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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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
其實在中文上許多人常常把這三個詞彙翻譯成國家。
在國際法上具有國家法人格的政治實體就是主權國家,會用sovereign state 來稱呼,有時會簡稱 State (大寫)
為什麼會特別說大小寫?比如像是美國、美利堅合眾國(英語: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縮寫為USA,一般稱為United States(U.S.或US),或America)國名英文中的State ,是指形成美國這個主權國家的構成份子 state(小寫),這個在中文裡翻譯為州。這些州並不是主權國家,只是在美國內部的組成份子。
我們在看條約或者公約的資料時,有時會看到 Contracting State 這個詞,這邊的 State 會大寫,意即指的是主權國家。
因此我們要注意看上下文關係,如果是在看與美國有關的資料,若是小寫的 state 那就是稱呼美國內部的州。
在國際法上主權國家是 sovereign state,但如果有某個主權國家的議員用 country 這個詞時,我們要注意的是這個 country 可能是指稱某個地域、地區區域,指稱某個上面有人、有土地、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區域。但這個地域不一定是國際法上具有國家法人格的主權國家,特別是當這個地域缺乏外交能力的時候。
舉個例子,像是英國(其實稱聯合王國比較正確),全名是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語: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國際標準簡稱聯合王國(英語:United Kingdom,縮寫作UK)或不列顛(英語:Britain)
英國由四個構成國組成,分別為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而聯合王國UK國家政府就是用 country 來稱呼她內部這四個構成分子。
因此若看到英國相關資料,看到英國稱台灣為 country,那就是指台灣是不具有國家法人格的自主運作的單位。
因此,如果聽到有人,尤其是屬於大英國協體系的國家,用 country 稱台灣,不要高興得太早。
Nation 著重是人的部分,這個詞合理翻譯是民族而不是國家,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是Nation State,也就是所謂的「民族國家」。若 nation 翻譯成國家,就會變成「國家國家」。
Nation是指由一群有共同文化、語言、歷史,對彼此有共同感、歸屬感的人所構成的民族。
Nation 這個詞其實就是指人,那為什麼會有人把它翻譯成國家?或者大多數會把Nation、Country、State通用?
原因是,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時,除非四處飄泊,否則都會長駐某處,並透過長久共同生活 形成共同的文化、語言、歷史,並會在特定範圍內落地生根繁衍後代,進而集結成一個團體。
這群人會共同抵抗外在生存威脅,無論是抵禦野獸、抵抗外敵人、躲避氣候災難、或合作取得糧食。這群人是為了生存而聚在一起,為了共同完成事情而有了共通語言、文化,因為共同完成事情而有了歷史、形成共同體的意識。這群人會慢慢建立維持自己生存的專屬區域,進而形成邊界。若有其他族群侵入邊界就會產生競爭。而這群人可能會在對抗外敵的過程中進一步凝聚起來。族群為了生存而形成的專屬區域邊界跟地質上的邊界不一定相符,但可能會有差不多相符的地方,例如以河川或是山脈稜線為邊界。
這群共同生活的人會慢慢形成Nation(民族),而這個Nation的生存邊界涵蓋的區域就會成為Country。因為當一群人共同生活時,會出現領導階層,建立治理機構階來管理這群人跟生活區域,從而符合 country 的定義: 有人、有土地、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區域。
那Country怎麼變成sovereign state?
現代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概念,是在十七世紀誕生。當時有一群代表各自 country 的領導者共同簽訂了西發利亞和約,創造出主權平等及領土完整性這些關於 sovereign state 的規則。當一個 country 接受並遵守 sovereign state 的框架與相關規則時,這個 country就會具有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的地位。
所以很多地方Nation、Country、State是可以互換。
基本上,當一個 country 願意遵守國際法秩序,願意遵守主權國家所形成的國際社會的規範,並得到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認可,就會得到主權國家的地位。
這時候可能會有人問:是不是沒得到其他國家認可就不是主權國家?
