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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議以視訊方式召開議事錄記載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83條第4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事項包括「場所」;同法第207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議事錄準用上開第183條之規定。是以,董事會議事錄應記載會議場所,合先敘明。
二、另公司法第205條規定董事會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而無董事親自出席集會時,有關議事錄會議場所之記載,得載明某一特定與會者(如主席)之「實際所在地」或記載該次視訊會議所使用之連結及識別方式作為會議場所。
三、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如其董事會之召開採視訊會議者,其議事錄之會議地點得直接敘明採視訊進行,惟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治理問答集─董事會議事辦法篇」第8題說明辦理,亦即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爰應同時錄音與錄影,且該視訊影音資料呈現方式,須注意應能清楚呈現各董事與會情形、其發言內容及會議完整過程等,俾符合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規定有關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之意旨,避免日後衍生爭議為原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7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0327號函參照,如附件https://gcis.nat.gov.tw/elaw/LawFiles/1100140327_1.pdf)。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 第207條
(經濟部110年7月19日經商字第11000641250號函)
連結:https://gcis.nat.gov.tw/elaw/consAction.do?method=viewCons&pk=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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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pdf 在 南南自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現在,我知道黃國昌為什麼會輸給賴中強了,這是看事情、處理事情的方法論問題。真精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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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委員國昌:(10 時 1 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國目前就少數股東權之保護,存在著嚴重規範不周的狀態。針對少數股東權之保護,世界上有兩個平行並軌的制度,一個是少數股東權的直接訴權,另一個是間接訴權,即:現行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的規定;直接訴權是讓多數股東違法執行業務的時候,少數股東的權益能夠直接透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回復或為其他公平的處置。
2017 年在世界銀行所頒布的報告當中,清楚點出台灣對少數股東權的保護,在滿分 10 分的評價當中只佔 5 分,完全不及格;其他國家如:美國是 9 分,新加坡 9 分,香港 8 分,英國 7 分,其最大關鍵處在於對少數股東權直接訴權及間接訴權,兩者之間的接軌。
本席在討論公司法修正的時候,從委員會到黨團協商,都是本著就事論事、理性、專業的態度來討論;可是剛剛民進黨黨團柯建銘總召突然莫名其妙的把第九條那樣的醜事,想要移轉焦點來抹黑時代力量提出第十一條之一。
我在這邊要非常沉痛的講,今天立法院問政品質之所以不斷下降,法案討論的品質之所以如此低落,就是因為這樣子任意進行政治操作,如果柯總召對於直接訴權的規範有疑慮,可以去看新加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及德國公司法第一百十七條,有關先進法治國家對直接訴權的介紹,國內公司法相關學者的著作也都相當的多!今天台灣的公司法治,如果要讓少數股東權的保護能夠真正達到目的,真正迎接世界潮流,請各位想一想,在過去發生的各式各樣公司舞弊案子中,什麼樣的情形下,股東所受到的損害,真的獲得補償?弄到最後都是高層人員在亂搞,所有的苦果都是股東在承受,這樣的情況必須被改正,這也是時代力量提出少數股東權益直接訴權的立法的最重要目的。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10 時 5 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跟大家說明一個簡單的理論,請黃委員不要每次都把立法院同仁當作小學畢業;直接訴權、間接訴權你用的是英美法系,屬於不同體系,那是不公平侵害的救濟,你這樣子胡亂兜在一起,說得好像大家都不識字似的。
這個條文是時代力量提出來的─公司執行業務致特定股東權益受害時得請求法院判決。要法院整天介入你們的糾紛,有沒有事實爭議也不必要。司法院說本條文要件空洞,要法院直接介
入是不可能的事情,黃委員聽懂了嗎?保護小股東是這次公司法主要的修正,本席告訴你,保護小股東的條文,在民法、公司法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你不要用倒接、用回溯條款不成,就用這一條來偷渡,大家看得懂中文,請大家仔細看條文。本席說的是最簡單的道理,究竟誰在抹黑?請各位記住,在修正勞基法的時候,時代力量抹黑說 2 萬元的罰款是為了郭台銘,大家在這裡翻臉、爭吵,這次又再操作臉書,這幾天是非常關鍵,所有暗黑勢力全部出來,還登報紙運作,這些都很清楚。
黃國昌你比較高明,廖國棟傻呼呼的,執政黨哪時候說要回溯條款,這正是騙術高明之所在!請黃國昌委員不要以為立法委員都只有小學畢業,不識字!你在這裡提世界銀行、什麼洗錢防制,要知道法體系不一樣,你在台灣拿美英法系的邏輯理論要法官直接介入所有的事情,真偽都不必管,馬上就說他侵害到我的權益,法官就要判公司重新返還!請大家看一下他的條文是怎麼寫的:命公司負責人為股東賠償。你們說要不要這一條?要吧?撤銷所有利害關係董事會之所有決議相關文字;命公司應負責返還股東所有股權。這一條大家敢嗎?
