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 精神鑑定,並不是「鑑定精神病」這麼單純,更不是給精神疾病犯罪的減責工具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北捷鄭捷」事件以及「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都進行了精神鑑定,報章媒體與社會大眾常以為,這是犯罪人藉精神疾病之名來減刑或脫罪,導致原本客觀的精神鑑定,因為社會大眾的喜好或情緒,被隨意解讀。
當鄭捷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有反社會性格、但沒有精神疾病,應該為罪行負責」時,社會大眾一片叫好;但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殺了孩童的兇嫌,在法院宣判無期徒刑後狂喊著要死刑、要解脫,殺人似乎是兇嫌通往死亡的門票;而網路上,鄉民對「精神鑑定」不能區辨裝病的批評與懷疑,如雪片般飛躍了起來。這是一段《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情節,事實上,也反覆在社會中上演。
■精神鑑定的目標:釐清犯罪當下的隱藏因素
對戴上手銬腳鐐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不僅考驗判斷能力,也挑戰價值觀;有時還要壓抑看到犯罪行為的憤怒情緒,不要讓價值觀與情緒左右了精神鑑定中立的立場。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徐淑婷主任說:「雖然我們從住院醫師時代就會跟著資深醫師,接受精神鑑定的訓練,但當了精神科專科醫師,才能獨當一面,和心理師、社工師等共組團隊進行鑑定程序。」
通常卷宗影本幾個星期前就到醫院了,其中包含警方的偵訊筆錄與犯罪現場鑑識(有時還附光碟)、檢察官開庭的紀錄與起訴書、法院的各次開庭紀錄以及法官的判決,有時還有醫院和診所的全部病歷紀錄。
在會談之前,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都得先閱讀過卷宗,交換讀後的專業意見,並了解彼此所想要澄清的內容。團隊的目標很清楚,就是判斷犯罪行為的當下,背後有什麼因素影響。是不是生理的原因呢?例如當癲癇發作時撞到別人造成交通事故;是精神疾病的影響、還是其他心理因素?當時的意識狀態,與責任能力究竟如何?有時還要判斷是不是有能力進行審判的過程,相當複雜。
■過程:會談、測驗、檢查,追溯犯罪脈絡
精神鑑定的過程,包括不同專業交相詰問的會談、心理測驗,有時候還要做腦波或其他相關檢查,法警至少要帶犯罪嫌疑人來兩次以上,這還不包括另外向家屬了解詢問的時間。這些嚴謹的程序,都是為了試著找出事件下可能隱藏的原因。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尤其,精神鑑定是由精神科來進行,而不是司法體系或獨立單位,更有犯罪「醫療化」之嫌。
實務上,的確偶有律師申請法院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但法官有裁量的權力,不是申請就一定會進行。再者,精神鑑定並非只是找找看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還要抽絲剝繭去追溯犯罪行為發生的脈絡。
精神鑑定已經是精神醫療的日常。一個人犯了罪,精神病人都不一定能用疾病作為理由脫罪了,一般人更難以佯稱精神疾病而逃過法律制裁!精神醫療中,醫師和病人要有夥伴關係;而在精神鑑定中,又要像福爾摩斯一樣追索犯罪行為當下的細節,身為精神科醫師,無可避免要面對正常人/病人、犯人/病人的模糊地帶。
隨著社會日趨複雜,這樣的專業挑戰愈來愈多,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註1】在2018年底成立,無疑也是這項趨勢的註腳。(資料來源:【註2】)
■刑法第19條寫什麼?──精神狀態與責任能力
2005年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前,刑法第19條原為「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但由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是精神醫學的專有名詞,精神鑑定報告在實務上難以對應抽象法律概念,因此參考德國以「生理學」及「心理學」的混合立法。
生理原因部分,由醫學專家鑑定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心理結果部分,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心理學標準更進一步分為「辨識能力」(辨識其行為違法)與「控制能力」(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條如下: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資料來源:【註3】)
【Reference】
1. 來源
➤➤資料
∎【註1】: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台灣司法精神醫學的發展,可以追朔到1950年台大醫院精神部所進行的第一例司法精神鑑定開始,之後接受鑑定的個案逐漸增加,司法精神醫學的專業也受到法界與精神醫學界的重視與認同。在1990年台灣精神衛生法公布後,使得司法精神醫學在對於病人權益及社會安全的角色更顯得重要。(完整介紹,詳:https://bit.ly/3erxrX6)
∎【註2】:報導者 The Reporter【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作者:徐淑婷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理事)
https://bit.ly/2Y5Kerh
∎【註3】:報導者「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
https://bit.ly/3dg2nrW
➤➤照片
∎ 【註4】:公視有話好說 「殺警為何判無罪?思覺失調怎鑑定?」:
https://bit.ly/2BjyGZV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forum.nhri.org.tw/forum/book/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forum.nhri.org.tw/forum/category/conference/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健保署 #中央健康保險署 #五南圖書 #國家書店 #五南網路書店
#精神鑑定 #犯罪 #減責 #北捷 #鄭捷 #小燈泡 #王景玉 #減刑 #脫罪 #思覺失調 #我們與惡的距離 #刑法第19條
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 TAPR /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 / 中華民國法務部 / 中華民國法務部 - Ministry of Justice / 法務部調查局 / 立法院 / 中華民國立法院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署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健保欠費追溯期」的推薦目錄: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我不是黃臉婆,我是韓國黃太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其他] 關於健保費催討- 看板PttLifeLaw 的評價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網教鑽健保漏洞…撐過5年爛帳免繳?|三立新聞台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到區公所辦理加保,而且需追溯從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欠健保費15年的原因和症狀,DCARD、PTT 的評價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欠健保費15年的原因和症狀,DCARD、PTT 的評價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健保欠費如何處理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評價
- 關於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健保欠費如何處理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的評價
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我不是黃臉婆,我是韓國黃太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婆婆說因為不好常常出門
就乾脆把黃先生跟大伯小時候的照片
翻出來回顧好幾遍
#就跟我迫降三刷一樣的道理😆
我拿給黃先生看
說原來溏心也有這麼可愛的時期喔!
