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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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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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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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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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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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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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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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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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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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聽到的理財建議其實是「慢速致富」?上學、得到好成績、畢業、找一份好工作、投資股市參加退休福利計劃、剪掉信用卡、蒐集折價券……等到六十五歲,你就有錢了!這是一場沒有勝算的賭局,你的時間被當成了賭注。
圖文心得 https://readingoutpost.com/the-millionaire-fastl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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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想讀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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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第一眼看到《快速致富》這本書的書名的時候,我其實有點抗拒,我當下認為這「只不過又是一本理財書」罷了。但是理性的我(咦)還是沉住氣,上網快速搜尋了一下這本書的心得和評價。
令我驚訝的是,在我最喜歡的書評網站 Goodreads 上面,這本書獲得一萬多個評分,4.36顆星的好評,這在理財書裡是很少見的。很多讀者都說這是一本「改變生命」與「令人腦洞大開」的書,也說這本書的觀點讓他們的世界觀大受衝擊。所以,我在好奇心的鼓動之下讀了這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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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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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作者是半退休的企業家暨投資人MJ.狄馬哥(MJ. DeMarco),白手起家創業在30歲就擁有超過百萬資產的他,想透過這本書告訴我們:「有一條秘境可以通往財富和財務自由,不必等到年老力衰,而是在年輕力壯時就能快速致富。」
他反對傳統財務建議的「平庸路線」,也就是從大學畢業、找份好工作、存錢投資股票、提撥薪資到退休金裡、省吃儉用減少開銷,然後等到你六十五歲的時候,你就會很富有了。他戲稱這種財富叫做「輪椅上的財富」,等你能享受的時候已經是白髮蒼蒼。
有另一種財務規劃走的是「快速路線」,能夠讓你在相對年輕的時候,就擁有高額的財富,全權掌握自己的財務生活。雖然他一再強調「快速」是可行的,但絕對不代表你能「輕鬆」。這本書揭露的,就是那些能夠在年輕時獲得巨大財富的思考和行動方式,其實就是「創業家的思維」。
本書的目標是要改變你對財富、金錢的感受。相信不論幾歲都有可能退休,相信財富不一定要等到老年,相信就業和創業的風險一樣大,相信股票投資不一定保證致富。想要有非凡的成果,就需要有非凡的思維。群體大眾都認可的普通思維只能造就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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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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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用了一個很巧妙的譬喻,把創造財富的過程譬喻成一段「致富之旅」,把這條旅程區分成三種路線:人行道、慢車道、快車道,分別代表了不同的財務心態和致富速度。作者想讓我們相信,自己可以決定要開怎樣的車輛、開在什麼道路上、用什麼速度開。整本書由以下四大部分構成:
