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開發審查大絕招:面積瘦身之術!】
針對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的事件,邱顯智委員在立法院也利用質詢的時間向行政院蘇院長提出詢答,希望蘇院長能夠關心這個事件。
相關的問題至少包含使用面積的問題、聯外道路的問題、興辦事業的問題等等。關於詢答內容,其實內容頗為複雜,這邊就先針對 『使用面積』 疑慮部分跟大家作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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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區以及使用地類別的變更
整起事件中,面積問題一直是一個很大的爭議點。
開發前的土地主要是『山坡地保育區』的『農牧用地』。不同的土地編定各有其容許使用的項目,『農牧用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並不包含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所以如果想要在『農牧用地』上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就必須先把『農牧用地』申請變更。
這也是我們在2月底在議會召開的會中,向縣府官員提出農地容許使用的質疑,不過很可惜,在場竟然沒有任何一個官員可以針對回答具體回答!(相關影片及報導見留言)
另外依據相關的《管制規則》規定,如果農地變更之後是要作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使用,而變更的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就必須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
同時依當時的法規,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時,也必須要經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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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可以這樣隨便割來割去嗎?
一塊如果農地『沒有分割開來』,那就是同一塊土地,一旦土地變更核准後就會影響到『整塊土地』的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否則同一塊土地既是農地又既是建地嗎?)。
為了落實上面這些管制,法律上設計了幾道關卡:
第一道關卡:
為了避免農地被過度細分、產權複雜化等等造成利用上的困難,《農發條例》規定分割後的農地面積均不得小於2,500平方公尺。所以,就算要把部分的土地分割出掩埋場的範圍之外,被分割出去的農地大小也不能低於2,500平方公尺。
第二道關卡:
依據申請當時的規定,如果把『農地』變更:『面積已經達到1.8公頃,且有採取部分土地分割情形,以規避審查者』或是『變更面積達到2公頃 ,但是藉著分期分區開發,分次申請用地變更,以規避之審查者』,主管機關就不能同意農地的變更,以保護農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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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瘦身之術1
#苗栗縣政府特有的使用面積?
但回到這個案件,令人相當不解的是,卻是創造了『使用面積』一詞來作為面積的計算。而這個『使用面積』是小於『整個土地的總面積』的。(例如:同一筆地號中,整體土地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使用面積7000平方公尺)
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在審查計劃時,主管機關能夠接受這種利用『使用面積』來規避環評的計算方式,那上面這些法規限制,形同具文,只有笨蛋才會把土地拿去分割。更不用說,就算是那些不被計算在使用面積、但仍屬於『同一塊』土地的其他部分,也會同樣在變更的範圍及效力所及,怎麼可以摒除在審查面積的計算?
#土地瘦身之術2
#分割出來多餘的地去哪裡?
在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第二種開發面積瘦身之術,在其中一筆地號裡,在通過興辦事業計畫後進行土地分割,從原先地號588(總面積7176平方公尺),分割成為兩筆土地新588(176)、新588-1(7000)。然而,新分割出來的588地號,不僅巧妙躲過農發條例分割農地最小面積2500平方公尺的審查,土地使用地類別從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轉成農牧用地!
