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平常的財政委員會的財政部業務報告,實際上是非常精彩,機鋒盡出。
就拿剛剛蔡壁如委員質詢財政部長,說中央對於囤房稅的議題好像都無作為,我們財政部蘇部長的回答是這樣的:
"報告蔡委員,其實房屋稅是地方稅,各地方政府可以依據地方稅法通則去做調整是沒問題的。"
玄機來了。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 (額) 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 (額)。
白話文就是,財政部長告訴蔡壁如委員,其實貴黨黨主席柯文哲市長想要調高房屋稅,落實居住正義,現在就可以做了,真的不用等修法。
不知道蔡壁如委員有沒有聽進去。
聽懂之後可能也不敢再問這題了。
依據 地方 稅法通則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三等書記官行政法擬答
一、地方稅法通則、A縣土石採取自治條例、A縣土石採取辦法、A縣作業手冊之法律性質
(一)地方稅法通則之法律性質:法律(憲法170條)課本1-29頁
(二)A縣土石採取自治條例,為A縣縣議會三讀通過的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5條),課本2-122頁
(三)A縣土石採取辦法,為A縣政府依據自治條例授權所訂定之「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課本2-133頁
(四)A縣作業手冊:乃縣政府就自治事項依職權訂定之規範內容秩序運作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乃具有「行政規則之地方自治規則。課本4-14頁
二、A機關與甲公司之契約
(一)究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應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1、依契約標的說,契約目的說,應為私法契約(課本4-167)
2、甲公司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審判權限爭議,行政訴訟法第12-2(課本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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