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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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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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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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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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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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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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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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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人員架構英文 在 玩遊戲不難,做營運好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職場碎碎念】關於飛鳥文章「遊戲業究竟在小公司還是大公司比較好?」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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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飛鳥大的文章「遊戲業究竟在小公司還是大公司比較好?」,優缺點我覺得文章和留言都很清楚,這邊主要想加入自己的工作經驗與心得,分享給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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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連結:https://bit.ly/3ATTC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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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退伍後是先在小公司上班,最大優點是:直接上戰場,越級打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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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一個人最多的時候負責4-5款端遊產品,寫巴哈新聞稿、寫roadmap跟原廠提案、規劃1-3個月活動企劃、寫設計工單、寫技術工單等,基本上能包的幾乎全包,而且剛退伍根本沒任何經驗下,很多東西是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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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印象很深刻,進去不到一個禮拜就被要求操作一個營運活動後台,我連「測試機」、「正式機」是什麼東西都還沒搞懂就被要求全權負責下,那次的活動後台算是被我搞得七零八落,有驚無險地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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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樣的經歷,也讓我對遊戲營運建構起較為全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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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在小公司最大缺點有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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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接觸廣但不深:由於自己一個人要負責那麼多工作,基本上拿到東西就是先做完就丟出去執行,經理也不會盯太細,看起來該有都有就給過了。加上每個企劃身上都背那麼多遊戲,公司沒有甚麼教育訓練,因此大家也不會特別交流工作上的事情,就是悶著頭各做各的,所以基本功不夠扎實,很多東西似懂非懂,也不曉得怎樣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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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最深刻是副總某天衝進來辦公室要求每個產品都要算出「ARPU」,那時候我們還在跟經理討論什麼是ARPU、然後該怎麼算,最後算法其實是算出「ARPPU」,但因為沒人知道這英文背後的涵義是甚麼,最後也不曉得這數字能拿來做甚麼,真得非常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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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小公司沒資源、操作沒底線:那時候負責的產品都沒有行銷預算,因此活動上要花錢的事一律不用想,滿腦子只是想方設法從既有玩家身上榨錢,滿額贈、加價購、各式禮包只是基本操作,最後遊戲末期時,一個月內開6-8個副本、虛寶武器直接拿出來賣或抽都有,根本沒在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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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預算的關係,因此對於「在沒有資源底下還要達成營收目標」這件事情上,的確是能被逼出一些潛能,例如硬搞一個伺服器把所有人丟進去弄個天下第一武鬥大會,然後搭配禮包販售等。總之想辦法用各種方式讓玩家花錢,但因為沒資源的關係,坦白說就是花90%的心力去創造可能1%不到的成效,投報率非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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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進了大公司,我認為最大的優點是:工作分配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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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進去做版本控管,那就是專心做好版控的所有事項;做遊戲企劃那就是專心針對遊戲改版做活動規劃;做產品企劃,那就是專心把預估抓準、營收搞好,確保這個月能達標甚至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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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一個產品基本上就是一個團隊負責(視營收規模而定),各產品的相同職位會互相討教學習,甚至交接手冊都做的蠻詳細,且大公司比較會有一套營運方法論與產品管理方式,因此專業能力能再被進一步挖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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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優點就是:擁有更多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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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公司時,雖然負責4-5款產品,但絕大多數產品是完全沒有後續開發內容,根本不會有改版,僅依賴遊戲現存的內容想辦法變現。