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疫情重點【新增1境外移入,機場攔截未進社區;彰化縣無症狀篩檢爭議,陳時中:普篩會致醫療體系崩潰;中央啟動政風調查,律師:法源有疑義】
台灣COVID-19(又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趨緩,指揮中心疫情記者會由每日1次改為每週1次,並固定於週三舉行,由指揮官陳時中主持說明防疫政策進展;其餘時間若需臨時召開記者會,則多由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對外說明。今日少見在週六加開的臨時記者會上,仍由陳時中親自主持,公布新增1例昨日確診的境外移入個案。
不過,記者會的焦點,仍是本週一(8月17日)一名自美返台的少年,無症狀居家檢疫期間被驗出陽性的境外移入案例(案485),意外引爆彰化縣衛生局未按照指揮中心規定「無症狀無需採檢」的標準,自4月以來主動針對居家檢疫者擴大採檢,引爆發中央、地方防疫政策不同調、近日引起社會各界激辯。陳時中也針對採檢規範進行說明。
■新增1例墨西哥返台境外移入個案,機場檢測確認未進入社區
陳時中今(8月22)日宣佈,昨(21)日新增1例境外移入確診案例,為到墨西哥工作20多歲本國籍女性(案487)女性。
陳時中指出,該個案因8月9日頭痛、喉嚨痛、呼吸時胸痛等症狀加劇而於當地再次就醫,經診斷疑似COVID-19病毒感染,但由於輕症者無法於當地採檢,個案經公司安排於8月19日返國。個案入境時,主動通報曾有症狀,由機場安排採檢後送至集中檢疫所,於昨日確診,目前住院隔離治療
至於昨日就確定有新增境外移入個案,為何首次延期,在今天才召開記者會說明?陳時中解釋,因為新增確診案例在機場就採檢出來,沒有擴散風險,也對社會沒有立即影響,再加上昨天包括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等人都有會議進行,才到今天記者會時一起說明。
■彰化採檢爭議 陳時中強調:普篩反而會造成醫療體系崩潰
不過,今日記者會多數時間,仍在說明彰化縣針對無症狀的居家檢疫者擴大篩檢,同時與台大公衛學院合作進行萬人血清篩檢研究引發的爭議。
陳時中說,對於彰化縣衛生局採檢無症狀居家檢疫者一事,因政風單位已經在調查中,會等調查完畢再做完整說明。不過,陳時中準備多張圖卡,花了許多篇幅在說明「為什麼不能針對無症狀居家檢疫者進行普篩?」
陳時中指出,很多人都說「只是多做一點(對無症狀居家檢疫者普篩),何錯之有?」如果進行普篩,成本約會多8億元,但重點不在錢,反而多做一點,才會出現很多大問題。他解釋,因為目前檢驗試劑仍有科學上的極限和檢驗誤差(敏感度性90%,特異性95%),會存在偽陽性和偽陰性。
陳時中以數據說明,台灣從1月以來入境人數約為25萬人,以盛行率0.2%來推估,如果全部普篩加上居家檢疫25萬人,會篩出1.2萬人偽陽性、450人真陽性,以及50人偽陰性。偽陽性的1.2萬人會按照標準程序送到醫院進行隔離治療,因為其實他根本沒有得病,可能住院住個5、6天就會出院,但即便如此,仍會浪費龐大的醫療資源;至於偽陰性的50人,就算仍在居家檢疫隔離中,卻可能因為陰性而放下心防,進而傳染給家人,增加防疫破口。
陳時中還說,1.2萬偽陽性者除了都要做疫調外,住醫院時也會增加感染風險,而航空公司機組員也因為需要隔離,「航空公司恐怕都要關了……光是前後兩排10來人,一弄下來就是10幾萬人(需要居家隔離)。」陳時中強調,其他國家醫療崩潰的經驗是,「大量篩檢、大量住院,醫療承受不住,放回病人,又沒有很好居家隔離,導致家人傳染,再到社區。」,所以台灣指揮中心才沒有採取「普篩」的防疫政策。
■地方、中央檢測權,《傳染病防治法》如何解讀是關鍵
彰化縣衛生局局長葉彥伯昨日出面說明,哽咽回應所有接受篩檢的無症狀居家檢疫者都屬「自願」、非強制,認為地方主管機關主動採檢並無不妥,更以2月初台灣出現首例死亡「白牌車司機案」時,彰化縣與中央「一條心」進行疫調為例,強調「百分之百挺阿中部長」。
到底中央指揮中心和地方衛生局,誰才有採檢的權力?誰又能決定無症狀居家檢疫者到底要不要普篩?
