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規定公職人員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如果有它國國籍者,就必須先放棄,才能擔任台灣公職,但,如果是無法放棄的國籍呢?那就是與公職之路無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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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們接到一件陳情案,有一位出生在阿根廷的台灣人,通過台灣的高考及格錄取,向阿根廷提出請願放棄國籍,阿根廷外交部回覆:「依該國法令規定,阿根廷人沒有放棄國籍的權利。」結果導致這位民眾無法擔任基層公職,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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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現在卻有民眾因為他國國籍無法放棄而不能擔任公職,為此我們在2018年11月22日、12月4日、12月28日,三度邀集考試院銓敘部、內政部、外交部開會討論,最終都無結果,連徐國勇部長都親口說:「這真的沒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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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持續努力,在2019年1月發文給行政院、考試院,希望行政院秉持公道,於情理法兼顧之原則下,允請權責機關比照《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仍得申請歸化之例外規定,以「專案限制性之令釋」方式,保障陳情人應考試服公職之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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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2年多來的努力,考試院終於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的第28條,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些是我們當初建議的條文文字,目前要送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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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8的網紅王惠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 12 13 王惠美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鄭天財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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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12 13 王惠美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員鄭天財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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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相關較重要的任用法25條、26-1、28條
原條文:
1.簡任、薦任由總統任命,委任由機關首長任命
2.簡任每一職等皆要由總統任命
3.任用法28條消極資格原9項
修正:
1.委任也改為總統任命
2.簡任僅初任需要由總統任命
3.任用法28條新增受免除職務者增為10項
4.任用法26-1新增機關首長
修正草案說明:
是說委任改為也由總統任命也沒有感覺比較尊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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