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不要打假球,提的這是石虎保育條例,還是開發保護條例?】
在歷經兩次封殺後,這個會期苗栗縣議會非常有可能通過「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目前共有兩個版本送進議會,分別是由時代力量、民進黨、無黨籍議員共同提案的版本,以及國民黨團韓茂賢議員提案的版本。
我們的版本是議會改革連線的成員和民進黨團共同討論過多次,並徵詢數位專家學者意見後,修正而成,以下簡稱改進版。接下來,就帶大家一同檢視,改進版、之前被退回的縣府版,以及國民黨版,到底哪些地方不一樣。以下條列說明十項不同之處。(沒空的朋友可以拉到最後看結論)
1. 制定目的
縣府版:為保育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石虎及石虎利用棲地,以恢復其族群之存續與繁衍,並達成石虎保育與自然生態保育之目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改進版:維持原文。
國民黨版:刪除「石虎利用棲地」。
2. 各機關權責-工商處部分
縣府版:鼓勵企業參與石虎保育活動,將本府農業處提供之石虎利用棲地保護和綠色友善理念納入國土規劃及都市計畫。
改進版:維持原文。
國民黨版:刪除「石虎利用棲地保護和綠色友善理念納入國土規劃及都市計畫」。
3. 專有名詞定義-本縣石虎利用棲地
縣府版:係指政府機關委託學術研究調查已知生存於本縣石虎利用之地區。
改進版:係指有直接證據顯示已知生存於本縣石虎利用之地區。
國民黨版:完全刪除。
4. 專有名詞定義-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
縣府版:係指熟悉石虎生態習性或學術研究方面具有專長,經本府納入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人才庫之人。
改進版:維持原文。
國民黨版:係指對石虎有研究,並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在國內公私立大學相關科系任教者。
5. 設立石虎保育推動小組
縣府版:本府應設石虎保育推動小組,提供有關石虎保育施政建議。前項石虎保育推動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改進版:本府應設石虎保育推動諮詢小組,提供有關石虎保育施政建議。
前項石虎保育推動諮詢小組,由本府生態保育單位代表和外部專家學者組成。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由社會推薦或自我推薦產生。
前項會議應做成會議紀錄,並於會後一週內公開上網。
國民黨版:維持原文。
6. 獎勵補助
縣府版:本府得於網站公開本縣石虎利用棲地。
本府得補助本縣石虎利用棲地在地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
本府得對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補助經費。
改進版:本府得於網站公開本縣石虎利用棲地。
本府得補助本縣石虎利用棲地在地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
本府得對具石虎保育成效社區提供獎勵。
本府得對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補助經費。
國民黨版:刪除「本府得於網站公開本縣石虎利用棲地。」
本府得補助本縣社區成立石虎保護巡守隊。
本府得對推行友善環境耕作者補助經費。
本府得對協助降低流浪犬貓與石虎競爭衝突之動物收容場所補助經費。
司法警察機關所屬得偵查犯罪之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對於特定事項,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者,或民眾或不屬第一項已獲得補助之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石虎者,本府得給予獎勵。
7. 公共工程規範
縣府版: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本縣石虎利用棲地者,應在規劃初期及施工階段向石虎生態保育背景專家諮詢,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
改進版:本府各級機關單位興辦公共工程之開發面積為一公頃以上或新闢、拓寬道路長度為一千公尺以上且位於本縣石虎利用棲地者,應在規劃初期及施工階段向石虎保育推動諮詢小組諮詢,採取對環境友善之工法。
國民黨版:在本縣進行開發面積兩公頃以上或新闢、道路長度為三千公尺以上且預算新台幣一億元以上重大公共工程,在規劃設計階段需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以上專家學者應經縣政府遴聘公告。
8. 民間工程獎勵
縣府版:本府以外之興辦事業申請人,得比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項情形,本府得積極輔導,並得公開表揚。
改進版:維持原文。
國民黨版:完全刪除。
9. 棲地分級
縣府版:無
改進版:本府應進行石虎及其棲地研究調查並公告之,棲地調查應依石虎族群之分布狀況進行分級,分為一至三級,並應依據最新資料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
本府各級單位應依循本分級之結果採取應變措施。
國民黨版:無
10. 生態補償機制
縣府版:無
改進版:本府應按前條之棲地分級結果,對各級棲地研擬生態補償機制。前項補償機制之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國民黨版:無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三個版本的列點文字,簡單來說:
國民黨版本把所有「石虎棲地」字眼拿掉,將公共工程需徵詢專家進行友善公法的規範「大幅鬆綁」,並刪除民間工程可比照之條文。限縮專家學者身分,並完全由縣府遴選。
改革連線和民進黨共提版本,不只在石虎棲地字眼及原先多數法條都維持,更添加棲地分級機制、每五年通盤檢討、生態補償機制,同時也明定「石虎保育推動諮詢小組」之職權,並要求外部專家學者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二,由社會推薦或自我推薦產生,且會議應做成記錄公開上網。
做完比較後,如果縣府版是比較基準的話,我認為改進版是更完善且更進步的版本,同時,我也很不客氣的說,國民黨版就是打假球,比上次的縣府版更爛,我絕對不可能支持。
但這個會期,國民黨團可能會用人數輾壓,通過他們的版本。懇請各位縣民,共同來支持由議會改革連線(時代力量&無黨籍)與民進黨團共同提案的版本,真正能落實石虎保育的條例。
石虎保育自治條例各版本對照表PDF檔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ZZ-oNp8snGZVgIp_Rg_yU-lEyMASZOmZ/view?usp=sharing
公務人員職系對照表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樓大廳屬公共區域
建管處竟然幫住戶私開大門
一樓大廳突然被住戶開個門當自家出入口,管委會發文建管處表示「區權會從未同意」,建管處卻把管委會公文當空氣,硬是讓這案子竣工,如果這不是護航,什麼是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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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於20日(四)工務部門質詢時表示,內湖有個社區在105年間,發現一樓住戶正在進行室內裝修,且「把一樓大廳打個缺口當自家出入口」,於是向建管處陳情,建管處也在105年9月22日派員現場勘查,10月11日發文確認「1樓梯廳共用(共同走廊)牆面構造已遭拆除破壞並私設門扇」,要求該住戶限期改善復原或補辦變更使用執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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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05年11月25日,建管處又發個公文表示「該1樓裝修戶未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拆除1樓梯廳共用(共同走廊)牆面開設門扇,未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按系管理條例第8條)」,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許可手續,或協商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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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社區管委會在105年11月16日發文建管處,「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於9月24日召開,已就該1樓擅自在公共梯廳間的牆面開一扇門一事表決做成決議,否決該扇門存在的合法性」,並附上決議文給了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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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建管處到了106年1月11日,不知道受了什麼壓力,引用了《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辦法》以及《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的規定,認定該住戶已檢附「未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及同樓層同意書,就改認定本件一樓大廳私開出入口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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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建管處180度大轉變的依據就是這幾個辦法與規定,那就來一一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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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
變更主項目 變更細項目 申請程序 備註
共同壁 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 ○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指無涉及結構安全,免申請變更審查許可(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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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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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
提案三:建築物內公共走道二側之各戶開門位置及數量能否變更。
