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99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許育典特聘教授,百忙中賜稿評析法院判決有關對學術論文涉及抄襲提出評論時,名譽權侵害與言論自由保障間之界線難題與審查標準。王珍玲教授則撰文討論都市更新法規關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從新從優原則之新舊法適用疑問。
🔶在民法部分,陳聰富教授專文評析一則最高法院有關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之見解,重新深入剖析比較法上要約、承諾成立契約之基礎理論;謝哲勝教授以一則法院有關租賃契約之判決,檢討因租屋陽臺所裝設的瓦斯熱水器並未具備強制排氣功能,致房客一氧化碳窒息死亡時之請求依據與法院判決之論理。林秀雄榮譽講座教授則以重要的最高法院判決,深入剖析婚姻無效得否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及其計算時點之難題;徐婉寧教授針對法院最新判決探討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期間與起算點之爭議。
🔶在商法部分,朱德芳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新判決探究有關目前實務運作上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之現象,有關減資之法律適用、資本多數決與小股東保護等問題。馮震宇教授則撰文探討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之商標權利耗盡原則在實務上解釋適用之難題。
🔶刑法部分,楊智守法官賜稿探究遺囑執行人有關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之內涵,及其執行職務與納稅義務折衝等問題。
🔶林孟楠教授著述「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管靜怡法官撰文「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亦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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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學術倫理事件中的名譽權侵害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82號民事判決vs.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特聘教授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評內政部1090500009號訴願決定書/王珍玲 教授
◾以議價方式締結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陳聰富 教授
◾出租人提供並保持租賃物合用狀態的義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評釋/謝哲勝 教授
◾婚姻無效與剩餘財產分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評析/林秀雄 榮譽講座教授
◾職業災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徐婉寧 教授
◾公司進行減資並以現金逐出畸零股股東,是否適法?──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朱德芳 教授
◾商標權利耗盡再翻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評析/馮震宇 教授
◾遺囑執行人依法令之行為與納稅義務之探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智匯觀點 】
◾簽證否准處分之訴訟權能與訴訟擔當──簡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04號判決/林孟楠 教授
【#司律評台】
◾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與臺中高分院9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管靜怡 法官
【#實務法學】
◾不能證明犯罪及行為不罰之區別(107台非205)/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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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在 但#你知道嗎?消防員為了救火,將鐵門鋸開 - Facebook 的必吃
比較常見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的行為、公務員 ... 執行滅火任務,是一種「依法令(消防法)的行為」,因此不具違法性。 ... <看更多>
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在 Re: [課業] 刑法-阻卻違法事由-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 引述《Richmood (好冷)》之銘言:
: 88高三
: 監獄中執行死刑之槍手,其射殺死刑犯之行為,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 因此不構成殺人罪?
: A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B 正當防衛
: C 依法令之行為
: D 緊急避難
: 想法:
: B和D一定是錯的不論
: A和C的話,答案是C依法執行死刑沒錯,
: 但A的話,執行死刑不也是槍手工作上的業務嗎(正當行為的業務)?
: 為什麼只能選C?
: 謝謝
業務行為實務採事實業務說
不以經官廳允許為必要 所以就算形式不合法也無礙於業務的認定(無照行醫之類)
但這個業務至少"實質上"要合法
無照行醫是形式上不合法,但以醫療為業實質上還是合法
以強盜為業的人有辦法主張強盜是業務嗎?
那強盜致死就同時構成業務過失致死?
再說,業務也是要基於一定的社會地位,社會普遍不會承認殺人是一種職業
就像社會不會承認某人是基於強盜的社會地位,而反覆從事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並破
壞持有建立持有的事務一樣
我認為以殺人為業根本實質上就不合法了
完全沒辦法構成業務正當行為
所以只剩依法令阻卻違法這條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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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3.230
比如說律師辯護行為觸犯誹謗罪應該也可以主張業務正當行為才對
再者,如果今天受死刑人承諾被殺,那行刑者就可以主張業務正當行為?
專門替人安樂死的槍手若得被害人承諾是否也可以主張業務正當行為?
這題用未經被害者承諾所以非業務正當行為可以解釋沒錯
但我認為殺人不能主張業務正當行為的原因是從根本上就不能認為是業務。
如果把這題拿來當申論題,你會承認殺人是業務行為只是未得承諾所以不可阻卻違法嗎?
如果今天有兩個子題
一題是警察槍決死刑犯,一題是職業殺手得承諾槍決被害人
同樣問是否可主張業務正當行為
若在第一小題以未得承諾故非業務正當行為所以只能討論依法令的論點處理
那第二小題是否就會被迫承認職業殺手得承諾殺死被害人是業務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這樣不就很奇怪了嗎?所以重點應該要擺在殺人並非業務這點而不是未得承諾吧
是因為真的有人會承諾讓別人殺他
實務認為生命或重大身體法益不可因承諾而拋棄
所以才有加工自殺或加工重傷罪的規定
職業殺手殺人時打擊錯誤射死旁邊張三,這是過失致死還是業務過失致死?
我從來沒看過有人會認為是業務過失致死的
何必多繞一大圈先說法律准許他殺人因此是業務,再用業務正當行為阻卻違法?
如果把法警跟殺手拿來比較,差別就在一個是法律允許殺人一個不是
把法令拿掉,法警殺人也是普通殺人罪
如果我們認為法警槍決死刑犯是社會所承認的某種社會地位
那他的社會地位基礎也是來自於他是依法令殺人,沒有法令就不會有業務
所以阻卻違法的重點根本就在依法令行為而不是業務正當行為
※ 編輯: ArrancarnNo4 來自: 118.168.233.230 (11/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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