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的正義 公布犯罪嫌疑人行不行】
南投縣某高中學生A男疑似性侵女同學長達兩年,還被爆料以警察之子的身分,威脅女同學不能說出去,警方也被懷疑意圖吃案,引發網友們的怒火,進而肉搜,A男的姓名與照片等個資並被公布在許多網路論壇上。
日前,南投縣政府要求論壇撤下相關文章,並認定《巴哈姆特》消極不配合刪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其裁罰6萬元。公布「誰」的資訊會違法呢,以下來分析~
🎸在網路論壇上,公布他人姓名、涉及事件或前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個資法」的部分:
依「個資法」第19條,應有特定目的,並有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等情形,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
這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保護對象是兒童及少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4款規定,如果在網路、廣播與電視等媒體上,報導、記載身分是「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會被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沒有移除內容會被連續處罰到移除為止。
🎸在本次事件中,到底可以公布誰的姓名與涉及事件呢?
加害嫌疑人:
A男是性侵案件的嫌疑人,除非證明有立即再犯的危險性,否則公布他的姓名與涉及事件,並不具有公共利益,公布有違反個資法之嫌。
且A男是高中學生,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依兒少法的定義是
少年」,受到兒少法保護,當他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時,不能公布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A男的父親:
雖然A男的父親是高階警官,雖被懷疑有向警方施壓,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兒少法69條中「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親屬的姓名或其關係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的資訊,所以少年A男父親的姓名,也屬於兒少法規定不能公布的範圍。
疑似吃案的警員:
因為員警具有公務員身分,且涉及事件是其職務所職掌的範圍,如果他吃案,會造成警方行使國家賦予公權力的威信受到質疑,公共利益嚴重減損,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以他的姓名在個資法規定可以利用個資的範圍中,公布並不會違反個資法。
所以正義鄉民們請注意!在南投少年性侵案中,公布少年A與他的父親的姓名與涉及的事件,會被依個資法及兒少法處罰,將輿論的力量轉向督促警政機關積極作為,才是比較好的做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保障法施行細則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明的進化,這使得關於依法行政與依法辦理的考察論述,便有回到特定法令及其相關條文的針砭討論。
話說:雖然民國100年11月30日已經修正公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簡稱為兒少權法),卻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的這一天,全部條文才正式生效,造成牽動的條文便是兒少權法的第90-2條第2項,這也使得相與關聯的論述思辨,是有它嚴肅看待的必要,這是因為:首先,回應於民俗、民德與法律的文化要素,這其中的法律,總是因為民俗與民德無法達到應有的牽制作用,而必須藉由法律條文的司法手段,藉以停損設置於可能戕害的不斷擴大,如此一來,扣緊特定時事新聞或事件議題而來之制定、增訂、修正或刪除等法令條文的針砭議論,自當有其綜融以對的必要;連帶地,從本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到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的條文操作性定義抑或是從母法(兒少權法)到相關法令彙整的各項規定辦法,更是要有從特定、串聯到貫通即其連結的整體性審視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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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兒童權利公約