律師吳俊達解釋,傳染病防治重時效,不可能事事都等中央決定才行動,因此,《傳染病防治法》第36、37條賦予地方主管機關一定權力,彰化縣衛生局有權限針對無症狀居家檢疫者進行採檢。不過,第37條第三項卻也賦予中央指揮中心有調整權利,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無症狀的居家檢疫者無需採檢」,但彰化縣衛生局卻認為有其必要,並已「主動替許多無症狀居家檢疫者進行採檢」。吳俊達指出,此次爭議點就在於,彰化縣衛生局的做法算不算「不依指揮官之指示」,如果是,就可能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三項的規定。
■啟動政風單位調查是否合適? 律師:應非法定必要應變措施
指揮中心動用政風單位來調查彰化縣衛生局同樣引發爭議。陳時中日前多次解釋,使用政風單位調查並非以要處罰為前提,而是因為政風單位屬於第三方公正單位,又有法律背景,比較能釐清事實真相。
到底適不適合用政風單位來調查彰化縣政府的防疫作為?吳俊達從法律上解釋,相關的條文可能只有今年立法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但此條文解釋相當空泛,「看起來政風調查不是必要應變措施」。
■國民黨想聯合14縣市入境普篩 陳時中:不允許
前國民黨副秘書長張雅屏今日在Facebook社團「屏心而論」貼文,力挺國民黨籍新北市長侯友宜和彰化縣縣長王惠美,指「不用客氣了,依法行政,入境普篩,中央政府不做地方做」,並搬出《傳染病防治法》,要全台14個國民黨執政縣市進行入境普篩。
對此,陳時中回應,指揮中心成立後,地方要做相關防疫作為,縱然沒有用到中央的錢,也要依照中央指示辦理。若地方「多做一點(指普篩)」,可能造成醫療崩潰等副作用,造成防疫潰堤,「(中央)不會允許」。(文/林雨佑、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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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者 #COVID19 #疫情記者會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請幫忙分享,感謝大家)
防疫就是集思廣益,大家一起描繪出最完善的版本,政院版的紓困條例若有七八十分的水準,那剩下的二三十分就是民間和在野黨一起幫忙,希望照顧到社會上每一個人。
民眾黨的修正建議在昨天黨團協商被納入了監督機制這條,感謝其他黨團的支持。
而另外我們也提出民眾黨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的修正建議,在今天二讀表決被民進黨全盤封殺。
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卻開始出現大量網軍用錯誤資訊抹黑,實在可惡。
民進黨的版本有「防疫隔離假」及「防疫補償」,但在「防疫照顧假」上,只列出「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而民眾黨補上其不足,清楚定義出「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這是在原政院本條件外再增列12歲以下兒童,是幫助政院師施政更周詳的立法,另外,民眾黨版清楚說明請防疫照顧假者得領取生活津貼,而政院版僅有防疫補償,是指被隔離者請領的,這一點民眾黨版本也有。
最重要的第六條,立法保障勞工不用前往疫區工作,關乎成千上萬人的健康。條文明訂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這條政院版完全沒有,也是我們最擔心的一條,因為實際上勞工被強迫的狀況正在發生。
民進黨的網軍斷章取義,扭曲事實不可取,請大家幫忙多多把本篇正確的資訊分享出去,一起為台灣人民發聲。
附上今日表決條文: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前項之防疫物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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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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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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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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