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聯網IoT #電源設計 #乙太網路供電PoE #USB-PD #降壓轉換器 #電源切換器 #線性穩壓器 #MOSFET
【搭載強大嵌入式處理器的 IoT 裝置,電池總是不夠用~~~】
物聯網 (IoT) 終端裝置的典型特徵是功耗極低、體積小巧的裝置,可能採用自行供電或設計為只要一顆鈕釦型電池便能持續運作多年;但其實,USB 與乙太網路等有線資料連接方式,也能為目前要求最嚴苛的 IoT 終端裝置提供有效便利的供電解決方案。
有些搭載強大嵌入式處理器的 IoT 裝置——需要在本機處理資料以降低網路延遲和提高隱私,或只是降低最終成本,它們可能有一個機械子系統,像是具備平移傾斜變焦 (PTZ) 功能的攝影機,很容易又會增加整個系統的功率需求。在這些產品應用中,小電池無法滿足系統的最高功率需求,或是提供的電量並不足以滿足所需的執行時間,而需要定期更換電池。
然而,若終端裝置採用有線 USB 或乙太網路連線功能,設計人員就能利用各自的供電功能。乙太網路供電 (PoE) 和 USB Power Delivery (USB-PD) 使用相同的電纜進行供電與資料傳輸,可避開與電池及交流電源有關的缺點。USB 供電與 PoE 都有既定的標準,且以低電壓進行供電,終端用戶在操作裝置時也較為安全,可利用現成的 DC-DC 轉換器、穩壓器和保護裝置來克服電源方面的難題。
延伸閱讀:
《透過 USB 或 PoE 供電給物聯網終端裝置,可以提供更高的便利性和經濟性》
http://www.compotechasia.com/a/tech_application/2021/0827/48872.html
#達爾Diodes #AP61100 #AP62200 #AP63200 #AP22652 #AP22653 #P22811 #AP22804 #AP22814 #AP22615 #AP22815 #ZXT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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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灣因為疫情關係,許多學校開始遠端教學,也造成許多老師與家長的崩潰~所以今天就來聊聊比較專業點的話題,個人如何在家建立遠端線上教學?
平常個人不像學校有平台帳號,以及軟體系統支援,對於體制外的人想開個遠端示範教學分享,該如何運用現有的網路資源來做遠程?
規劃遠端線上課程,要考慮的東西很多,例如軟體平台、硬體配備、網路頻寬等等….但首先要了解你課程的需求,這樣才有辦法針對需求,挑選適合的方式進行,其實遠端教學我在幾年前就有嘗試過,去年也有跟幾所學校試著用遠端作講座,所以有些小心得,今天就以漫畫課程轉成線上教學做一個很簡單的經驗分享。
在講遠端教學前,先來了解一下,我在 角川国際動漫教育 的實體上課模式:
上課老師或助教點名,公告今天課程的內容與時段安排,接著檢查上一堂課交代的作業,逐一做檢討示範,這個階段開始都會用螢幕分享廣播的方式,讓所有人看的到操作修改過程,檢討完畢才開始正式課程,因為學生總是會有晚到的,一開始做作業檢討,可以先檢討先來的同學作品,也不會浪費等待時間。
正式課程我習慣用簡報影片,講解課程概念與實際範例,如果學生沒問題,就開始實際的操作與示範,這時會使用軟體做繪圖示範,示範剛剛講解的簡報內容與繪製要領,並當場出一個練習給學生實地操作。
學生操作過程中,我會逐一過去看看並詢問問題,這時學生若有疑問就會提問,畢竟有些學生不好意思公開提問,往往都是等老師走到身邊詢問時,才會把問題講出來,我便依據問題做解答示範,如此反覆循環。
直到下課前,讓學生完成此堂課練習,最後再出個回家練習作業,讓學生回去練習,下堂課做講解。
大致上的實體課程規劃是這樣。
但如果把實體教學方式改成遠端線上,就會有許多操作上的問題,尤其是互動部分,必須先思考軟硬體可以提供到甚麼樣的地步,我們又可以藉由甚麼樣的轉換,把實體示範改成線上也可以很清楚呈現的模式。
遠端教學有很多種方式,不管是直播還是預先錄影,都必須先有個平台,才方便管理整個課程進行、至於平台種類有很多,不管是google meet、Microsoft Teams、Zoom、甚至網路社群的直播,都可看你的使用習慣跟需求來挑選,有關這些平台的操作,不是今天我要討論的重點,有興趣的人可以網路搜尋一下,就會出現很多相關的教學,我蠻推薦 台灣線上同步教學社群 這個FB社團,裡面有很多熱心老師會提供技術上的支援與解答。
針對漫畫課程的平台挑選考量,大部分介面使用上不是那麼困難,主要是要挑選適合你課程內容的呈現與操作模式比較重要,上課是件很單純的事,不管是實體或是遠端,千萬不要被線上平台上,一大堆超炫的功能給迷惑,在開始遠端教學前,要先以最簡單直接的方式思考,我該如何運用平台來教課才對,而不是想把平台上的所有功能全部都學會精通,不是所有功能都適合你的教學,這是我給想作遠端教學老師們的一個建議。
在開始遠端教學時我會思考幾個點,我分幾個塊面分享:
登錄管理:
這邊要思考整個遠端教學,漫畫課程會需要甚麼樣的功能,我個人的需求傾向,如果不是公開課程,是否可以控管登陸進來的人員,人數上的限制到多少,方便班上學生的點名?
