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明基地|法律智財權系列課程】
✨內容創作者的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篇✨
著作權於日常中與我們環環相扣,有正確觀念,創作者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創作心血,而利用者才能避免不慎侵害他人作品🕵
本課程將介紹何謂「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是如何保障創作者,以及利用者又如何才能合理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以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
講師:博盛智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詹豐隆總經理
時間:110年09月10日(五) 14:00-17:00
平台:Microsoft Teams線上教學平台(將於課程前一天寄送網址至email)
報名網址:https://reurl.cc/vql4Va
若有任何問題
歡迎來電新明基地☎️03-4928797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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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解鎖?#文章被荷蘭農業部全文抄襲
週日晚上,睡前最後一次滑手機。 味正琳師傅(香草騎士 Vanilla Knight)分享他被荷蘭新聞報導的消息攫住了我的目光。
先按了讚,然後點開看了內容,提到味師傅說「台灣最大的問題,在於學者與農民不知道市場需求」,「這會導致農民缺乏生產計畫前即進行投資、過度生產、或是無法了解該作物的價值」、「味師傅花了八年種植香草,並從世界各地搜集不同品種,目前與台灣研究機構一起進行品種培育」、「味師傅在一個訪問中分享他的看法,認為(台灣)目前最大的問題,在與不同產業間缺乏連結」...等等,#這不就是我在8月6日發表的文章_只是寫成了英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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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何須再解釋?
再仔細看下去,整個文章的觀點、敘述、內容都是從我的訪問中直接取用,最後我看到了標題:〈Vanilla - The Sweet Taste of Taiwan - Culture, value and connection〉,這下 100% 確定了 —— #我的文章被抄了_而且是荷蘭農業部抄的(Ministerie van Landbouw, Natuur en Voedselkwaliteit /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Nature and Food Quality),堂堂正正、公開地抄。
我的文章標題是:[#台味甜蜜蜜 / The Sweet Taste of Taiwan] 建立文化、建立價值、建立產業間的連結 / Developing cultures, values and conn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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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NotFound
在搬來巴黎之前,我在荷蘭唸書,也待了三年半之久,還保留了許多與荷蘭的連結。我當下就知道,抄襲這篇文章的人,很可能就是我認識的人,或是朋友的朋友。將網頁截圖之後,我立刻 #在自己的個人頁面發表了聲明,接著 #寄信給荷蘭農業部_要求對方道歉並在文章上加註來源。接著我將文章轉至「台灣人在荷蘭」群組,然後 #在荷蘭農業部的官方Twitter頁面中_找到9月10日分享該文的連結_立刻留了言並且分享。全部做完,已經凌晨兩點半,雖然不情願,但我也只好先放下手機。整夜睡得非常不安穩,不到六點半我又開了手機,結果在網友與朋友們的留言中,發現 #該文已經悄悄下架,Not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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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總是比言語誠實
在回覆訊息的過程中,我注意到 Messenger 的陌生信件匣中有一個來訊,一讀之下,讓我瞬間體悟何謂「五味雜陳」、「情緒複雜」。對方自稱是我的粉絲,以朋友的語氣說了許多,如非常喜歡我的文章、並曾經被我的文章燒到之後去排隊品嚐 Cédric Grolet 主廚的甜點,接著才說她在 #辦事處農業組(辦事處即 荷蘭在台辦事處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工作,那篇香草的文章是她寫的,她「當時看到只想到,這篇講得太好了」,因為她在辦事處農業組,「過去幾年一直在了解台灣農業的困境,希望能想辦法促進台荷農業之間的商業,科學,技術交流,所以當下只想到應該要把這樣好的想法寫出來,也許荷蘭人可以有什麼樣好的想法可以幫助台灣的農業。」—> #不告而取翻譯我的文章並發表不叫寫_請問對寫作這個詞是有什麼誤會?
