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 日開學在即,我們的防疫措施準備好了嗎?
這段時間以來,我們收到許多老師的陳情,表示他們仍有許多人尚未打到疫苗。
雖然近日疫情趨緩,然而防疫措施仍不應該輕忽,尤其校園的群聚活動頻繁,學生們也都還沒接種疫苗,也讓老師們擔心,開學在即,現在的防疫措施到底夠了嗎?
對此,教育部昨日已召開記者會宣布相關指引,並且針對未來實體開學後的各項防疫措施進行說明。其實,教育部先前就已宣布要讓教師優先接種,昨日也提到,「學校教職員工及工作人員,應符合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或未接種者,首次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 7 日進行 1 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同時,也表示第一階段的教師造冊名單中已經完成 90 %的接種。
但是,除了一般教師之外,其實仍有許多老師,仍在苦等疫苗。
像是新進教師、代理教師、課後照顧教師等,因為他們的服務單位還沒確認,所以在最初造冊的時候便被排除了。
但是,同樣身為老師,難道他們就必須要冒著染疫風險來面對開學嗎?
對此,我在七月的時候便已發函詢問教育部,當時教育部回覆,由於代理教師尚未確認任職學校,所以會安排在第二階段的造冊,然而,近日卻有多個縣市政府表示,新進教師、代理教師及課後照顧教師等,雖然在第二階段造冊成功,但卻因為疫苗尚未發放,仍無法進行接種。
而且,在這之中,實習老師們更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群。
我陸續收到許多陳情表示,預計在 8 月 25 日入校的實習教師,至今也還沒有接受造冊和接種。
雖然昨日指揮中心已鬆口會儘速撥發疫苗,但是,我們仍要提醒教育部,應該儘速盤整名單,除了要趕快完整施打外,更千萬不要遺漏了實習教師們。
除此之外,根據指引規範,尚未接種疫苗的教師們需要定期篩檢;對此我也要呼籲,實習教師們在實習期間是沒有薪水的,若因來不及接種疫苗,卻還要他們自費篩檢的話,實在說不過去,因此,我也呼籲教育部,若開學後仍未完成接種,則應該全面補助未接種的教師進行公費篩檢。
面對即將到來的開學日,我們必須做好全面的防疫準備,才能避免學生、教師們暴露在染疫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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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疫苗第二劑開打中🤰
最近無論是平日或是假日,都可以感受到市府各局處的忙碌與辛苦。因為防疫工作跟疫苗施打進度相當緊湊,所以有時要處理陳情等聯繫,局處長或承辦往往是忙到收完站後天都黑了,還要回市府批改公文、處理公務或是回覆議員們的問題,這段時間加班時數大爆增,辛苦了!
假日感謝先生可以幫顧小孩,我才能夠再到施打站當志工幫忙!💪 看著各局處的首長跟同仁們,假日也不停休,依然從一早七點開始就在各施打站忙碌運作著,蠻不捨的,但也謝謝大家在這非常時期承擔的一切。
其實,在七月初傳出7月12日可能解封時,我在7/2就已經請市府務必盡快為幼托人員施打疫苗。因為七八月解封後會最快接觸到孩子的其實是托嬰與幼兒園。(還有安親或補教業者其實也承擔了雙薪家庭的托育需求)
感謝新竹市府及 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從7/9開始,安排了托嬰中心、幼兒園教師及課後照顧人員施打疫苗,這陣子教育處也規劃協助國小到國高中教師們的疫苗施打,算了一下,共6個工作天打完近萬名的教育人員,看這數字就知道這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這後面必定付出相當多的時間與心力,辛苦了!
另外,#新竹市的代理教師們尚未排入施打疫苗,經詢問是因為要等到各校教甄辦完後待名單確定後再施打,也 #請市府能盡快安排讓已確定聘任的代理教師施打疫苗,及早健全保護力。
最近接獲許多跟孕婦疫苗第二劑相關的陳情,所以這週來到體育館施打站當志工協助,也能更實際了解孕婦媽媽們施打的情形。體育館站的人員井然有序,整個過程是相當順暢的,而寬敞的室內空間的確在這幾天不穩定的天氣中,為大腹便便的媽媽們,提供了安全舒適的場地。🤰
每次到施打站服務,我總是想記錄那些觸動我的溫暖畫面。💗
一開始我是在觀察休息區幫忙做引導與座位消毒的,我最喜歡看著二樓座位區、那些帶著小小孩、或背著小寶寶的爸爸們,跟剛施打完的媽媽們,遙遙對看與互動的溫馨畫面,還有爸爸帶著揹在身上的寶寶跳舞逗著媽媽呢!
