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失和,小孩先搶先贏?一關於略誘罪的規定🔹
張女和老公結婚9年,卻常為瑣事吵架,而張女老公在2016年9月趁張女不在家,帶著兒子離家,且不讓兒子和張女見面,張女因此提出略誘罪告訴。但張夫則指控,當初離家是因為妻子曾在兒子面前說「我要跟兒子做愛」,甚至還進到兒子房間,脫掉褲子在兒子面前自慰,嚇得兒子一直哭鬧,他才因此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並帶小孩離開,目的是為了保護兒子。
檢察官調查後以法院確實曾核發暫時保護令給張夫,且當時張夫有提供蒐證影片,因此採信張夫所言,以不起訴處分終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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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的感情出現裂痕,子女(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往往成為夫妻爭取的重點之一。若是為了在之後的訴訟過程中順利取得孩子親權,而在雙方還沒有離婚前,就貿然將孩子帶走,拒絕對方和孩子接觸,倒底是增加訴訟上的勝算,還是讓自己陷入法律上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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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讓配偶跟小孩接觸,可能構成 #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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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以外,雙方都有權利可以行使對於子女的親權(#民法第1089條)。
換句話說,只要夫妻還沒有離婚,關於孩子的事項,例如就學、戶籍遷徙等,都需要雙方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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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的 #略誘,指的是:
1️⃣#違反被誘人意思(例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像是假藉要介紹工作等)。
2️⃣#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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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被誘人未滿16歲,因為法律直接認定未滿16歲人思慮較不周全,即便是其同意,也算是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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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
在張女的案例中,張夫確實將兒子帶離雙方共同居所,且不讓張女與兒子見面,而有「#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情形。再者,依新聞所述,兒子目前應未滿16歲(報導中提及雙方結婚9年,若沒有先上車很後面才補票的情形,合理推斷兒子應不超過9歲),故張夫所為應符合略誘罪之要件。
但法院因張女曾對兒子出現不當言行,而核發保護令,張夫才進而將兒子帶離雙方共同居所,因此,檢察官認定張夫攜子離開之行為有正當理由,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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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目前最新的最高法院見解明確指出,夫妻雙方未離婚時,父母在法律上均各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因此,父或母一方的不法行為,使子女脫離他方親權時,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略誘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腦筋快的讀者或許會想,若是讓他方知道子女現況,是否可以脫免罪責呢?
關於此點,最高法院也明白表示,即使是父或母一方將子女帶走後,已為妥善照顧,並撥打電話及傳送子女照片、影片給他方,仍然不會影響法院對於他方實際上已無法行使親權之判斷,還是會構成刑事略誘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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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筆者建議,在夫妻雙方還沒有確定結束法律上身分關係前,若是針對子女親權行使方式存有爭議,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 #暫時處分,決定訴訟期間的子女照顧應如何進行。
千萬不要再存著先搶先贏的念頭,不經對方同意就將孩子帶走。因為這樣的舉動,往往會讓雙方在後續家事案件調解過程中,更加無法信任彼此,造成一對無法合作的友善父母。
畢竟,離了婚,結束的只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不會變更依舊是孩子父母的事實。
少了父母一方的關愛,受傷的終究是自己的心肝寶貝。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保護令 暫時處分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接到一個案子,讓我覺得父母離婚,最可憐的往往都是未成年的子女。
他們不僅要硬生生的面對家庭分裂,有時候自己更成為被拉扯的主角,卻又毫無話語權。
🎸打監護權相關的訴訟時,有一個很現實的潛規則:誰先把小孩搶回家,誰勝訴的可能就大。
法官在判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不只考量父母雙方的利益,最重要的還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子女在誰那裡過得開心、享有足夠的資源長大成人、有豐富的家庭支持與陪伴,這些都是法官在判斷監護權歸誰的重要考量。
這些事情怎麼證明?房產與收入這種硬性資料還能靠白紙黑字,子女的生活情況、情感狀況,也許是問問祖父母、其他親戚,也許是問問周遭其他關心他的鄰居、老師,法官靠家事調查官去調查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的點點滴滴才能知道。
如果子女的「日常生活」就是在媽媽那邊生活,由媽媽每天養育、照顧、接送,生活環境也相當穩定,那麼在父母環境差異不大、沒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情況下,法官自然就偏向把監護權判給母親或是讓母親作為主要照顧者。
這樣子,你就知道為什麼在打離婚與監護訴訟的時候,搶小孩這麼容易發生也這麼重要了。
🎸當然,搶小孩不會像字面上那麼暴力,但你的小孩下課後被正要離婚的配偶接走、毫無事先通知,還拒絕讓你前往探視,對你來說是撕心裂肺,你既不能強搶回來,又不想讓小孩子目睹父母間的爭執,應該如何是好?