在傳完 Cédric 主廚在甜點盒上的簽名照後,她表達希望能夠和我通電話,親自向我解釋道歉。—> #抄襲了還要解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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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是公開的_道歉卻想私下進行
由於該文是以荷蘭農業部的官方身分發表在其網站上,我也已經寄出正式信件要求處理,因此決定不再回覆任何私人訊息,不料對方竟拜託共同朋友要求我確認私訊,後續並 #多次以個人身分持續寄信與訊息給我_但官方卻毫無回應。因為當事者是荷蘭在台辦事處的職員,最後我將她的來信直接轉寄給荷蘭在台辦事處的農業與食品處、新聞與文化事務處,以及辦事處對外聯絡信箱,告知他們這位職員承認不告而取我的文章,並要求:
1. 由官方身分正式公告道歉
2. 註明文章翻譯自我的原文,並加入我的作者名、粉絲頁名稱與連結、文章原始連結
3. 支付我的稿費。
接著我回覆這位自稱的當事者,由於文章是以官方身分公開發表,我認為也需依公務管道正式處理,而我已經回覆至荷蘭駐台辦事處的公務信箱,希望得到它們的正式回覆。
在那之後,我依然收到這位當事者在粉絲頁的私訊與從私人信箱寄來的信件,其中提到將文章撤下「#是我們公關組同事的建議」,並強調她一整天都非常焦急地希望與我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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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道歉認錯是最好的方式
對我來說,這件事情非常簡單,毫無模糊之處。事實就是對方直接將我的文章翻譯之後,以荷蘭農業部的官方身分發表。解決方式原本也很簡單,就是立刻以官方身份(包括荷蘭農業部與職員所在的荷蘭在台辦事處)公開道歉,並以官方身分和我聯繫如何處理,無論是要下架或加上出處。但對方一再迴避,#僅願意迂迴地試圖以各種私下的方式取得聯繫。
在我寄給荷蘭在台辦事處的信件中,要求他們在本週三(9/30)前回覆,而我到目前都沒有收到來自任何官方的回應。#看來只有採取法律途徑一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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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台灣被世界看到_不代表應該姑息抄襲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是一種成就解鎖:「哇!文章被國際看到真的好棒!」、「台灣被世界看到真的好棒!」但我的想法是:
1. 荷蘭不代表世界
2. 大家應該對自己更有自信,國際關注不需由錯誤的手段與犧牲別人的心血達成
身為一個每天為了趕稿、改稿、拍照、編輯、發文、分享而焦頭爛額的文字與攝影工作者,我特別重視 #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再冠冕堂皇的理由_都無法掩飾赤裸裸的偷盜事實;無論有任何理由,任何抄襲都不應該被姑息。
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抄襲,這篇文章也並不是為了要發起對當事人的追殺,所以請大家幫忙,不要去試圖肉搜當事者。但我認為荷蘭農業部與在台辦事處需要負起該有的責任,承擔做錯事的後果。#如果大家願意_請幫我轉發農業部推特_或至荷蘭在台辦事處Facebook頁面留言,我會非常感恩。
👉👉 傳送門:
Twitter連結(荷蘭農業部):https://tinyurl.com/yxlbadju
臉書留言(荷蘭在台辦事處):因為辦事處並沒有轉發那篇文章,所以可能 #請願意幫忙的大家統一留言至它們的置頂文:https://tinyurl.com/yyhucwok
**********
2020/09/29 20:25 巴黎時間:#發現荷蘭在台辦事處已經將大家的留言全部隱藏,還請大家盡量移步至農業部的 Twitter、真的沒有 Twitter 帳號才持續在荷蘭在台辦事處臉書置頂文留言,非常感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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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更新
剛剛一直人在外面(是的,我也有我的生活),經過朋友提醒,確認信箱後發現荷蘭在台辦事處農業處處長 G. Nader 女士的來信(2020/09/29 巴黎時間 16:16 收到)。
信很長,提出了他們「因文章多次編輯與轉手後」出現的疏失,以及將文章下架的原因,並提議了利益交換的解決方式,#但沒有一句道歉_最後並要求我不要將她的信件公布。
我會與律師商量後再回覆,也非常感謝大家給我的鼓勵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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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味師傅訪問原文:https://tinyurl.com/y2mwu765
荷蘭農業部抄襲文章連結(內容目前已被移除):https://tinyurl.com/y5jvfc2k
荷蘭農業部 Twitter 官方帳號分享該文:https://tinyurl.com/yxlbadju
味師傅分享該文截圖:https://tinyurl.com/y22hm6ov
何謂 著作 財產權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沒有被原著作權人授權,所做的衍生著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最近有網友詢問類似問題:「貓助理未經大陸商之原著作權人同意,將該商品圖A從簡體中文翻譯成繁體中文,並稍作編排後成為自己的商品圖B,後來告狀俠使用B圖,貓助理是否可以主張其具有B圖之著作權?」
許多人可能會想,貓助理的B圖沒有經過授權,肯定沒有著作權,但現實上有沒有授權恐怕不是貓助理的B圖有沒有著作權的重點。
「ㄟ!!!!為甚麼會這樣?」這可能是很多民眾的心聲吧
那接下來就讓告狀俠用Q&A帶各位一步步了解吧!