只消一個微笑或眼神,就可以幫辛苦懷孕的媽媽打氣,舒緩不安與不適。
有時小孩耐不住想媽媽了,跑到一樓來,工作人員也早有準備,不是趕孩子回二樓,而是拿出兒童椅讓小小孩可以坐在媽媽身旁,還有玩具或小東西吸引小孩注意力,讓剛打完針的媽媽可以好好休息。這也是讓我欣賞且肯定的地方。👍
後來,在東區施打站幫忙的 RITZ 麗池診所 的院長李柏宏醫師來支援,我也被調度過去諮詢站一起服務,竟然又巧遇了我認識的社區媽媽跟劉崇顯議員的姊姊。醫生說一個下午就有520多位孕婦來施打,這數字是相當高的。也再次證明了新竹市是個高生育率的城市。👶 服務到一半,發現林智堅市長也親自來到現場巡視與關心,本來今天很像醫師身邊工讀小妹的我,包成這樣都還可以被市長認出,市長的眼力真的很好。😆
每一次消毒著椅子的我,總是會再回眸看著媽媽們緩緩離去的背影,在心裡默默送上禱告與祝福。🙏💗
「願所有媽媽都平安順產,寶寶健康哦~」
可惡的病毒快退散吧!!!
#所有施打站的防疫人員都辛苦了
#今天有去體育館打針的媽媽歡迎來喊聲喔
#願疫情快快緩解快快恢復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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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4月17日
地點:廣東省城
事件:
(今日風平浪靜。)
#知史討論
「傳教士對鴉片貿易的譴責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鴉片貿易造成的後果阻礙了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播,而為數不多的英美商人反對這一貿易則主要是從道德的角度出發的。堅持不從事鴉片貿易的美國奧立芬商行,其主要成員是大衛·奧立芬(DavidW.C.Olyphant)和查理斯·經(CharlesW.King)。他們都是懷有強烈道德感的商人,也是基督教新教對華傳教活動的積極贊助人。該行在1836年捐出100英鎊,徵求研究鴉片問題的優秀論文,引起了輿論界的矚目。查理斯·經在為徵文寫給《中國叢報》的長信中指出,發起此一活動的原因之一,就是不能容忍因義士將鴉片粉飾成「無害的奢侈品」。他認為對於基督徒來說,在鴉片貿易問題上「洗手不幹」是不夠的,還應該「通過正當手段阻止這一邪惡」。因此,他們希望有人能對鴉片貿易的政治、經濟和道德後果作出透徹的研究。[7](PP413-418)
對於《中國叢報》和奧立芬商行等的批評,鴉片販子及其喉舌盡可能地予以反擊。《廣州紀事報》編者辯解說:「我們認為,中國的鴉片貿易,無論好壞,在印度商人群體的利益方面,和在中國人的品味方面,都具有強大基礎。」即使是「具有高超知識和純潔的宗教」、不斷取得「觀念的進步」的西方世界,也是「陷溺於暴力和淫欲」的,因此,「我們真的應該停止指責這種中國人惟一的奢侈」愛好。他露骨地說,「只要中國人的這種品味繼續存在,只要印度的(鴉片)生產還在準備滿足這種品味,就不會缺少販賣這種藥物的手段」;即使廣州外商停止「服務」,還會有「其他更無良心的人」取而代之。(1)與此同時,《廣州週報》的編者則認為奧立芬商行的孤軍奮戰是不會有結果的,即使當時廣州的外商放棄鴉片生意,也會有其他人來接手。他認為「中國吸食者才是(鴉片問題的)直接原因」,只要他們的這種「品味」還存在,「恐怕任何制止這一貿易的外部措施都無法奏效」,因為商業法則是,「只要存在需求,就不會缺少滿足這一需求的企業」。(2)這兩份報紙都回避了鴉片貿易與基督教道德相衝突的問題。《廣州紀事報》在1840年2月發表了將近4個版面的文章,對查理斯·經的一封抨擊鴉片貿易的公開信進行反批評,嘲笑他懷著「基督徒的貞潔」將鴉片問題作為「困難的道德問題」,還說查理斯·經「並不像鴿子一樣純潔」。[8]
