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除了為這世界的形成與運作、為個人的際遇提供解釋之外,往往也成為社會當中一些人解決壓力、面對問題的策略。若再放大來看,也可以看到往往一個社會也需要宗教信仰來幫助當中的成員面對各式各樣的衝突。
這篇來自【獨立評論@天下】上的文章,摘要介紹了《神婆的歡喜生活》一書,也帶我們看到緬甸的跨性別神職人員「神婆」在社會中的角色與提供的價值,特別是在今日軍政府當權的狀況下。這也帶我們進一步思考,台灣又有哪些宗教現象反映著社會正在面臨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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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Nat),又稱緬甸神靈,在緬甸人生活裡扮演要角,當崩神靈節更是緬甸人中最熱衷的祭祀活動之一。接連數天的儀式,有人尋求慰藉,有人為了商機,也有人貪圖熱鬧。宗教信仰往往是明鏡,鑑映一方水土,透過每個人對神靈低訴的話語,讀者聽見緬甸人民毫不遮掩的心聲。
有些人,終究無法以自己面貌活下去
筆鋒一轉,故事的重頭戲──神婆黛西珍粉墨登場,她開宗明義,「神婆的生活,就是不停地繞著地獄這口大鍋的邊緣進行奔跑的生活」,頭銜鑲嵌了神,卻離地獄和業障更近,黛西珍三分張揚七分嬌嗔,娓娓道來「與神同行」的過程,節奏輕快,內容穠麗juicy,很容易讓讀者一晃神就錯過了話語底下隱藉的暗傷:有些人沒有辦法以自己本有的面貌活下去。
在緬甸,跨性別者唯有成為了美容師、時裝設計師或神婆,才能受到社會待見。人們渴望透過黛西珍去討神的歡心,黛西珍透過神成全了自己。神靈節上,性別界線糊散,神婆們如撲朔迷離的兔子,跟警察玩著捉迷藏,而當多數神婆都被抓入拘留所,黛西珍也為了和姐妹作伴,趕緊自投羅網,由此可知神婆們所追求的,無非歸屬二字。
(以上引用網頁原文)
引用網址: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90/article/11425
今日社評摘要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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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社評摘要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6/21 中央與苗栗疫情記者會摘要】
一、今日全全國新增75例本土病例,個案分佈以新北市38例最多,其次為臺北市22例,桃園市5例,苗栗縣3例,基隆市及臺中市各2例,高雄市、雲林縣及彰化縣各1例。
二、勞動部修訂移工指引內容應辦理措施及建議事項
為促使聘有移工的雇主加強落實防疫工作,勞動部已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明定下列雇主應辦理措施及建議事項:
1. 疫情期間雇主應辦理措施,包括移工的工作區及生活區應分艙分流,同產線移工應住宿於同一地點;不同雇主的移工不得混住、公共區域應依照移工住宿樓層分時段使用、每天進行移工健康監測及記錄移工出入足跡、接觸史與是否群聚等資料,並應備有1人1室隔離空間等。
2. 疫情期間建議雇主辦理事項,包括調整產線人員間距,或運用宿舍閒置空間,增加移工居住面積,以保持社交距離;協助移工購買物品,減少移工外出需求;針對有症狀的移工儘速安排篩檢,並於結果出來前預防安排居住1人1室等。
