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串接國道地磅,具體解決過磅回堵爭議」
疫情期間,川流不息的物流貨車,不分晝夜南來北往,運送各種原物料、食物、貨物,支撐著我們的日常生活。
趁著假日早上,來跟大家介紹一個大型車輛的議題:地磅系統。
先跟大家談一個我們近期解決的陳情案件。
上個月,我得知國道里港地磅站6月1日啟用「防逃磅系統」,未依指示過磅之大型車輛,將被錄影取締,連同未載重車輛(空車)也包含在內;然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規定,只有「裝載貨物」之汽車才需依指示過磅。
經過同仁詢問,轄管里港地磅站的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主張,新規定是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快管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公路管理機關可發布命令,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裝載貨物通行。至此,需要解答的問題是,地磅是否為高速公路車道之一部分?
交通部路政司與法規委員會後來做出函釋,認定道交條例與高快管規則的規範有所不同。
其一,地磅並不是車道的一部分;其二,高快管規則並未授權公路管理機關指揮車輛過磅,因此過磅與否與高快管規則第19條無關。其三,道交條例只有規範載重車輛應過磅,空車不過磅本身沒有罰則。高公局日前回函,#確定函請南區分局撤銷該公告,#空車行經里港地磅站未過磅,將不予開罰。
也就是說,只要直觀可判別不可能超載(只有空籠、空棧板等),#就不應該針對未過磅車輛開罰。
接下來的這個問題,則是長年困擾大車駕駛的「重複過磅」。大車駕駛朋友都認同,載重車輛應依法過磅,這OK。但是,#如果車輛沒有離開國道,#需要一直進出地磅站嗎?#重複過磅又會衍生甚麼樣的問題?
去年10月30日,一輛大貨車在國道3號田寮地磅站外追撞前方砂石車;一個月後的12月4日,5輛大型車在國道1號斗南地磅站外連環追撞。事故原因還在查證中,但兩個案件有個共通點:前方大型車輛正在等待過磅,因車輛數多、地磅站只有單一通道,所以回堵到主線車道上。
要求大型車輛過磅,是為了避免貨物超載導致路面壽命減少,以及車輛發生事故時來不及閃避。貨車司機如果在路途中沒有再次上下國道,那麼車輛載重扣除油耗重,應該不會有差異才是。國道現有44個地磅站,當大型車輛不斷進出地磅站、地磅站又無法有效增加容量時,#回堵將不可避免,而地磅操作人員(磅工),也不見得能快速指揮回堵車輛先行離開,前往下一地磅站過磅。
如果地磅跟地磅之間能夠連線,是否能有效減少重複過磅的問題?
實際上,國道曾於2000-2007年間,在17個地磅站設置「側線篩選式動態地磅系統」,當車輛行經該動態地磅系統,確認並未超載後,即可不必匯入靜態地磅,返回主線。
然而,因為系統逐漸老舊、ETC系統啟用,國道沿線各地磅站也一併配合重置,將動態地磅系統全數更換為固定地磅系統。如果在國道重新設置動態地磅,會不會有測量誤差的問題?參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紀錄,國道地磅每3個月校正檢定一次,應不會有失準的問題。
高公局近年來陸續有新的地磅設置計畫。目前,國道1號岡山北向地磅站設有「主線篩選式動態地磅系統」,經辨識明顯未超載之車輛,無須進入地磅站即可直接通過。而國道3號大甲及後龍北向地磅站則有「整合型地磅系統」試辦計畫:載重大貨車離開大甲地磅站,透過eTag偵測,再進入下游後龍地磅站後,系統會核對上游資料,判斷無違規超載情形後,會在資訊可變標誌CMS顯示車牌號碼,車輛即可直接返回主線車道。
下會期又是預算會期了,我們將請交通部研議,重新串接各地磅站系統,透過連動方式來避免載重車輛重複過磅,減少回堵與事故發生的可能,讓辛苦的司機朋友,可以減少一點塞車時間,降低事故風險。
從行人到駕駛人,從二輪小車到多輪大車,我們都會盡力協助大家,有一條安全通暢的道路!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10的網紅沈智慧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道交條例第18-1修正案提交院會逕付二讀提案,12月6日上午被民進黨以立法院「人數優勢」,用1分鐘的時間否決了。那個晚上,我的心情難以平復。我想不透民進黨立委怎能如此「狠心」,退回這條交通安全民生法案?難道他們以為天天上演的車禍事故,和他們無關嗎? 表決之前,我在議場內奔走溝通,和民進黨立委說祖孫...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的推薦目錄: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處罰條例12條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 ...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從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談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評價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法就要用,警政單位切莫變相縱容惡意逼車」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怵目驚心的畫面。
