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各大政黨系統都有花錢組網軍,也曾有行銷公司向新黨推銷,稱可仿造柯P網軍運作模式,專業網軍一個人養多個帳號,不同帳號經營不同社群,需要時即同步散發相同訊息,即能達成眾口鑠金、曾參殺人的效果,但郁主席不愛搞這套,最後沒採用。 養網軍帶風向本也無可厚非,但涉及以下兩者,就有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危害社...
不法侵害英文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昨日(10)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時戴著美國緝毒署(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的帽子。在美國街上沒有人敢戴這頂帽子,因為隨時會有被毒梟攻擊甚至槍殺的危險。其實國內也是一樣,緝毒人員也有高度的危險性,2012年的台南白河分局偵查隊的小隊長林宏星就是在查緝毒品時殉職。近10年員警執行緝毒遭到歹徒開槍、刀械攻擊、開車衝撞而受傷的人數,就有52人,顯見查緝毒品具有高度風險。我要求警政署陳署長要做為第一線同仁的後盾,給他們足夠的配備與保障,讓他們勇於任事、無後顧之憂。
-
上星期五新竹市警察局查獲大麻1540株大麻活株、7公斤成品與880枝大麻菸,市值高達五億元。各警察機關今年共破獲28處大麻工廠、7千200多株大麻活株。上個月,法務部調查局在新竹縣關西山區查獲大麻1608株。109年除部分新興毒品外,傳統毒品均呈現負成長,但是大麻類案件卻不減反增,而且今年查獲的工廠及數量明顯增加,法務部應該瞭解背後的原因,我也逐一詢問法務部、調查局、關務署、警政署,#沒有一個單位贊成大麻除罪化。
-
毒品案走私、製毒都需要資金,而毒品犯罪都是高利潤,法務部調查局毒品案件查扣不法所得,108年新臺幣334萬4,490元,109年196萬9,350元,110年676萬84元,調查局緝毒的不法所得這麼少,與查扣的毒品的市價相較,這樣合理嗎?航基站的徐宿良家中搜出的來源不明財物,都遠遠高於所查扣的不法所得,調查局不覺得奇怪嗎?
-
國人染毒年齡持續下降,甚至毒品進入校園的情況越來越嚴重,而且,新興的毒品都換裝成【咖啡包】【快樂丸】【搖頭丸】【聰明丸】【提神飲】等等提神飲料,讓學童防不勝防,一不小心就接觸染毒,109年就查獲1千982案25萬3,652包、110年截至4月30日就有559案5萬1,929包,顯見校園防毒的重要性。
-
警政署警指派保一、保四、保五總隊警力共579人支援縣市警察局「無毒校園」工作,但有同仁反映有工作名實不符及同工不同酬的問題,我也要求警政署要面對處理。
-
前一陣子發生的黃錫富及方三榮退休警察在蔡英文通過時陳情抗議遭以公共危險或妨害公務移送,都已明顯違憲、侵害人民表意自由,我召開記者會及數度質詢國安局及警政署,今天我再次質詢警政署陳署長要求對於國安局、特勤中心的「看不到、聽不到」不合理的要求指示能勇敢說不,切莫讓第一線同仁遭受侵害人權的批評甚至陷入違法的風險。
-
最後,我要求陳署長,其實警察工作是高危勞性質,在過去幾十年來,比軍人還辛苦,年改卻把警察當成一般公務員,#對警察極不公平,#警政署要為警察權益爭取發聲,也要多關心照護退警同仁。
不法侵害英文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家好,我是團長。
感謝大家長期以來支持我們。
我們鄉民團自2013年創立到今年,已經第七年,去年在面臨總統大選的時候,我們開啟了廣告專案,在大家的集資之下,我們成功的將許多政治話題打入民間,讓更多平時比較不瞭解政治話題的網友們能輕鬆的入門。
這一年來,包括協助農委會宣傳防疫豬瘟、農業產銷、協助國防部宣傳國防議題觀念、中共軍機擾台事件、兩岸和平協議的陷阱、自經區對台灣農產業的傷害、闢謠各種中天假新聞、及更重要的,在總統人選方面,我們認定蔡英文總統比起韓國瑜先生,是對台灣更好的人選。
整個專案結束前,我們透過集資廣告,創造了近千萬觸及的流量。隨著選舉的落幕,我們相信未來的台灣年輕人,願意選擇『兩岸統一』『中國優先』,只會越來越少。
之後,我們想加強著重的地方是,司法制度、審判結果、民間的公平正義等議題,是不是能繼續落實。
也因此我近期在籌備
之後會推出新的訂閱專案
▼惡劣犯行,不論任何背景都該被檢驗。
現在民主時代,以及網路的普及,只要有人曾經涉及不法,被司法制度所定讞,任何人都能輕鬆查閱。然而更現實的層面是,有部份人士可能因為自身的權勢 ( #在政界與財經界影響力),他們有辦法將媒體對他們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最小化。
特別是『#利用權勢性侵』這個部份,未來這將會是我們加重追蹤的目標。我們相當遺憾的是,現在社會對女性依然存在許多不公平。在一些兩性關係被外人所知道時,女性常要背負罵名,而男性通常只會被說是『風流』、『多情』。
也因此一些職場女性被權勢所利用、性侵時,她們第一時間往往不知道該找誰協助,而加害方(權勢者)卻會使用謊言來壓制她們的想法,用『我們現在已是男女朋友』、『我是愛妳才會忍不住』、『以後可以幫妳升職』之類的甜言蜜語來洗腦被害者。而受害女性在無法承受這樣的謊言與欺壓時,就很可能選擇輕生。
今年,我們積極追蹤的案件
