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
醫師納入勞基法吵得沸沸揚揚,你知道還有哪些行業不適用勞基法嗎?我自己是不知道啦,所以查了一下。
原來軍、公、教都不算在勞基法適用範圍;運動員也不算在內。
比較讓我驚訝的是,A.3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其中包含了:
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以及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等。
所以之前路邊看到的一些飲料店,徵工讀生的薪水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也是合法的囉?(只是社會觀感不佳而已)
------ 不想點連結的,直接下面看 ---------------
大家可以來對照看看:
(A) 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 家事服務業。
(B) 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 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藉週刊王誤報,再複習一下公務員的休假】
今天出刊的週刊王的主題報導「總統府淪為血汗工廠」,第一段節錄如下:
「當初將蔡英文拱上總統寶座的年輕幕僚,進入府內擔任同屬「勞工階級」的「聘用機要」與「聘用研究員」,每月總加班時數,卻動輒超過50小時,甚至飆破100小時!不僅拿不到合理加班費,還得24小時待命,遠超過《勞基法》每月加班時數,最高上限為46小時之規定,總統府儼然成為最大的血汗工廠。」
趁這個機會複習一下公務員的部分勞動條件:
1,公務員多數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沒有加班時數46小時上限的問題。
2,公務員因為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雖然法律名稱是周休二日「例假日」,但事實上是勞基法第休假日,都可以加班。
3,公務員的加班費,常常因為預算不足而無法請領,這倒是事實(總統府加班費夠不夠我就不知道了),但都會改為補休,政府一分鐘都ㄠ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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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適用範圍❵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
4.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http://wantweekly.chinatimes.com/20170328005662-262002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退休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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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制度影響層面不僅只有包括退休,甚至是青壯世代如何規劃自己的人生下半場,議題橫跨的勞動業別之廣、涉及金額之大、牽涉人數之多,實為大工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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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世駿教授及周怡君教授從社會學的角度,分別以「台灣社會年金制度的銜接:社會政策分析」與「國民年金對不同所得老人單人戶消費支出之影響」為題,提供精闢分析;
孫迺翊教授、蔡維音教授及吳明孝教授,則從法律學的觀點出發,分別帶來「不同社會年金制度的銜接與年金期待權的保障:法律觀點的分析」、「年金請領條件與機制之整合」以及「私校年金制度之批判─憲法學的觀點」的精采講演。
另外,政府財務在年金領域負擔過重的議題,簡玉聰教授「少子高齡社會與年金制度改革」以及林炫秋教授「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法律與經濟的觀點」,均值得您仔細觀賞。
王鼎棫教授「論日本年金體制之轉型與界線」、李玉君教授「年金改革的他者:論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年金保障」以及吳忠泰研究員「私校養老保障的回顧與再強化」的三場講演,場場精彩,與您分享。
🔘相關論著🔘
▪社會法/林炫秋、孫迺翊、郝鳳鳴、張桐銳、郭明政、蔡茂寅等教授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8273
▪社會基本權之法制實踐與司法審查/邵惠玲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7711
▪全民健保之給付法律關係析論/蔡維音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5996
▪社會法─社會安全法規彙編/郭明政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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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gle.com.tw/layer.asp?bkid_1=3410&KindID3=3705
🔘內容簡介🔘
▪台灣社會年金制度的銜接:社會政策分析
主講人:施世駿/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授
《講 綱》
一、年金制度銜接與勞動市場政策
二、西方關於年金可攜性的討論
三、主要國家年金體系與年金可攜性作法
四、台灣年金權益可攜性的分析(社會保險)
五、我國各年金方案可攜式設計評析
▪不同社會年金制度的銜接與年金期待權的保障:法律觀點的分析
主講人: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講 綱》
一、臺灣年金制度的轉捩點:從「加、減」到「世代與階級公平」
二、「退而不休」、「原職退休」與不同職域年金體系銜接的改革需求
三、社會保險給付期待權與請求權之憲法保障
四、現行社會保險年金制度中有關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規範
五、我國各年金方案可攜式設計評析
▪少子高齡社會與年金制度改革
主講人:簡玉聰/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講 綱》
一、前言
二、現行年金制度之主要法制結構
三、我國年金制度之基本財務結構
四、年金制度財務危機與少子高齡社會
五、年金制度財務問題與年金改革
六、年金制度改革議論之檢討
▪論日本年金體制之轉型與界線
主講人: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講師
《講 綱》
一、前言
二、日本年金制度之整合與分立
三、年金之最底生活保障界線
四、代結論-日本經驗何以借鏡
▪國民年金對不同所得老人單人戶消費支出之影響
主講人: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講 綱》
一、問題意識
二、研究目的
三、公共移轉對消費支出的影響
四、研究發現
五、結論
▪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法律與經濟的觀點
主講人:林炫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講 綱》
一、公務人員年金制度的經濟觀點
二、我國公務人員年金制度的財務與給付問題
三、現行法律制度設計的不當所產生的財務負擔
四、信賴保護原則不溯既往原則的適用
▪年金改革的他者:論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年金保障
主講人:李玉君/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教授
《講 綱》
一、勞動基準法第84條立法沿革的紛紛擾擾
二、制度現況與爭議問題之提出
三、問題之檢視:從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原則出發
四、從「他者」到「我們」:問題解決的嘗試
▪年金請領條件與機制之整合
主講人:蔡維音/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講 綱》
一、一人一生擁有單一的法定老年給付請求權
二、建立單一核算窗又以促成年金制度規劃之整合
三、社會給付系統老年給付起領條件齊一化
四、全面導入公法上法定債之關係作為法律關係之定性
五、納入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年金年資之分配制度
▪從職業分立邁向整合年金?:外國的經驗與我國的挑戰
主講人: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講 綱》
一、研究結果
二、臺灣年金的整合
▪私校年金制度之批判─憲法學的觀點
主講人:吳明孝/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講 綱》
一、前言-被遺漏的私立學校教職員
二、私立學校教職員之法律地位與退休撫卹制度之演變
三、私立學校年金制度之分析基礎-憲法學的視角
四、私立學校年金制度之問題與檢討
五、少子化趨勢下私立學校年金制度之可能問題-代結論
▪私校養老保障的回顧與再強化
主講人:吳忠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研究員
《講 綱》
一、八年來的回顧
二、目前對私校退撫新制的評價
三、2014公保的改革內容
🎥更多相關影音請至【月旦影音論壇】
http://www.angle.com.tw/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