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門總算不再變巧門】
昨天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明確指出,未來金管會卸任的副主委、局處長,都禁止派任到金融機構擔任「公股代表」。過去金管會卸任副主委吳當傑、銀行局長張明道、詹庭禎等人都在台銀、土銀「蹲了三年」,等旋轉門時間過後,再至泛公股任職將成絕響!
將近兩年前,我就開記者會要求銓敘部檢討85年所做的法令函釋及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相關規定,避免「旋轉門變巧門」亂象,原因在於: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但銓敘部於85年函釋指出「職務直接相關」是指其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財政部依此函釋即非監督管理銀行之職務),而從公部門轉任公營事業者仍屬公務員,不適用「離職」規定,任官股董事既非離職亦非主管機關,故不受旋轉門規範。當時24名金管會、財政部卸任高官,利用銓敘部函釋,轉任公股金融機構服務三年過水,再轉任民間機構任職,形同規避「旋轉門條款」,如同一道「巧門」!
現在金管會高官們不能再跑去公股金融機構過水,旋轉門總算不再變巧門,實在大快人心!
#身為執政黨依然強力監督
#做對的事 😎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函釋 在 李俊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旋轉門變巧門 卸任官員變門神?】
改革就是現在!長久以來,財政部、金管會官員卸任後先任官股銀行董事滿三年後,即可再轉任民間金融機構,成為民間金融機構之門神,讓「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形同虛設,我要求銓敘部重新檢討85年所作出的法令函釋及相關規定,避免「旋轉門變巧門」之亂象!
金管會或財政部官員在離退後,可先至官股銀行擔任董事,任滿三年後即可轉任民營金融機構,原因在於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旋轉門條款」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但銓敘部於85年所作之函釋指出「職務直接相關」是指其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財政部依此函釋即非監督管理銀行之職務),而從公部門轉任公營事業者仍屬公務員,也不適用「離職」規定,因此任官股董事既非離職亦非主管機關,故不受旋轉門規範。
經過追查,金管會、財政部卸任官員轉任者達35位,副局(署)長以上層級達25位,我要求銓敘部及相關單位應重新函釋相關不合時宜的規定,也要求金管會主委丁克華在一周內,針對卸任官員轉職銀行亂象,務必說明清楚!
👊新聞連結→
綠委爆財部、金管會官員卸任淪企業門神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930002605-260407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函釋 在 [新聞] 立院三讀!公務員每日辦公8小時假日可 的必吃
12 F →talesb72232: 這次修法只是把之前函釋列入 05/30 16:43 ... 42 F 推talesb72232: 服務法13條禁止商業行為14條禁止兼職 05/30 17:00.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