而大公司內的產品不管是改版或是行銷預算上都有一定的資源,因此在企劃上會有更多發展空間,例如:如果你知道下個月有新改版,強度也夠的話,至少在活動提案上可以有更多操作,行銷預算也比較有機會爭取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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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本身有完整的tool可以操作,數據分析上資源更充沛,每款遊戲都有相對完整的後台可以查詢,公司內部也有專屬的技術人員可以協助撈取會員資料進行比對,甚至公司教育訓練也更充足,除了部門內有分享會幫助各產品互相了解做了什麼好的營運操作外,人資不時會請公司經理級以上主管或是外部講師進行教育訓練,這些可能都是小公司無法獲得的寶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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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就是組織架構層層分明,有時候臨時要舉辦一個活動,可能光提案、追加預算、產序號等等,時間就搓掉一個禮拜以上,對每天都在跟錢賽跑的營運單位來講,有時候會感到無奈。其他還有KPI和績效考核,但這塊就不多說了,再說都是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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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於我很少換工作,過去比較荒謬的工作狀況我相信在現在市場已經成熟下,肯定已經提升非常多,因此不管是在大公司還是小公司,我認為自己保持著「開放學習的心態」以及「時時自省」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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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這間公司到底待不待得下去,我認為從以下兩點去檢視大概就能掌握70%以上了,分別是👉「數據分析」與「營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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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分析」:如果所在的公司只有基本的遊戲營運後台,只能看到DAU、ARPU、營收這種最表面的東西,然後想要提出一些深入分析的需求,例如拉出當月所有玩家的消費金額、登入日期、遊戲歷程等資料進一步分析時,公司或原廠跟你說這要一個禮拜後甚至更久才能拿到數據,那基本上可以考慮換間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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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規劃」;如果提出的營運規劃、遊戲校調建議或是人數、營收活動等,提出去後就跟打了水漂一樣沒下落,也沒收到任何同意或不同意的反饋,甚至做不做這件事情都沒人在乎的話,那也要好好思考是不是要繼續待在這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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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就像營運的兩條腿,一但都被打斷了,那可能營運在這間公司內就是個可有可無的存在(請看延伸閱讀),一方面在這職務上會變得非常沒成就感,另一方面主管只會鑽牛角尖在「獎不完、領到手軟」這樣的文案很老套,以及「這張宣傳圖素的背景是要亮一些還是暗一些」,這樣的內耗只會讓人每天很累,但卻不知道學到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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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句話總結👉「不要讓自己在一個連犯錯機會都沒有的工作環境內上班」,一但發現「表現很好」的背後只是因為「毫無表現」時,請就好好思考自己到底為什麼還要待在這間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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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營運的現況與挑戰
https://bit.ly/2UKQ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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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同步部落格:https://bit.ly/3wxCqhd
人員架構英文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想先跟大家玩個小測驗,以下是過去總統就職演說的關鍵字:
A 民主、國家、發展、文化
B 大陸、自由、國家、民主
C 台灣、國家、政府、發展
D 國家、國民、自由、同胞
E 台灣、人民、民主、國家
F 台灣、兩岸、民主、國際
大家看得出各代碼分別是哪位總統嗎?(答案就在影片中,資料來自「中央社媒體實驗室」)
今日我也拿同樣問題詢問外交部。
台灣歷屆總統的就職演說,代表的是那個時代著眼的議題。
後武漢疫情時代,在美中競逐的架構下,台灣在國際扮演的角色將越來越重要,未來外交的責任,也一定會越來越重。
這次台灣是否能參加WHA的議題,受到前所未有的國際關注,也體現了這一點。
台灣本次在疫情中亮眼的防疫表現,是近期外交部向世界宣傳的重點,也呼籲民眾一起幫推。這其實是一個透由「大內宣」來幫忙「大外宣」的重要方式,除了對外宣傳,也是讓民眾趁此時認識台灣參與國際會議困境的重要時刻。
以WHA這次的狀況來說,有14個國家幫我們提案,是哪些國家幫我們提案?提案內容與目的是什麼?到哪裡可以看到WHA的會議資訊?我認為這些資訊,應該以簡單易懂的方式讓民眾知道。
簡單說,做了,就要讓大家知道,特別是過去許多精彩的外交攻防時刻,都應該透過宣傳,讓民眾看到,才會有感,不要讓宣傳404,造成”leave no one behind”變成”leave nothing here”
此外,最近網路社群常常熱議的話題之一,是隨著中國排拒國外媒體,許多知名國際媒體紛紛轉向撤出,尋求新據點。針對這一點,期望外交部國際傳播司在爭取外媒來台上,扮演更積極地角色。
如有新進外媒進駐台灣,我們的處理窗口、流程、資訊,應更友善、透明化,盡量簡易便捷。此外權責處理單位要清楚。武漢肺炎疫情後,不僅是全球供應鏈將進行重整,國際媒體網路也在重新布局,希望我們能對應時局機動調整,把握時機。
最後,想提一下「外館服務的品質維護」這件事。上任以來,我們接到很多與外館相關的陳情,特別是疫情特殊狀況下,許多國人在海外遇到各式各樣的事件,常常需要駐外單位的協助。我們理解外館在處理不同案件,原則上會使用不同的方式、或因地制宜來判斷如何協助,但實際上服務品質十分不一。
我想對海外國人來說, 如果遇到必須求助的狀況,心情通常非常無助、緊張、焦慮。我們並不是期望駐外單位當小叮噹有求必應,但希望能秉持先處理心情再處理事情的態度,協助海外國人感覺安心,先讓民眾知道我們外館會幫他,再進一步來檢視、考量怎麼樣解決問題。並盡量讓外出旅遊或工作的國人知道,在遇到緊急狀況或有困難的時候,外館可以提供協助。
如果我們能以「同理」出發,共感國人遭受困難時的無助感,相信在處理求助訊息時,雙方的溝通和合作都能更順暢。我們肯定並感謝外館人員對國人的協助,也希望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外館的協助和服務都可以被認為是「可靠的」,並能成為旅外台人最堅強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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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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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最近我讀到一個很有趣的心理學實驗,他實驗的對象是找一些股票經紀人。
心理學家呢,他們就放了一台電腦螢幕,上面有一條曲線,那那個曲線呢就跟我們看這個股市的走勢圖啊、這些線圖是一樣的。
這條曲線一剛開始是朝向下滑的階段,但後來止跌回升,然後這些受試者一直坐在電腦螢幕前面,他們可以按下滑鼠,研究人員呢也告訴他們說,你按下滑鼠,有可能會影響那條線的上升還是下跌,但事實上這個滑鼠,根本沒有接到任何的東西上面。
所以呢不管他們對滑鼠做任何動作,或者按任何按鈕,其實是對於那一條線的走勢,是不會有任何影響的。
在這樣的狀況底下,研究人員結束之後就問這些受試者,問他們覺得自己能夠控制那條線的能力大概有多強?去評估他們對於控制的幻覺,這樣的感覺是強的還是弱的。
那這些受試者如果你還記得的話,他們是股票經紀人,在這一群人當中,就有一個很奇特的發現。這個發現就是喔受試者的公司,提供他們內部考核和薪資的資料,簡單來說就是他們的投資表現好不好?
