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和伴盟律師團就 #跨國同婚 行政訴訟去開庭啦...
下過雨的天氣,悶悶的,報到時,庭務人員有些疑惑問:小朋友也要進去嗎?我說,對啊,兩個媽媽都來開庭,沒有人帶啊XD
結果法官非常親切,看見小朋友後,笑咪咪的(至少,印象裡沒有哪個法官對我們律師會露出這種笑容的啦!)
希望有好的結果!
我始終相信 #只有行動才能改變現實 也想跟所有的跨國同志伴侶說,不要灰心,我們會一起努力,直到權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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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引自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 跨國同婚首次開庭!|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代理一對台灣與新加坡同志伴侶(小C與美蘋)申辦結婚登記一案,今日(6/9)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開庭,承審法官張瑜鳳看見抱著孩子走入法庭的當事人,第一時間表達對美蘋無法收養孩子的關切,也表示跨國無法結婚的當事人應該很多,要求內政部陳報司法院研議修法會議資料,希望能以較快的方式解決當事人結婚登記的急迫性。
去年「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立法完成,然因欠缺法律配套,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適用下,若跨國同婚一方當事人來自同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在台灣無法成立。
今日伴盟律師團向法官提出兩個解套方式,第一是法官可依職權運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來排除同法第46條規定的適用,判命戶政機關受理美蘋與小C的結婚登記;第二則是認定同婚專法雖無國籍限制,但加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後者看似中立的選法規則,然其整體法律適用結果卻造成同性伴侶會因國籍、性傾向而受到系統性歧視,相關法規適用結果恐有保護規範不足、明顯有違平等權、侵害同性性傾向者結婚自由之虞,請法庭考慮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針對伴盟律師團提出的第一項作法,法官仔細詢問其他國家與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許秀雯律師提出「法國與摩洛哥」的例子,以及「台灣與柬埔寨」的例子,表示以「公序良俗」條款排除適用他國禁止結婚的規定並非特例(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970652)。謝孟釗律師則提出台灣常見的排除適用案例為「妻子可提婚生否認之訴」,顯示當他國法規適用結果若不符合我國的公序良俗,我國法院以公序良俗條款排除適用他國法規也非特例。潘天慶律師則是從婚姻演變的角度來闡釋,在我國釋憲實務上,過往較著重婚姻的制度面,但近年逐步透過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748號解釋),朝保障個人人格自由之面向發展,人民可以平等適用婚姻制度、締結婚姻,對於保障基本人權非常重要,也足以構成我國公序良俗之重要內容。
至於伴盟律師團提出的第二項作法,法官則表示目前釋憲平均處理年限為三年,緩不濟急。對此,伴盟律師團當庭請求法官以第一項作法為當事人解套,縱然確實有可能面臨不同法庭判決歧異,造成人民在適用法律時增加不可預測性等風險,但法官於個案的突破性判決將可望有效帶動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變革速度,讓當事人盡快合法結婚、依法組織家庭(收養配偶親生子女)並受保障。
美蘋與小C是在去年10月8日向台北市松山戶政事務所要求結婚登記遭拒,之後委由伴盟律師團提起訴願;訴願遭駁回後於今年2月11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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