這在早期是這樣沒錯。西發利亞主權體系是歐洲出現的,在當時歐洲人會覺得自己文明開化,所以如果有個地區要主張自己是主權國家時,需要其他既有主權國家的承認。因為在當時的邏輯會認為,既然國際社會是由主權國家構成的,要成為主權國家加入國際社會,就必須被既有成員承認你夠格,而且必須接受主權國家之間的規範。
所以,在當時如果現有的主權國家不願意承認某個主張自己是主權國家的地區是主權國家時,這個地區就會遇到麻煩。而不願意承認的主權國家還可能會運用影響力,透過政治操作讓其他國家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這時候就會很麻煩。
歐洲許多國家在過去都是開船到處建殖民地,「發現」新大陸。當他們到新大陸遇到當地人時,可能會發現這群人確實是個Nation,他們生活的地域也滿足Country的要求,可是他們不懂sovereign state的原則,所以歐洲人不會承認這群人有soveriegn state,從而不承認這群人能得到領土完整跟主權平等原則的保障,所以歐洲人覺得自己可以任意侵略原住民的地方、把原住民的土地當成無主地 (terra nullius),並利用無主地先占來主張自己擁有領土主權。
當時的「無主地」概念與現在有落差。
在國際法剛出來時,只要不是sovereign state的領土就會被當作無主地,所以才會出現那些殖民者到某地方完全不尊重當地的民族生活的地區,不把他們當成主權國家,認為這不是領土,因此能透過「無主地先占」來取得領土主權:因為不承認你是主權國家,所以否定你控制下的地方是主權領土,又因為不是主權領土就是無主地,於是可以透過佔領來取得領土主權。
這時候就會知道Nation、Country 無法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只有sovereign state能提供法律上的保護。
後來文明進步、重視人權概念以後,所謂的「無主地」概念就重新被檢視。透過尊重人權,而承認人具有決定自身未來的自決權,而由一群長久生活某處的人所構成的民族在與自決權概念結合後,就產生了可以用來建立主權國家的民族自決權。
也就是在國際法規則中,認可民族可以透過行使自決權來建立國家。
在這情況下,當某個民族要行使自決權建國時,通常就會以生存的範圍當作建國後的領土範圍。此時Nation民族生存的範圍不止是Country,也同時是此民族行使自決權建國成sovereign state之後的領土,這就是為什麼這三個詞有時會被當成同義詞的原因。但我們還是必須了解在什麼時候可以通用而什麼時候並不能互換。
之前有說過,一個主權國家可能是好幾個民族共同成立的,一個民族也可能會成立好幾個國家。所以Nation跟sovereign state不是一對一,而是多對多的概念。可以數個民族成立一個國家,可以一個民族成立一個國家,可以一個民族成立數個國家。
所以Nation不能直接翻譯成國家,不然今天遇到數個民族成立的國家時就會很難描述了。
所以要看前後文也要看使用者所處的邏輯,如果是指有這一群人共同成立的主權國家時才可以把Nation翻成國家,只是盡量避免這樣混用。比如說 聯合王國(英國)在使用的Country就不一定是指主權國家,很有可能是自主運作的單位。
史明前輩之所以「台灣民族主義」,正是因為台灣民族還未形成才需要倡議。以現在狀況來說「台灣民族」還在形成中,且邊界還很模糊,再加上一些歷史緣由造成的麻煩,因此法理建國派並不是主張民族自決,而是主張住民自決。
台灣上有原住民族的各族存在,其實可以各自主張行使民族自決權,但問題是各部落人的數量跟資源有限,加上與其他非原住民族在文化、交通、經濟各層面的重疊與結合,要明確切割出領域邊界有許多難關要克服,而在中華民國政權下更是難以克服。
因此我們主張的台澎住民自決權,是以共同經歷過日治時期這個殖民時代的歷史事實為基礎來劃定人的範圍,並不是血統論,而是用客觀史實跟客觀的法律身分,無論屬於哪個民族、哪個民族邊界,只要是曾共同經歷殖民,就是共同體的一份子,可以在「去殖民化」脈絡下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
目前台灣的情況,有一群人但是Nation還未完整形成,共同體的認知明顯尚未整合完成,地理區域的Country則涵蓋了金馬東沙等中國領土,所以邊界很尷尬,而sovereign state則因為還沒完成建國程序所以不存在。因此,法理建國派在地理界線上,會先將國際法上的中國領土金馬東沙先排除留待之後處理,並主張依據客觀史實,優先以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台澎為範圍行使住民自決權建國。
在國際法上台澎還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台灣是一個自主運作的單位,有的人會說台灣是事實獨立,有人說事實上的國家,但在國際法上沒有這樣的說法,國際法上的主權獨立國家就是sovereign state 。
那些稱台灣是Country的某國議員,他們的國家都沒有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如果了解台灣的狀態覺得很難過的,可以把這心情轉化成建國的動力!
