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
#公平的對待每一個孩子
#更要看見照顧機構的困境
前陣子的紓困中,相信不少家長都有領到「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只要家中有國小以下孩童或是國高中身心障礙的孩子,便可領到 1 萬元的津貼,希望透過補助來給予家長協助;而領取方式,只要憑家長的身分證字號和孩子們的健保卡號,便能線上申請,津貼也會直接匯款至帳戶。
不過,其實有些生活在寄養家庭或是安置機構的孩子,因為家中遭受重大變故、失依、貧困或需受保護等原因,原有家庭功能喪失,而由政府協助提供安置;而在許多個案中,也希望能達到返家的最終目標,兒少監護權仍屬原生父母。
這便導致了一個問題,就是有些實際目前並沒有承擔實際照顧責任、甚至過去可能涉及家暴案件的監護人,仍可獲得這筆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而實際照顧提供替代性照顧服務的單位,卻無法獲得補貼。
對此,社家署表示,這是因為孩子仍會與父母一起討論,如何透過這筆經費共同修復家庭功能,才會這樣設計。
不過,我們也收到了來自一線社工、機構的陳情,表示這樣的政策,其實已經造成他們的困擾,有家長因為想要領取此津貼,不斷要求他們提供孩子的健保卡號、甚至自行去申辦新的健保卡。
根據兒少安置機構聯盟的統計,這些機構因為疫情的影響,小額捐款大幅減少,總體收入至少少了 50 %;而孩子們的防疫資源、停課後的人力照顧需求提升,又導致了照顧成本大幅增加,一增一減下,實在非常辛苦。
對此,先前我也在紓困協商提案中特別提及這點,更要求社家署應該要針對安置兒少的實際照顧者進行研擬,並且提出具體的方案協助!
不久前,社家署終於公告了相關補助規定,也發函給各縣市辦理,不過,申請金額僅有每月 1500 元,上限三個月 4500 元,對比 1 萬元的家庭補貼,顯然有些落差,而繁複的申請辦法,更讓機構們擔心,之後會不會又需要耗費人力在申請資料整理上。
在收到這些擔心之後,我也特別和業務單位召開協調會討論,希望能彌平這些差距,並且減少機構的人力消耗。
我要再次呼籲社家署,應該研擬是否能夠在加給的金額上補足差異,並且在後續的申請上,也應以現有的個案管理系統為主,盡量簡化流程,減少行政成本,才不會徒增基層社工和機構的困擾,此外,在月份認定上也應該要從寬,並且儘速發放,才能讓疫情中經營困難的機構們盡快獲得協助。
在疫情之下,我們仍希望能公平地對待每個孩子,更希望政府能看見機構端的需求與困境,給予他們應有的支持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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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總質詢,我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兒少安置機構面臨問題、心智障礙者觸犯微罪、輕罪的整體刑事政策探討,提出詢問。
完整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7957/1M/N
一、請加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立法程序:
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台灣社會而言具有非常迫切的需求。將現行「職災保險自勞保條例抽離」並「整合職災勞工保護法後落日」,以解決「受僱勞工全面納保」、「調整投保薪資上限」、「提升給付保障」、「永續經營職災預防重建業務」等問題。期待行政院盡速將法案送本院,期待本會期完成三讀。
二、正視兒少安置機構面臨問題:
全國兒少安置機構幾乎處在崩潰的邊緣,請院長必須正視。
1. 機構因為人力短缺所以無法滿足服務需求。
除了兒少安置機構,寄養家庭的數目也在急遽下滑,五年來少了250家。安置機構服務容量,收容人數少600,主因就是人力不足。
2.安置合約定性(行政契約還是民事契約)及條約內容不平等。
3.代行監護權規範不明。
4.強調社區安置,卻尚無配套措施。
從兒少死亡新聞事件來看這幾年受安置兒少陸續出現返家受虐至傷、致死個案。這樣的安置選擇真的是兒少最佳利益嗎?
政府怎麼看兒少死亡案件頻傳的背後原因?
