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陸資管理法令,符合現代國家機制 - 台灣對陸資的管理,源頭來自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的規定,教條般地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欲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並以同條例第40-1條規定,特別就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關許可、申請、申報、撤銷、廢止等事項。係典型的正面表列的立法,並以該法,頒佈許多行政命令,例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台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放管業務應注意事項」,「大陸地區人民投資業別項目」,等據以執行該正面表列的立法,除此之外,並於「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設立一個防禦式的霸 ... 詳全文:http://www.npf.org.tw/post/1/13105 http://ow.ly/2CMv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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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40-1 在 少康開講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最重關1年檢追是否帶槍投靠重罪?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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