Q:何謂衍生著作?衍生著作受著作權保護嗎?
A:按著作權法第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白話點就是基於原著作,變更其形式、內容後,具有原創性且符合著作要件所為的創作,即為所謂的衍生著作。(如:將原文書翻譯、將鬼滅之刃的漫畫變成卡通、將貓助理的畫像畫成貓男神...ㄟ...好吧!這點可能有點難)
而衍生著作是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但仍不影響原著作的著作權,即原著作和衍生著作的著作權為各自獨立的,也正因如此,如果要使用衍伸著作,除了要經過衍生著作權人同意外,另須取得原著作人同意喔!
Q:那未經授權而去改作的衍生著作,一樣還能受著作權保護嗎?
A:就這個問題,是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有趣且值得深思的爭議之一,主要有肯否兩說:
(1)肯定說:著作能否享有著作權,係以有無智慧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斷。故衍生著作若符合著作之要件且具有原創性,其原創性部分即受著作權之保護。至於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與其享有著作權之事實無關,未經授權為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人應自負有無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之責。
(2)否定說: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則其不法之行為所衍伸之著作,即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
而以目前的實務多採肯定未經授權而改作的衍生著作,一樣獨立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之見解喔!!
Q:但貓助理的B商品圖,僅是將簡體中文轉繁體,再稍微美編一下,這樣能算衍生著作嗎?
A:這個問題要分成兩部分來看:
(1)將簡體中文轉繁體的翻譯行為,算是改作行為?
告狀俠前面雖然有舉例「原文書翻譯成中文書」的行為屬於改作行為,但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簡轉繁通常是一字一句照著翻,屬於一對一的轉換而已,故簡轉繁非屬「改作」行為,而是重製行為,而重製著作並非衍生著作的要件,所以就簡轉繁的方式重製他人著作是不會獨立取得著作權的。
(2)將圖片稍微美編一下,算是改作行為嗎?
這部分就要看貓助理的「美編」結果,是否對於原著作的形式、內容有所變更,且有原創性,若有!則應屬於改作行為,若僅是簡單的將字體換個位置,這樣的行為恐將不合著作的要求。
不過在某些較為模糊的案件來說,是否具有原創性是很主觀的事情,甚至會因為判斷者的背景、成長經歷而得出不同的結果,所以不建議民眾自己對照片做判斷去使用,還是自己拍才是上策。
總結來說,貓助理可否以B圖主張其著作權?
要看貓助理的B圖是否已經達到衍生著作的要件,如果已經達到衍生著作的要件,那麼縱使未經過大陸商的同意,貓助理就該B商品圖仍獨立享有著作權,告狀俠如果要使用貓助理的B商品圖,應該要經過貓助理以及大陸商的同意或授權才行。
(至於大陸商能否在台灣主張著作權?以及是否能提出訴訟?我們留待之後再與大家講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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