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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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辦法」中規定,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中有關共同壁變更部分,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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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社區105年9月2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否決了該扇門開設的合法性,也通知建管處。建管處怎麼還能忽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認為本案適用免辦使照變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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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根據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的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造。」而這個結論的精神也是回歸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為要辦理變更使用執造需要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建管處現在卻是拿這個結論的條件(同層所有權人同意)去套到免辦變使的規定,等於負責主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完全跳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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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管委會明明在105年11月16日已發文告知建管處「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於9月24日召開,已就該1樓擅自在公共梯廳間的牆面開一扇門一事表決做成決議,否決該扇門存在的合法性」,建管處怎麼還認定住戶提供所謂的「未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為真,這恐怕已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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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表示,建管處在處理本案上,不管從所有權的角度、免辦使照變更辦法的觀點或案件的合理性上,均有明顯的違法與失職。因此,黃珊珊議員主張本案應移交給政風處調查清楚,並要求建管處針對本案重新檢討,撤銷本案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相關人員亦應負起該負的行政責任。
公務人員職系對照表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樓大廳屬公共區域
建管處竟然幫住戶私開大門
一樓大廳突然被住戶開個門當自家出入口,管委會發文建管處表示「區權會從未同意」,建管處卻把管委會公文當空氣,硬是讓這案子竣工,如果這不是護航,什麼是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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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於20日(四)工務部門質詢時表示,內湖有個社區在105年間,發現一樓住戶正在進行室內裝修,且「把一樓大廳打個缺口當自家出入口」,於是向建管處陳情,建管處也在105年9月22日派員現場勘查,10月11日發文確認「1樓梯廳共用(共同走廊)牆面構造已遭拆除破壞並私設門扇」,要求該住戶限期改善復原或補辦變更使用執造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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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05年11月25日,建管處又發個公文表示「該1樓裝修戶未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拆除1樓梯廳共用(共同走廊)牆面開設門扇,未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按系管理條例第8條)」,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許可手續,或協商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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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社區管委會在105年11月16日發文建管處,「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於9月24日召開,已就該1樓擅自在公共梯廳間的牆面開一扇門一事表決做成決議,否決該扇門存在的合法性」,並附上決議文給了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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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建管處到了106年1月11日,不知道受了什麼壓力,引用了《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辦法》以及《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的規定,認定該住戶已檢附「未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及同樓層同意書,就改認定本件一樓大廳私開出入口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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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建管處180度大轉變的依據就是這幾個辦法與規定,那就來一一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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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
變更主項目 變更細項目 申請程序 備註
共同壁 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 ○ 應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指無涉及結構安全,免申請變更審查許可(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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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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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研究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
提案三:建築物內公共走道二側之各戶開門位置及數量能否變更。
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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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指出,「台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造辦法」中規定,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變更項目及申請程序對照表中有關共同壁變更部分,未涉及主要構造變更,除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外,若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辦理。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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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社區105年9月24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否決了該扇門開設的合法性,也通知建管處。建管處怎麼還能忽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認為本案適用免辦使照變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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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根據85年11月6日營建法規小組第176次會議紀錄的結論,「應先取得同層所有權人之同意,則可依法申辦變更使用執造。」而這個結論的精神也是回歸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因為要辦理變更使用執造需要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建管處現在卻是拿這個結論的條件(同層所有權人同意)去套到免辦變使的規定,等於負責主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完全跳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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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管委會明明在105年11月16日已發文告知建管處「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於9月24日召開,已就該1樓擅自在公共梯廳間的牆面開一扇門一事表決做成決議,否決該扇門存在的合法性」,建管處怎麼還認定住戶提供所謂的「未違反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為真,這恐怕已涉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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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議員表示,建管處在處理本案上,不管從所有權的角度、免辦使照變更辦法的觀點或案件的合理性上,均有明顯的違法與失職。因此,黃珊珊議員主張本案應移交給政風處調查清楚,並要求建管處針對本案重新檢討,撤銷本案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相關人員亦應負起該負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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