(這邊補充一下,「在建立國家時,『得到他國承認』是否是必要條件」的部分,可分「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跟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兩種。前者是必須得到他國承認才能有效建立一個國家,後者是國家是否有效建立與有沒有得到其他國家承認無關。「承認」在國際法通說上不是國家必要條件,但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後「承認」就可以發揮「外交效果」在國與國之間喔!)
關於事實獨立這個詞,在國際法上是沒有這個詞彙,這是政治詞彙。
台灣是自主運作的單位,那這個框架情況是什麼?ROC政權治理台澎的這個行為,ROC政權是依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同盟國分區授權佔領劃分了日本的領土,ROC政權就受這指令「代表盟軍全體成員」來台,以佔領執行者的角色受降跟實施軍事佔領。
《一般命令第一號》把日本在二戰時佔領的領土跟日本自己的領土,劃分成不同區塊由不同的盟軍成員佔領。
ROC政權是盟佔代管者,它的治理權限是來自於《一般命令第一號》,分區佔領的區域是同盟國劃定好的。佔領者在佔領地扮演的角色相當於一個國家的治理政權(政府),所以能做國家政府能做的事,但絕對不能要求佔領地人民效忠它。
基本上盟軍全體成員都會遵守分區授權佔領的規則,將當地的社會秩序、衛生、教育、醫療等維持在正常運作水準。
ROC政權對台澎南沙的治理權限是來自於同盟國分區佔領安排,而金馬東沙因為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其他國家當然會基於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不多加干涉「中國領土」金馬東沙,ROC政權就是以中國政權(國家政府)的身分來統治金馬東沙。
台澎人也沒有在1945投票讓ROC政權來台,所以ROC政權絕對不是台澎人叫來的。大家要看清楚ROC政權為何可以在1945年來台澎,如果沒有《一般命令第一號》它是不可以到領土主權在當時屬於日本的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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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護照的作用
passport英文直翻就是通行證,最主要的用途是辨識持有此證件的人從哪來。
實質功能就是如果從某地來的人不能入境,至少還可以回到出發地,不會無處可去。
國家通常會對自己的國民發護照,並告訴其他國家自己將護照持有者當成自己的國民看待,如果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發生事情,發照國家會為他出口氣。
例如美國護照持有者到加拿大被欺負,回美國跟國家政府哭哭,美國政府就可以要求加拿大給個交代。
在護照內頁,會看到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要求其他治理單位(通常也是國家政府)給予此人合法合理的對待,如果對此人沒好好對待,則發行此本護照的單位會跳出來。簡單來說,就是發行護照的單位會罩他、保護他,所以我們稱之為「護」照。
由於發行護照的單位會保護持有人,而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因此會讓人誤以為只有主權國家才能發行護照,所以能發行護照的就是主權國家,這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不是主權國家的地方也是可以發行護照的。例如港澳不是主權國家,是屬於中國主權國家的領土,而他們的治理單位也會發行護照。港、澳原本都是其他國家為了進行貿易而建立的殖民地,此地人民會去其他地方做生意進行商業行為,所以殖民者就會發給他們一個通行證去做生意。當港、澳回歸中國主權國家治理時,因為當地人民還是要繼續跟其他地方維持貿易關係,所以他們的治理單位發行該地區專屬的護照方便當地人民維持原有的經貿關係。
現在港澳的人拿護照雖然可以方便進出他國,但如果他們到海外被欺負,港澳的人要找誰幫忙出氣?當然是找PRC政權外交部,而不是找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
現在我們說護照很好用,通常是說可以免簽進入許多國家,但其實如果在海外出事,並不是光靠「免簽」可以幫忙的,還是要主權國家透過外交途徑來出面處理。