為了使鴉片貿易在道德譴責面前顯得具有歷史的合理性,鴉片販子及其喉舌的一種辯護策略,是聲稱這種貿易符合用西方文明戰勝中國排外政策的進程。他們強調,由於清政府的對外政策,他們無法在正常貿易中獲益,「英國貿易商和製造商都不可能從中取得利潤,他們在廣州的代理人也無法取得任何令人滿意的結果,故這個貿易是不可能維持的」,這樣,鴉片貿易就「成為讓自由貿易商承擔合法貿易的負擔的主要途徑」。[9]他們還認為,鴉片問題誠然造成了許多罪惡,但「這是中國人為其排外的與世隔絕的政策所遭受的懲罰之一,因為如果他們不對貿易橫加措施眾多的限制,那麼這個國家的合法貿易就會更為穩定,人們就會轉而避開變化莫測的鴉片市場的風險。」[10]他們宣稱,「所有受惠於鴉片貿易的政府和群體」,應向中國政府正式遞交一份宣言書,告訴道光帝,「鴉片吸食惟一可行的治療方法是將所有的中國港口開放,使整個國家成為國際大道:新的觀念,新的需求,在大眾之中潛藏的未知活力的激發,將最終糾正這種惡癖。」[11]這種奇特的「觀念」,意在用「中國的開放」這樣一個西方長期的憧憬來掩蓋鴉片貿易的邪惡本質。鴉片販子首先要面對道德譴責,是因為鴉片作為一種毒品,給吸食者帶來精神上和身體上的雙重毀滅。清政府早在1799年就將其確定為害人的毒品加以禁止,中國民間也以各種方式表達了對於這種毒品的抗議與憎恨,這都是人們熟知的事實。在英國,將鴉片作為毒品看待,也是一種普遍的認識。[12](PP1-23)曾任東印度公司廣州特選委員會主席的馬治平也說過,「除了少量當作藥物使用的情況外,鴉片只能被看作一種致命的毒品」。[13](P22)英國人湯瑪斯·德·昆西(ThomasdeQuincy)的《一個英國癮君子的自白》(ConfessionsofanEnglishOpiumEater)於1821年在英國發表,《中國叢報》在1840年7月將其重新發表。該文通過作者的切身經歷,詳細描述了他成為一個鴉片癮者的過程,證明了鴉片對人身心的摧殘,是一篇具有廣泛影響的文章。《中國叢報》還發表了其他一些文章證明鴉片的毒品特徵。當時的一些研究成果也說明了鴉片的性質。1834年,一位叫派勒梯耳(M.Pelletier)的化學家報告,在鴉片中發現了一種新的晶體成分,他稱為「類嗎啡」,儘管結構與嗎啡相似,但化學性質則不同;它在人體組織中具有「顯著的活性,只要很小的劑量就能殺死一條狗」。(1)
這些都說明,在鴉片販子們大肆向中國販運鴉片時,中外公眾已經證明、或者說相信它是一種地地道道的毒品。但鴉片利益集團卻試圖在輿論上消除這種「瑕疵」。要洗脫自己的惡名,最好的方法就是證明鴉片並非毒品,或者至少不是應該受到特別譴責的毒品。鴉片販子們常常提出的一個理由,就是鴉片問題在中國就像嗜酒問題在西方國家一樣。1840年,一位匿名鴉片販子在《廣州週報》上發表了一封幾乎整整兩版的公開信,為鴉片貿易進行系統的辯護。其中一個主要論點,就是將吸食鴉片說成是一種「嗜好」。按他的這種說法,對中國社會來說,吸食鴉片的後果甚至好於嗜酒,中國吸鴉片者「就像我們具有紳士風度的飲葡萄酒的人」;「通過對中國人的風俗、習慣和他們的貿易體系的瞭解,我長期以來得到的結論是,我們進行的鴉片貿易是無罪的,就像對其他國家販賣烈酒一樣。」[14]還有人辯解說,「幾乎所有運到中國的鴉片都是當作奢侈品來使用的……它也是中國藥方中的一味,就像在歐洲一樣,被中國醫生稱為藥材。同樣眾所周知的是,歐洲的演說家、佈道人、教師,偶爾也會求助於鴉片酒。因此鴉片並非『十足的髒物』,它的效果也並非總是有毒的,如果說它有時毀滅生命的話,它有時也拯救生命」,(2)因此不應加以批評。
