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洗錢防制納管別再互踢皮球】
虛擬貨幣(虛擬通貨)是現今世界各國逐漸開始重視的議題,其牽涉的層面很廣,包含虛擬貨幣的定性、實名制的落實、洗錢防制、消費者保護與資訊安全等等,各國的因應方式,在政策面上,有瑞士的加密谷、杜拜的區塊鏈城市;在立法面上,有日本的資金結算法及馬爾他的虛擬資產金融法。
而我國為了迎接年底的洗錢防制評鑑,行政院在上周四由羅秉成政委召開了一場跨部會的會議,針對虛擬貨幣是否要納入洗錢防制法的範圍、以及相關主管單位應由誰來負責進行討論。聽聞這個消息的當下我相當高興,許多民眾對於虛擬貨幣是否成為洗錢工具仍抱有相當大的疑慮,並且各國也加緊腳步緊盯並防制虛擬貨幣應用於洗錢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上週會議的結果實在令人失望。
依照媒體的報導,相關部會分成兩種聲音,分別是主張納入洗錢防制法的法務部及國發會,而金管會則是認為應該先由銀行進行嚴格把關、落實實名制,待到九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會議結束之後再來續行討論,同時也提到銀行若要求虛擬貨幣業者及其客戶都要在同家銀行開戶,可以跟依洗防法納管達相當的效果。
金管會這個想法讓人摸不著頭緒,我也對討論的方向有些意見:
首先,我國政府部門在決定是否納管、如何納管虛擬貨幣及決定主管機關時,應針對虛擬貨幣涉及的所有事項進行全面性的討論,統一主管機關後,再就細部工作事項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僅只就洗錢防制討論納管與否,這樣的討論會議實在太狹隘了。我認為,金管會應擔負起虛擬貨幣主管機關的重責大任,法務部則應為虛擬貨幣洗錢防制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再者,針對金管會主張透過銀行實名制進行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我認為金管會把洗錢防制這項工作想得太過簡單,虛擬貨幣洗錢防制並不是透過銀行做好KYC(Know Your Customer)就足夠了,要做的還有洗錢申報及交易紀錄保存等任務,如果沒有政府部門願意站出來承擔這項監管責任,反而把所有義務交由銀行來承擔,我們要如何期待落實完善的洗錢防制?
APG洗錢防制評鑑即將到來,我們應該正視虛擬貨幣納入洗錢防制相關規定的必要性,擬定出完備的制度,並明確指定權責機關進行主導。前些日子,歐盟的洗錢防制第5號指令已明確將虛擬貨幣納入規範範圍,以金融監理部門作為主責機關,反觀我國各政府部門到現在對於誰來擔任主管機關還在互踢皮球、對於虛擬貨幣是否以洗錢防制法第5條納管尚未定論,我不禁想問:我們還有多少時間?
新聞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3/3307424?from=popin
主管機關為落實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致顧主委:針對虛擬通貨監管的三項建言】
根據媒體報導,金管會針對「虛擬通貨」的洗錢防制問題,已在七月發函給金融業,要求拒絕與未做到實名交易的虛擬通貨平台業者進行交易、合作。
對於金管會終於踏出管理虛擬通貨的第一步,我給予高度肯定;然而,我有三項建議:
一、金管會與央行似乎將比特幣、乙太幣等者正名為「虛擬通貨」,並且定性為所謂的「數位資產」,然而數位資產在法律上的意義為何?又該適用哪些法規?連結到什麼樣的法律效果?這些問題似乎並未因為金管會與央行的表態而解決,政府的意向仍舊不明、業者依然難以遵循,因此我認為政府應該就此作更進一步的釐清,讓大眾能夠弄清楚虛擬通貨的法律定位。
二、政府若想落實實名交易,達到洗錢防制的目的,除了函令銀行拒絕往來,也應盡速指定主管機關。如此也能對銀行、虛擬通貨與平台業者進行妥善的輔導和管理,防弊與興利兼顧。
三、由於虛擬通貨納管層面不僅涉及洗錢防制,尚有資安、消費者保護、稅務等問題需要予以規範,我在此強烈建議金管會應擔負起管理虛擬通貨的重責大任,並針對虛擬通貨訂立專法,給予相關業者及消費者良好的產業環境。
虛擬通貨的議題在國際上日益受重視,陸續有國家就此制定法律,例如日本的資金結算法,以及今年六月初馬爾他剛通過的虛擬金融資產法。針對虛擬通貨專法的制定,我國應當不落人後,期待我國政府部門能夠盡速團結起來,別再互踢皮球,早日給予業者良好健全的發展環境。
#虛擬通貨
#VirtualCurrency
#呼籲落實適足監管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3302410
主管機關為落實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黨團會後記者會【打造創新實驗空間 加速發展金融科技】2017.3.21
打造創新實驗空間、加速發展金融科技
礦業法修正,落實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
時代力量黨團於今(3/21)日黨團會後記者會上,公布兩項法案:《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總召徐永明首先表示,《礦業法》昨天在經濟委員會有蠻多的討論,召委也承諾本會期一定會排案審查。黨團版的修正條文主要是討論礦業法規範結構太偏向礦業發展,甚至有圖利財團之嫌,對國土、環境和當地居民均造成很大的影響,尤其許多礦區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和原基法所揭示之原住民族土地及其自然資源之權利有衝突。《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FinTech)的提出,則是希望在這部法案的支持下,能快速、兼顧市場需求,並加速科技發展的可行性,為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打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也希望財政委員會能排入議程,和行政院及其他委員的版本共同來審查,加速立法。