目前ROC政權發的護照,到國際上那15個承認他是中國國家政府的國家還會有點「保護」作用,如果是到其他180個國家,這本護照很難發揮什麼保護作用。
當然,有些國家例如美英,有特別針對ROC政權在台灣的狀況特別立法,把ROC政權這個台灣治理當局「當成」國家政府來看待,讓它可以替台灣人出聲。但如果遇到不把ROC政權看作中國合法政府代表,甚至把台澎人看成中國人、台灣當中國領土的國家,ROC政權發行的護照就只是單純的通行證,如果被這些國家欺負,找ROC政權就沒什麼保護作用了,搞不好找PRC政權的「中國大使館」還比較有用。
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是因為想跟台灣人做生意、覺得台灣人文明水準夠又有消費能力有利本國觀光發展,所以給台灣人免簽,而不是因為ROC政權有多棒。所以不用擔心建國以後,這個國家發行的護照會不好用,因為其他國家仍舊要跟台灣人做生意、歡迎台灣人去觀光。
【文末補充】
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發行的護照可以免簽入境的國家/地區數目,之所以會比PRC政權發行的護照還多,就是因為,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無論喜不喜歡PRC政權所代表的「中國」,他們都還是想跟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人往來,所以給管理香港、澳門地區的特區政府所發行的護照免簽 。台澎建國之後也是一樣。 無論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到時候喜不喜歡、承不承認在台澎建立的國家,只要他們還想跟住在台灣的人往來,就會給治理台灣的國家政府發行的護照免簽,給台灣人方便。
倡議同義詞 在 Robin’s Car Talk 羅賓車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以下的文很多、很長,是理性冷靜的討論一個正在發生的公共議題,歡迎大家一起討論、交換意見,但是盡可能不要淪為謾罵或只是「酸」這件事,那都無助於事情的改善。
我是 Kung Media 的製作人邱鈺鋒,具名的和大家講講我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這份公文已經在汽車圈流傳了好幾天了,我在立法委員發文的隔天,就看到了這個文件,經過很多天的沉思,也觀察其他車媒有沒有對此發表意見,不過這幾天過去了,仍然淪為網友間的閒談,但我個人實在覺得無法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對於這件事情沒有任何的立場表述,因此我個人想說,對於羅賓哥以及羅賓車談,長年願意推動運動賽事的我們,有必要出來說些該說的話。
01. 政府的曖昧立場
對於這塊用地,多數人可能不知道,最早是台糖的土地,當初為了引進「國外大型休閒遊樂事業」,於是撥交了這一塊土地出來,那個「國外大型休閒遊樂事業」指的其實就是迪士尼樂園,幾經折衝談判之後,因為當時的政府條件複雜、審件過程冗長,因此最後迪士尼放棄來台投資計畫,接下來這塊土地變成長億集團的「月眉娛樂世界」開發案,但是楊天生為了選舉省議會散盡家財,最後土地輾轉到麗寶機構的手上,因此才有今天的「麗寶樂園」。
從麗寶樂園的營運、到了卡丁車場的啟用、奧迪福斯車駕中心、到最近開放的全新賽道,看得出麗寶集團對於汽車運動的有心投入,但是大規模的開發案,一定有環評(環境評估)、環差(環境差異)等階段,到底對於當地居民的溝通,當時候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到底做了多少,從這張民意代表的公文看起來,當時的公聽會、座談會應該是流於形式,因此今天變成民怨,受文當中的七個單位,有三個是主管事業機關,可想而知當時到底有沒有好好溝通。
台灣的政府看到財團投資,大多是抱持著樂觀的態度,但是賽車在台灣一直都是很敏感的議題,多數人其實還是如同羅賓哥常掛在嘴邊說的「『飆車』、『賽車』傻傻分不清楚」,甚至總以為開快車、打撞球等等,就是壞孩子的負面同義詞,今天沒有政府的正面鼓勵,還是有財團想推廣汽車運動,環保署、台中市政府,你們的態度是什麼,應該要出來講清楚,甚至面對民意問題,也應該要有所回應,而不是藏在花博的熱鬧當中,當作這些事情都不存在。
02. 擋不住的速度迷戀
前一陣子不是兩個亡命之徒,開著租來的神車就在南京東路狂飆,造成三條人命嗚呼哀哉的悲劇,這就是「飆車」的最好例證,但是飆車的歪風,不也是長期沒有好的比賽場地造成的結果嗎?