同時,在印度,也有一些學者試圖證明鴉片不僅無害,而且有用。名字也叫斯圖爾特(Dr.Stewart)的孟買免疫總監于1838年在加爾各答發表了他的研究報告,宣稱鴉片的藥物作用已經得到證明,它在治療瘧疾方面「很成功」,甚至比奎寧還要好;鴉片中含有的嗎啡,具有鎮靜和催眠作用;鴉片中的另一種成分鴉片寧「即使有毒也是極輕微的」,用來治療英國瘧疾,「顯示出非常好的療效」。(3)1840年,斯圖爾特的另一份研究報告再次證明了這些論點,認為只要劑量適當,鴉片寧能改善所有的分泌機能,而且對於「毛細血管具有同樣的作用」,能「支撐生命力」,故「對人類事業有巨大的好處」。[15]
斯圖爾特證明鴉片的藥物作用,也許具有科學根據。但他的報告卻完全忽略了鴉片對人體的毒害作用,而是著重強調鴉片甯的有益無害。沒有證據表明他的這些試驗和結論是否鴉片利益在科學領域的反映,但他的結論及其明顯的傾向性,卻被鴉片販子及其媒體所利用。他的報告都在支持鴉片貿易的《廣州紀事報》上轉載。
然而,似乎公眾並不接受這種「科學成果」,在英國,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抗議鴉片貿易的行列。鴉片販子的媒體於是注意到另一個對他們有利的「研究成果」———茶葉是毒品。如果能證明茶葉是毒品,那麼歐美很多人的飲茶習慣就與中國癮君子吸食鴉片沒有什麼區別,因此鴉片貿易就不是特別道德敗壞;如果鴉片貿易仍然被認為不道德,則大量中國茶葉出口到歐美的事實,就構成一種惡的平衡。這種「成果」也刊登在《廣州紀事報》上。據稱,波士頓的一個營養學家阿爾考特醫生(Dr.Alcott)證明茶葉「本質上是毒品」,其毒性可以「毀壞人體的活力屬性和活力機制」。[16]更為聳人聽聞的實驗結果是由紐約的波德爾醫生(Dr.Burdell)得出的。他報告,茶葉熬出的汁能很快殺死鳥、貓和兔子。《廣州紀事報》根據這些「研究成果」告誡說,英國婦女大約每3個月要喝一磅茶葉,其中所含的毒素,可以殺死17280只兔子或10860只貓。[16]
除了以英國和印度的「學術成果」證明鴉片無害外,鴉片販子的另一種辯護途徑,是指出英國社會也存在鴉片問題,但人們卻採取了寬容態度,因此,並非只有來華英商才是應該被指責的物件。1840年,由匿名廣州英商所寫的一本《英國對華事務管理評論》在倫敦出版。作者為了說明中國的鴉片問題並非值得特別關注,進行了一系列的計算。據他提供的數位,按中國人的吸食方式,則1836-1837年度,中國約有鴉片吸食者1426113人,相當於總人口的1/245;而在1839年的英國,將41671磅的進口數量減去正常藥用的數量,尚餘20835磅,是用來吸食的,再按照英國式吸食者的標準,計算出大約有399575人吸鴉片,相當於當時英國人口的1/62。結果是:英國吸食鴉片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是中國的4倍!所以,「在這方面我們比中國人的情況更嚴重」。[17](PP46-48)既然大家都看到,在英國,鴉片並沒有構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那麼,所謂「鴉片毒害中國人」的說法,顯然也是站不住腳的,中國人有什麼可以抱怨的呢?———這就是作者希望讀者得到的印象。他希望用這種隨意計算出來的數字,來掩蓋中英鴉片問題的不同性質,以減輕對華鴉片輸出的罪孽。」
註解:
[7]CharlesKing,PremiumforanEssayontheOpiumTrade[J].TheChineseRepository,vol.5.
