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二審制度 ➤http://qr.angle.tw/ctd
🎯爭點:上訴二審的具體事由、妥速審判法的施行與刑事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刑事上訴
✔一審辯護人,需幫忙被告代撰二審上訴理由嗎?
✔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是否允許其突破上訴三審之限制?
✔妥速審判法與上訴的互動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的做成,以及最高法院106年第12次刑事庭決議的做成,使得刑事訴訟中上訴制度的議題再次受到關注,除了兩公約中上訴權的保障,以及一審律師代撰上訴狀的義務之外,整理上訴第三審的相關主題。
💯完整全文 http://qr.angle.tw/ctd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三審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元照書訊】
刑事暨行政法院裁判爭點解析/劉邦繡
【完整書訊/購買網址】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完整介紹】
法學的研究必須與司法實務結合,讓法律能夠在司法實務適用中因疑義產生,問題發生,發掘爭議所在,提出質疑與解決,才是有生命的法律,而法院裁判是司法實務紛爭發生時所給予的交代,更是法律適用在民眾生活時的紛爭解決表現模式,本書是刑事與行政司法裁判研究專著,以當時社會矚目,或是在法學研究上,具有意義的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疑義的裁判,從司法實務工作者角度提出問題所在,並從實務、論理上予以研究剖析疑義,提出解決可行途徑。
本書作者歷任檢察官、法官及行政執行署分署,曾辦理偵查、公訴、審判、刑事執行及強制執行等工作,因此對於刑事法及行政法之實務運作知之甚詳,亦知之甚詳。本書對於藝人「Ma案」判決、開發金併購金鼎證券案等矚目案件,以及軍費生違反義務之賠償責任、施用毒品刑事政策之方向等議題,均有深入論述分析,是學理與實務兼具之論著,甚具參考價值。
【必讀推薦】
1.本書兼具對矚目案件及具研究價值之法學議題之分析,從實務、論理上予以剖析,並提出可行之解決途徑,值得參照。
2.本書對於行政領域及刑事領域之議題均有論述,結合作者之實務經驗及豐富之法學素養,對該等議題提出批判,對於相關議題的釐清有所助益。
3.本書從十一則不同之刑事及行政裁判出發,對於各裁判之事實及爭點作出整理論述,其後再從予以深入評析,無論對於個案或法制之認識均有幫助,最後作者並提出解決之道,作出完整之論述,甚具參考價值。
【相關書籍】
1. 裁判外紛爭解決機制在行政法領域之適用/劉建宏 主編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2. 臺灣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年鑑2014/張熙懷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3. 行政事件裁判研究與評析/蕭文生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4. 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沈冠伶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
【相關影音】
1. 裁判外紛爭解決制度在公務員法領域中之運用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2.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限制上訴第三審事由之檢討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3. 發回判決與上訴審制度─以沒收為核心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4. 刑事程序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綜評最高法院判決
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三審 在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檢察總長對王昊案件提出非常上訴 ]
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新聞稿
一、 刑事司法判決非僅在確定國家刑罰權存在與否,亦具有教化大眾及彰顯公平正義理念之功能,尤其針對社會矚目之刑事案件,承審法官之思維邏輯及認識用法再再影響及國家刑罰權之發動是否得當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罪得其罰,罰當其罪,亦牽動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之信賴與尊重,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二、 針對幼童王○遭人虐殺之案件,由兇嫌劉○龍等人之犯案過程即可察知該案屬人神共憤之成年人集體虐殺幼童之悲慘社會事件。詎料原二、三審承審法官未能詳細勾勒實際之犯罪原貌,恣意將其解讀為兇嫌劉○龍等人長時間之虐殺行為僅意在傷害幼童王○,復對兇嫌劉○龍等人所犯罪行從輕量刑,非但與社會大眾之情感產生嚴重出入,亦牴觸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權益保障之真諦及用心,其違誤實屬重大。
三、 按「非常上訴」制度以統一解釋、適用法令為主旨,重點在於糾正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而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所謂「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係指未經下級審法院為實體判決而僅為形式判決時,上級審法院不宜逕為實體判決者而言,本案中並無此情形出現,應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餘地,且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解釋上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今幸得最高法院檢察署明察原確定判決上開疏失,於今日依法提出非常上訴予以救濟,企盼最高法院能明察秋毫,於本案作出適法之判決,以正視聽,重拾民眾對司法之信賴及彰顯國家對兒童權益之重視,並還予被害人及社會遲未獲得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