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幾乎沒有一個制度像是自辦重劃,多年來爭議不斷。#程序漏洞百出、#威脅恐嚇不斷、#人頭地主橫行、#主管機關冷眼旁觀、#被害人求助無門。
被迫納入重劃範圍的人民,遇到地方勢力結合開發公司主導的自辦重劃,幾乎是毫無生機。前台中市長胡志強放任的 #長億集團,鼎鼎有名的 #新竹林鄭炒地團,都是血淋淋的案例。
沒想到,面對如此重大的議題,從總質詢到今天內政委員會的質詢,徐部長接連拿出距離比較遠的政策當作回應,更不要說進入土地問題「居住權保障」的核心。
首先,徐部長在總質詢時表示,要用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來解決自辦重劃決議門檻過低的問題。
請問徐部長,「提高共有不動產處分門檻」和自辦重劃決議門檻關聯是什麼?
在計算市地重劃的同意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和被準用的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是用各個共有人的人數和其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來算,根本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的狀況。重劃會成立、決議門檻太低,是修〈土地法〉可以解決的嗎?
徐部長今天質詢時,「進一步說明」是要用土地法「提高處分門檻」的「修法精神」,來解決自辦重劃門檻過低的問題。
然而,自辦重劃的問題,並不止是在於「幾分之幾」的門檻,而是對於「不同意的少數」保障不周,以及用多數決侵害少數人權利的問題。
面對這些根本上的問題,還有實務上屢屢出現的悲劇,只在意「比例問題」,恐怕根本沒有面對土地問題真正的精神。
再來是一個涉及會議成本而比較技術性的問題:代理出席。
在比較早期的案例,例如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會的簽到表中,一個人可以代理超過十位會員。除了讓會議流於形式,更讓有心人可以用價購代理書的方式,掌握會員大會。
雖然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在2012年修正後,已經規定「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超過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時,人數、面積都不列入計算,但「十分之一」的標準仍相當寬鬆,充其量也只是需要多找幾個代理人(投票部隊),提高一些會議門檻。
此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大會都不能價購委託書了,涉及人民權益更大的重劃,竟然完全沒有規定?
最後,徐部長認為,自辦市地重劃中,屢屢出現諸如偽造文書、詐欺甚公務員貪污等問題,都是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的問題。
然而,〈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該訂定的法規命令,規定得一蹋糊塗、制度失靈。錯誤的政策造成的影響,恐怕比個案貪汙來得深遠。因為這樣的制度,正是這些問題一再發生的溫床。
下個禮拜,我會找內政部來開會研商,來「協助」內政部想起自己的職權,做好自己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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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 — 在台灣,幾乎沒有一個制度像是自辦重劃,多年來爭議不斷。#程序漏洞百出、#威脅恐嚇不斷、#人頭地主橫行、#主管機關冷眼旁觀、#被害人求助無門。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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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冷眼旁觀 在 Re: [問題] 護理師有可能出來罷工嗎- 看板Nurse 的必吃
當一個法律在壓榨人民時,
抗爭是必要的,
好比太陽花也是違法,
但人民還是必須去爭取。
禁止被壓榨的護理師罷工,
想想這種東西在美國會發生什麼事?
我們人權沒辦法達到向美國一樣,
但這就是我們該努力的目標,
而不是消極的什麼都要講求合法性。
護理師為什麼會被討論罷工,
也是因為這是全職業中出了名的血汗。
社會的氛圍已經對了,
人民應該為了自己的權益站起來,
我們不是貪心想多得到什麼!
我們只是想爭取應該屬於我們的東西!
資方都能為了利益違法,
只因為懂得衡量法律規範下,
違法是比較合乎效益的。
勞方憑什麼要被法律吃死死的!
我們違的法不是偷搶拐騙!
我們違的法是社會的期望!
這是政府的失能下的官逼民反不是嗎?
如果有人要拿法律來壓制,
那就讓我們發動海芋運動!
這社會產生不平等對待就是太多人的冷眼旁觀!
引述《lin40032 (快樂,就好)》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名 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英
: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 第 54 條
: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 設置糾察線。
: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 一、教師。
: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 一、自來水事業。
: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三、醫院。
: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
: 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
: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
: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
: 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 我是看facebook上一個老師PO文支持醫護罷工
: 結果底下有人回了這個
: 所以依法條來看是不能對不對...?
: 然後這位老師立馬回:那就支持修法(覺得感動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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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urse/M.1466919456.A.BAE.html
護理師繼續乖乖被壓搾?
我同意事先溝通,
但不認為法律代表一切,
這社會太多利用了解法律的優勢來佔盡社會便宜,
當法律無法讓社會正義,
那法律還代表了正義嗎?
※ 編輯: ripple0129 (223.136.71.79), 06/26/2016 17: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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