原本一塊完整的農地變更成為特地目的事業用地後,竟然為了不知名的原因進行土地分割後,剩餘的畸零地就成為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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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發包出去的東西就一律不關中央的事
最後,許多人在邱顯智委員對蘇院長的質詢中,提到是否有地方自治的問題。目前關於這些土地的變更與審查機制,在30公頃以下開發案件基本上是『委辦』給地方縣市政府辦理審議。
這個『委辦』,依照《地方制度法》就是中央把屬於『中央權限』的事項交給地方代為處理,所以本質上並非地方自治事項。大法官第553號解釋也清楚提到,地方在處理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除了合不合法的監督外,還可以就行政作業的適不適當等實施『全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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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坤輿案件從去年年初開始到現在,跟隨鄉親北上抗爭,四處到行政院、監察院、農委會陳情,寫過許多法制層面的文章討論,寫了又寫講了又講,縣府冷淡處理,或看到各局處官員互相推諉卸責,心底滿是無奈。
然而,比起個人的無奈,最辛苦的是那些輪班守夜的鄉親,他們可能聽不太懂我講的法律概念,也更不能理解為什麼許久之前擋下來的案子,突然重新開始運轉。
坤輿的案件究竟是單純的環保問題還是政治問題?苗栗縣政府有必要向大眾說明在這個坤輿事件中關於『#使用面積』計算的疑慮,而中央也必須對於自己交辦的委辦事項負起監督之責,也是尊重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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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政府決定開放含有 #萊克多巴胺 (俗稱: #瘦肉精)的 #美國豬肉 進口。此舉除了在臺灣的政壇造成長達近半年的紛擾之外,同時進一步也引發了各種憲法與法律層面的爭議輿論辯。而這些可能發展出的憲法或法律層面爭議之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有些地方政府於數年前即通過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的自治條例,規定於該市所販售豬肉之瘦肉精檢出量應為零。然而,在該政策於立法院正式通過確定後,產生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政策衝突,進而引發聲請釋憲的問題。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針對此憲法層次的爭議,邀請吳信華老師為讀者詳細剖析。
另外本期「法學論述」欄目,第一篇是由林鈺雄老師就2020年9月公告「科技偵査法草案」中,就使用定位或監視目的之科技偵查問題,如GPS追蹤器、無人機、M化車、基地台三角定位;以及搜索雲端硬碟及物聯網裝置或伺服器之授權依據,接著分析侵入資訊科技系統等,逐一說明之。看來法律人在現行科技突飛猛進、日新月異的時代,必須得跟上時代潮流,才能在不論是實體法或是訴訟法的學習上,都能完整與深入。另一篇則是由邵慶平老師,就釋字第770號解釋與主管機關近期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符合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同時也是一篇逸脫傳統法學,與時俱進的法學評論,值得讀者細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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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70號解釋與企業併購法的修法方向/#邵慶平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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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權限爭議立法院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8「行政程序實質完備,再談美豬美牛開放」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2020年9月8日上午召開「行政程序實質完備,再談美豬美牛開放」記者會,邀請衛福部部長、農委會主委或其他具發言權限之機關代表,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副執行長田君陽及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張育萌一同出席。對此邀約,衛福部並未提供出席名單,農委會則於昨(7)日表示將派員前來,卻於記者會舉行前 30 分鐘臨時表態不會出席。對此攸關國人健康重要議題,主管機關不願出席公聽會和記者會直接與各界溝通,迴避國會監督,時代力量黨團表示遺憾。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首先表示,行政機關針對法規命令發布預告時,行政院的標準是要預告 60 天,但此次的行政命令預告 7 天即公告,實施日期仍為明(2021)年一月一日,讓人質疑究竟有何急迫性,完全漠視法制的程序。美豬美牛的議題在台灣爭議已久,立法院於 2012 年三讀修正食安法時也通過「考量國人之膳食習慣,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訂定範圍以牛肉為限,不得包括豬肉及豬、牛內臟」的附帶決議,另外,也曾經在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做成開放美牛前,主管機關須先至立法院報告,經同意後方能開放之主決議,過去民進黨委員在衛環委員會攻防時,也曾引用前述主決議作為依據。在附帶決議和主決議沒有變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怎麼可以違反立法院做出的決議,這是否代表立法院做出的決議形同具文?而要求機關出來說明,但機關明顯藐視國會。邱顯智委員呼籲,立法院應該盡快開議,讓行政命令可以進到委員會實質審查。
幹事長王婉諭委員則強調,2010 年針對開放美牛修正食安法,民進黨團版本逕付二讀到三讀經過了 60 天以上,2012 年處理美牛萊克多巴胺殘留量也修正食安法,當時召開兩場公聽會,相關版本在委員會到三讀過程超過 90 天。我們不解,為什麼需要在週末緊急召開記者會,且僅預告 7 天。此外,衛福部在九月一日及九月四日亦有召開相關諮詢會議討論,但至今兩場會議紀錄在專區均未公開。而衛福部在九月七日預告公文上表示,若民眾針對預告修正的草案內容有意見,可以在衛福部的衛生法令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反映,但截至稍早記者會開始之前,均未在系統上查詢到讓民眾提出意見的地方。綜合以上,王婉諭委員質疑,機關在許多程序尚未完備、資訊公開疏失的情況下,要強行通過這樣的行政命令究竟是否合理?
