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法律如何制裁大鬧急診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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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我們提到,醫療暴力事件如何發生。那麼,法律如何制裁醫療暴力事件的行為人?
醫療法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最重處 3 年有期徒刑。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法」,按照法院的見解,需要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
如果是辱罵的話,則是回歸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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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特別規定
除了前面提到,一般的妨害醫療或救護行為,刑事責任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如果造成死亡的加重結果,還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則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種很常出現的情形是「性騷擾」,但性騷擾的也沒有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所以法院一般還是以《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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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醫療法也有行政罰的規定。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鍰。
不過,基於「一行為不二罰」(意思是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同一件事而受到兩次以上的處罰)原則,如果行為人已經受到刑罰制裁,就不會再被處行政罰。相對的,如果刑事追訴的結果不是有罪確定判決(或是在偵查階段就被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這時候行政機關就可以對他裁處罰鍰。
前面提到的性騷擾行為,這時候就可以用醫療法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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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除了刑罰、行政罰之外,醫療暴力的行為人也會面臨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但遇到醫療暴力的醫師能不能「不醫了」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根據《醫療法》及《醫師法》都有規定醫師必須對危急的病人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所以說不醫就不醫是有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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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定越來越嚴格,真的能有效遏止醫療暴力事件嗎?
全文未完,請上法白官網閱讀:
📖 對醫護動粗或辱罵犯了什麼罪?醫療暴力的各種法律責任|江鎬佑 📖
🔗 https://bit.ly/2Qrwc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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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有什麼法律責任?現狀又是如何?治亂世用重典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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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意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家有聽說過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撤回起訴」嗎?
「撤回起訴」的內部程序到底要怎麼進行?困難在哪?
「撤回起訴」的效力又如何?
這回讓我們從一部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武法律師)」的劇情中,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劇部分,來看「撤回起訴」的規定,並進一步討論我國檢察實務運作狀況吧!
下文全文引自作者 Hsin-Yin Wu 臉書:https://bit.ly/2AXtSJS
而這段跟韓劇劇情有點雷同、但又更複雜的本土故事,更詳細的情節會改編收錄進我們小說(暫定出現在第二部)裡:
【撤回起訴】「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
我又要來分享韓劇了:
這部則是另一位韓國同學介紹的2018年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中文翻譯:武法律師),
與其說這是律政劇,我覺得比較像武打+愛情片,男女主角上床速度真快(重點歪...)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一堆打架就不想看,同學叫我直接跳到第6集,跟我說有"Überraschung"(驚喜),
我不確定同學說的Überraschung到底是什麼,總之我在前半段看到男女主角接吻火速上床但是沒有(我期待的)動作(喂!)就天亮了...
當我正要關掉時,順手滑到這集的後半,看到法庭活動——一件謀殺市長的大案,想說看完法庭檢辯攻防。
(不過這件案情有趣的是,謀殺市長的幕後黑手,正是這件案件的審判長(!),這位法官出身法律與政治世家,在地方呼風喚雨,他教唆司法警察偽造證據陷害被告——我覺得這情節很扯!法官最好有這麼強大的權力還不被發現啦!)
律師帶著小混混們以各種驚險的方式,取得了一段影片,當庭出證,影片中顯示一個偷偷摸摸的司法警察在案發現場偽造證據。
這段影片當庭播放後,全庭譁然,審判長的臉也變了(陰謀失敗了)。
而本案公訴檢察官表情非常複雜,思索幾秒後,突然站起來:
「公訴人剛剛才知道 #證據是司法警察偽造, #本檢察官承認這件案件起訴是錯誤的,當庭撤回起訴。」
檢察官都撤回起訴了,幕後黑手審判長也無可奈何,本案刑事追訴程序到此終止。
如果要以程序法的視角來看這部(劇情很匪夷所思的)戲劇化劇情,這件案件能夠避免冤錯的關鍵,不是法院(畢竟審判長才是幕後主謀),而是這位檢察官的決定--她當庭承認起訴錯誤、撤回起訴的決定,看似讓地檢署尷尬、檢方顏面盡失,但這樣的行為,卻反而才是堅定地守護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角色。
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撤回起訴效力我不清楚,劇中法官是說程序終止;
在台灣,如若檢察官撤回起訴(但實務上「罕見」),#訴訟即終結,法院毋庸下判決,且 #撤回起訴的效力等於不起訴。
在我看來,這集的重點絕對不是那個很快的床戲,讓我感動的"Überraschung"是這段--儘管這位檢察官在這部戲裡只是個配角。
撤回起訴,在我國檢察實務上很罕見,理由是,大地檢偵查與公訴基本上是不同的檢察官,公訴如果認為起訴不當,但在同一地檢署內部,要說服偵查檢察官「認錯」非常困難。
撤回起訴,必須要寫簽呈到公訴主任再會偵查檢察官同意,接著,分「聲撤」字,寫撤回起訴書。
可想而知這程序有多麻煩、要說服(得罪)多少人,所以檢察實務上,很多公訴檢察官都是抱持著「讓法院判無罪好了」的想法。
除此之外,之前一位檢察長曾經跟我說:「撤回起訴會扣分,會扣本署成績,很傷,妳要審慎思考。」
撤回起訴,在我的檢察官任內也只做過一件,而且是在澎湖地檢才有機會做--因為己案己蒞。
那件案件是我分發到澎檢第一年,接手前手起訴的公訴蒞庭案件,起訴案由為誣告,誣告案被害人是另案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後來證明並非誣告,這位「被害人」真的有犯罪,詳見下文)。
在審判中,我和受命法官發現有新的錄影證據(是否跟這部韓劇的段劇情很像?),但當時無從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且如果該證據為真,那代表被誣告的被害人其實有犯罪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也是錯的,本案被告並沒有誣告。
由於另案已經不起訴確定,而那件不起訴案件攸關本案,因此受命法官與我討論應如何處置。
我回去後立刻分一件他案重新調查本案被害人(也就是另案被告)、重新傳喚證人,發現當初警察沒調查被告在警詢時請求調查的證據,也沒有陳報檢察官,導致前手有證據漏未調查(根本不知道有那個監視器錄影檔案的存在),本件誣告起訴是冤枉的,因此重新起訴之前那件不起訴的案件,並上簽呈撤回本案起訴。
在澎檢,不必會偵查同意,因為我也是接手前手的偵查股,偵查與公訴二位一體(這就是己案己蒞),沒有會偵查股的問題。
上面的老大看到我的簽呈後,跑來找我,跟我說:「撤回起訴扣分扣很重,對地檢署很傷,妳確定嗎?還是起訴另案被告,這件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當時也有學長跟我說:「通常公訴都是 #打死不退,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可是我還是堅持簽請分聲撤字,撤回起訴了。
跟檢察官守護法律的「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使命相較之下,扣分算什麼?