路線圖:你的財務信念系統,你對財富、金錢的成見,你行動背後的指引力量,構成了三種不同的路線圖。(1) 理財人行道、(2) 理財慢車道、(3) 致富快車道。
車輛:指的就是你本人。就像車輛有機油、汽油、引擎、方向盤,這些全都需要保養和調整。這裡談的是你自己時間的運用、學習的方式、克服逆風的心態。
道路:如果你選擇就業路線,你的選擇就是常見的工作職業。如果選擇創業者路線,你會發現千奇百種的變化。同樣的目的地,有不同的道路可以抵達。
速度:從想法到實踐的執行能力。在你設定的路線圖上,駕駛著調整好的車輛向前進,重點不是空有點子,而是行動力。
作者認為人們總是看到百萬富翁坐擁的高額資產,這種「事件」總是被歌功頌德、令人讚嘆。但是致富途中的辛苦「過程」,則不那麼引人注目。造就百萬富豪的並非「事件」,而是「過程」。所以作者想要透過三種路線的譬喻,讓你知道致富之旅最理想的的過程,就是趁年輕的時候,開在「致富快車道」上加速馳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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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財富路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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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這張濃縮版的比較圖可以看出,三種致富之旅的路線圖,彼此之間有很大的差異,尤其表現在「思維」和「行動」上面。選擇不同路線的人,在運用時間、學習、金錢和債務時的心態截然不同。具體的差異是:
時間:理財人行道的人,對待時間的態度是過一天算一天,總是用時間去換金錢,例如排隊等降價加油。理財慢車道的人,相信的理財傳統觀念,認真工作直到退休,好好地積蓄到老了就有足夠的財產。致富快車道的人,把握每一分時間用來打造事業,快速創造出財富換得更多的時間自由。
學習:理財人行道的人,從畢業的那一刻就停止學習,天花板停在最高學歷和現在的能力。理財慢車道的人,認為學習是為了提升自己的內在價值和競爭力,好爭取更高的薪酬。致富快車道的人,把學習當成終身習慣,目的是學習新技能和觀念,用來發展自己的事業。
金錢:理財人行道的人,認為只要自己買得起東西就好,缺乏具體的財務規劃。理財慢車道的人,認為金錢是有限的必須節省使用,仰賴二、三十年儲蓄和投資的複利效應讓資產增值。致富快車道的人認為金錢可以被創造出來,最寶貴的事情是時間,他們拚搏讓事業在幾年內快速成長。
債務:理財人行道的人,認為只要自己償還的起債務就好,總是用勞力和時間去換取金錢。理財人行道的人,舉債買車買房,用長年的工作償還,對其他的債務則盡量避免。致富快車道的人,懂得避免不聰明的債務,他們舉債是為了投資到事業裡面,讓事業和資產快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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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慢車道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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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的觀念對我產生最大衝擊的,莫過於作者對「理財慢車道」——我們最常聽到的理財建議——的批評。他認為理財慢車道的建議是給接受平庸的人的一場謊言。他說:「理財慢車道有個傲慢的假設,它假設你會一直健康活著,而且永遠都有工作和收入。很可惜,等你買得起藍寶堅尼時,會發現行李箱塞不下你的輪椅。」
理財慢車道還有一個陷阱:把自己的財富命運託付給某家公司或股票市場。希望我不會被解雇。希望我的股票會反彈回升。希望我能升遷。希望我的工時不要縮減。希望公司別破產。真正的致富理財規劃,是掌握和操作財務規劃中的變因,而不是淪為依靠「希望」的計畫。希望,不是理財規劃。
想要超越平凡人的平凡成果,就不能採「大家」都贊同的尋常作法。你越努力想要變得不凡、特別,就越需要突破社會的教導。要有不凡的財富,需要有不凡的信念。平凡和不凡的財富,最關鍵的差別就在於,理財慢車道的重心是就業,致富快車道的核心是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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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事業的五大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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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書中一再強調「事業」的重要性,指出致富快車道的最佳途徑,就是創造自己的事業:創業。其中有一個完整的章節,談創業的五大戒律,讓我感到非常受啟發。我後來在網路上看到作者把這五個戒律的字首,改成了比較好記憶的縮寫「CENTS」。
Control 控制:搭順風車的人,例如常見的加盟、直銷下線、聯盟行銷,只能任由駕駛擺布,你等於效力於別人的致富快車道。快車道上面的人該擁有自己的公司,而不是加入別人的公司。