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接續指出,面對美豬進口如此重要的食安議題, 在民主程序上政府卻有許多嚴重缺失, 明年一月才會正式生效,還有將這麼長的時間, 卻連一場公聽會也不打算召開。此外,在 2013 年到 2020 年之間,在每次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改時,都依照相關規定有超過 60 天。就算 2012 年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牛要進口時,也都有 28 天的預告期間,更不用提這次的開放,也還有許多相關的學術研究結果, 政府都還沒有透過會議做正式的討論, 實在令人失望。這次美豬的開放僅僅有 7 天的公告期,但我們知道豬肉以及豬內臟都是國人常常食用的產品 ,因此更需要比較長的預告時間,去針對所有食安的疑慮,做出更充分的溝通與研究, 並給國人一個清楚的說明與交代, 蔡政府千萬不要比馬政府退步。另外關於月齡超過 30 月的美牛進口,美國疾病管制中心(CDC)在其今年六月出版的 EID 期刊所收錄的論文, 研究結果指出關於非典型的狂牛症仍具有傳染給人類的潛在風險。 因此 30 月齡以上美牛的進口, 並非如衛福部所說的,完全沒有安全的疑慮, 政府要誠實面對所有的科學研究結果,不可以只是提出單方面有利的訊息來欺騙人民。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張育萌則表示,年輕朋友都了解台美關係空前大好,因此需要貿易談判,讓台美關係持續升溫。但同時也質疑,在一個法治、民主國家,一定要用如此倉促、草率的方式,不與民間溝通嗎?而衛福部所公布的評估報告和過去都大同小異,裡面也沒有提對產婦母乳、嬰兒吸收有何影響。在農委會方面,目前只跟養豬協會溝通,但這樣真的能涵蓋所有豬農嗎?尤其許多中小型養豬戶在政府宣佈美豬開放前完全不知情。張育萌質疑政府到底甚麼時候才願意不預設條件、立場,真誠地和廣大的人民溝通。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副執行長田君陽也譴責,政府寧願為開放美豬美牛找千百個藉口,不願意為政策溝通想一個理由。上週社會各界都有細緻且科學的討論,但執政黨的回應竟是「美牛排骨吃十年都不會超標」,這是所謂有誠意的溝通嗎?我們希望立法院開議後,能夠有更完整的討論,補正程序。事實上立法院現在就在重蹈第九屆的覆轍,不論是過去的勞基法、一例一休、前瞻預算等,執政黨為了通過政策,先預設立場才進行溝通,執政黨質疑反對者不理性、不做功課等,都無助於政策討論。最後,針對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 5 日表示,民進黨對美牛議題只有「昨是今是、今是昨是、國家最大利益」,公督盟希望在討論過程不要只把台灣利益、民主掛在嘴上,民主最好的實踐方式就是在國會殿堂利用既有機制解決政策問題。
邱顯智委員最後重申時代力量黨團的主張如下:
1. 反對只預告 7 天,應依照相關法規,以及過去審議案例,至少預告 60 天再公告。
2. 預告期間應召開公聽會或聽證。
3. 立法院做成新決議前,反對行政機關逕行違反立院決議。
4. 開放相關資訊應儘速公開。
5. 立院儘早開議,行政命令公告前,應先經立院質詢,呼籲召委排審,實質審查!
中央地方權限爭議立法院 在 台灣法律人 的必吃
核心問題:就進口肉品殘留含有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標準爭議,#係涉及中央與地方間立法權限之劃分,而非執行權限劃分之爭議。更精確言之,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