那件聲撤字是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也是 #唯一的1件聲撤字號。
台灣的撤回起訴是要用書面(#撤回起訴書)的,書面用語也沒有這部韓劇這麼戲劇化、這麼感動人心(也許只有我在對於這位配角檢察官的表現感到感動?),書面是這樣寫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書
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前經偵查終結,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貴院以104年度訴字第○○號案件審理中,因發現有應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認應撤回起訴,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起訴意旨略以:……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經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撤回起訴。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其實意思就是「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撤回起訴」,並附上詳細的理由(畢竟法律效果等於不起訴,等於是在一份書類裡,一方面撤回起訴、另一方面又寫不起訴處分理由)。
我還記得當初追加起訴另案被告,並對誣告當庭遞出撤回起訴書時,辯護人的表情有多意外、多震驚。
偵查終結意思 在 Fion的韓國生活日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幾天網路上有篇文章,不少人分享,標題用了韓國財閥、總統、女星幾個關鍵字。一大篇文章,乍看好像很有什麼,細看卻讓我忍不住發火。
所以我忍不住要認真了。
一、韓國檢察官能夠有這麼大的權力,我請教過法律研究員/律師,最大問題應是來自於「偵查終結權」(수사종결권)。這個終結權,是指向法庭起訴,或者不起訴。這個設定,是在全世界法律來說,是比較罕見的。
二、財閥的產生有它的歷史因素,它是帶動韓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但從韓國歷史就可以看到,任何的權力階級,到後來都會成為大眾反感的目標。
三、曹國本來是走政壇小清新的形象,常在推特上抨擊社會不平等。但他的女兒竟然在高中時,就可以掛名醫學期刊論文第一作者?要說曹國無辜,還太早。
四、挑個小毛病,作者寫說「Naver(相當於百度)控制著韓國最大的社交軟體,Line(相當於微信)」。韓國人用最多的是KakaoTalk,使用Line的人非常少。
而且仔細看此文的很多段落,其實都只是改寫了韓半島新聞平台的楊虔豪,在轉角國際所寫的文章。
此文作者的確是有做功課沒錯,但他更擅長的是用煽情的筆法,塞進很多看起來客觀的資料,去編織文章,去讓大家心中想相信的謠言看起來好像真的有據(例如把雪莉的自殺,與性招待做聯結)。
我並不喜歡這樣的寫文手法,甚至覺得頗為惡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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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針對韓國檢察官的「偵查終結權」(수사종결권),再讓我做一下解釋。
韓國的偵查權,依權限分為四類,立案開始、指揮、終結、聲請羈押(수사개시권, 수사지휘권, 수사종결권, 영장청구권)
如果去看韓國的刑事訴訟法(형사소송법)
第195條:檢察有偵查權
第196條-1:警察的偵查要受檢察指揮
第196條-2:警察也有立案開始調查權
乍看會覺得,喔,檢方可以主動開始調查,警方也可以,那不就打平了嗎?
但警方的這個可以主動立案開始調查的權限(수사개시권),是2011年才有的。也就是說,在2011年之前, #警方是無法自行展開調查的。
好,2011年修法,韓國警察有立案權了。但,還是沒有偵查終結權,只有檢方才有。
#偵查終結權 #수사종결권
終結權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檢察官可以決定,要向法庭起訴,或者不起訴。
韓國檢察官,可以決定要不要偵查、可以決定要不要起訴。
這也就意味著,無論任何人,只要觸犯刑法,就都是檢察廳行使權力的對象。這足以形成單獨的權力勢力。
往好處想,完全的檢察獨立,有利於公平公正的辦案;往壞處想,擁有這麼大的權限,讓檢察體系自成一個龐大的權力組織。
#為何韓國檢察官權力可以如此大?
其實每個國家的司法、政治體系,都有歷史因素及發展脈絡。韓國檢察官能夠握有大權,在歷史上有兩個階段的原因。
這個「檢察改革」(검찰개혁)的主題其實是今天電台的時事節目,所要播出的內容,恕我無法在此透露太多。有興趣的人可以聽今晚的節目。
⏰ 播出時間︰台灣時間今晚11點開始
📻 收聽網址︰http://tbs.seoul.kr/eFm/index.do
📡 如果人在韓國的話,頻道是101.3
💡 也可以下載︰APP︰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
回放的部份,http://www.podbbang.com/ch/1773625
可以聽得到(隔1~2天即會上傳)
照片來源︰theL(http://thel.mt.co.kr/newsView.html?no=201906051815826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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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我在地檢署看到的 偵查終結的偵結要旨
同一個人同一個案件 有 起訴.不起訴處分
是代表什麼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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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52.15.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9103167.A.D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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