要不開了一堂課,結果無法設限,來了一堆走錯教室或路人甲乙,原本是要上課的房間,就變成聊天凸槽大會,也挺困擾的,雖然可以關掉重開房間就是,不過一開始就找到可以控管登陸人員的平台,也省下很多麻煩。
再來就是登陸的方式夠不夠簡單,線上教學最怕遇到登陸方式很複雜,要不然就是要填一堆個資之類的,這就跟時下很多漫畫連載網站,每次想點進去看漫畫,卻發現登錄方式限制多多,甚至點選功能很不直覺,這對要推廣漫畫的平台來說,真的是很不友善。
如果說可以一個按鍵就直接進入教室,操作介面很直覺,那就會大大提高學生進來聽課的意願,現行很多平台都有這樣的功能,只要老師設定好房間,給學生連結,學生就可以直接進入,相當簡單便利。
平台介面:
對於平台介面我的需求只有好操作,不複雜,介面簡單,容易上手,哈哈..誰不想這樣。當然越多的功能,就可能會要收費才會打開服務。
上課講師可以控制那些介面或權限,如果上課老師無法控制房間秩序,學生無法控管,不但會打斷講課節奏,甚至還會偏離整堂課主題,所以我會思考平台是否有禁止發言或踢除房間功能,甚至示範畫面時可以點選指定視窗。
因為漫畫教學最重要的就是分享螢幕,但有時螢幕很多參考資料視窗,全螢幕分享,很容易讓學生找不到注視焦點,如果可以指定分享視窗,其他視窗不顯現,當我示範操作或繪圖時,就算家裡開視窗多螢幕,只要指定線上顯示的視窗,畫面就容易聚焦,而且隨時可以做簡報或影片切換,這樣在漫畫課程上的呈現就很足夠了,還有檔案的傳送是否有限制等等,都是我在挑選軟體平台時的介面考量。
至於要不要錄影功能,這個我倒覺得看每位老師需求,其實就算平台沒錄影功能,網路很多側錄軟體都可以做輔助,也可以請助教或學生在過程中另外側錄,都是可以考慮的方式。
我目前都是用google meet來做教學,因為上述我需要的功能都有,簡單的漫畫課程使用也夠用。
硬體設施:
對自己課程需求有想法後,也選定好撥放平台,接下來就是硬體設施,如何把你的影像聲音傳輸出去,學校一定有專門的設備提供,但普通個人在家是無法有那麼多專業設備可用,畢竟我是要用來教漫畫,基本上像是電腦,平板之類的配備都行,一般繪圖者家裡的主機都可以應付,既然要畫圖,數位手繪板一定必備,示範直接用分享螢幕的方式即可,很方便。
常有學生問我遠端上課家裡沒攝影機怎麼辦?
其實攝影機對基礎漫畫課程來說,我覺得挺多餘的,攝影機主要是要看到連線的人,但漫畫課主要以圖像示範為主,我不用看到你,你也不用看到我,一般畫圖的人都很不習慣露臉,大家嬌羞習慣了,所以遠端線上蠻適合漫畫課的,不管是老師或者是學生都不用露臉,直接分享螢幕看技巧比較重要,真有心學習的人,就是會在位置上,一切都是管不住的。
既然攝影機不重要,那燈光甚麼的一起省下來了,上線前的梳理打扮,甚至上課時的濾鏡與背景也一併省去,真是太好了。
除了螢幕分享外,有個配備我倒覺得很重要,那就是老師的輸出設備,麥克風!
