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大法官釋字第784號的話說從頭白話文版
#讀白話文長知識
(摘)學生觀點的特別權力關係
那學生與學校之間呢?「你是學生,就要好好聽學校和老師的,乖乖學習,意見那麼多會學壞!」,學生與學校之間並不是單純的契約關係,過往以來均被認為亦屬於「特別權力關係」,學生被視為屬於學校的內部成員,因此許多基本權利的規範、法律保留原則及法院訴訟救濟等原則,在學生與學校之間並不適用。換句話說,學校所定的校規,例如禁止在校園內進行某些學生活動,學生都應該遵守、學校對學生記過乃至退學處分,學生也沒有抗議的空間。
不過大法官在釋字第382號解釋,特別權力關係下套在學生頭上的金箍圈有了突破,認為在學校所作的行政措施涉及改變學生身分時(如退學或類似的處分行為),學生應透過行政救濟之途徑,以憲法下的訴訟權保障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但換句話說,是如果今天學校沒有剝奪學生身分,學生還是不能對學校所做出的其他處分有效表達意見。
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做出後經過十多年,於釋字第684號解釋更進一步解除學生的限制,認為大學(不論公立或私立)對學生所為的處分或措施,若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屬於退學之處分,學生也可以依憲法第16條提起爭訟救濟。因此,學校對於學生的受教權、學習權、思想自由權、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平等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權利,都應該給予最大尊重與維護。例如,學生在學校貼海報主張自己的政治立場、選課自由、使用學校公務設備,學校應該予以尊重。
中小學生?
不過或許大家有發現,釋字第684號解釋中所指的學生是「大學生」,也因此引起很多學者討論,那高中以下的學生呢?是否也有前開所提的權利保障?
首先應留意的是,大學生和中小學生雖都是學生,不過在法律體系下,卻有著不同的意義。高中以下的學生因是受國民教育所及,因此上課是憲法第21條所保障的「受教權」(「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相較下,大學教育並非是國民教育,因此學生上課則是屬於憲法第22條的其他權利(「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且大學享有憲法第11條的「學術自由」,並受到大學法所保障,而學校下的學生自也擁有較大的自由空間;而中小學因還是培養學生人格全面性的過程,因此所享有的權利自不如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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