Entry 門檻:如果你選擇的創業的門檻很低,競爭就會增加,路線的效力會減弱。容易創業的事業通常很難握有控制權,而且市場已經飽和,獲利只會快速降低。
Need 需求:事業要解決人們的需求才有可能成功,可能是人們的棘手問題、懸而未決的疑難、某種服務的缺口。人們不在乎你的夢想和渴望,只想知道你的事業對他們有什麼幫助。
Time 時間:事業若很費時,就無異於就業。當你不在的時候,事業是否能自動運轉?若你不需要花時間,仍然能賺錢的事業,就符合時間戒律。尋找並打造這類型的事業。
Scale 規模:要獲得事業的規模,可以透過提高「範圍」(售出件數)和「強度」(單位獲利)來達成。尤其是總客戶群決定了你的棲地大小,棲地越大,致富的潛力也越大。例如賣雞排的棲地很小,網路生意的棲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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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致富的那些人言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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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直言不諱,說很多的理財大師,給出的建議比較像是一帖鎮定劑,讓你聽的時候感到舒服和放心,心裡浮現自己再過30年就會擁有財富的幻想。更扯的是,很多人教你的事情根本不是他們自己致富的手段,他稱這些人叫做「言行不一」。
他直接拿最近的理財暢銷書《拿鐵因子》的大衛.巴哈開刀。大衛教你計算複利表、存下百分之十的薪水、別喝昂貴的咖啡,以及其他理財慢車道上的老掉牙建議。他沒告訴你的,是他並非靠著自己的建議致富,而是寫了十本書,並且賣出了幾百萬本。
作者也挑明《富爸爸,窮爸爸》的羅勃特.清崎更是個言行不一的人。他的系列書中除了現金流算是啟發人心之外,他教你的房地產策略、投資策略、行銷策略,都不是他親身實踐後才致富的結果。他會致富,正好是寫了這些書、賣出昂貴的課程和桌遊。我在另一篇《富爸爸,窮爸爸》的心得曾詳細說明過我對這本書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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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準備開上哪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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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的過程中,我就喜歡上了這本書;在讀後的回顧和反思,更讓我腦中湧起千頭萬緒。這本書不像傳統的理財書籍,只提供你一些看似保守跟穩健的理財建議。取而代之的是,作者以創業家的思維和經驗,很真實地給出一些不那麼動聽,但是卻很實在的建議。
前一本讓我對作者寫作風格印象深刻的書,是談如何完成目標的《完成》,那本書的文字有股脫口秀演員的詼諧。這本《快速致富》則給我一種很狂、很真的感覺,作者寫作的口吻不是要討好你,而是用偶爾嘲弄、偶爾激將、偶爾調侃的方式,用一種學長「ㄉ一ㄤ」學弟的對談方式改變你的思維。
他一開始就破題,促使他踏上創業道路的原因是「他想買得起一台藍寶堅尼」,他毫不掩飾自己對於財富的熱愛,因為財富可以換到時間和自由。他也不擔心招致批評,直接抨擊常見的慢速致富建議。他認為人生最黃金的歲月就是年輕力壯的時候,不想倚賴慢速致富的建議等到年老才擁有財富。想要真正致富,必須以「生產者」的創業家心態思考,而不是順從市場上給「消費者」的建議和口號。
我想,這本書不一定適合每個人,但它適合需要它的人。如果你對理財慢車道的財務建議抱有一絲懷疑,想要瞭解為什麼創造事業才是致富的最佳手段,這絕對是一本很狂的書,適合很狂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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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獎辦法】感謝 久石文化
1、抽出「2本」《快速致富》送給閱讀前哨站的粉絲們!有興趣的朋友請在底下「按讚留言」,「公開分享」本則動態參加抽獎。
2、留言請寫下:你為什麼想讀這本書?例如:「我想知道理財慢車道和致富快車道的差別」
3、活動時間:即日起至2021/1/14(四)晚上十點截止,隔天在留言中公布名單,隨機抽出2名正取,2名備取。
4、請正取得獎者於2020/1/15(五)晚上十點前,私訊回覆寄件姓名、地址、電話,超過期限未認領由備取遞補,寄送僅限台澎金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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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藥集團新冠病毒滅活疫苗安不安全?
#眾愛可維
最近太多人問我了,比方說有朋友在中國想問可不可以去打,我一直在等完整的第三期臨床試驗報告但等不到,只好先整理一下訊息了。
1.國藥集團在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
Ⅲ期臨床試驗期中分析數據發布:國藥集團(Sinopharm)中國生物北京公司新冠病毒滅活疫苗接種後安全性良好,免疫程序兩針接種後,疫苗組接種者均產生高滴度抗體,中和抗體陽轉率為99.52%,疫苗針對由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COVID-19)的保護效力為79.34%,數據結果達到世界衛生組織相關技術標準及國家藥監局印發的《新型冠狀病毒預防用疫苗臨床評價指導原則(試行)》中相關標準要求。目前,國藥集團中國生物北京公司已正式向國家藥監局提交附條件上市申請。