原以為他要說一些自誇的話
結果他居然問我:
「這是我嗎?」
🙄🙄🙄🙄🙄🙄🙄🙄🙄
你都不知道了我怎麼知道⋯
那個時候我連韓國是什麼都不知道吼🤷♀
不過
我想婆婆應該無聊到翻了
今天居然連黃先生疫苗接種的紀錄
都翻出來給我看惹😭😭😭
#婆婆韓文字超美
而且啊早上我貼了黃先生照片兩次
臉書都吃我貼文是不是針對黃先生!
...只好連芒果照片一起放
#結果臉書說這不是同一個人嗎?!
/
最近很多海外人妻都在討論『黃安們』的修法
我討厭他討厭的要命
但沒想到我們會有被當成他的一天
當然知道修法的用意不是針對我們
可是泛指所有居住海外的台灣人實在欠妥
因為像是住在韓國期間我沒有停保
回台除了洗牙等幾乎沒有看病
我看大部分人妻都是這種狀態
韓國的健保也是照繳
#我們現在也是雙邊繳
芒果則是之前回來都一兩週而已所以看醫生就自費
直到前年回來住才讓芒果加保
加保後乖乖繳了追溯從他入籍台灣籍後所有的保費
我們很安分守己國家怎麼規定就怎麼做
突然間因為這個黃安我們都被泛指為黃安
🤮🤮🤮🤮🤮🤮🤮🤮
我是覺得不然就把事情簡單化啦!
把他除籍就好啦!!!
打給公賀恩賀!!!!
#順便把黃這個字給換掉客以嗎?
#都是你害der
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網教鑽健保漏洞…撐過5年爛帳免繳?|三立新聞台 - YouTube 的必吃
健保 制度真的漏洞百出嗎?網路流傳一篇文章,以「 健保 署不會告訴你的省錢方式」為題,告訴你省 健保 費的方式。其中一項就是積欠 健保費追溯 期限只有5年 ... ... <看更多>
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到區公所辦理加保,而且需追溯從 - Facebook 的必吃
相信很多人都有像老吳一樣的狀況~ 在轉換工作期間,健保中斷 投保了!... ... 健保因為公司之前中斷現在健保要轉出健保如果要轉出有欠費的話需要立即繳清嗎. ... <看更多>
健保欠費追溯期 在 [其他] 關於健保費催討- 看板PttLifeLaw 的必吃
事實經過:
當時我還是學生,因長期以來家中父母無收入,故無法幫我繳納健保費,
一直以來都不敢生病,一生病就必需以自費看病,
曾經發生過收到健保局公文,強制執行將我帳戶內的生活費幾千元全部扣除
那次,身上只剩下幾百元得過一個月…
而在前年(100年)因需住院一段時間,當時去健保局辦理分期繳費(一年),
將過往5年積欠的保費繳清(當時法令規定追溯5年),目前已繳清。
但今日家中又收到健保局公文,文中提起因101年6月22號法律增修條文
將健保費追溯期由五年改為十年
並要求在6/25前需至健保局繳交97年5月之前未繳的健保費(追溯10年)
不然會以強制執行的方式,扣除未繳之保費
問題:
請問這樣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增修條文具有追溯性嗎?公平性?合理性?
如何自我救助?可以提行政訴訟嗎?但我不懂法律 >"<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萬分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88.175
※ 編輯: cosphi 來自: 61.62.188.175 (06/19 00:05)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