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要限縮檢舉項目,臨時停車、未禮讓行人都不能檢舉,必須由警察開單!
#雙黃燈打下去 #整條路都是停車場 #沒有違規魔人就沒有檢舉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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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在 報時光UDNtim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我的福和橋 曾經過橋要收費】
你記得過橋要收費嗎?
1988年福和橋試辦共乘汽車免費通行
三人共乘即可免費
期望透過本次共乘措施
達到通行順暢的成果
然而事與願違
在車流混雜及標示不明的情況下
造成秩序大亂的現象
讓我們一起回憶當年的福和橋收費站情景
圖片裡有前台北市長許水德先生,你認出來了嗎?
圖片來源:聯合報
圖片日期:1988/06/28
圖說:福和橋首度試辦共乘汽車三人以上免費通行措施
#共乘可免費通行
#回顧過橋收費的年代
#你是否經歷過那樣的歲月
#報時光UDNtime
資料來源: 聯合知識庫
https://udndata.com/ndapp/Index?cp=udn#UN
見報全文:
【1988-06-29/聯合報/13版/大台北新聞】
試辦共乘第一天 亂亂亂 福和橋上排長龍 擠擠擠
標示不明 車輛亂闖 秩序可說一團亂
車主開罵 市長搖頭 但願往後能適應
【台北訊】福和橋昨天上午七時至九時,首度試辦共乘汽車免費通行措施。結果錯誤百出,車輛秩序一片混亂,通過時間較平日延滯,駕駛人怨聲載道,抱怨台北市儘出餿主意。
福和橋昨天晨峰的交通管制新措施,似乎比預期不順暢,由於交通局標示、標線不明顯,由成功路、林森路上福和橋的車輛,直到過了管制起點後,才由交通員警指揮進入共乘或非共乘車道,但因「為時已晚」,不少三人以下車輛不聽勸,「強行」進入共乘車道。
相反的,也有許多三人以上共乘車輛,仍不明就裡,跑到非共乘車道,還自願繳費,搞得非共乘車道收費員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
由於車流混雜,原先強調第二、第三收費孔(共乘車道)因為不收費,通行無阻的「好處」自然難以實現。
令人訝異的是,公車本來可使用共乘車道,卻有不少公車也跑到非共乘車道,交通單位未連繫好,可見一斑。
其他有趣的現象,包括一些走共乘車道的車輛根本不搖下車窗,讓人看不清裡面是否為三人,走共乘車道的車輛仍照「往常」般要繳費,還有許多車主探首大罵「三字經」。
交通局昨天出動兩位副局長和第一科所有人員,除了在收費孔散發宣傳單外,情急時,還跑到道路上指揮交通,險象環生。
一般而言,車輛過了收費孔後,要下基隆路高架橋和公館圓環,都一樣受阻,車主抱怨比往日情況更糟。台北市長許水德昨天上午七時卅分也上橋巡視,見到交通混亂的情形後直搖頭表示,一個制度初實施,難免不習慣,總需要一段適應時間。
他指示交通局儘速在該橋主支道入口豎立醒目標誌,同時,協調北縣警局共同努力維護福和橋的交通秩序。根據交通局昨天統計,昨天晨峰時間通過福和橋的總車數為三千八百廿一輛次,其中三人以上共乘車數為一千一百廿六輛次,佔三分之一。
交通局表示,實施一週為宣導期,暫不告發取締;但希望駕駛人能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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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6-02/聯合報/14版/台北市民生活】
交局試辦共乘制.重擬新案
小汽車坐滿三人.過福和橋免收費
【台北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昨天決定推翻前議,將福和橋尖峰時間試辦共乘汽車免費通行人數,由四人降為三人,同時,對於違規的車輛,將依法處罰。
交通局原擬試辦的計畫為自本月廿八日起,凡小汽車坐滿四人(含駕駛),可免費通過福和橋第二、第三專用收費道。
但該局經過連續一週調查,發現福和橋往台北方向上午七時至九時汽車車上人數,四人以上僅佔百分之七,四人以下則佔百分之九十三,其中只有一人的比例並高達百分之四十四。交通局昨天上午邀集台北縣、市警察局、監理處,針對上述調查,研議修訂試辦計畫。
交通局表示,共乘計畫是希望能使共乘車輛因免繳費用,而快速通行;但對於非共乘車輛則應仍維持原有的流速,以免易引起民怨。
但根據調查,符合條件的只達百分之七,如此易造成另二條非共乘使用的車道擁擠異常,經過討論,與會人員決定將共乘人數降為三人,使符合條件的比例達百分之十五,以平均收費車道的流量。
因擔心車輛不了解共乘制或非共乘車輛等候不耐煩,而「逾越」到共乘車道,該局初步決定,對違規車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款,但須進一步研議適法性。
另外,該局並決定取消在永和市公車站設置共乘招呼站牌的作法,以避免小汽車車主只是拉走公車乘客,而達不到減少小汽車車次的效果。
該局表示,將設置「共乘服務專用」電話,撮合欲共乘的小汽車車主。
交通局昨天並要求交通大隊在實施初期,以警力支援,加強宣導和配合違規告發,交通管制工程處則應規劃設置有關共乘制的標誌、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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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在 高雄市議員【 李亞築 】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阿蓮區 新增劃設機慢車停等區 🌟
李亞築議員配合王金平院長服務處共同爭取
台28線及台19線各路口皆新增劃設機慢車停等區
保障機慢車在紅燈亮時,有安全的停等區塊。
⚠️ 非機慢車,紅燈亮時不得停在機慢車停等區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2第1項:「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 違反者,處以900至1800元罰鍰 ⚠️
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機慢停等區之劃設理念 ⚠️
乃是考量汽機車機動性之差異,因機車之起動
延滯小於汽車,當路口號誌在綠燈始亮時,機車必較汽車先行疏解,故在號誌化路口處一車道或兩車道之汽車停等線後方劃設機車停等區,專供機車紅燈時段停等的交通管理方式,汽車在紅燈時不得進入此區域,不僅可使汽機車分流,增進行車安全,更可因機車與汽車之先後疏解,減少路口車流干擾與延滯,充分利用每一週期之有效綠燈時間,提昇路口號誌運行績效。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在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 機慢停等區 ...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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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駕駛行為(闖紅燈)(第53條、第53條之1)#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 標線 、 號誌之指示 。(60.2.3)#康是美#瑞興藥局時間:2022年05月24日晚上上19點43分59秒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