2.隨後在31日,中國官方批准國藥集團新冠滅活疫苗附條件上市。記者會上透露更多訊息。第三期臨床試驗於7月16日開始收案,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巴林等地預計收案四萬五千人,聲稱已經收案超過6萬人,接種人群樣本量涵蓋了125個國籍,完成了階段性保護率數據的評價,目前得到的結果好於臨床研究預定的目標,安全性和有效性指標超過了WHO規定的上市標準和中國批准的附條件上市工作方案的要求,可以在大範圍人群中形成有效保護。
阿聯酋衛生和預防部12月9日已經早一步批准此疫苗註冊上市(不是緊急授權,是上市),巴林於12月13日也批准。臨床試驗數據審核結果顯示,疫苗有效性達到86%,中和抗體血清轉化率99%,預防中度和重度疾病的有效性100%。阿聯酋、巴林均為WHO成員國,其藥品疫苗監管體系和註冊上市標準符合相關國際準則。由於各國在病例診斷標準、流程等方面存在差異。阿聯酋審批的86%保護效力和提交給中國藥監審批機構的79.34%保護效力數據都是真實有效的。
3.但官媒央視新聞3日發布「新冠病毒疫苗接種須知」,聲稱目前疫苗接種年齡限制為18至59歲,其他年齡段人群需要等待進一步臨床試驗。
4.早在8月國藥就發表了第一期/第二期的臨床試驗結果在JAMA期刊,在320位18~59歲受試者可有效生成中和抗體。副作用的比例看起來其實比RNA疫苗低,黃立民老師演講說過RNA本身是很強的佐劑,因此副作用偏大,但產生抗體非常高。
5.中國政府在第三期結果出來前已經給予此疫苗緊急授權,可以在政府員工,醫療工作者或是其他族群施打。據新浪科技的文章報導,截至今年元旦中國已經接種了450萬劑疫苗,佔人口比例的0.32%;主要是國藥集團的疫苗。
6.去年11月7日,國藥集團董事長劉敬楨表示,國藥集團兩款新冠病毒疫苗目前已有數十萬人接種,#無嚴重不良反應,且接種後離境的5.6萬人,#目前無一感染新冠病毒。疫苗年底產能將達約1億劑,明年超10億劑,能保證尤其是中國人民使用,且價格完全能在可接受範圍。
不過12月中有傳出,美國「自由亞洲電台」披露數百名中國國有企業派往海外的勞工,疑似接種國藥疫苗後仍在海外確診,引發中國國產疫苗效果堪憂的疑慮。
7.香港明報報導,上海疫苗專家陶黎納近日在微博上傳這款疫苗的說明書電子版,商品名稱「眾愛可維」,核准日期為2020年12月30日,「看完倒吸了一口冷氣,我數了一下『不良反應』欄,一共有73種局部/全身不良反應,除了常見的接種部位疼痛、頭痛外,還包括罕見的高血壓、視力衰退、味覺喪失、月經延遲及尿失禁等嚴重副作用,是「世界上最不安全的疫苗」。此貼文已經被河蟹。
此問題在昨天的記者會也有問到,陳時中表示,其實不管是藥物、疫苗的仿單上都會把所有的副作用列出來,看起來很多,但不一定都會發生,要看的是這些副作用可不可逆、發生率多高?如果有100萬人接種疫苗,每個人都只出現1種副作用,那其實還好,但如果有10個人死亡,那事情就嚴重了。
8.部分人口中的紅媒:紐約時報是這樣報導的:
a.國藥集團的聲明只有幾句話,沒有提供研究結果的詳細信息,也沒有給出許多問題的答案,加劇了困擾中國新冠疫苗開發數月的問題:缺乏透明度。
b.澳洲專家說,「我們面對的每一種疫苗都只有零散的信息,但中國公司提供的信息比俄羅斯公司的還少。俄羅斯的疫苗,我們至少被告知了受試數量,以及他們的疫苗為什麼有效的證據基礎。」
c.紐西蘭專家表示,雖然國藥集團的初步數據看起來很有希望,但由於缺乏更多細節,因此很難下定論。「細節太少了。問題之一是他們打算在哪些市場使用這些疫苗,因為如果他們想擁有一個全球市場,他們顯然必須提供所有細節。」
04b醫師解讀:
1.滅活疫苗(inactivated vaccine,或稱死毒疫苗)是很傳統做法的疫苗,人類有長久的經驗。比方說我們打的白百破三合一疫苗、日本腦炎疫苗、流感疫苗,都是以整個病原體當作抗原材料,但屬於病原體已殺死的死毒疫苗。相對於減毒疫苗(活疫苗)來說危險性較低,你不會因為打疫苗而受到感染,缺點是未必能形成有效免疫力,可能需要追加接種。比方說白百破需要打四劑,且效力僅能維持10年左右。另外也需要添加佐劑,佐劑常是副作用的來源。國藥集團疫苗是加鋁鹽為佐劑,這也有長久使用經驗。
2.我不以政治解讀,那個很多人做了。我只用科學幫大家解讀。這幾週來我對於幾個領跑疫苗的解讀大家應該看得很清楚,美國的輝瑞/莫德納採取盡量完全透明,從第三期臨床試驗資訊新聞稿,FDA審查會議前完整公開資料,線上直播8小時開會過程,投票都記名且可以知道反對者的意見,也都正式投稿了醫學期刊。
3.而我對英國牛津疫苗很有疑慮,因為有些不透明。大家更有疑慮的是俄羅斯史普尼克5號,但他們至少也規規矩矩的發了三篇新聞稿,對於有效性,收案人數對照組別,簡單的安全性都有所說明。
4.但中國呢?很不幸的,詳細資料沒有公開。所以我根本沒辦法解讀。這陣子以來有四家疫苗發布第三期臨床試驗的新聞稿,國藥的這個新聞稿是最短的。
5.至於73種局部/全身不良反應,我同意阿中的說法,所有藥物去看仿單都會寫一堆臨床試驗中看到,或是他們已經施打這麼多人後看到的副作用或是不良反應,重點是發生機率到底是多少。我常和學生說,雖然病人有知的權利,不過如果你給每個抗生素之前都要鉅細靡遺把可能發生的常見不常見大大小小副作用和病人說明完整,我很懷疑說明完了還有多少病人敢用這個抗生素@@
6.所以你問我安不安全?有不有效?以目前資訊,我只能說,如果你是我的家人,我會建議你:你ok,讓別人先打。特別是中國理論上疫情控制不錯,應該沒有急迫施打需要。而你回台灣,是否能免除14天隔離,我想政府也是要等正式資料發表,還有各國審查機構是否會給予認證後才會決定的事情˙。
我真心不了解為何到現在還遮遮掩掩不公布資料。如果各位看到哪裡公布了國藥的第三期臨床試驗結果,請趕快告訴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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