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氣很熱,冷氣定時關機後很常被熱醒,
睡眠品質不佳的狀況下,就很常作夢,
最近又做了一個有趣的夢,與各位分享一下。
記得在那個夢裡,是某個晚上的深夜,
一位打扮時髦的女生走進派出所,
表示她是在附近的酒吧工作的調酒師,
今晚下班後準備要走路去騎車回家,
卻發現放置於機車座墊上的安全帽不見了,
因為女生騎的是檔車,沒有車肚置物空間,
上班前便把安全帽扣在機車尾翼的握把上,
把安全帽放置於坐墊上面。
調閱監視器,發現在當天稍早,
疑似一位把機車停放在旁邊的陌生人,
徒手解開帽扣,把女生的安全帽拿走,
之後便跨上機車揚長而去。
女生說,安全帽不值多少錢,
但是某某某紀念款、對她有特殊意義,
加上她沒有安全帽、暫時也沒辦法回家,
就提議要陪我一起看監視器。
對於百分之九十的警察來說,為避免麻煩,
接下來事情可能會有兩個發展方向,
一是看不到,簡單開遺失物收據草草了事,
二是看到被拿走,因「脫離持有」開個侵占,
就看被害人平時有沒有好好燒香拜拜囉(誤
看著看著,身邊沒事的同事也圍了過來,
八隻眼睛總強過一雙,加上七嘴八舌的討論,
很快、很幸運的循線調閱到嫌疑人騎車的身影,
不到三個小時就確認對方的車號,確認車主。
我拿起電話,期盼車主會接電話。
「喂,你好,這裡是派出所。」
「怎麼了嗎?」電話那頭傳來稚嫩的男聲。
男生在電話那頭坦承不諱,辯稱因為私人原因,
在情急之下拿了旁邊機車椅墊上的安全帽,
並表示打算於明天上班時再拿回原地歸還。
由於時間不早了,先請女生回家休息,
待男生把安全帽拿來派出所、檢視並確認,
完成該完成的手續後再通知她來認領。
女生笑著揮手離開派出所沒多久,
笑容靦腆、唯唯諾諾的男生把安全帽帶來了,
一踏進門便是標準的九十度鞠躬,接連道歉,
這犯後態度,我也不忍多說甚麼。
簡單地完成程序、簽完該簽的附件,
男生沒這麼緊張後,開始跟我瞎聊了起來,
詢問了警察的工作內容,展現熱切的興趣,
甚至開始問我有沒有推薦的補習班等。
看起來不是個壞人啦,我心想,
只是他「借用」安全帽的名義有點瞎就是了。
(要趕著去載女友、女友家裡有門禁云云)
所以在他離開前,答應了他互相加Line的要求。
檢視安全帽無外傷,通知女生來領取,
迅速又有效率地把案件處理完了。
「台灣的警察也太強了吧,這麼快就破案了!」
女生來領取安全帽時對我們豎起大拇指,
「沒有啦,你平時有燒香,我們只是運氣好。」
我揮了揮手,內心滿足的笑了。
本以為這個夢到這裡就結束了,
沒想到在夢裡的時間,過幾天後,
我接到了當初那個男生打來的電話。
「欸,帥哥警察,你現在有空嗎?」
「那個,我的安全帽被偷了耶!」
靠腰,這什麼神展開?
你安全帽有鎖嗎?
「沒有耶,我就放在坐墊上而已。」
啊你之前都拿過別人的安全帽,幹嘛不鎖阿?
「哦,我就想說…」
「上次警察不到三小時就找到我了,」
「我對台灣警察充滿信心啊!超強的!」
「所以我的帽子被拿走應該也能找回來啦!」
強忍著把電話摔爛的怒氣,
同時把翻到後腦勺的白眼給翻回來,
問他那他怎麼處理?
「我來我家這報案,警察跟我說找不到耶,」
「我說,上次我拿別人安全帽,三小時就被找到了。」
「他們說,那算我倒楣!」
這時候我的怒氣值已經提升到想掐死他的程度,
安全帽通通都給我鎖車廂裡面啦!
不然就給我拿下車自己保管好!
當然沒鎖也不代表別人可以拿就是了...