人們追求速度的快感,最早當然是在奧林匹克的跑步上獲得成就,至於汽車則早在1903年的時候,歐洲人也才剛發明汽車,就已經開始搞起賽車活動,接下來北有開始有了 Indy / Dyatona 、1950年代 F1開始萌芽、再極端一點的還有鹽湖上Funny Car 的速度賽,那是汽車直接裝設飛機用的噴射引擎,以時速超過400公里的速度在飆,大家就知道追求速度的快感,這是大腦與生俱來的刺激反應,就像是嬰兒肚子餓想要奶水般的自然。
但是我要說的是:羅賓哥做了20年的賽車主播,也倡議了台灣賽車運動多少年、甚至也做了卡丁賽車學院培養幼年車手,無非就是希望做出正確汽車運動的播種,讓大家知道在合法的場地、合理的賽制中開快車、然後可以站上頒獎台,那才是真正駕馭速度的車手,應該有的態度。
最起碼政府也要把這個場地的運作機制,用正面和鼓勵的方式,讓更多想要投入的業者導入,讓想要開快車享受刺激的人有個慾望的出口,這樣才能減少馬路上的瘋狂行徑,對於兩輪或是四輪的都一樣,只要大家有正常的場域展現,自然在馬路上亂飆的事情就會降低。
03. 當地居民的意見怎麼辦?
這也是這份立委發函的公文,最重要的核心問題,賽車場蓋下去之後,如果可以正常營運的情況下,參照國外的經驗,一定是3-50年的時間跑不掉,這些動力機械必然會發出聲音,即使是先進如現代的電動方程式,因為馬達的高速運轉(我們之前也有貼過給大家看),聲音比起高鐵或是捷運的馬達運作聲,還是大上非常多的分貝數,簡而言之就是不可能沒有噪音,因為速度機器就是這麼一回事,靠著引擎產生動能極大化的運動,噪音是速度共伴之下的產物。
然而居民的意見,絕對不是無理取鬧、橫生是非,想必是面臨了相當程度的困擾了,才會找上立法委員辦公室求助,而且公文也具名寫出幾個受影響的行政單位,包括學校和鄰里等等,所以問題是正在進行式,而且是需要被處理和改善的已知問題。
所以這又回到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了,當初沒有和后里的在地民眾積極溝通,現在賽道也做好營運了,而且麗寶樂園也規劃了FIA規範等級的賽道,未來一定會有比賽、試車活動、表演賽等等,長期噪音必然會影響地方民眾的生活,進而變成反彈和抗爭,這些事情並非始料未及,既然已經蓋下去也營運了,業者、政府必然要和民意坐下來好好討論,而且公文裡也涉及了幾個教育單位,看來影響的層面不能說不大,如果想要業者和民眾長期平和的生存下去,問題就必須被解決。
結論:
當初迪士尼沒有來到這裡,幾經轉折變成了現在的麗寶樂園,說是歷史的必然或是偶然,多是後人的事後諸葛而已,這是台灣人的生活環境,要開始學著面臨與賽道共存的第一課,怎麼處理怎麼解決都很重要,因為這可能會影響著觀望的業者,會讓他們決定投資與否的判斷,這時候如果政府再繼續龜縮下去、視而不見、充耳不聞,那就真的是很糟糕的事情。
至於我怎麼看賽車?我引用羅賓哥一句旁白的話:「你給孩子學會碰水、游泳,將來他們就有可能造船,航向偉大的航道」(原文引用自Hot Drive / 熱駕的影片);你給孩子學開賽車,將來他們就可以知道如何享受速度,下一代才有可能從車道開快車,換成是在賽道上開快車,以往的賽車都只會在天高皇帝遠的屏東縣東港大鵬灣發生,如今已經在台中市后里區堂堂落成,我們沒有要幫業者講話,而是站在人民的立場看事情,因此政府不能再消極怠惰,引導業者解決在地居民的噪音困擾、引導民眾知道要在賽道上才能開快車,簡而言之這個事情只是一個開始的縮影,未來如果還有更多的賽道開設,這些事情將來都是免不了的問題,事情做與不做,其實都在人的一念之間。