關於推動親子廁所盥洗室的兒少權意涵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1/23494
保障法施行細則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姸慧議員,請你幫我們向 #林智堅 市長說。他是一個很有魄力、執行力的市長,我們對他抱有很大的期望。
雖然我的孩子已經到天國去當天使了,但我仍期待新竹市能開創新的做法,在 #身障友善醫療 的推動上,能夠創全國風氣之先,讓身障孩子免於受苦,我們相信林市長做得到,新竹市做得到。」
聽到這一段話,現場每一個人都忍不住眼眶紅~。
【小乖的故事】
小乖(化名)出生時,因為第一對染色體異常缺損、早產,而發展遲緩。他在父母無窮盡的愛心及不間斷的早療下被照顧得很好,是一位剛滿十八歲的中度智能障礙孩子,但 #心智年齡約只有小學二年級。
小乖在今年七月因為持續發燒不退而就醫,醫院以已年滿十八歲為由,拒絕他進入兒童醫院。轉而進入成人醫院後,經確診為淋巴癌。在進行第三次化療時,因肺部嚴重感染,緊急插管之後進入成人加護病房。由於成人加護病房並不容許家屬全天陪伴(若在兒醫加護病房,家屬可以陪伴),孩子在精神上得不到家人的支持,其內心的無助跟恐懼,令人心痛。在24小時充滿陌生人,溝通不良,身體痛苦的情況下,孩子心情上驚恐焦慮引發的痛苦遠超過疾病本身。加護病房的醫護人員因擔心孩子焦慮亂動拔管(末期孩子已經全身插管)不得已施以相當劑量鎮定劑讓他持續昏迷,(小乖爸媽講到此處數度潰不成聲,為了不要再讓他們勾起心痛回憶,我請他們不用敘述細節😢)最後不幸於九月份去世。
【#18歲 變成身障兒命運的分水嶺?】
滿十八歲以後的身障孩子在我們的社會面臨何種處境,是最近特殊兒家長們跟我反映最多的議題,醫療的部分尤其重要切身。因為小乖生前及家人親身感受到的痛苦,小乖的哥哥在小乖過世之後,憤憤不平地寫信到總統府陳情,小乖的爸媽也向衛福部提案,希望
👉👉「針對身心障礙者之門診及住院醫療,立法機關或是衛生主管機關應提案或訂立辦法,要求醫療院所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特別是以身心障礙者的「心智年齡」提供醫療措施與彈性服務,而非以「生理年齡」作為標準。」👈👈
小乖爸媽的提案,中央初步以「防疫優先」的理由認為不宜。但這個理由顯然沒有回答到重點。身心障礙孩子的家長可設定檢疫條件,且可以提供孩子心理支持、協助孩子向醫護人員溝通、表達需要,更重要的,是讓這些身體或許是大人,心理其實是孩子的身心障礙病患,能夠在更友善、舒適、有尊嚴的環境中接受醫療照護。
【想進ICU陪孩子 有法源卻無施行細則】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但是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卻缺乏相對應的醫療施行規定。
身心障礙者(可能伴隨罕病、腦性麻痺、基因問題、代謝異常等特殊體質)在其面對侵入式治療,例如:放療、化療、插管、注射、鼻胃管、抽血..等,或是身處陌生的醫療環境,或是必須獨處(例如加護病房)時,往往會產生極大的焦慮,而對醫療行為產生不配合或恐懼,或造成醫病之間的誤會,最後導致病患更大的痛苦。最了解,最長時間照顧身心障礙孩子的是父母,這時候,他們的照顧、陪伴、安撫、協助,至關重要。
【身障孩子最需要照顧者 不能在重病時切斷他們最重要的支持😢】
小乖的故事令人不捨、心痛,我們國家跟社會的文明應體現在對弱勢權益的保護跟保障,全國有一百多萬人領有身障手冊,#他們的就醫權益亟待大家共同倡議爭取。小乖的爸媽希望,新竹市做為一個各項指標領先的進步城市,我們的衛生行政機關,是不是可能出面協調轄內各大醫院,達成:
👍1. 心智年齡未滿18歲的身心障礙者,若家屬或照顧者提出需求,各醫療院所的加護病房應允許家屬陪同住院。
👍2.醫院設置身心障礙者的整合門診。(例如:中國醫藥學院之老人特別門診暨整合照顧老年醫學)現行醫療體系對身心障礙者的病歷資料呈現斷裂狀態,以小乖為例:小乖進入加護病房時,過去長時間兒童醫院的就醫紀錄、從小到大的早療進度紀錄、輔導人員、職能師、診所醫師對他的照護記錄都無法轉銜,加護病房跟急診中心缺乏對身心障礙者過去病史的認識,對小乖過去的醫療史一片空白,增加同理患者跟醫治的難度。
【我們可以做得更好?】
想像無法言語又驚恐又無助的小乖在加護病房度過的最後一個月,我相信所有為人父者,一定會跟我一樣心裡非常難受,也更能體會小乖爸媽的痛苦,跟現在願意站出來,用自己的血淚經驗替其他孩子爭取權益的不容易。
我答應小乖的父母,盡力幫他們發聲、倡議,爭取社會各界更多更大的支持。也期待有同樣信念的家長跟市民朋友們,一齊來表達支持「#滿18歲身障孩子進入ICU可以有家屬陪同」的訴求,讓小乖爸媽的心願,早日實現!
P.S 感謝:
台灣福佑天使家庭協會 的雅玲
新竹市自閉症協會 黃崇岳 理事長
新竹市智障福利協進會 劉玉梅 總幹事 支持力挺!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附圖是圖文不符的開會照)
#身心障礙者 #心智年齡 #醫療 #加護病房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保障法施行細則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