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自組網路揪團好嗎?要注意什麼?】
👉很想成為戶外咖, 但身邊又沒有人願意帶你去冒險, 除了參加貴森森的商業團還能怎麼辦呢?
💡來和大家分享戶外自組揪團的小心得👊
還是一句老話, 沒有人應該為你的生命負責, 即便是是商業團。(或是你是被害....人?)
好的隊友帶你上山下海, 豬隊友害你上天堂😇
生命誠可貴, 請慎選隊友及主揪😎
主揪除了負責號召分母們...不, 是神隊友們,
還要視行程調配戰力, 網路上很多為了分攤交通費用或是臨時起揪的活動, 在對彼此不熟悉的狀態下, 經常會衍生很多糾紛!
要注意的實在太多, 佩服那些有勇氣參加的朋友們, 大家只看到戶外活動充滿陽光的美照就嚷嚷著我也要我也要, 但卻沒注意自我評估風險, 以下分享一些心得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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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能評估自己的能力選擇適合的行程。
戶外活動應俱備的能力不單指體能, 還有各種知識, 技術, 裝備, 但基礎的體能認知一定要有,一開始如果沒有經驗可以從跑步開始, 了解自己可以持續運動多久,大概能跑幾公里不會累炸的程度, 然候從郊山開始,看自己對於爬階梯的耐受度如何除了體力另一個更重要的是意志力, 登山大部分是緩慢持久的移動, 只有體力的支撐是不夠的, 有時難免頭痛腳痛肚子痛或是各種狀況, 這時候沒有意志力的人往往容易放棄, 但放棄不一定是壞事, 而是有自知之明, 放棄也一定要選擇在自己還有能力回頭的時候提出, 而不是到了自己支撐不住而拖累隊友增加全隊的風險。
✅經自主訓練後,具備相對的體能, 請在臉書/社團狂曬照片, 讓大家對你的體能及為人有基本的認識及信任, 開始可能會有陌生山友的邀約, 但一定要小心初次約爬也請觀察對方的為人及體能是否和自己相當, 且對方的目的是否真心為組隊, 避免有登山之意不在山的情況發生, 請務必找自己信任的朋友一起參加陌生團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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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友的能力評估戰力的分配。
由於上了高山大家就是互為危險共同體的保證人, 這是定義在刑法中的, 商業團領隊往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但自組團則是每個人都有責任與義務互相照顧。
💡 危險共同體(指為達特定目的而組成,彼此互信、互助且相互依賴之團體, 例如:登山團體成員間)
當大家一起約定上山後彼此就互為保證人了, 所以要對自己隊友有更多的了解, 才不會莫名被捲入糾紛中, 隊伍中往往有強有弱, 分配戰力也是安全的考量, 當然全隊都是強者的隊伍可遇不可求, 也可能會有領導隊伍的問題, 有時候固執已見或是自視甚高都可能因不合群脫隊造成更多的問題。像是有強有弱的團體, 當強者急著展現自己速度的實力, 往往忽略隊伍落後成員的風險, 即便隊伍有壓隊的成員, 但當不只1人出狀況時壓隊者是否有能力照應處理, 這也是我常說團隊至少保持可聽到呼喊的距離, 或是至少要有無線電保持連繫。有時也可能發生有隊友臨時中離的局面, 即便隊友有中離的能力可以確保自己的安全, 但卻可能讓全隊戰力失去平衡, 所以在出團的時候彼此有共識是非常重要的, 領隊不一定是最強的人但一定是要最了解隊伍組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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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來自於:
(一)基於法令
(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
(四)基於危險共同體👈
(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
(六)基於危險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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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路線行程的了解
往往大家跟團只想著跟著別人走就好了, 自己不做功課,安排路線跟行程也是關鍵的一部分, 一樣的路線, 不一樣的安排感受差很多, 有些為了壓縮行程往往為了趕路耗盡體力, 只為了登頂, 如果不是全隊有一樣的目標或水平就很容易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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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自己的價值。
如果不是為了賺錢, 那誰要帶新手上山呢?
團隊裡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價值跟特色, 每個人都應該是工具人, 如果你的屬性不是強者, 那請思考自己能貢獻什麼, 畢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即使是正妹, 除了提升團隊顏質的水平以外, 也要培養自己的價值, 才不會總是被人嗆靠工具人, 路還是要靠自己走的。有些人負責開車/輪開車 通常是能否常出團, 車手的行動力就是關鍵, 再來團隊中有人負責攝影/煮飯/採買/出公裝/安排/ 揪團喬時間啊, 每項工作都要有人認領, 如果真的沒啥能貢獻麻煩主動清理公裝擦拭鍋碗處理垃圾之類的, 有沒有心彼此都是看在眼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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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講的太多, 下一篇再繼續說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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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uppy_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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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便利貼
為了紀念屈原,我們現在端午節才得以有粽子可以吃(誤)。
在吃粽子放空的時候,突然想到,屈原如果活在這個時代,我們看到他溺水或發生危險時,到底看到的我們,該不該救他?如果不救的話,我們是不是就犯法呢?