問題都是人能出來解決的,找到共存和共榮的相處方式,讓台灣的賽車發展有個好的出路。
倡議同義詞 在 Robin’s Car Talk 羅賓車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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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Kung Media 的製作人邱鈺鋒,具名的和大家講講我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這份公文已經在汽車圈流傳了好幾天了,我在立法委員發文的隔天,就看到了這個文件,經過很多天的沉思,也觀察其他車媒有沒有對此發表意見,不過這幾天過去了,仍然淪為網友間的閒談,但我個人實在覺得無法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對於這件事情沒有任何的立場表述,因此我個人想說,對於羅賓哥以及羅賓車談,長年願意推動運動賽事的我們,有必要出來說些該說的話。
01. 政府的曖昧立場
對於這塊用地,多數人可能不知道,最早是台糖的土地,當初為了引進「國外大型休閒遊樂事業」,於是撥交了這一塊土地出來,那個「國外大型休閒遊樂事業」指的其實就是迪士尼樂園,幾經折衝談判之後,因為當時的政府條件複雜、審件過程冗長,因此最後迪士尼放棄來台投資計畫,接下來這塊土地變成長億集團的「月眉娛樂世界」開發案,但是楊天生為了選舉省議會散盡家財,最後土地輾轉到麗寶機構的手上,因此才有今天的「麗寶樂園」。
從麗寶樂園的營運、到了卡丁車場的啟用、奧迪福斯車駕中心、到最近開放的全新賽道,看得出麗寶集團對於汽車運動的有心投入,但是大規模的開發案,一定有環評(環境評估)、環差(環境差異)等階段,到底對於當地居民的溝通,當時候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到底做了多少,從這張民意代表的公文看起來,當時的公聽會、座談會應該是流於形式,因此今天變成民怨,受文當中的七個單位,有三個是主管事業機關,可想而知當時到底有沒有好好溝通。
台灣的政府看到財團投資,大多是抱持著樂觀的態度,但是賽車在台灣一直都是很敏感的議題,多數人其實還是如同羅賓哥常掛在嘴邊說的「『飆車』、『賽車』傻傻分不清楚」,甚至總以為開快車、打撞球等等,就是壞孩子的負面同義詞,今天沒有政府的正面鼓勵,還是有財團想推廣汽車運動,環保署、台中市政府,你們的態度是什麼,應該要出來講清楚,甚至面對民意問題,也應該要有所回應,而不是藏在花博的熱鬧當中,當作這些事情都不存在。
02. 擋不住的速度迷戀
前一陣子不是兩個亡命之徒,開著租來的神車就在南京東路狂飆,造成三條人命嗚呼哀哉的悲劇,這就是「飆車」的最好例證,但是飆車的歪風,不也是長期沒有好的比賽場地造成的結果嗎?