常看到很多線上教學,老師的聲音斷斷續續,甚至聽的不是很清楚,或是回音很大,這都會影響電腦另一端學生上課的意願,所以我在做線上教學時,最要求的就是音質問題,是否夠穩定,看不到老師沒關係,但老師上課的聲音一定要準確清楚地傳達給學生,買一支好的收音設備真的很重要。
尤其我做了那麼多集的YOUTUBE影片跟PODCAST廣播後,深切感受到好音質的重要性,很幸運的,當初買了這些配備,剛好用在這個時機點上,錢沒白花。
除了麥克風外,課程過程中也要準備接聽的裝備,可能會有學生語音提問,這時就會需要撥放裝置,例如喇叭或耳機,在這邊我會比較建議老師準備耳機接聽比較好,如果用喇叭,遇到音質不好的聲音,很容易聽不清楚學生在講甚麼?甚至老師喇叭撥放聲音,同時使用麥克風時,常會產生共鳴或回音,學生端的接收就會受影響,所以還是一邊麥克風,一邊用耳機接聽來的清楚。
大致硬體要注意的就這些,其實還有一個東西是大家常忽略的,就是家裡的網路夠不夠力,一般網路都是下載的頻寬大,但如果你是要做遠端教學,就必須思考家中的網路上傳頻寬夠不夠用,因為漫畫課大部分都是圖像傳遞,如果你上傳頻寬不夠力,那接收的學生端,就算有超大下載頻寬,也搭不了妳的上傳速度,反而他們在接收時會有延遲,這都是要去考慮的地方。
主機設備,網路頻寬這個東西,對於遠端教學就是一個關卡,不管是接收或是上傳,遇到網路不順的區域,不管你設備準備多齊全,課程設計再怎麼豐富,直播教學就是效果不好,這時就又要回到是否要錄製過程的考量,畢竟直播連線不順,只好課後慢慢下載完整影音檔,自己在電腦溫習了。
課程呈現:
軟硬體都準備好了,接著就是整個線上課程的重點,就是課程內容如何呈現的問題。
漫畫遠端教學與實體課最大不同就在於,老師學生不處於同一空間,在互動上就會有些不同,如果單純以講課來說,就比較簡單,只要備好簡報,示範教材,甚至影片,就可以開始上線上課。
上課過程要善用螢幕分享,這是遠端教學最重要的技巧,你可以把螢幕當作你的黑板來想,所有講課資訊都是透過螢幕傳達給學生的概念,這樣未來你在備課時就比較會有想法。
一般我上課前會想好這堂課要的主題,然後配置時間段落,準備課程簡報,由於是遠端使用的簡報,除了標題外,可以稍微增加一些重點標註文字,學生看螢幕時比較可以抓住老師講的重點,當然還是不建議那種寫得密密麻麻的文件方式,如果能以圖像作解說更好,畢竟是漫畫課,有圖像會比文字來得吸引學生注意。
當然課程中可以穿插小短片作輔助,帶動整堂課的一個節奏,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安排。
除了簡報影片,漫畫課最重要的就是實例演練,就是老師會親自畫一輪,搭配講解讓學生知道整個操作過程,這個階段每位老師習慣不一樣,有的老師可以邊畫邊講解,但有的老師可能畫圖時需要專注在圖像上,無法分心講解。
為了讓整個課程節奏不要間斷,我會建議事先用錄影的模式,把繪畫操作過程先錄起來,分享影片時,老師再從旁針對影片作講解,這樣就可以很專注在講解上面,甚至有同學提問,也可以按暫停鍵,回答問題後繼續影片示範,這個方式對於遠端教學來說是很方便的做法。
老師示範完,就可以請同學開始分享他們自己的螢幕,做線上練習,老師可以透過螢幕檢視所有同學操作問題,再一一提出修正建議,其他同學也可以透過螢幕看到,完全不會浪費練習時間。
說到時間,我剛有說我在安排課時,我會作時間配置,整堂課有多少時間,每個時間波段做甚麼事,如果一開始就配置好,你就比較好掌握整個進度與講課節奏。
一般線上學習的專注力不像實體課程,學生會專心坐在座位上聽課,能有一個鐘頭就已經很極限了,所以我會建議老師講課時間最好在50-60分鐘內講完,把剩的時間留給學生演練,在從演練的過程中提出學生問題作線上討論,這樣的操作就比較有效果,因為畫圖時大家會比較專注,一定比坐在位置上聽老師講好幾個小時來的有效率。
以上講的幾種分享方式,足以應付漫畫課程在遠端的示範,當然漫畫課不同於插畫課,除了軟體操作以及圖像外,有些示範或講解部分,端靠目前遠端的方式,還是無法解說的很詳盡,必須用另一種方式來呈現,這不是今天要討論的重點,改天有機會我們再來聊。
互動習作:
實體課與遠端線上課程,除前面講的幾個考量外,還有個比較大的關卡,就是互動問題。
如何與學生互動?這時就要思考要與學生互動到甚麼程度,實體課的互動很直接,線上課程也可以互動,但就少了那麼一點直接的感覺,實體課程,老師在講台上可以全觀所有學生,一眼就可以感受學生的學習狀況。
線上開攝影機的感覺就是不一樣,如果真想要完全達到實體課程那種直接感,實在有困難,目前在漫畫課程上,面對冷冷的設備,最多的就是學生提問,老師解答,完全沒有溫度,這就是我說的,漫畫課程無法全部藉由線上學習的門檻,有些東西還是得面對面才可以體會老師講的,這又是另一個教學話題了。
當然實體與線上都有利有弊,練習的部分可以藉由螢幕分享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及時提出修改建議,課後的練習可以把習作放在雲端,供學生下載後在家自我練習,練習後的作業一樣可以上傳雲端,老師直接雲端作紅線批改,問題比較大的,或是大家共通的問題,就可以在下一堂課一開始作一個講解示範,這樣整個學習程序就會完整。
在正式上課前,我會先貼公告,請學生進來後,先關掉攝影機跟麥克風,除非點名提問再開麥可風,以免干擾上課收音品質,還有一件很重要的,就是開播上線前一定要先測試,不管是平台或是設備,有時前一天還好好的,隔天就發生完全不行的狀況,所以我習慣上線前幾個小時簡單測試一下所有軟硬體,或找個學生或助教對接一下,確認無誤才安心接下來的線上課程。
其實線上教學除了老師端的問題外,真正要面對的是學生端問題,學生家裡的設備是否足夠應付教學,不是每個家中每個人都有電腦,如果同時間都要上課,一家人搶資源的現象就會發生,老師就要體諒這種狀況,或許錄影正是解決分流的一種作法,不一定大家都要線上直播。
學校也要考慮家中沒設備的學生,是否有可以外借裝置的規劃,畢竟這波疫情影響的是未來教學體系的改變,要回到以往實體課的模式,可能還會有些時日,資源不足的學區如何趕上這波教學變化,希望政府跟學校也要去正視這個問題,畢竟這是學生受教的權利。