一般來說,違法的事情通常都是「作為」(doing)居多,只有在例外的狀況,才有因為「不作為」(not doing),而有犯罪的可能。
所謂不作為責任,是指法律上有作為的義務,但卻不作為,這時候就要負不作為的責任,也就是你該做什麼卻沒做,法律這時候便會跳出來追究你「不做」的責任。
但對於什麼都不做,就有犯法的情形,對人權有很大的傷害,所以勢必要有具體標準才能處罰。因此不作為責任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叫作「保證人地位」,而所謂「保證人」是指對危險結果的發生,法律上要求他有阻止危險的義務。
*通常哪些人是「保證人」呢?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
(1) 依法令或契約必須對人或是特定的危險有所注意的人。例如救生員、游泳教練,因為他們是自願承擔游泳池的風險(與游泳池業者簽有契約),因此他們就有保證人地位,如果在能盡注意責任的情形下,未盡責任(在上班時間做其他事情),而造成危險的發生(泳客溺斃),這時候就必須負有不作為的過失責任。
(2) 跟那個人有密切的生活關係,雙方對彼此有強烈的信賴感。例如家長陪小孩去游泳,小孩在泳池裡發生危險,基於父母的身分(依法令須注意、密切的生活關係、危險源監督),就必須對小孩負有注意義務哦!當然必須強調的是,這裡要求的作為不是一定要你奮不顧身跳下水去救人,而是為這個危險結果去做防止的行為,比如呼喊救生員、拋投救生圈等等。
(3) 自願承擔義務的人。
(4) 是危險的共同體,遇到危險時有互相扶持的意願。簡單說,就是一群願意同生共死的人,生活上比較常見的就是登山團體,因為對彼此有強烈的信賴感,所以彼此之間負有相當的注意義務。
(5) 對於特定的危險有監督的責任。這裡生活上比較常出現三種情況,第一個是危險物的持有,像是養狗的人必須對狗負有教管的責任,必須防止狗狗傷害到別人;第二個是商品製造者,像是汽車製造廠對汽車的安全性負有車子無瑕疵的義務,如果真的有瑕疵風險,就必須召回工廠排除瑕疵;第三個則是場所的管理者,比如說經營打漆彈遊樂場的業者,就必須對園區內的任何設施負有安全的注意義務。
以上這些是生活上比較常見的狀況,當然還有其他不同的情形,礙於篇幅這裡就不一一列舉了。
*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就會因為「不作為」負上責任:
保證人如果是蓄意、眼睜睜看著那個人陷入危險,就有可能犯故意殺人或傷害;但若不是故意的,那麼就很有可能是過失責任。而過失責任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負有注意義務的人而且可以注意,但當下卻沒有注意,造成危險的發生。因此,結合前面的說明,負有注意義務的人卻因為沒有注意,而造成人員傷亡,就有可能要負過失致死或傷害的責任。
*說完「保證人地位」以後,就來套用看看實際案例:
(1) 如果是媽媽或老婆同時落水該怎麼辦呢?
這個一直是男人人生中最大的難題XD
如果只救一個,對另一個會不會有不作為的過失責任呢?因為你對這兩個人都有保證人地位,那麼如果你已經盡力救了一個,這時候對另一個人的責任,法律上會認為這裡發生了「義務衝突」的情形(同時負有救護義務但是救一個就必須放棄另一個),所以對另一個人的過失責任就可以阻卻違法,而沒有刑事責任哦!(當然如果你明明有能力可以同時救兩個人,卻只救了一個,比如說有兩個救生圈,那是不能主張「義務衝突」的哦XD)
(2) 再假設,看見屈原溺水的人,到底有沒有該救的義務?見死不救究竟犯不犯法?
那就是要判斷看到屈原溺水的人,有沒有上面保證人的地位,例如救生員看到屈原溺水,肯定是要救的;屈原的老婆看到屈原溺水,當然也要努力去救他(並不一定要跳下水,正確救人觀念請google喔)。
當然,這只是法律上的討論。在現實生活中,真的看到有人陷入危險的話,相信大家還是會見義勇為的做一些努力來救人的,對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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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小弟讀刑法跟法知遇到一個小問題
如下
刑法是說
登山團一起登山 遇到山難 其他人不救助 雖不作為 但有保證人地位
但法緒老師說
三五好友一起游泳 一人溺水 其他友人不救 不作為 無保證人地位
這兩個的例子都差不多
都是保證人地位當中的危險共同體
故想請問一下第二個例子具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149.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4035713.A.D80.html
假設他們游泳的地方是沒有救生員的 是一般的溪流 河邊等
那如果游泳非一般臨時提議 而是團體等 是不是就具有保證人地位了><
※ 編輯: siibouf (42.73.149.81), 01/10/2017 17:28:52
※ 編輯: siibouf (42.73.149.81), 01/10/2017 17:29:25
整理一下
是指說
無論從事何種行為(合法的)
只要是有特殊團體 例如:登山社、溯溪團等
都具有保證人地位
但若是對這方面都是外行人 朋友隨便相揪去玩水爬山等
就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是這個意思嗎...
※ 編輯: siibouf (42.72.151.17), 01/10/2017 18: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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