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帶回家違法嗎?】
▌ 事情是這樣的
小冷去麥當勞叔叔之家基金會擔任志工做功德,做著做著就順便把愛心發票零錢箱裡的發票跟零錢帶回家,以免其他人要花太多時間整理,兌獎算錢這種小事情,他來就好。
但一個人做好辛苦喔。
大家不用擔心,基金會的員工小藍會陪他一起。
如果不是你我不會確定 志工比員工更懂得貼心
我的視錢如命 我的放蕩不羈 我離不開發票更離不開你
▌ 拿發票回家,有問題嗎?
偷錢犯法你我都知,但偷發票呢?發票如果沒中獎就只是廢紙一張啊,而且多數時候都不會中獎(怨念)。
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態,雖然最高法院有判例認為當侵害法益跟行為很輕微時,沒有用刑罰處罰的必要,應該不成立犯罪,但實際上還是存在不少因為偷發票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小編只有看到一個判決,是考量到情節很輕,覺得可以被同情原諒而依據 #刑法第60條 判免刑而已。(但還是有罪喔!)得到免刑判決的機率可能比發票中獎還低。(默)
▌ 侵占跟竊盜有什麼不同?
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5條,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看到小冷跟小藍把錢跟發票拿回家,有的人可能會疑惑為什麼是侵占而不是竊盜罪。
#侵占 必須原本就「因合法原因持有」別人的財物,#竊盜 則指原本根本沒理由持有,你是先去「破壞」了別人對財物的持有,再持有別人的財物。
小冷跟小藍並不是隨便的路人甲,潛進去基金會拿走零錢箱的,他們是利用擔任志(員)工的機會在回收零錢箱時把錢拿回家,當下持有那些錢是基於職務關係,沒有問題,只是後來把錢帶回家據為所有,才出現問題。
▌ 斯斯有兩種,侵占也有好幾種?
新聞中提到的 #公益侵占 是指,對「因公益而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規定在 #刑法第336條第1項。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侵占就是用 #刑法第335條 處理,但在某些情況,法律認為雖然你的行為還是侵占,並沒有多做其他違法的事情,可是整體看起來就是比較人神共憤一點,因此刑責規定的比較重,例如小冷小藍犯的公益侵占。
對「業務上持有的東西」犯侵占罪也是一樣的道理,我們稱為 #業務侵占,新聞上會出現的某某公司董事掏空公司、小編家社區的管委會主委挪用管理費(小編阿嬤謂:專業黑錢的那個),就是這種。
▌ 看文章長知識!
蔡孟翰|偷走再還就不是竊盜!?故意和意圖是不同意思!
https://buff.ly/2VzMCXx
潘宏朋|遺失物等於遺忘物嗎?
https://buff.ly/2ZPWtwc
附上新聞截圖連結:https://buff.ly/2Y2BvYO
最高法院判例字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免刑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判決
「侵占罪判例」的推薦目錄: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問題] 侵占-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侵占罪構成要件證據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動漫二維世界 的評價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侵占罪構成要件證據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動漫二維世界 的評價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普通侵占罪案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評價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普通侵占罪案例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數位感 的評價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Plain Law Movement - 【發票又不一定會中獎 的評價
- 關於侵占罪判例 在 撿到東西禍上身? 恐被告侵占罪、竊盜罪 - YouTube 的評價
侵占罪判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匯豐專題🔆
▍論刑法詐欺罪
【作 者】陳子平.古承宗.許澤天.徐育安.許恒達.黃惠婷.馬躍中.王效文等教授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9jz
📖試讀 http://qr.angle.tw/l2w
more➡http://qr.angle.tw/ral
✔詐欺罪可分成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由於構成要件較為複雜,同時實務上相關案件層出不窮,具有大量的學術文章與實務判決,近年來除了常見的電話詐騙、宗教斂財或消費糾紛之外,更是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的情況,使得相關刑法問題更有釐清必要。
【收錄專題】
🔹不法原因給付與侵占罪、詐欺罪/陳子平教授
🔹詐欺罪之相續共同正犯/古承宗教授
🔹詐欺罪的法條與論證/許澤天教授
🔹三角詐欺之實務與理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87號判決評析/徐育安教授
🔹訴訟詐欺──29年上字第990號刑事判例(二)/徐育安教授
🔹行使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陳子平教授
🔹盜用存摺提款與不法所有意圖──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刑事判決/許恒達教授
🔹冒領存摺存款行為之刑責──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32號判決/黃惠婷教授
🔹國科會報帳──國立及私立學校身分不同?/馬躍中教授
🔹公職詐欺與財產損害──以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為討論中心/許恒達教授
🔹自動提款機溢領款項的刑事責任/王效文教授
完整介紹 http://qr.angle.tw/9jz
📚more➔http://qr.angle.tw/ral
侵占罪判例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新聞想刑事法》
—路邊撿兩個紙箱,就會觸犯竊盜罪?—
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竟然為了撿兩個紙箱,台北市1名83歲老翁竟被抓進警局!1名以拾荒為業的吳姓老翁,上週推著手推車行經南港成福路,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老翁雖說「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堅提告的陳姓屋主說,該名老翁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這些箱子他都有用途,老翁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據了解,該名老翁就住在附近,耳朵有些重聽,他說每天都會推著手推車在家裡周圍閒晃,尋找可以回收的東西,如果看到有不要的紙箱放在路邊,他就撿起來拿去賣,他說,當時箱子又還沒有拿走,「這怎麼會犯法哩!」(105年8月1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如果各位以後從事實務工作,可能就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擔任律師,當事人可能會來請教您,被警方移送竊盜罪該怎麼辦?甚至這樣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在國家考試,例如95年律師高考就曾出現請考生模擬自己是律師,應如何為被告辯護的題型。各位想想,您可能做哪些主張對被告最有利呢?