在台64線中和段,一輛貨車持續貼近前方紅牌重機,不僅未保持安全距離,甚至最後危險的在同車道逼迫重機讓道之行為。
距離今年9月在88快速道路上,一輛水產行的貨車惡意變道擦撞重機,造成重機騎士全身擦傷的新聞,僅才相差兩個多月的時間。
不過,這次事件最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和分局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方式。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但是中和分局卻表示檢視錄影畫面後,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中和分局的這樣的說法,相當難以令人接受。
就像今年七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灣旅遊拍攝影片,遭砂石車司機逼車,而集集分局副局長卻表示這是台灣民情一樣,警政機關對於逼車行為的怠惰與縱容,根本就是造成這種惡劣現象的幫兇。
在這裡我期許警政機關,要回應民間大眾的疑慮,切莫不食人間煙火,變相縱容惡質的駕駛行為,讓惡意逼車這類事件接二連三的發生。
時代力量黨團也會提出修法,針對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3項規定做修正,遏止惡意逼車行為,還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用路環境。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天,台88線上,一台水產行貨車惡意逼車,從路肩超車直接碰撞黃牌重機。
2020年6月,蘇花公路上,一輛大貨車逆向,直接撞上順向騎行的騎士,造成騎士多處骨折,最終騎士送醫救治仍回天乏術。
2020年7月,一對比利時情侶,來台自駕遊,在行經日月潭附近,遭到砂石車逼車,南投集集分局表示:「外國人對台灣民情不了解」。
是什麼樣的交通環境,讓惡意逼車不斷傷害騎士的生命?是什麼樣的法規,讓四輪駕駛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的惡意逼車?
讓我們看看現行的逼車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因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讓我們看看鄰國日本怎麼做。
去年12月,日本警察廳在去年底提出《道路交通法》修法條文,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並於今年6月5日修法完成,6月30日正式上路。
根據修法內容,以妨礙他人通行為目的的「未保持安全距離」、「刻意緊急煞車」等有違規行為,都是惡意逼車。
對於這些行為,日本採取重罰,明定若違規將處以「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50萬~100萬日圓以下罰金」。警察廳的傳單也明確指出「逼車就是犯罪」。
還有,即使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只要違規一次被執法單位取締,就會依規定「吊銷駕照」。
日本的規定,不僅罰金遠高於台灣,對於沒有造成事故的逼車行為處以「吊銷駕照」,也比台灣的記點處罰來得有嚇阻力。
擁有駕駛執照,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有維護道路安全的義務。當你考取駕駛執照,你就應該意識到,自己駕駛著一台如果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凶器」。不僅一般駕駛人要有此自覺,作為職業駕駛更應該有此自知之明。
我們會提出對應的修法提案,嚴懲妨害他人通行的「惡意逼車」,嚇阻如此羞恥的「台灣民情」。
期待行政部門在交通路口大執法結束後,也能正視惡意逼車的問題,提出修法版本,杜絕台灣最醜陋的道路風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道交條例第18-1修正案提交院會逕付二讀提案,12月6日上午被民進黨以立法院「人數優勢」,用1分鐘的時間否決了。那個晚上,我的心情難以平復。我想不透民進黨立委怎能如此「狠心」,退回這條交通安全民生法案?難道他們以為天天上演的車禍事故,和他們無關嗎?
表決之前,我在議場內奔走溝通,和民進黨立委說祖孫遭砂石車輾斃的悲劇,我拜託他們,如果今天不能逕付二讀,這個法案在這一屆就沒機會通過了。
表決結果揭曉,民進黨以人數席次優勢否決提案。我站在議場內,用憤怒到幾近咆哮的聲音,著對著民進黨男男女女立委吼叫:「大型車,一個禮拜有3位大學生被撞死,一年有40幾萬人受傷,受傷的6千多人重度殘障,死亡3000多人。要修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為人民生命安全把關,居然被你們表決不通過。你們眼中有老百姓嗎?你們還有人性嗎?」。「不過是一條保護人民生命的法案,你們民進黨還要分藍綠嗎」?