還來不及這樣對他大喊,夢就醒了。
調閱監視器這種東西除了技巧和耐心外,
最仰賴的東西不外乎就是運氣了啊…
看來平時好好燒香拜拜很重要(´▽`)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一線三的案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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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延伸閱讀
安全帽被偷報警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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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竊盜」名為竊盜實非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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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47判決-竊盜、侵占罪之客體】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財產權犯罪、#財產價值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6日作成106台上247判決,此判決對於竊盜、侵占罪等財產權犯罪之客體應否具有財產價值?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上竊盜或侵占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犯罪,其所竊取或侵占之動產或物,應以有財產價值者為限。…」
👉106台上247判決認為竊盜或侵占罪等侵害他人財產權之犯罪,被害客體以「#有財產價值者」為限。
Qoute:「…原判決理由既稱:本案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下稱臺北關稅局)出口快遞專差貨物專區(下稱快遞專差區)出口貨物申報單(下稱申報單)上所黏貼之規費證,在經關員蓋印核銷後,其性質已變為「已繳納規費之證明」,類同已銷印之郵票,不能再行使用,已無財產價值等語(見原判決第20頁第25行至第27行),卻又謂:被告侵占自己公務上持有申報單上已核銷之規費證及撕取同辦公室同股放置於同一鐵櫃內(原判決似誤載為「不同股放置他櫃內」)之申報單上已核銷之規費證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1項之公務侵占罪;另被告以擔任公務員,且與其他處理相同業務之關員處於相同辦公室,該關員所存放申報單之鐵櫃,亦設置在同一處所,便於接近之職務上機會,竊取不同股放置於不同鐵櫃內,而由他股關員保管之申報單上規費證,則係犯刑法第134條、第320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竊盜罪云云(見原判決第20頁第28行至第21頁第4行)。則揆諸前揭說明,已嫌理由矛盾,且原判決就所指被告之前開行為,如何仍應構成公務侵占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竊盜等犯行,未進一步說明所憑之依據,並有理由欠備之違誤。…」
👉106台上247判決認為下級審既然認為關稅局出口快遞專差貨物專區出口貨物申報單上所黏貼的規費證,經關員蓋印核銷後,其性質已變為「已繳納規費之證明」,類同已銷印之郵票,不能再行使用,#已無財產價值,但是卻論以公務侵占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竊盜罪,與前述被害客體有財產價值之要件不符,因而撤銷下級審判決。
關於考試爭點之竊盜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什麼?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區隔?可參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頁5-2至5-6、5-12至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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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
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9/
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分則解析文
使用竊盜侵占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一個法條叫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昨天剛講司法官過勞的問題,
今天就有檢察官投書表示
曾有民眾為了一顆15元的饅頭告竊盜的,
其表示,
台灣的司法制度是一種極為昂貴的資源,
案件一旦成立,
不論橫向、縱向都連鎖啟動一連串的資源耗費。
然而這種種昂貴的資源,
我們卻不分價值輕重,不論危害大小,統統一體適用,
只要當事人提告,就開啟訴訟大門,無限暢用。
於是15元饅頭與百億金融背信同樣是一個案子;
提告樓上房客精液透過天花板性侵
與計程車司機下藥迷姦同樣是一個案子;
網路上因為沒付運費,賣家未出貨被告詐欺,
如果給了負評,再加一個妨害名譽,好不容易把案子結了,
賣家不甘心要告誣告,買家要告誣告的誣告……,
這一切就只為了100元的運費沒付!
該檢察官並提出數據,
台北地檢署105年度需要偵查的案件有5萬6233件,
大約由62位實際辦案的檢察官負責,
具體的想想這樣的數字,
檢察官是要如何地血汗爆肝,才能應付。
而這其中詐欺、侵占案件就有1萬1416件,
不起訴處分的卻有6533件,佔57%,
其中大多為假性詐欺、以刑逼民的案件;
竊盜案件有3658件,1323件不起訴處分,佔36%;
妨害名譽案件2049件,不起訴處分1523件,佔74%;
誣告偽證案件883件,747件不起訴,佔84% 。
http://www.appledaily.com.tw/…/%E4%B8%80%E9%A1%86%E7%99%BD%…
我非常認同該檢察官的說法,
且對檢察官過大的工作量表示遺憾(好加在林背沒考上..)
不過勒,
法官遇到案件是非審理不可,
即使是鳥案87分的當事人,他還是得處理(幹!),
檢察官其實是有工具
處理這些明顯沒必要動用司法資源的案子的!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竊盜、詐欺、侵占等罪,
只要檢察官認定侵害法益輕微(比如:15元的饅頭)
都可以直接不起訴!
(我一秒鐘幾十萬上下,你叫我處理你15元饅頭的糾紛?)
即使再議,反正檢察系統都是自己人,
自己內部講好,這種案件一律駁回,誰也拿你檢察官沒輒!
(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單位協辦單位,都是我的人,跟我鬥?)
可是實務上很少有檢察官用這一條,
就一句話,人言可畏!怕被說閒話!
明明他就有偷吃我的饅頭,你檢察官竟然不起訴,吃案!