雇主在疫情期間,未依指引規範妥善辦理,將視情節輕重,要求雇主限期改善,或立即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此外,違規情節重大者,將再針對聘僱移工名額予以廢止或不予許可。另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違反防疫措施,將依仲介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三、王必勝執行長針對前進指揮所苗栗電子廠事件工作報告
1. 本次共追蹤八家電子廠,6/4成立指揮所,今天第18天,累計471人確診,本國71位占15%,外國400位占85%,京元電子最多342人確診,另A廠83人、G廠22人、F廠17、其他廠五位以下,這段期間大型篩檢總人次26250人次,目前情況已獲控制,進行復原工作中。
2. 縣府於熱區設立的篩檢佔19天篩檢了3400人,篩檢確診共3人,其中一人有萬華接觸史,一人為造橋群聚,一人京元電子員工,陽性率0.09%,皆為可追蹤來源,社區部分看來沒有受到影響。
3. 確診人數到今天為止接近清零狀況,K廠18日對低風險一共736位進行PCR採檢全為陰性,19日對熱區本籍員工2200人PCR採檢全為陰性。A厰6/16所有員工800人PCR採檢全為陰性,F廠6/17對員工354人PCR採檢全為陰性。目前這三天還有六位確診,都是匡列後解隔離前採檢陽性,現在狀況接近清零。
4. 這些產業都是國家重要生產單位,期間沒有讓工廠停工,但因為有人員被框列,所以使用各種不同程度降載分流運轉進行。從6/5以來的確診者持續痊癒中,居隔人員也陸續解除隔離,目前說起來情況獲得控制,逐步復原。
5. 6/4到的時候,已有132位確診,本次處理原則為先判斷各種人員風險並做隔離,當時很多快篩和PCR檢查都是陰性,但仍認為有風險,分高中低風險處理。
高風險於6/5-8共1405人外送集中檢疫所一人一室隔離,中風險998人就地做宿舍隔離,低風險有384人,還是可工作但加強管理。確實隔之離後計劃性逐次篩檢,把確診的人找出來
高風險中有132人確診,比例為9/4%;中風險在第3天、第7天、第10天分別採檢,找出44位確診,比例為4.4%;低風險僅有2位確診,比例為0.5%。高中風險176位確診員工從開始隔離就沒有進入工廠,也沒製造宿舍與社區的傳播鏈,是這次的關鍵,說明前進指揮所對風險的評估相當正確。
K廠的本籍員工6/5篩檢5000人裡面有17人陽性,6/11為 4人,到6/19就沒有了,說明分艙分流與降載營運已有成果存在,後續處理方向,移工管理部分會請勞動部跟縣政府針對廠商做優化管理、企業防疫企劃落實加強。
四、孕婦納入第六類公費施打對象
昨晚之ACIP專家會議作出2點決議,為考量孕婦為感染後容易產生嚴重併發症或導致死亡之族群,為保障懷孕婦女及胎兒健康,建議孕婦應接種疫苗並納入優先接種對象,與75歲以上長者同列列於第六類對象。
另一為懷孕婦女接種疫苗前,應與醫師討論風險與接種效益,經評估後如需接種疫苗,可由目前供應之疫苗種類擇一接種。
五、苗栗確診個案說明
苗栗縣今天新增3例本土確診病例,3例皆為6/15至6/21間篩檢後確診之移工,都是6月初隔離於集中檢疫所,採一人一室隔離10到14天,皆無公共活動史,現於集中檢疫所隔離中,對於社區及工廠不會再產生影響。
六、苗栗疫苗施打狀況
1. 今日(6/21)上午11:00止,第三波疫苗開打,開放一般民眾75歲以上及原住民65歲以上長者,可施打疫苗 ,今日共累計143位鄉親施打,佔比為此批開放之1%,請符合資格鄉親踴躍接種疫苗。
2. 4月12日至5月9日接種第一劑疫苗者,請攜帶第一劑施打的黃卡至合約醫院、衛生所預約第二劑疫苗接種。
3. 符合第一類至第三類尚未接種的施打對象,盡速至合約醫院、衛生所預約施打。
七、苗栗染疫慰問金發放資格
慰問金發放領取資格必須配合國家防疫規定,如未遵守防疫規定,受行政處分者,不得領取。例如:未遵守『避免群聚』規定以致感染者、規避疫調、隱匿疫調資訊或是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受行政處分者。
另外,這段時間因為疫情影響,生活有困難的家庭,縣府和各公所的「實物銀行」也可以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