可能的思考方向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20I),這是竊盜罪的法律條文,各位都很熟悉才是,我們不再逐一解析要件,直接從三階論來討論。
1.構成要件層次:
1)客觀上到底是否為「他人之動產」還是無主物?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因此這兩個紙箱,若是被所有權人拋棄的,則根本不是「他人之動產」,不該當本罪。然而本案因為有紙箱所有人跳出來主張他沒有拋棄之意思,所以以紙箱並非「他人之動產」作為辯護方向,成功機會不高。
2)比較可能成功的是主張行為人主觀上因誤以為紙箱是無主物,並未認識到係「他人之動產」,無竊盜故意(典型的「構成要件錯誤」);當然,也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2.違法性層次
若構成要件擋不掉,至少實務上有承認可罰違法性理論,可參考最高法院74台上4225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亦即二個紙箱之價值很低,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並無科以刑罰之必要,應可阻卻違法。
3.若真的不被法官採納,至少在罪責層次主張行為人之年齡已83歲,可以減輕其刑(§18III)。但這樣是有罪欸,所以要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主張微罪不檢舉(刑訴§253)請求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宣告緩起訴處分(刑訴§253-1~§253-3)。當然,若真的不幸被起訴,而法官心證也傾向有罪,就請求法官雖諭知有罪判決,但宣告緩刑(§74~§76)。
以上是筆者的簡單看法,您想到了嗎?還是有其他可以補充的呢?學習法律不是只能用來考試,是真的可以運用在實務上的。試想,如果有親友來請教我們,有這些法律知識的話,就可以幫忙不懂法律的朋友一個很大的忙喔。
侵占罪判例 在 侵占罪構成要件證據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動漫二維世界 的必吃
關於「侵占罪構成要件證據」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侵占罪係於持有他人之物時,排除權利人對於物...2014年2月6日· 二、經查: (一) ... ... <看更多>
侵占罪判例 在 侵占罪構成要件證據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動漫二維世界 的必吃
關於「侵占罪構成要件證據」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侵占罪係於持有他人之物時,排除權利人對於物...2014年2月6日· 二、經查: (一) ... ... <看更多>
侵占罪判例 在 [問題] 侵占-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剛剛在翻撲馬的刑分書
提到侵占罪時都說
92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
他人所有之物,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
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
中者為限,否則,如其持有該物,係因詐欺、竊盜或其他非法原因而持有
,縱其加以處分,自不能論以該罪。
52年台上字第1418號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
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而學稔的解題書在解99年律師時
某甲交付某乙a物,拜託某乙將a物行賄給某丙
某乙卻拿給自己太太
認為甲交付乙並非合法
所以某乙不成立侵占
後來我又看到
19年非字第200號判例
收受贓物之罪,必其所收受者確係贓物,始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
一項之罪。盜匪投函索款,事主因畏懼而遣人將款送往,送款人於未交付
盜匪以前,而在自己持有中私自侵吞全部或一部者,顯與收受盜匪所得之
贓物不同,自屬侵占行為。
司法院院字第2513號解釋
甲乙為同一機關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丙因案託丁向甲行賄,甲以該案係乙主辦,允代向
乙請託,丁交款後,甲收為己有並未交乙,亦未向乙關說,此種情形尚非於其主管或監督
之事務圖利,與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符,惟甲如係偽允向乙請
託,為其詐得該款之方法,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設甲之允為請
託並非虛偽,僅於丁交款後起意據為己有,即屬侵佔行為,應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
項處斷。
實務所謂的合法持有似乎在講
甲給乙這個動作有沒有合法
或是乙持有a物是不是有甲同意之類的
行賄應該是屬於動機而不是用來判斷乙持有是否合法吧
也就是撲馬跟學稔都誤會實務意思了
請大家幫我解惑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40.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1151505.A.DAD.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