然而,在那個時候,在我眼前卻是這樣的畫面:「民進黨立委老神在在坐著,不屑理我。他們表情冷漠,視線不敢(或者不願意)看我」。我又叫又罵停不下來,有人受不了回了一句「誰知道你要提什麼法案」?天啊,他們在上演「集體驕傲」,他們讓我看到「鄙視民意的嘴臉」。選民啊,真希望此時此刻你與我在一起,我們一起看看這些人的嘴臉啊。
我真的氣炸了。
提案被民進黨否決的晚上,電視又在報台中發生大型車肇事的新聞,一死一傷,我真是難受極了。新聞報的車禍,應驗了警大教授蔡中志的警示:「又是大型車肇事,又有不認識的人家庭破碎了」。
我在草擬道交條例第18-1修正案時,蔡中志教授曾告訴我「大型車肇事天天在發生」,他要我「趕快修法力求降低破碎家庭的機率」。
觸動我提案修法的是「台中祖孫無辜遭砂石車輾斃事件」,居仁國中女生「宥潔」坐阿嬷的機車,在全程遵守交通規則,沒有違規的情況下,兩人無緣無故被砂石連結車輾過,支離破碎,臉都認不出來。
我眼前浮現了這些日子以來,一幕幕畫面。
在告別式上,居仁國中校長不捨宥潔離去而狂哭,我也揪心。我到宥潔家拜訪將近一個半小時,宥潔媽媽從開始談話到結束一直止不住的淚。我幫受害者家屬召開記者會場,宥潔阿公、舅舅、阿姨除了淚訴,也勇敢的站出來呼籲「重視大型車肇事要趕快修法、要進行教育、大型車行業管理」,這些人的聲音、影像都浮現在我眼前,抹也抹不掉。
專家學者、受害家屬和我,在宥潔和阿嬷離開的第52天,只期盼通過一個法案來為預防大型車肇事邁出一小步而已,這樣一個小小願望,卻被民進黨立委驕傲不屑的退回了。是你們席次太多嗎?還是你們為了立法成績還在打藍擁綠呢?
你們這一擋,會有多少人成為「道路冤魂」?你們這一擋,無視多少人付出生命的代價?漠視多少人參與法案的心血呢?
現在的民進黨立委啊,你們真的不如從前推動台灣民主時期那些有遠見的人,你們現在「只顧自己吃飽啊」!
蔡中志教授建議從「祖孫悲劇」案先修一條法律來邁出第一步,他說交通安全法規需要大翻修,他願意幫忙我立法擬稿。所以我才先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8條之1」。主旨是「大型車強制加裝視野輔助系統」,彌補行政規則法律強度不夠的漏洞。
在12月4日的受害人家屬記者會後,有一位媒體記者私下問我:「委員,這條法律修正案可以不可叫做宥潔條款?」我說,「你想這樣說,我也沒意見,不過我覺得這條法律比較接近『宥潔啟動修法』的概念」。因為這件事的衝擊和深入了解,我要啟動交通安全法規大翻修的工作。
我和記者說:「你知道嗎?學者專家建議教育部把交通安全放進課綱,教育部都不同意。你就知道,我們有太多立法工作需要去做」。
我為了法條能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將法案透過國民黨團提案,提案文書上可以看到黨團總召曾銘宗,台中市立委江啟臣、顏寬恆和沈智慧的簽名。但是,只因為民進黨席次太多了,他們反對,我們的提案就過不了。
這整件事讓我看到台灣民主深深的危機。原來民進黨不用執政成績,只要選舉靠抹黑就可能贏。原來民進黨拿人民納稅錢「養網軍,罵人民、嚇人民」,也可能選贏。難怪民進黨立委當選後,都心甘情願變成蔡英文政府的「投票機器」,包庇放水蔡政府倒行逆施,也自願放棄為人民質詢政府的權力。
這也難怪,高鐵300萬、總統專機走私菸、肥貓酬庸、養網軍罵人,民進黨立委不但不質詢,可能自己也身在其中呢。
蔡英文政府以為把人民洗腦成功了,人民就變成「瞎子」,反正什麼都看不到,他們顛倒黑白在野黨也沒辦法。老天爺啊,這樣不對吧!