我提出四點訴求:
兒少安置機構,是社安網最後一道防線,然而兒少安置機構當前面對許多經營的挑戰,政府一定要更加重視。
1. 短期內開放兒少安置機構人力聘用彈性原則,讓安置機構的個案得到適切的照顧。
2. 代行監護權產生的爭議,衛福部應該於六個月內,自行或委託製作兒少機構代行監護職務實務操作手冊,將授權範圍、監護人同意事項、紀錄事項、通報流程進行操作性定義;並明確化政府、家長及安置機構之間的分工。
3. 委託安置契約屬行政委託性質,應盡速確認行政契約屬性。
4. 衛福部和司法院規範或建議的兒少安置費用,應該確實反應機構經營成本。上半年請盡速啟動討論111年的補助額度。
三、心智障礙者觸犯微罪、輕罪的整體刑事政策探討
犯罪學鼻祖李斯特曾說過,「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佳的刑事政策」;如果能夠在社會政策上做好應對,就能減輕刑事上的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陪偵專案的統計。歷年來心智障礙大約占檢警專案的七到八成案件數,其中九成為輕罪。而且有許多重複扶助的案件,兩件以上就有兩千多人。最多的,同一個人,三年將近扶助三十件。
案件類型大都是,吃東西沒有或不知道要付錢,或是像失智症長輩忘記自己腳踏車,騎別人的回家,這種都竊的輕罪微罪。
實務上,檢察官在偵辦這類案件時,只有前兩次可能會用不起訴或緩起訴辦理,之後就只能起訴;案件到了法院(簡易庭),可能判緩刑,也可能要進去關,但回歸社區後,可能又重複相同的行為。
我建議:
有沒有可能先規劃針對輕罪微罪的重複犯案者,以個案管理模式,由法務部在一定期限內負擔當事人自費部分費用,要求其接受並責付社會福利的社區式相關服務,讓這些身障者生活有重心、結構化。這需要法務部和衛福部和勞動部一起來研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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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陳明文、王婉諭委員陪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舉辦「兒少安置機構委託安置性質疑議及執行業務困境」公聽會。
會中除了七十位來自全國兒少安置機構的代表以外,我們也邀請社家署兒童組、司法院少家廳及教育部國教署的代表一起與會。
四年前開始我們面對一例一休,以及類家庭式照顧的排班問題;以及去年三月,立法院審查通過兒少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增聘員工須經縣市政府核准,以及面對CRC替代性照顧準則的新政策方向,兒少安置機構這幾年真的面對許多衝擊,在這裡特別要感謝各位為台灣兒少所付出的一切。
今天大家都已經把實務上的問題講出來,我們會好好記錄下來,持續追蹤改善進度。也謝謝陳明文委員的促成、以及王婉諭委員一起來關心兒少機構。
結論:
1.有鑑於兒少安置是源於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法定服務,委託安置契約應屬行政委託性質,為確定契約屬性,請衛福部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邀集縣市主管及機構實務界代表確定契約性質,並研擬行政委託契約範本,供各縣市參採。
2.代行監護權產生的爭議,衛福部應於六個月內參考成年監護職務實施現況,自行或委託製作兒少機構代行監護職務實務操作手冊,將授權範圍、監護人同意事項、紀錄事項、通報流程進行操作性定義;並明確化政府、家長及安置機構之間的分工。
3.有鑑於當前安置費用無法反應各項新增成本及特殊需求(含身障、發展遲緩、情緒障礙、邊緣性智能障礙、過動及用藥等)兒少的照顧要求,衛福部及司法院應於民國111年朝向制定全國基本服務費用標準,確實反應機構服務成本來規定安置費用。司法院除安置費用外,應編列其他安置兒少生活及就學之各項支出補助。
4.安置兒少屢遭校方拒絕入學,為落實教育零拒絕,各即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兒少安置前即確認就學可順利轉銜,以維護安置兒少受教權。教育部應於一個月內建立單一協調窗口,接受機構陳情、諮詢,積極保障其就學權益。並研議補充安置兒少學區學校專業輔導人力。
5.除中央及各縣市的兒少政策委員會外,衛福部應成立兒少替代性照顧工作小組,邀集安置機構實務界代表,定期檢討機構營運問題。
6.衛福部應協調身障機構或進行兒少機構的專業轉型,針對受安置兒少提供18歲以下身心障礙及特殊兒少之安置服務。
7.為協助離院少年自立,自立宿舍、生活補助及特殊少年之轉銜服務應加強落實。
8.衛福部部立兒少之家的角色定位應重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