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北元老師.最新判決分析】
簡單來說,這個案子是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稅捐機關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禁止納稅義務人處份或移轉名下多筆不動產產權。
納稅義務人主張,依照市價計算,他名下的每一筆不動產的價值,都比欠繳的稅款金額高,查扣任何一筆都足以保全稅款債權,沒必要查扣那麼多筆不動產。
最高行政法院認同這樣的看法,納稅義務人欠繳罰鍰等,稅捐稽徵機關亦得依上述規定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惟禁止處分之旨在保全稅捐,應符合比例原則。
當須衡量稅捐保全時不動產價值,是否與被上訴人所欠稅捐數額相當,及所採取之多種限制手段中應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以符合相當性及必要性。
若納稅義務人每筆不動產之價值,均遠超過其欠繳之應納稅額及罰鍰,而又不能分割處理時,稅捐稽徵機關如認為有保全之必要,自應選擇較為接近應納稅額及罰鍰,且較有保全稅捐價值之不動產為禁止處分,不應為超額保全。
至於如何證明市價?
財政部103年11月7日令釋:「一、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格。
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公開之不動產買賣交易資訊,就是公允客觀的資料。
(判決內容部分引用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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