人們追求速度的快感,最早當然是在奧林匹克的跑步上獲得成就,至於汽車則早在1903年的時候,歐洲人也才剛發明汽車,就已經開始搞起賽車活動,接下來北有開始有了 Indy / Dyatona 、1950年代 F1開始萌芽、再極端一點的還有鹽湖上Funny Car 的速度賽,那是汽車直接裝設飛機用的噴射引擎,以時速超過400公里的速度在飆,大家就知道追求速度的快感,這是大腦與生俱來的刺激反應,就像是嬰兒肚子餓想要奶水般的自然。
但是我要說的是:羅賓哥做了20年的賽車主播,也倡議了台灣賽車運動多少年、甚至也做了卡丁賽車學院培養幼年車手,無非就是希望做出正確汽車運動的播種,讓大家知道在合法的場地、合理的賽制中開快車、然後可以站上頒獎台,那才是真正駕馭速度的車手,應該有的態度。
最起碼政府也要把這個場地的運作機制,用正面和鼓勵的方式,讓更多想要投入的業者導入,讓想要開快車享受刺激的人有個慾望的出口,這樣才能減少馬路上的瘋狂行徑,對於兩輪或是四輪的都一樣,只要大家有正常的場域展現,自然在馬路上亂飆的事情就會降低。
03. 當地居民的意見怎麼辦?
這也是這份立委發函的公文,最重要的核心問題,賽車場蓋下去之後,如果可以正常營運的情況下,參照國外的經驗,一定是3-50年的時間跑不掉,這些動力機械必然會發出聲音,即使是先進如現代的電動方程式,因為馬達的高速運轉(我們之前也有貼過給大家看),聲音比起高鐵或是捷運的馬達運作聲,還是大上非常多的分貝數,簡而言之就是不可能沒有噪音,因為速度機器就是這麼一回事,靠著引擎產生動能極大化的運動,噪音是速度共伴之下的產物。
然而居民的意見,絕對不是無理取鬧、橫生是非,想必是面臨了相當程度的困擾了,才會找上立法委員辦公室求助,而且公文也具名寫出幾個受影響的行政單位,包括學校和鄰里等等,所以問題是正在進行式,而且是需要被處理和改善的已知問題。
所以這又回到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了,當初沒有和后里的在地民眾積極溝通,現在賽道也做好營運了,而且麗寶樂園也規劃了FIA規範等級的賽道,未來一定會有比賽、試車活動、表演賽等等,長期噪音必然會影響地方民眾的生活,進而變成反彈和抗爭,這些事情並非始料未及,既然已經蓋下去也營運了,業者、政府必然要和民意坐下來好好討論,而且公文裡也涉及了幾個教育單位,看來影響的層面不能說不大,如果想要業者和民眾長期平和的生存下去,問題就必須被解決。
結論:
當初迪士尼沒有來到這裡,幾經轉折變成了現在的麗寶樂園,說是歷史的必然或是偶然,多是後人的事後諸葛而已,這是台灣人的生活環境,要開始學著面臨與賽道共存的第一課,怎麼處理怎麼解決都很重要,因為這可能會影響著觀望的業者,會讓他們決定投資與否的判斷,這時候如果政府再繼續龜縮下去、視而不見、充耳不聞,那就真的是很糟糕的事情。
至於我怎麼看賽車?我引用羅賓哥一句旁白的話:「你給孩子學會碰水、游泳,將來他們就有可能造船,航向偉大的航道」(原文引用自Hot Drive / 熱駕的影片);你給孩子學開賽車,將來他們就可以知道如何享受速度,下一代才有可能從車道開快車,換成是在賽道上開快車,以往的賽車都只會在天高皇帝遠的屏東縣東港大鵬灣發生,如今已經在台中市后里區堂堂落成,我們沒有要幫業者講話,而是站在人民的立場看事情,因此政府不能再消極怠惰,引導業者解決在地居民的噪音困擾、引導民眾知道要在賽道上才能開快車,簡而言之這個事情只是一個開始的縮影,未來如果還有更多的賽道開設,這些事情將來都是免不了的問題,事情做與不做,其實都在人的一念之間。
問題都是人能出來解決的,找到共存和共榮的相處方式,讓台灣的賽車發展有個好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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