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同一申報戶「這項」損失處理有規定🏠🏠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2020年度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一)綜合所得淨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六)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惟應注意每一申報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倘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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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非常支持壯大臺灣、投資臺灣的政策目標;然而,此次政府推出的《境外資金回臺專法》,引發社會高度疑慮,包括臺灣透過專法匯回資金與過去匯回資金的差別待遇,以及此些接受高額租稅補貼的資金匯回後,到底會不會涉入炒房? 專法雖有規範匯回的資金五年內不得投資房地產,但投資的標的若為廠房或辦公處所,卻完全...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證券交易所得稅自2016年起停徵,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仍需將出售股票等證交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並以12%稅率計稅。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在 陳介文的財富234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NUM-1Y12M22D
請您跟我這樣說 - 「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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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tbt.gov.tw/etwma…/web/ETW118W/CON/2102/58146420
93583102744
https://www.etax.nat.gov.tw/…/…/CON/408/5782611744357276392…
上圖是臺北國稅局的網頁介紹
比較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的每年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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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的特別扣除額共五項
舉107年度的申報,特別扣除額為例
1.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
-申報的薪資所得未達者,只可就其薪資所得額扣除。
2.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
-您本人及合併申報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及以前列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不適用本項扣除額。惟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還是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101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a)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與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b)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5.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須檢附該手冊),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6.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講稅法就是照本宣科
法條本身就已是精簡過的文字
所以就複製貼上囉~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我非常支持壯大臺灣、投資臺灣的政策目標;然而,此次政府推出的《境外資金回臺專法》,引發社會高度疑慮,包括臺灣透過專法匯回資金與過去匯回資金的差別待遇,以及此些接受高額租稅補貼的資金匯回後,到底會不會涉入炒房?
專法雖有規範匯回的資金五年內不得投資房地產,但投資的標的若為廠房或辦公處所,卻完全沒有禁止移轉之規範;此外,五年後還是可以直接炒房,政府依舊束手無策。
馬政府過去錯誤的政策,已經導致房價飆高,讓台灣的下一代深受其苦。為了不重蹈馬政府的覆轍,專法的設計應全面重新檢討,別再犧牲孩子們的未來。
2. 現行個人於中國的「所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須合併綜所稅申報,適用最高40%的稅率。然而,若依專法匯回,卻僅適用8%的稅率,如符合專法中所認定的「投資」範圍,還可再退還50%的稅款。
離譜的是,依專法所匯回的「所得」未用於合法的投資範圍、甚至去炒房,竟僅須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20%的稅率。簡言之,一經專法過水,即使非法,仍可大幅降低適用稅率,等同為少數富人大開後門。這樣粗糙的條文設計,真的有符合專法原先的美意嗎?
3. 為因應美中貿易戰,中國貨品可能透過台灣來洗產地迴避25%的報復性關稅,財政部上週發布新聞稿闡述對策。但查找相關法規,無論是《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或《貿易法》,針對洗產地的罰則皆相當低,僅能罰3-30萬,更遑論若依經濟部國貿局的處分原則,初犯還有可能只是警告根本不用罰。
這樣毫無嚇阻效力的罰則,真的能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洗產地行為嗎?我要求各單位不能各行其是、大踢皮球,應嚴肅正視此問題並儘速修正。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在 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法規暨申報實務書表填寫 的必吃
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法規暨申報實務書表填寫. 1,928 views1.9K views. Apr 24, 2021. 14. Dislike. Share. Save.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