所以我們就看到一堆鳥案也在偵辦,
為了一瓶鮮奶被偷喝,警察要花好幾個鐘頭調閱監視器畫面,
檢察官要開庭,然後還要安排調解委員來調解,
只為了一瓶不到100元的鮮奶!
結語:
正義從來就不是無價的,特別是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
請檢察官勇於使用上開條文,
讓自己的時間精力解放出來,可以好好處理真正的犯罪,
而不是處理人民間小貓小狗的事情!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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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安安
乳題
我朋友不小心把iphone關機了
開機後要輸入的6位數密碼也忘了
試到現在直接被鎖8小時
打客服也說這後台沒資訊也無法變更密碼
這種情況是不是只能整支重置了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8.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695017574.A.1DA.html
昨晚上網查解法,發現沒用才打客服
阿就真的忘了不然撿到別人手機還上來求解法發文討噓喔......
我自己都拿安卓對哀鳳不熟
但我朋友已經很久沒重開過了密碼忘了
而且他平常滑手機也沒在設密碼
也會有FaceID要求輸入密碼是嗎??
那個密碼就是開機密碼?
如果是的話那應該是有解了
而且我看他哀鳳開機就是要輸入6碼
沒有顯示臉部辯示出來阿
你直接說我小偷
我智商沒你那麼高,當小偷還上來發問啦
至於臉部辯識什麼的我會再問他是什麼情形
畢竟我對哀鳳真的不熟
至於認為我是小偷的可以去檢舉我沒意見
如果臉部辨識過了就不用輸入密碼?
因為我知道的時候已經是卡在密碼那裡了
我拿POCO X3沒有72小時就要我輸入密碼欸
基本上只有重開機才會用到密碼
我只要不重開機完全不會要求我輸入啥密碼欸
不知道你拿哪支安卓機保密系統這麼好
※ 編輯: Beanoodle (27.51.8.125 臺灣), 09/18/2023 17:04:29
12 SKQ1.211006.001
不知道是不是安卓6以上?
我會再問我朋友
我的poco x3 pro真的除了重開機不然沒要我定期打密碼
聽客服說只有10次解鎖機會是真的嗎?
那我要在下次可以輸入密碼前阻止我朋友
覺得我是小偷真的可以去檢舉我沒關係
對了我剛去問我同事(哀鳳14),是可以關掉開機臉部辨識跟密碼鎖的,連平常定時密碼
也可以關
不知道哀鳳11的定時密碼是不是也可以關?
那11是否可以關掉開機的臉部辨識?
如果可以那應該是被我朋友關掉只用密碼鎖了
畢竟她現在沒手機,我能做的就是這樣
手機不值錢,重要的是資料
她平常又沒在備份,所以我只能上來發問了
不然直接換新手機就解決了
加上她平常沒在鎖螢幕(因為我不會偷看她手機)
所以會不會是11的定時密碼也是可以關的?
如果是可以關的,那忘記就真的沒救了
如果是不可以關的,那開機密碼應該就是跟定時密碼一樣對吧?
但我們住屏東,哭啊
今早是有去百貨駐點的蘋果問
門市人員是直接說只能重置
我有必要冒著被當小偷的風險
然後殘值不知道才幾千的iphone11上來討罵嗎?
要也是14、15吧
我沒接觸過哀鳳,所以你會覺得我問的問題很瞎正常
但有人是直接指控我是小偷什麼的
真的大可不必
都能關掉任何密碼的打擾
我剛就看我同事的手機直接關機開機就能使用了
因為他把FaceId跟開機密碼,還有定時密碼都關了
那我的推測就是我女朋友把FaceID跟定時密碼關了
而且她也沒在關機的,所以密碼久沒用就忘了
那如果11是不能關臉部跟定時的,那我就叫她輸入定時密碼就好沒錯吧?
因為她應該也不知道定時跟開機會是一樣的密碼
我下班會跟她討論的
沒打過密碼耶
是前任會看我手機我才會設密碼
我的密碼、指紋跟人臉都是關閉的ww
第一次開機一定要輸入密碼(看是官方給的還是自設)
之後不想用密碼或變更密碼就自己設定
例如我同事就是都關閉密碼
那我女朋友就是沒關閉密碼所以重開機才需要輸入密碼
那既然沒關閉,就表示她平常其實是需要解鎖定時密碼的嗎?
如果是我想的這樣,那就解決了
除非她連定時密碼也失智忘了
另大大不想說太直接是指她可能劈腿嗎?
可能這樣造成有些人以為我是「撿到」14
還是face一開始跟密碼綁定之後
跟密碼是可以分別關掉的?
開機所需的密碼=平常就會強制輸入的密碼
那確實就跟有沒有faceid無關了
對嗎?
※ 編輯: Beanoodle (27.51.8.125 臺灣), 09/19/2023 01:27:0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