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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在 民視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LIVE/管中閔違法兼職判決申誡 公懲會召開記者會說明】
台大校長管中閔違法兼職案,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今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申誡,並於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
#民視直播 #台大 #管中閔 #違法兼職 #監察院 #彈劾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彈劾管中閔合法嗎?合理嗎?】
在紛紛擾擾後終於當上台大校長的管中閔風波不斷,近來監察院認為他匿名在報社撰寫社論收受報酬違反「公務員不得兼職」的規定通過彈劾案。
在我們把彈劾跟政治鬥爭超連結以前,從法律上來看,這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公務員為什麼不能兼職?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除非法律有規定,否則不能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這是公務員不能兼職的法律基礎,理由不難想像:希望你專心公務、少一點外務,也能確保你公正執行公務。
🎸管中閔做了什麼事?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書,管中閔從民國99年起至105年,在壹週刊雜誌匿名撰寫社論、刊載於三個雜誌專欄中,平均每月固定獲取超過5萬的報酬。
🎸在媒體投稿、撰稿,算是「兼職」嗎?
法律規定不能兼職,但做什麼算是「兼職」,法律並沒有講清楚,實務上往往是行政機關碰到具體個案的時候會去詢問主管機關(銓敘部),請銓敘部去補充解釋哪些行為算是兼職。
在媒體投稿、撰稿算不算兼職,銓敘部其實有解釋過。
銓敘部說,公務員不能擔任新聞雜誌的編輯、發行、經理或其他職員,但可以擔任「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上的事務就好。
(臺銓華參字第46252號函)
從這一點來看,公務員其實可以接受媒體邀請專欄撰稿,只要不涉及職務內容。
🎸既然之前說可以,監察院還憑什麼彈劾?
監察院在彈劾的時候,也知道這個銓敘部的說法,但監察院認為不能只看銓敘部的這個解釋,如果連銓敘部的其他解釋一起看,管中閔的行為並不算是合法兼職,例如銓敘部也曾經說過合法的兼職應該具有「偶一為之」、「賺取薄利」的特性。
(台銓華參字第82025號、法一字第0922239192號、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
除此之外,監察院認為管中閔當時負責陸委、財委、國貿委等各種政務,參照管中閔撰寫的社論主題,無法相信他撰寫的社論「與職務無關」,如此一來也不符合之前銓敘部說可以撰寫專欄的限制。(必須不涉及職務上事務)
因此,管中閔的兼職是「違法兼職」,所以監察院做出彈劾案是合法的。
🎸彈劾了,然後呢?
本次彈劾案,監察院認為是重大違法,因此將彈劾案一併送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去審判。
(就像是公務員的特別法院,專門處理公務員違反一些公務法令的問題。)
如果公懲會認為確實,那麼最嚴重可以免職、最輕可能記個申誡;如果公懲會認為「不算違法兼職」或違法不重大,最後就「不予懲戒」,管中閔就獲得一個類似「法院認證」的無罪宣告。
🎸監察院的彈劾案,合法嗎?合理嗎?
或許。
監察院提出的「偶一為之」、「薄利」概念,確實會影響兼職的判斷,因此可以推測管中閔既然是常態、厚利,那就是違法兼職;
(例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1號,當事人參加電視節目領取車馬費,但僅參加過一次,且車馬費墊付交通費用以後更無剩餘可當作報酬,法院就認為不算兼職)
但畢竟法條沒有寫清楚,這也只是監察院自己整理銓敘部的函釋得出來的結論,到底算不算兼職,要走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看最後法官怎麼判才知道。
我覺得,既然銓敘部已經說過「報社特邀專欄撰稿」是一種合法行為以後,監察院用其他函釋來補充說明,其實有點勉強,畢竟背景事實不見得相同,而針對專欄的合法性銓敘部又說的這麼清楚。
即便管中閔有很大的嫌疑,但根據銓敘部的說法,他確實有很大的合法空間,或許監察院請求銓敘部詳細解釋再彈劾移送會更好;甚至是就放過管中閔,但以這次為借鏡,好好把「什麼是兼職」的界線說清楚(不論是發函或修法),雖然現在漏了一隻魚,但能夠改善未來的兼職紛爭、確保政府獨立運作,長遠來看也是好的。
撇開法律來看,管中閔領的稿費真的好多啊!!
我也接過媒體的邀稿,針對時事去撰寫法律分析,逐件或逐字去計價,深知文字工作者的辛酸甘苦(一切都是錢啊~);但看看彈劾案裡面管中閔收到的稿費,終於知道「一字千金」是什麼意思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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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1:34 事件的開端
03:37 不只有一起性侵案
04:42 為什麼被害者會變成加害者?
06:51 事件的結果是什麼?
07:59 面對這麼多的事件,學校做了什麼?
09:34 我們的觀點
11:24 提問
11:36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https://reurl.cc/Gra47W
→2012-04-04 有話好說 字幕版:https://bit.ly/3mcakDK
→2017.07.22台灣大搜索完整版 南部特教學校集體性侵案:https://bit.ly/2IUzto1
→2017.08.05台灣大搜索/特教學校集體性侵案追蹤 性平事件仍發生中……:https://bit.ly/3kolcxF
→不再沉默:監察院彈劾書、高等法院法律判決:https://bit.ly/3dPFUUx
→(陳節如立委)台南啟聰學校校務管理問題協調會會議結論-991214:https://reurl.cc/gmr4gb
→20110310收_教育部專案小組調查台南啟聰校務問題(陳節如立委辦公室):https://reurl.cc/WLbxaD
→20110610台南啟聰性侵害案處理進度及方向暨校務管理改善座談會:https://reurl.cc/WLbx4D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性侵案 監察院彈劾16人 創本屆新高紀錄:https://reurl.cc/m9pMd7
→調查報告:https://reurl.cc/r809lO
→回應監察院調查南聰性侵害案 國教署函請11所特教學校自106學年度起提供免費寢具及清洗:https://bit.ly/3jlRaJJ
→3分鐘事件始末 --- 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 « 不再沉默:https://reurl.cc/N62QjQ
→台南啟聰學校性侵案的法律分析 —以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為核心 :https://reurl.cc/R12q4g
→懲處全落空 南啟聰遭彈劾竟功過相抵 | 生活 | 新頭殼 Newtalk:https://reurl.cc/ygOLZ2
→南大附屬啟聰學校性侵案不停 立委痛批:https://reurl.cc/6lGvlZ
→特教性侵案國賠 代位求償期限將屆:https://bit.ly/31tfYte
→20120716監察院彈劾、20120816監察院糾正:https://reurl.cc/pyp3yQ
→南部某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事情,早在當年就發生了…:https://reurl.cc/Xk2GeR
→南部某特教學校性侵事件大事記:https://reurl.cc/Grajdy
→送孩子去讀書前要先切除子宮、讓加害者和被害者結婚...你不知道的特教學校性侵事件-人本教育札記精選|商周:https://reurl.cc/9XWv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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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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