這屆立委民進黨的席次太多太多了,多到他想擋什麼法案,都擋得掉。想通過什麼法案,都通得過。還要等35天,人民才能等到用選票去換掉他們的機會。
向車禍受害者家屬說聲抱歉,我們沒做到讓法條在這一屆通過,也向蔡中志教授說謝謝,他承諾要和我一起在下屆立委做「交通安全法規大翻修」的工作。
除了大翻修交通安全法規,我還要努力認真打拼來實現受害家屬的心願,從教育、行業管理多管齊下。交通安法規全面檢視,好好修法。用完善的法律來減少交通事故,提供一個任何人每次出門,都能好好活著回家的無懼環境。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記得打開CC字幕 #同性伴侶專法是歧視嗎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it.ly/shasha77_fb
各節重點:
01:29 【複習一下上次的釋憲】
02:02 【專法派:所以另立專法就好啦!】
05:17 【反專法派:專法就是歧視!】
06:38 【美國種族隔離政策】
08:47 【同性伴侶專法就是隔離政策?】
09:46 【那專法派又怎麼看這個類比?】
10:27 【反專法派又怎麼回應這個質疑?】
12:18 【所以關鍵到底是什麼?】
13:17 提問TIME
13:33 掰比~別忘了訂閱
🔈本集特別感謝「律師談吉他」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
(註)歧視在英文中是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但這個字在英文中反而比較中性,不一定具有負面意思,像是當某個規定是「特別優待年輕人」(discrimination in favor of the young)的時候,也會用 discrimination 這個字。
【 製作團隊 】
|企劃:鯉鼬
|腳本:鯉鼬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107年公投案意見發表會播出場次表:https://bit.ly/2JBVYtY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什麼是「歧視」?:https://bit.ly/2JthC6k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584 號:https://bit.ly/2Wjj92h
→ 擁抱身邊的孩子吧!挺同成戰犯 尤美女:公投後9同志自殺:https://bit.ly/2MAjr0f
→ 中選會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結果公告:https://bit.ly/2UfGKPv
→ 同性婚姻確定將立「專法」,柯建銘拜託尤美女「放了民進黨」:https://bit.ly/2FNOntj
→ 同性婚姻:台灣公投受挫,同志平權運動路在何方:https://bbc.in/2B3mvxx
→ discrimination:https://bit.ly/2HvrjkY
→ 法律歧視能只看效果嗎?對同婚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批判:https://bit.ly/2DftOkl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https://bit.ly/2FPGLXl
→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https://bit.ly/2FPWA0m
→ 律師諮詢
→ 專法就是歧視!台灣與奧地利的婚姻平權辯論:https://bit.ly/2UbOrq2
→ 假保障真歧視的同志伴侶法(江河清):https://bit.ly/2Dz19tk
→ 黑人民權運動的另類省思:如何面對同婚立法中的差異問題?:https://bit.ly/2S5pWL2
→ 【這一秒的歷史】兩世紀以來美國黑人平權運動:https://bit.ly/2HA5y3h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南北戰爭:https://bit.ly/2B5wDWu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黑人民權運動發展之析論:https://bit.ly/2PSCeZN
→ 維基百科:普萊西訴弗格森案:https://bit.ly/2RgH3HY
→ 維基百科: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https://bit.ly/2CJLfef
→ 立專法保護?隔離且平等還是假隔離真歧視?:https://bit.ly/2UbI3iq
→ 另立專法是比反同更可怕的歧視:https://bit.ly/2BN2Dl6
→ 同性婚姻和黑人飲水機:另立名目就是歧視:https://bit.ly/2QiGM7J
→ 【投書】同婚運動的死結──專法就是歧視?:https://bit.ly/2RdvTnf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bit.ly/2Rgy61i
→ 專法不是歧視,但同志伴侶法是歧視:https://bit.ly/2RTS1sl
→ 【台灣同性婚姻】「專法是否歧視」的正反論辯 接下來我們應該怎樣做?:https://bit.ly/2B4yQ4e
\每週7天,每天7點,每次7分鐘,和我們一起了解更多有趣的生活議題吧!/
🥁七七仔們如果想寄東西關懷七七團隊與志祺,傳送門如下:
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111號8樓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是否有時間與酒精濃度之「寬限值」?
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強制送醫院抽血驗酒精濃度)?
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警察得否依法舉發?
吊銷駕照與吊扣駕照有何差別?
未參加道安講習之後果?
來賓介紹: 楊敏宏律師
現職:常宏法律事務所所長
教育背景:美國威德勒(Widener)大學、法學院公司法及財務碩士(LLM)
專業領域: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契約審核
常宏法律事務所網址:http://chlaw.com.tw/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從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談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必吃
110 年 12 月22 日4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 十二 月二 十二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 11000114011號令修正公布 第 7-1、7-2、8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 ... ... <看更多>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第 4 項 在 處罰條例12條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 ... - Facebook 的必吃
交通 會客室Traffic1999 ... 處罰條例12條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