負責說明礦業法修法內容的立法委員高潞‧以用表示,非常開心看到昨天經濟委員會召委對於礦業法修法的支持態度,讓我們覺得這幾十年來反對礦業的大規模開發有所進展。高潞說,如果大家還記得在看齊柏林的「看見台灣」時,一幕幕都是在宜蘭、太魯閣國家公園內大量開採,造成很多山頭破壞的場景,過去我們為了賺取礦產的利潤,讓台灣付出了非常慘痛的代價,不只是山林的破壞,還有周遭居民所承受程度不同的痛苦。她舉例說,去年在處理關西的礦產問題時,居民控訴這五十年來的炸山,讓他們的身心和環境都受到了很大的傷害。又或者看見太魯閣的族人,這四十年來因為亞泥在他們的土地上硬要採礦侵占他們的土地,而打了四十年的還我土地抗爭,在在都顯示,「礦業法裡都在圖利特定的礦產公司,造成台灣人民和山林的破壞」。
高潞說明,這次修法有幾個主軸,首先是針對礦業法一直以來的兩大惡法:31條礦業獨大及47條侵占土地進行修正。礦業獨大的31條主要是講,礦業法是「原則上核准,例外駁回」,這會造成若礦區沒有辦法去展延的時候,國家還要賠償公司,這樣的礦業獨大條款,可以不斷展延,一次展延甚至可以超過20年。礦業公司若是想要在你的土地上開礦,會先跟你調處。若不成功,只要提存租金就可以在你的土地上開礦,這兩條堪稱是兩大惡法。
此外,原基法在2005年公布實行後,在第二十條明定了「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在21條要求「諮商並傳民族或部落的知情同意」。因此在修正草案裡,加入了原民採礦除罪化,並落實共管與知情同意制度。此外,也針對土地所有人、利害關係人、當地居民的程序保障和行政救濟有所修訂,並強化資訊的公開及落實當事人與公民參與的機制。
立委黃國昌則說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FinTech)的立法精神和內容。黃國昌表示,去年兩個會期他都在財政委員會裡,很清楚大家對我國政府推動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的角度都非常關心。過去,行政部門想透過修改《銀行法》、《保險法》,豁免排除方式來推動整個fintech的修法,但時代力量黨團的基本立場就是,面對金融科技此一對我國產業升級具有重大影響的議題,政府必須要用比較嚴肅的態度來加以面對,因此在上會期倡議也希望新的行政部門能夠針對金融科技發展和創新實驗,及監理沙盒提出專法規範,讓未來金融科技發展能夠更有法規面的支持。
黃國昌說,很高興行政院金管會接受了這樣的建議,也在日前提出了他們對fintech的草案。但對於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雖針對上會期比較分散式的立法方式有所進步,但行政部門應該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黃國昌表示,從黨團版的法案名稱即可看出,不是意在規範監理沙盒而已,同時也強調金融科技發展的策略及政府扮演的角色。因此,在條例中要求主管機關必須要設置專責單位,明定主管機關之積極作為權責。「希望政府就金融科技的發展,和業者採取合作的方式來共同推動」。在創新實驗部分,時代力量黨團版立法特色包括,申請創新實驗實質上許可的要件予以明確規範,另在審查程序中兼顧了效率專業和申請人的程序參與需求。為了符合現實上的需要,如發生情事變更時,允許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實驗計畫。
黃國昌特別舉出在草案中的兩大機制特色:「共同協作」機制及「提前報告審查」機制。前者是讓主管機關得適時提供必要協助,並快速掌握創新實驗計畫之影響及效益。後者則是得在實驗期間屆滿前先行提出實驗結果報告,由主管機關提前審查。過去討論此議題時,業者最關心的是,實驗結束後還要經過一段時間審查才能夠正式營業,之間的空窗期如何克服,是目前討論時最關心的話題。
整部法案中,除了考慮在整個金融科技發展對業者所提出的協助和輔導之外,也很重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使得我國金融科技業發展,在這部法案的支持下,能快速、兼顧市場需求,加速科技發展的可行性下,來著手處理。黃國昌表示,希望財政委員會能夠將黨團版排入議程,和行政院及其他委員的版本共同來審查,加速立法。為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打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針對明日內政委員會將排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總召徐永明宣布黨團會議之決定,希望採用聯席委員會方式來審查。徐永明表示,和中國之間的互動如此重大的議題,不是內政委員會可以單獨處理的,難道不是應該含括外交、經濟委員會等其他委員會的參與嗎?因此,黨籍立委明天將在程序發言時,表達要求聯席審查的立場。此外,五位委員都將登記詢答發言,充分闡述彰顯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特色及立場,並希望週三、週四的審查能順利進行,實質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