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1946年中華民國「制憲國民大會」臺灣區代表當選人名單。
12月25日是聖誕節,也是中華民國的行憲紀念日。
1946年12月,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和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規定「本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實施」,即在此日之前應當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以便在行憲之後產生中華民國政府。
當時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在國民政府公布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名單之後,於1947年12月21日發表了聖誕節廣播講話,以下為內容摘要: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就是耶穌降生一九四七年的聖誕節,將是我們中華民國和全體人民統一獨立平等自由新生機運肇始的一天。我們新憲法特點,就是它保證要把基督教理的基本要素,即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普遍的給予我們全國的同胞。這個新憲法確認了全國國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它在國家統一與自由之下,於一個自由人民的精神中孕育誕生。我們認為新憲法的實施,只是完成我們建設新中國的最後目標的初步。但這對我們中國三千年來專制政體和封建社會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我願我們全國同胞,憑著信仰和虔誠,共同一致,努力前進。」
民國36(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實施。
在行政院將行憲紀念日定為國定假日後,自1962年至2000年間的每年12月25日均放假一天,而從2001年公務人員實施周休二日之後,行憲紀念日便成了只紀念不放假的國定紀念日。
回顧制憲過程,民國25(1936)年5月5日南京國民政府公布「五五憲章」,但旋即進入戰爭階段,因此擱置憲法制定事宜。
民國34(1945)年9月9日,何應欽將軍代表於南京接受日本降書,仍在重慶的國民政府,則於民國35(1946)年5月5日遷回首都南京,政府機關也陸續回到南京。
民國35(1946)年1月10日,由中國國民黨邀集中國共產黨、中國青年黨及社會賢達人士等36位代表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原訂5月5日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後因協商破裂,國民黨宣布於11月12日舉行制憲國民大會,而共產黨、民主同盟拒絕出席。
制憲國大代表有分配政黨名額共700席(其中中國國民黨220席、中國共產黨190席、中國青年黨100席、民主同盟80席、社民黨40席、其餘無黨人士70席),各省區域代表有770席,職業代表437席,特種代表(僑選、蒙藏、軍隊、婦女等)143席,共2,050席。
包含臺灣、東北等日本占領區則在戰後選出,於11月15日國民大會制憲大會開幕式,國民政府蔣中正主席致詞時也有提到這二處。
此次制憲國大代表,臺灣區分配到18名,包含臺北縣、新竹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等8縣各1人、臺北市1人、婦女代表1人,高山族代表1人、農會代表2人(含漁業代表1人)、工會代表2人(含鐵路工人代表1人)、商業代表2人(含航業代表1人)、僑選1名。
上述之國民大會臺灣區區代表及職業團體代表於民國35(1946)年10月31日舉行的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臨時大會上選出,當選人分別為:顏欽賢(臺北縣)、黃國書(新竹縣)、林連宗(臺中縣)、李萬居(臺南縣)、林壁輝(高雄縣)、張七郎(花蓮縣)、鄭品聰(臺東縣)、高恭(澎湖縣)、連震東(臺北市)、謝娥(婦女)、南志信(高山族)、洪火煉(農會代表)、劉明朝(漁業代表)、吳國信(工會代表)、簡文發(鐵路工會代表)、陳啟清(商會代表)、紀秋水(航業代表)及郭耀廷(臺灣華僑代表)共18位制憲國大代表。
至於制憲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方式,並非由臺灣省民直接選舉,而是採間接選舉方式,由各縣市議會以及各代表協會組織推舉候選人,並經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核定後,由臺灣省參議會投票決定。
當時臺灣省參議會有30名參議員,其中多位「帶職參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包括副議長李萬居,以及洪火煉、高恭、林連宗、顏欽賢、鄭品聰、林璧輝、劉明朝等參議員均獲選制憲國大代表,而時任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秘書的長葛敬恩,亦以特種(軍隊)代表的身分出席南京的制憲大會。
當年臺灣代表團於11月15日赴南京國民大會堂(今南京市人民大會堂)報到,出席制憲國民大會。
大會於11月22日選出主席團主席48人,吳敬恆為大會主席,臺灣代表黃國書名列其中。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於11月28日進行1讀,12月21日完成一讀,12月24日完成二讀並通過10條「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規定憲法於隔(1947)年元旦公布、12月25日實施。
制憲國民大會於民國35(1946)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日後便以12月25日為「行憲紀念日」以茲紀念。
不過,這批制憲國大代表屬於任務團隊,因此當制憲工作完成後,制憲國民大會隨即解散。
民國36(1947)年11月21日,全國舉行大選,由全國國民以無記名方式直接選舉3,045名國民大會代表,是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也是日後因政府遷臺遲遲無法改選而遭受批評的「萬年國會」。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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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法案分為四類,分別為公共法案(Public Bill)、私人法案(Private Bill)、私人議員法案(Private Members' Bill)和混合法案(Hybrid Bill)。《香港法案》屬於議員私人法案,類似香港的私人條例草案,由議員提出,主要為部分人爭取利益,並非為公眾利益。
英國國會官網列明,只有少數議員私人法案能成為法例。這類法案通常用以引起大眾討論,一般沒有爭議性的法案才能變為法例。《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案》是其中一條成功通過的議員私人法案,為英國移交香港前的居港少數族裔爭取英國國籍和居港權。
另外,今次議員私人法案用「10 minutes rule motion」形式提出。這類法案一般不會被優先討論,往往不能在一個任期內完成國會授權程序,經常未被批出御准就「胎死腹中」。根據英國國會官網,自1983年起,只有16個「10 minutes rule motion」成功變為法例,過去10年有3個成功個案,之後便要追溯到2001年的《離婚(宗教婚姻)法案》 和《私人租賃車輛法案》。
即使將來通過二讀,要成為法例仍有漫漫長路。《香港法案》在英國國會需要先經過下議院完成首讀、二讀 、委員會審議和提出報告和三讀,然後提交上議院重複以上步驟,再經上下議院一同修訂,才算正式完成國會授權程序,最後還需英女王批出御准,才能正式頒布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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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家,唔該搞清楚好先講嗎?
BNO Visa同"Hong Kong Bill"嘅分別唔知,英國立法程序又錯....唉
BNO Visa係英國執政黨政府嘅政策,政府已經响7月22號出咗Policy Statement,應該由Home Secretary內政大臣公報詳情,講咗會係秋季,不過暫時日期仲未定,肯定會响2021年1月實行,係人都知㗎喎?!請問知唔知現時英國下議院佔絕對大多數議席嘅係邊個黨,而650個議員已經表明支持BNO Visa?
唔知唔緊要,不如講下"Hong Kong Bill"係咩黎,如果順利嘅話,要完成立法程序,然後實行大家估下要幾耐?
10月23號二讀嗰條係叫"Hong Kong Bill",係由在野嘅第四嘅小數黨Liberal Democrats(自由民主黨)响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提出嘅草案,連條文都未有,因為先要過下議院二讀先去到草案委員會起草條文,再攞去向全體議員匯報,然後拎去三讀。
假如下議院三讀通過嘅話,就要攞去上議院(House of Lords),再黎多次一二讀,上議院草案委員會,重複一次好似下議院嘅程序。
上議院都完成三讀嘅話,就由上下議論審視討論多一次,最後就比事頭婆批核(Royal Assent)正式成為法律。
請問先分清楚BNO Visa同"Hong Kong Bill"嘅分別,再了解下英國嘅政治,然後學下立法程序先得唔得?
#FakeInformation
Photo Source:本人有課金嘅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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