提什麼世界銀行!英美法系跟我們不一樣,公司法、民法都修正得很清楚,究竟誰才經得起考驗!請停止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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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ci.ly.gov.tw/…/fin…/pdf/107/77/LCIDC01_1077701.pdf…
公司法pdf 在 南南自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黨團拼命解釋他們公司法沒有在第九條主張要"溯及既往",要有心人士不要再造謠。
當然摟,有國昌老師等法學專家的時代力量,怎麼可能像廖國棟委員那樣直接地喊出要把"回溯"加進去法條裡呢?其實關鍵藏在當時時代力量提案增訂的第十一條之一裡。
讓我們先來看時代力量第十一之一條長怎麼樣:
"時代力量提案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公司執行業務致特定股東利益遭受不公平之侵害,法院得依受侵害股東之請求為下列之判決:
一、命公司、應負責之董事或其他股東為賠償。
二、撤銷侵害股東利益之董事會或股東會之決議,或相關之交易。
三、命公司、應負責之董事或其他股東依公平合理價格收買請求股東之全部或部分股份或出資額。
四、命公司、應負責之董事或其他股東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
"
看出來端倪了嗎?
本來SOGO案的關鍵,就在於李恆隆不滿徐旭東增資後,自己對於太流公司的持股比例瞬間降低到1%左右,才衍生後續對於會議記錄乃至於經濟部的公司登記之問題,如果有了時代力量這一條第十一之一,李恆隆馬上就可以以"自己的股東利益遭受不公平之侵害",利用這一條請求法院重新為自己翻案。
這才是時代力量高招的地方,他們不跟你在第九條講"回溯",卻在第十一條偷藏一個可以讓李恆隆對於已經終局裁判的SOGO案,重新翻案的開口。
而我們看看107年7月那時,立法院在院會處理公司法的時候,黃國昌是怎麼講的:
"今天台灣的公司法治,如果要讓少數股東權的保護能夠真正達到目的,真正迎接世界潮流,請各位想一想,在過去發生的各式各樣公司舞弊案子中,什麼樣的情形下,股東所受到的損害,真的獲得補償?弄到最後都是高層人員在亂搞,所有的苦果都是股東在承受,這樣的情況必須被改正,這也是時代力量提出少數股東權益直接訴權的立法的最重要目的。謝謝"
緊接著在他後面,柯總召立刻打了黃國昌的臉:
"這個條文是時代力量提出來的─公司執行業務致特定股東權益受害時得請求法院判決。要法院整天介入你們的糾紛,有沒有事實爭議也不必要。司法院說本條文要件空洞,要法院直接介入是不可能的事情,黃委員聽懂了嗎?保護小股東是這次公司法主要的修正,本席告訴你,保
護小股東的條文,在民法、公司法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你不要用倒接、用回溯條款不成,就用這一條來偷渡,大家看得懂中文,請大家仔細看條文。本席說的是最簡單的道理,究竟誰在抹黑?"
要法院整天去介入私人公司之間的經營權爭議,這是不可能做到的,你能想像台灣股票上市公司,只要有一張股票的股東,整天去法院提告自己持股的公司對我的權益造成不公平侵害的荒謬狀況嗎?
而黃國昌與他的時代力量打著保護少數股東的權益之名,卻沒有跟大家講這一條可以幫到李恆隆,而其實黃國昌的發言沒有講錯,因為當時李恆隆的股份在整個太流公司的比例,確實是"少數股東",只不過一般人不知道,還以為是平常在股票市場賺買菜錢的菜籃族小散戶,這就是時代力量宣傳手法高明之處,也是柯總召被攻擊的體無完膚的源頭。
參考資料
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77期 https://lci.ly.gov.tw/…/final/pdf/107/77/LCIDC01_10777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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