有一位在長照社福界很努力上進的年輕人-林于仙,也在被上司所侵害之後,男方對她洗腦『我太愛妳了』此類的謊言,但最終發現真相的她,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而選擇結束了生命。
甚至她過世後
還被特定媒體所污衊
質疑她是否曾遣派黑道勒索、敲詐男方要求封口費? ( #媒體最厲害的就是這個問號,#打上一大堆莫需有的罪名再加個問號就可以免責)
年輕的她不堪羞辱,以最極端的方式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在我們追蹤此案,將男方的道歉錄音公諸於眾時,大家才發現,原來男方曾經用不當的方式做為與女方的相處模式,男方更是以關閉臉書來做為躲藏大眾譴責的手段。
#這是我們當初揭發的錄音檔
https://tinyurl.com/y7ro4dsh
▼加害者該道歉的不是我們,是被害者
以及,另外一個我們近期所追蹤的案例-福灣巧克力公司。在11月中的時候開始有網路上在討論,原來這家公司曾經對女工讀生有過不當性騷擾、甚至羞辱性的言語。我們第一時間就是把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做成懶人包,並且附上判決書給大家做檢驗。
這幾篇懶人包,在臉書上的累加分享超過五千次,觸及率也超過六十萬次,成功讓許多媒體和網友們關注到這家公司。
一些知名的企業,比如桂冠湯圓,在大家的合力宣傳之下,做出了正確的選擇,也承諾未來會謹慎選擇合作伙伴,也讓福灣巧克力對當年的事件鄭重道歉。
但,我們之所以到現在依然選擇抵制福灣,不是因為我們得理不饒人,而是福灣巧克力最新的道歉聲明,只對消費者道歉、對合作企業道歉,卻絕口不提當年的受害者。
時間會過去,但受害者的陰影會在。我們認為,有權勢的大老闆們該學會的,是如何還給被害者一個公道與誠懇的道歉。
▼我們未來打算做什麼
預計在下週四(本月24日),我們將開啟新的訂閱專案,我希望未來有更多時間可以製作懶人包、挖掘各種社會真相、以及平反不公義的一面。
如果這幾個月以來,大家有與我們一起追蹤林于仙、張尹馨、南投田SJ、福灣性騷擾案之後,如果,你認為我們鄉民團在追蹤社會不公義這條路上,是可以信賴的伙伴,我誠摯邀請大家來訂閱我們。
未來我會另外建立專屬的社團,每個月向支持者們匯報我們關心的社會案件進度,當然我也會致力於追蹤政治案件,撰寫大家關心的法案攻防與案件平反。將來,有參與社團的伙伴,如果有發現社會案件缺乏媒體曝光,也可以在社團內與我們討論,大家共同決定是否要協助高調,讓更多人來知道。 ( 有些事如果不是大家一起幫忙宣傳,媒體真的會一直裝死 )
這次的專案收入
除了提供我繼續經營鄉民團的能量之外,另外一個重大的里程是,我已經擬定好計劃,未來每個月的專案收入,我將會無條件提供百分之20,捐給ㄒㄧㄤ ㄍㄤˇ的朋友們 ( 請原諒我不能打出那兩個字,臉書系統會自動降觸及),提供這些受難的朋友們必要的援助。比如法律協助單位,相關收容餐廳等等。
只要我們不禮貌鄉民團還在,只要這個專案計劃不中斷,我每個月的定期捐款協助就不會中斷。我希望能協助更多朋友能來台灣安身立命,或者在法律協助上能出一點力。每個月的捐款、收據明細等等,我也都會發布在社團內給大家檢驗公證。
如果你有意願參加這個訂閱
請在底下留言
『 風雨同路 不離不棄 』
等專案上架時
我會在留言區通知每位留言的伙伴,再次感謝大家。
感謝封面提供授權 :
藝術工作者Kai Ng
https://www.facebook.com/Skyrion/
不法侵害英文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各大政黨系統都有花錢組網軍,也曾有行銷公司向新黨推銷,稱可仿造柯P網軍運作模式,專業網軍一個人養多個帳號,不同帳號經營不同社群,需要時即同步散發相同訊息,即能達成眾口鑠金、曾參殺人的效果,但郁主席不愛搞這套,最後沒採用。
養網軍帶風向本也無可厚非,但涉及以下兩者,就有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危害社會秩序之虞:第一,利用政府公部門資源,用納稅人錢養私人網軍,為非公眾利益服務;第二,散布無法證明為真之消息,簡單講就是俗稱的假新聞。
荒謬的是,民進黨政府不斷渲染境外勢力操作假新聞,企圖用反滲透法強化反中意識,或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頻繁法辦一般網路小民個體戶,實際上是在搞綠色恐怖。至於真正有組織化、具任務分工的專業網軍部隊,卻因缺乏具體法條依據,可以輕鬆從個人找斷點,就如北檢查辦楊蕙如案,從一開始就設定只到楊蕙如止血。
為了明確化境內網軍散布假消息、破壞社會秩序的管制規範,新黨已草擬「反網路霸凌法」專法,只要一進立法院就優先推動立法,針對利用公部門資源、對未成年人加害、連續慣犯者加重其刑。
在此也要呼籲大家,今天民進黨可以一二再、再而三利用網軍獲得選舉紅利,選民意志不堅正是關鍵,才會風吹兩邊倒,跟著「風向」跑!幸好這次老天開眼,揭露綠營網軍運作內幕,才讓我們知道蔡英文口中網路輿論造成的危害,源頭根本不是什麼大陸勢力,而是民進黨自己人養肥的網軍!這真是讓我想起《妙法蓮華經觀世音菩薩普門品》中的一句話:「咒詛諸毒藥......還著於本人。」民進黨平常動不動詛咒給別人死,現在終於報應己身了!
#反網路霸凌法
#咒詛諸毒藥還著於本人
#政黨票請投新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