結果把這樣的資料一比對下來,那些控制幻覺感更強的人,他們的表現都比較差,他們在真實投資當中的績效都比較差。所以得到一個結論,就是當一個人覺得自己對於事物的控制能力越高,他的表現事實上就會越差。
在股票經紀人裡面的角度來說,就是他的績效會更爛。這樣的一個實驗其實給我很大啓發哦,因為很多人知道我的教學,特別是在『高難度對話」這一門課裡面,其中有大半的課程,我會教學員怎麼樣從一個人行為表現的變化跟他語言表述的變化,去瞭解這一個人內心真正的意像跟狀態。
簡單來說,就是會教你怎樣讀懂、聽懂一個人的言下之意,或者是言外之意,但是我每次在教這個部分的時候,我都會特別提醒學員,叫做你隨時要保持一個心理出發點,這個出發點就叫做「也有可能你的判斷是錯的!」。
這聽起來好像自相矛盾,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你想想看人是能夠套公司的嗎?
所有的科學研究或心理學研究,它只能告訴我們人分布的傾向、它的比例,但是很多的狀況,還是要回到個案這一個人的一個變化,去做一個相對的評估跟調整。
所以當我們看到一個行為的改變,或者聽到一個人表述的一句話,就覺得自己能夠百分之百的懂他,甚至於掌握他真正的狀態時候,這時候我會說,錯誤都是從這裡開始的!
因為你對於自己的判斷太有把握了,就像是這一個實驗裡面,當一這群股市經紀人,他們陷入了控制感的幻覺,他們覺得自己按按滑鼠、移動一下滑鼠,可以左右這一條線的漲跌。當他們有這個感覺的時候,是不是就這麼恰巧的在他們真實的股市營運績效裡面,反而是比較差的一群人呢?
可是你聽到這邊可能又會更模糊,那想說啊如果這樣,那我學習不就沒有價值嗎?其實不是的,學習當然有價值,但是呢千萬記得你學的東西,是幫助你有一個更好的認知架構,參考架構去判斷眼前的狀況。
可是學習並不是要養大你的自我,並不是要讓你覺得自己是無所不能的,其實不管任何領域的學習,真正的學習,當你學的越多,反而你會越謙卑。
這一份謙卑,不意味著你的專業能力不夠,反而正是因為你的專業能力真正夠了,你會知道凡是它例外都有可能發生,於是你才會去尊敬你眼前的現象。在人性裡面的說法,於是你才會去尊敬你的對手。
就好像我常常打個比方,那些會溺水的人通常是不會游泳的人,還是自認是游泳高手?
我相信你心裡已經有答案,當我們對一件事情覺得就是按照自己想的那樣沒有錯;當我們對一件事情,百分之百毫無任何懷疑跟自我質疑的空間,往往正是我們開始邁向失敗的源頭。
所以跟你分享到這邊,在你現在的生活裡有沒有哪件事情,覺得自己有百分之一百二十的把握呢?
如果有的話,希望今天的這一段分享,能給你一個提醒,因為所謂的失敗為什麼大意會失荊州,就是因為我們對人性失去了敬意。
我是凱宇,跟你做分享。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在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然而在剛剛內容當中,我們提到的『高難度對話』課程,下一期在7月21號開課,希望我能夠在這一門課的教室裡見到你,相信會對你很有幫助,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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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架構英文 在 商务系列第六课:公司结构Business English Lesson 6 的必吃
... 一个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重要职能部门。众所周知,一个公司的组织结构决定了公司的运作。今天,就让我们走进公司,看看公司组织结构的 英文 表达。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