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聊聊《台灣關係法》的歷史脈絡❤️
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主權歸屬未定,因此1954年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1955.2.10 表示:「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美國參議院在批准共同防禦條約的時候明白說這個條約不會改變台澎法理地位。//
👉🏻為什麼有《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因應美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在『冷戰』架構下仍舊需要與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往來、合作」,美國所自行制定的法律。因為美國換承認PRC 是中國國家代表政府,所以與ROC政權(在當時中國代表政府)簽訂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宣布終止,美國於1979.4.10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不是跟中華民國政權簽訂。
👉🏻 時間軸是:
1979.1.1美國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1979.4.10美國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該法並溯及自 1979.1.1 生效,且1980.1.1《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
在這裡,由於《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制訂的國內法,依照美國的立法程序,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才能產生法律上效力。像中華民國政權的法律也是必須經由總統簽署之後才能生效。
另外,因為美國是從 1979.1.1 將所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從中華民國政權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了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時間差,所以《台灣關係法》明訂溯及自 1979.1.1 開始生效。
—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這個法律制定不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也無法產生這個效果。事實上,《台灣關係法》可以說是美國為了讓中華民國政權能夠繼續在台澎存在所制定的法律。
順便一提,美國跟中國的邦交從來沒有中斷,美國只是換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中美從沒有斷交喔!)
事實上,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也留下伏筆,第15條「......,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劃個重點->「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而美國可以接受這個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美國一直以來堅定的立場都是如此,依循《台灣關係法》,特別在中華民國政黨輪替時,2004年時任美國國務卿鮑爾(Colin Powell)表示:台灣不是獨立的,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堅定的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AIT)前處長楊甦棣(Stephen M. Young)2007年代表美國政府與陳水扁會面時,就曾申明美國對台立場:第一,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為其一部分;第二,美國不接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銓釋1971年2758號決議文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因為對美國而言,台灣地位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的」。
因此無論美國政黨輪替換誰當總統,美國也無法改變《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就是歸屬未定。
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沒有建立國家法人格,不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目前治理台澎的政權,即便體制內政黨輪替,也不改變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
———
《台灣關係法》設立確立三大重點:
1. 在美國同意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是歸屬未定,承認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台澎雖然不被國際承認是主權國家,但不影響美國認可台澎的戰略地位。
2. 美國立場「一中政策」:立場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主權國家,中國代表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且美國有「認知(acknowledge)」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3.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目前中華民國政權正在治理台澎,美國可以接受「治理台澎的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附帶一提,「台澎主權歸屬的判斷」與下列事項無關:
1. 除非是領海基線起算的12海浬的領海範圍內,否則台灣海峽本來就是可以自由航行的國際水道,不是任何國家的領海,軍艦經過不需要經過台灣或者任何人同意。美國軍艦經過台灣海峽並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2. 美國人要進入台灣仍舊必須得到台灣治理當局的同意。台灣治理當局若允許美國人能依簡易程序入境,也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特別是在涉及外交事務的場合,給予他國方便、禮遇只不過是國際慣例。
3. 美國撤僑到台灣不可能不先知會台灣治理當局。在發生重大天災人禍時協助他國撤僑是保障「人權」的義舉,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4. 《台灣關係法》並不是美國政府和全台灣人民的共同約定。《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本於其立法權限所制訂的法律,這部法律並不是所謂「跟台灣人民的約定」。
——
之前新聞提到:「共和黨眾議員佩里在當天上午亞太小組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即表明將提出這個法案,強調這是為了提高對中國軍事威懾的能力。他還說,美國應該對中國更加強硬,並給台灣外交承認,因為“台灣才是真正的中國。”」
這段話在我的版上留言看過。
其實美國眾議院的議員們也未必了解整個台澎法理地位的脈絡與中國兩政權的關係。(連中華民國政權內的政治人物都未必了解),甚至有些議員還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治下的台灣是想爭中國代表權。
不過,美國對台立場都是依循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
因此,無論是哪個美國政黨輪替當上執政黨,也不會違背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上對台的立場,就是台澎依據《舊金山和約》,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狀態。
台灣人民要自覺「台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台灣治理當局目前是中華民國政權」,從而產生「建國意志」,台澎住民具有住民自決權,可以透過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才可以讓他國在幫助台灣時能真正的做出實質幫助,不會被一中兩政權框架干擾。
下列 哪個 國家 不是 臺灣 的 邦交 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NASA #country #Taiwan
NASA 在“Send Your Name to Mars”網站上,把台灣放在Country 內,並不是認為台灣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 https://mars.nasa.gov/participate/send-your-name/insight/
國際法規上,稱主權國家是sovereign state,而country、Nation也稱作國家,但這兩個不一定是國際法上的國家。舉例:蘇格蘭🏴 是英國的構成國之一,領土主權屬於英國,雖然外交、軍事、金融、總體經濟政策等事務上受英國國會管轄,但蘇格蘭對於內部的立法、行政上,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2014年辦過獨立公投,後來沒過,他還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呢英國用country 稱呼 蘇格蘭。所以以後看到country 先不要直覺認為他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也可能只是一個政治實體政權,掌控一個區塊,但不一定具有主權國家的身份。
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所以也是依循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對台灣的該有的態度。
來聊聊《台灣關係法》的歷史脈絡❤️
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台澎主權歸屬未定,因此1954年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時,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 Walter F. George 1955.2.10 表示:「參議院批准本條約並不會強化或弱化蔣政府對於國際地位尚未決定之福爾摩莎的主權主張。」
“Senate approval of the Treaty would neither strengthen nor weaken the Chiang Governmen's [sic] claim to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which is yet to be decided.”
