtb6jwEtg53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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