比起自行跟對方協商會面探視的條件,你也可以在訴訟過程聲請法官做一個「暫時處分」,由法官做一個第三方,讓你們能坐下來談一份協議,甚至是請法官直接定奪會面交往的方式。
透過這種方式取得的探視權,由於是法院的一種處分,一方面是由第三人介入,比較容易公平;另一方面是在對方不願遵守協議時有法定的強制力,例如可以做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有一方不遵守會面交往協議,有可能遭受到怠金的處罰,間接逼迫其遵守約定。此外,還有家事事件法的履行勸告程序可以使用。對方再怎麼愛耍小動作,也不敢在法官面前亂來。
(💡什麼是履行勸告?:https://lihi.cc/H875P)
暫時處分的內容例如,法官可能會區分平日、過年、寒暑假期間,給予當事人在特定時間(例如每周五下午八點至周末下午八點)可以接走或外宿,只要沒有合理事由對方都不能拒絕。
而我也要特別提醒:不論如何千萬不要選擇「強搶」。
也許對方強搶在先,但這樣不顧子女利益只為自己的手段,對你的訴訟來說其實是有利的,你可以蒐集這些事證在你的本訴訟中提出來,讓法官對你有比較好的印象,加強法官判給你的決心。
假如對方真的訴諸暴力,甚至是想用暴力手段洗腦子女跟著對方比較有利(例如強拍影片),你也可以透過聲請保護令來保障子女的利益。比起靠自己犯險,由公權力來介入比較有利。
(💡保護令的基本認識:https://lihi.cc/ukh5O)
(💡保護令對監護權訴訟的影響:https://lihi.cc/ka4XD)
保護令 暫時處分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剛開始處理離婚的時候,算是整個階段的陣痛期,猜疑、不信任、防備隨之而生,最棘手的就是小孩子的問題,即使有善意父母原則(妨礙對方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會不利於監護權的判定),偏偏就還是有先搶先贏的暗黑版不成文守則,很多原來在照顧小孩的媽媽常常小孩無預警被抱走,對方就不肯再歸還,頂多施捨似的讓你看幾眼。
因此常常在辦理訴請離婚的初期,我們事務所的律師都會建議某些當事人要不要一併聲請暫時處分,讓法官裁定小孩暫時的照顧方式。對小孩被搶走的一方而言,最起碼法官都會讓你帶回來過夜,運氣好一點的,還可以多分幾天,對於怕小孩被搶走的人,為了避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跟擔心對方先搶先贏的招數中權衡,也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定好小孩暫時的照顧方式,一方面通常雙方都會看法官面子,畢竟最後判的是法官,一方面也有個遵循的原則,到底讓對方看幾天算是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也有個標準,通常暫時處分下來後.『正常人』都會遵守,不至於落得大半年都看不到小孩的窘境。
不過暫時處分要已有監護權訴訟為前提,畢竟他是為了處理裁定確定前的尷尬階段而存在,而且必須要有『急迫性』,所以很常見的暫時處分還包括了限制對方把小孩帶出境,通常是發生在有外籍配偶狀況,避免外籍配偶帶小孩一去不回。通常一通過,法院就會通知海關,速度算蠻快的。
至於很多迷迷糊糊的在暫時處分聲請「暫時監護」(甚至有用保護令聲請暫時監護的),其實都很難通過,畢竟監護權本身就是本訴的重點,不太可能倒果為因,在沒有急迫性之下通過暫時監護。
其他像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雖然有明文同樣是需要急迫性,不要以為法律有規定就可以來個全餐通通都聲請。
還有這批亦然
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
之期間。
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
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不管如何,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照顧及探視方式),目前還是通過的機率比較高的一項暫時處分,雖然頻率不見得盡如人意,起碼,還看得到小孩。
當然,那種把小孩藏起來的行為我們也是看到不要看了,三不五時手上的案件也都會有,還有那種以前連尿布都沒包過一次的對造硬要說他是原照顧者,(畢竟夫妻住在一起關上門的事各說各話)。
只能說平常多拍點照顧小孩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嗎?
或是來個包尿布、餵奶大考驗,看看誰的勝點多?
總之感情一旦決絕,任何風吹草動都可以多做聯想,何其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