Senate Approves Formosa Treaty, N.Y. Times, Feb. 10, 1955
//美國參議院在批准共同防禦條約的時候明白說這個條約不會改變台澎法理地位。//
👉🏻為什麼有《台灣關係法》?
《台灣關係法》是因應美國「停止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在『冷戰』架構下仍舊需要與治理台澎的中華民國政權往來、合作」,美國所自行制定的法律。因為美國換承認PRC 是中國國家代表政府,所以與ROC政權(在當時中國代表政府)簽訂的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宣布終止,美國於1979.4.10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不是跟中華民國政權簽訂。
👉🏻 時間軸是:
1979.1.1美國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1979.4.10美國總統簽署《台灣關係法》,該法並溯及自 1979.1.1 生效,且1980.1.1《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
在這裡,由於《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制訂的國內法,依照美國的立法程序,必須由美國總統簽署才能產生法律上效力。像中華民國政權的法律也是必須經由總統簽署之後才能生效。
另外,因為美國是從 1979.1.1 將所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從中華民國政權改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了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上的時間差,所以《台灣關係法》明訂溯及自 1979.1.1 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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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這個法律制定不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存在』在台灣」,也無法產生這個效果。事實上,《台灣關係法》可以說是美國為了讓中華民國政權能夠繼續在台澎存在所制定的法律。
順便一提,美國跟中國的邦交從來沒有中斷,美國只是換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中美從沒有斷交喔!)
事實上,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中也留下伏筆,第15條「......,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劃個重點➡️「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而美國可以接受這個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美國一直以來堅定的立場都是如此,依循《台灣關係法》,特別在中華民國政黨輪替時,2004年時任美國國務卿鮑爾(Colin Powell)表示:台灣不是獨立的,不享有一個國家的主權,這是美國堅定的政策。
美國在台協會(AIT)前處長楊甦棣(Stephen M. Young)2007年代表美國政府與陳水扁會面時,就曾申明美國對台立場:第一,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為其一部分;第二,美國不接受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銓釋1971年2758號決議文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因為對美國而言,台灣地位問題仍然是懸而未決的」。
因此無論美國政黨輪替換誰當總統,美國也無法改變《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就是歸屬未定。
台澎只是實質自主運作的單位,沒有建立國家法人格,不是國際法上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目前治理台澎的政權,即便體制內政黨輪替,也不改變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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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設立確立三大重點:
1. 在美國同意簽署的《舊金山和約》對台澎的處置是歸屬未定,承認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台澎雖然不被國際承認是主權國家,但不影響美國認可台澎的戰略地位。
2. 美國立場「一中政策」:立場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主權國家,中國代表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且美國有「認知(acknowledge)」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3. 台灣關係法中的「台灣治理當局」不是代管機構稱的治理當局,是一個事實描述,是指 「治理台澎的政權」;目前中華民國政權正在治理台澎,美國可以接受「治理台澎的政權」不是中華民國。
附帶一提,「台澎主權歸屬的判斷」與下列事項無關:
1. 除非是領海基線起算的12海浬的領海範圍內,否則台灣海峽本來就是可以自由航行的國際水道,不是任何國家的領海,軍艦經過不需要經過台灣或者任何人同意。美國軍艦經過台灣海峽並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2. 美國人要進入台灣仍舊必須得到台灣治理當局的同意。台灣治理當局若允許美國人能依簡易程序入境,也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特別是在涉及外交事務的場合,給予他國方便、禮遇只不過是國際慣例。
3. 美國撤僑到台灣不可能不先知會台灣治理當局。在發生重大天災人禍時協助他國撤僑是保障「人權」的義舉,不代表美國對台灣具有什麼特殊權利。
4. 《台灣關係法》並不是美國政府和全台灣人民的共同約定。《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本於其立法權限所制訂的法律,這部法律並不是所謂「跟台灣人民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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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新聞提到:「共和黨眾議員佩里在當天上午亞太小組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即表明將提出這個法案,強調這是為了提高對中國軍事威懾的能力。他還說,美國應該對中國更加強硬,並給台灣外交承認,因為“台灣才是真正的中國。”」
這段話在我的版上留言看過。
其實美國眾議院的議員們也未必了解整個台澎法理地位的脈絡與中國兩政權的關係。(連中華民國政權內的政治人物都未必了解),甚至有些議員還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治下的台灣是想爭中國代表權。
不過,美國對台立場都是依循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
因此,無論是哪個美國政黨輪替當上執政黨,也不會違背美國在《台灣關係法》上對台的立場,就是台澎依據《舊金山和約》,是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狀態。
台灣人民要自覺「台灣不是一個主權國家」、「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台灣治理當局目前是中華民國政權」,從而產生「建國意志」,台澎住民具有住民自決權,可以透過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才可以讓他國在幫助台灣時能真正的做出實質幫助,不會被一中兩政權框架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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