希望今天的主題,對準備構思線上課程的老師有幫助,其實我隨時都在思考跟嘗試,漫畫有哪些課程是可以線上呈現的,雖然我還是覺得實體課程比較有人的溫度就是。
如果大家有想聽的課程或想法,歡迎留言給我建議,先從一個簡單無料的方式試試,後續再來調整教學架構,等一切成型,或許哪天我們也都會在線上見了。
我是曾建華,漫漫話畫,我們下次見!!
#遠端教學
#漫漫話畫
#線上課程
#備課超辛苦
#不小心就打了這麼多
#原本是要用來講PODCAST的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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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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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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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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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已經煩惱了一周
換網路線 請房東聯絡維修人員都試過了
房東表示
上網找過無數文章 包括什麼ping的方式
本身對這塊不是精通 只知道是沒辦法ping
都會顯示time out
用過別人家的網路都是正常連的 就租屋處不行
請問有什麼其他方式能嘗試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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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X00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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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52.2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ethood/M.1560694456.A.56B.html
話說VPN軟體是什麼
沒有哦 因為這個方法也試過 發現不行就把他按回自動了
想說還需要借筆電不太想麻煩別人
您說的集線器是USB那種嗎?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09:49:10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09:51:54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09:54:05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09:54:53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09:55:50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09:56:27
我才剛重買而已耶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21:59:14
台南~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22:49:40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22:56:49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7/2019 22:58:21
※ 編輯: blood309 (1.200.52.234 臺灣), 06/18/2019 00:03:44
※ 編輯: blood309 (1.200.53.232 臺灣), 06/18/2019 22:32:02
※ 編輯: blood309 (1.200.53.232 臺灣), 06/18/2019 22:32:23
※ 編輯: blood309 (1.200.53.232 臺灣), 06/18/2019 22:32:41
舊電腦新圖(昨日)
剛剛借了別人的電腦的畫面
所以是數據機問題嗎…
※ 編輯: blood309 (1.200.59.225 臺灣), 06/20/2019 00:24:21
※ 編輯: blood309 (1.200.59.225 臺灣), 06/20/2019 06:54:56
前兩天和房東說過囉
房東今天說周一早上會再來看看
,大家
※ 編輯: blood309 (1.200.59.225 臺灣), 06/22/2019 23:00:25
※ 編輯: blood309 (1.200.59.225 臺灣), 06/22/2019 23: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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