[8]Mr.King’sLettertotheBritishChiefSuperintendent[N].SupplementtoTheCantonRegister,February18th,March10th&17th,1840.
[9]EnglandandChina[N].TheCantonRegister,June2nd,1840.
[10]Formosa[N].ChineseCourierandCantonGazette,March22nd,1832.
[11]Opium[N].TheCantonRegister,August14th,1838.
[12]A.S.Thelwall,TheIniquinitiesoftheOpiumTradewithChina[M].London:Wm.H.Allen&Co.,1839.
[13]AnthonyAshleyCooperShaftesbury,SuppressionoftheOpiumTrade,theSpeechoftheRightHon.LordAshley,M.P.,intheHouseofCommons,onTuesday,April4,1843[M].London,HoulstonandStoneman,1843.
[14]TheOpiumTrade,ToJohnHorsleyPalmer[N].TheCantonPress,January18th,1840.
[15]Dr.Stewart’sReport,Calcutta[N].TheCantonRegister,May26th,1840.
[16]Tea,aPoison[N].TheCantonRegister,July14th,1840.
[17]Anonymous,ReviewoftheManagementofOurAffairsinChina,sincetheOpeningoftheTradein1834[M].London:Smith,ElderandCo.,1840.
(知史討論中的文章來源:
吳義雄:《基督教道德與商業利益的較量——1830年代來華傳教士與英商關於鴉片貿易的辯論》,《明清海防研究》第一輯,網址:http://www.ypzz.cn/f/news-xs?p=8ec18e35918845798b31412fc6ca90bc-c0927d419d9844c5b32924b4856f9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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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服務證明 在 [申訴] 代理教師離職證明無成績優良申訴書範本- 看板studyteacher 的必吃
代理教師工會法律專欄第1集
【法律爭點】:111年5月28日之前拿到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的代理教師離職證明,是否可
提出申訴或其他行政救濟程序?
一、前情提要
111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
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111年5月29日生效),增列代理教師不服平時成績考核或服務
成績得提出申訴,111年暑假核發的110學年度離職證明為新法施行後可以就服務成績提出
申訴的第1年。但在新法施行前拿到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的離職證明(大多為109學年度前
),是否可提出申訴?
二、申評會認定
1、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1年5月27日第15110028號申訴案申訴評議書:
本案可提出申訴,並認定該案學校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當事人服務成績不優良,撤銷原
處分並要求學校於30天內重為行政處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評議書發文日期為新法公布當
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公布後3日111年5月29日新法才生效),臺北市申評會似乎認
定修正前聘任辦法限制代理教師可申訴類型違反釋字第736號解釋。
2、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11年10月19日第111050及111051號申訴案申訴評議書:
新法施行前108及109學年度之服務成績註記,無法依新法提出申訴,並做成申訴不受理之
評議結果。
三、問題討論
1.離職證明關於服務成績之註記是否為行政處分:
目前雖然沒有新法施行前服務成績註記的申訴案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
申訴,中央申評會尚未對類似新法施行前之服務成績註記申訴案做成統一見解。但參考中
央申評會目前對110學年度服務成績註記申訴案做出之評議書附記之教示條款,認定公立
學校代理教師離職證明服務成績註記屬行政處分,不服申訴或再申訴結果可提出行政訴訟
。
2.教師行政救濟雙軌制應如何選擇:
目前教師法對於屬於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採雙軌制,教師可選擇申訴或訴願2選1進行,但
只能擇1進行(不能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訴及訴願)。但非屬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只能以
申訴方式救濟。
3.代理教師服務成績之註記行政救濟時效之法律漏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
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因多數學校離職證明並未加註不服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得於30天內提出申訴或訴願之文
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於收到離職證明後1年內提出救濟皆視為合法,先予
敘明。
四、白話結論
111年5月28日之前拿到未加註服務成績優良的代理教師離職證明救濟方式:
1.公立學校代理教師離職證明若未加註教示條款:在收到離職證明1年內可以提訴願,但
是否可申訴目前各縣市申評會見解不一致。
2.私立學校代理教師離職證明若未加註教示條款:因私立學校教師聘約非屬公法上行政契
約無法提出訴願,但是否可申訴目前各縣市申評會見解不一致,若收到離職證明1年內可
提申訴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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