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嬤說,「我沒有這個意思 ...」(#豬頭皮)
桃園嬤買30元蔥忘付錢遭上銬 家屬批太過分:什麼滔天大罪?: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30/2090980.htm?from=fb_et_news
同時也有4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美國科羅拉多州有一名七十幾歲的失智婦女被警察粗暴上銬壓制,導致肩膀脫臼、手臂骨折。家屬告上法院,市政府自知理虧,同意賠償300萬美元,相當於新台幣8300萬元。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4948 - 由台灣公共電視新聞部...
上銬 在 蘋果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方說,為維護婦人尊嚴,沿途均未上銬,只是帶回派出所時才戒護上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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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一把30元青蔥!桃園7旬嬤忘付錢被告 家屬:被上銬「很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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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30元蔥忘了付錢! 73歲老婦遭警上銬淚訴 網掀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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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銬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美國科羅拉多州有一名七十幾歲的失智婦女被警察粗暴上銬壓制,導致肩膀脫臼、手臂骨折。家屬告上法院,市政府自知理虧,同意賠償300萬美元,相當於新台幣8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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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銬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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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
|企劃:歡歡
|腳本:歡歡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憨吉
|剪輯助理:憨吉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女移工倒垃圾卻被警上銬逮捕還丟包 三重分局震怒法辦:https://bit.ly/3812JTa
→ 員警遭爆對移工上銬又丟包 三重分局連夜查辦:https://bit.ly/3giOEVR
→ 三重警不當盤查女移工上銬丟包 侯友宜:警察應尊重人權:https://bit.ly/2W9HIn6
→ 執法過當再一樁!女移工倒垃圾被警逮捕後丟包 三重分局公開道歉:https://bit.ly/2W4MSRs
→ 林立青:事件時間軸整理:https://bit.ly/2UzjXEh
→ 黃姿華:警察先生,你很缺業績嗎?:https://bit.ly/3swtm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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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銬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有家事移工團體在臉書發文,指出一名看護移工昨天下午4點多,從新北三重住處下樓丟垃圾,在路邊與朋友講電話,突然遭員警吼罵,要求拿出居留證,更把她上銬帶回。事後發現誤會後,一句道歉也沒有,還直接丟包路邊,分局長今天親上火線表達歉意,澄清沒有丟包,但員警執法確實有疏失,已經祭出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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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銬 在 靠北司法- 有必要上手銬嗎?模特兒李妍憬今天凌晨與小黃 ... 的必吃
有必要上手銬嗎?模特兒李妍憬今天凌晨與小黃司機起衝突,互控傷害,警方依現行犯上銬移送地檢署。依現行法令,警方可使用手銬的情況包括:嫌犯拒捕、襲警、重罪、有 ... ... <看更多>
上銬 在 [新聞] 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 看板Gossiping 的必吃
看新聞不如看判決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節錄判決理由
...手銬為司法程序中之戒具,在本質上為戒護之保護措施,並非懲罰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之工具,施用戒具之目的應僅在於維護秩序及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執法人員之安全;
又按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前段亦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於
保障被告於應訊時之心志為自由未受脅迫狀態,此項規定制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
章第三節之「審判」部分,係針對法院開庭時之規範,至於被告於警詢時是否亦有前開
條文之適用,亦即是否可用上手銬之方式拘束接受警詢時之被告,刑事訴訟法固然尚無
明文,然考量被告於警詢中已係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之方式進行詢問,恐有
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之心理壓力之虞,蓋被告遭上手銬與未上手銬之情形相
較,前者之身心狀態自較後者受到壓迫。
是以,縱使向來有實務認為,警詢時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因並無準用刑事訴訟
法第282條前段規定,應不受此規定之拘束,然本院認不能因法規之不備,即將此等不利
益歸於被告。基於遏止偵查人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排除法則、確保實施刑事訴訟法程序公
務員遵守法律、及人性尊嚴維護與刑事訴訟程序正當合法,應認偵查中若無正當理由以
手銬或腳鐐等方式拘束被告身體,此種情況下取得之被告自白即屬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之「不正方法」,應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即
可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甚為嚴重。
簡單來說啦
警察能不能在做筆錄的時候上銬
法律沒有規定啦
所以以前就是警察怎麼方便怎麼來
但是上銬就會給人壓迫 傷害人性尊嚴
你如果無腦就同意警察對嫌犯上銬
這個就是變相的鼓勵警察侵害人性尊嚴
好啦
所以來看警察到底有沒有正當理由對嫌犯上銬呢?
...得例外對接受警詢之被告上手銬之情形包含:被告抗拒、有抗拒之可能性或意圖逃亡
時、有攻擊執法人員之情形時及有自傷或自殺之虞時,且應依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綜
合考量被告之年齡、體力與現場警力相對情勢,始可決定可否對被告施以手銬戒具,以
保障人性尊嚴並兼顧偵查機關戒護人犯之安全性
...由上揭法律規定可知,若被告係於受手銬或腳鐐等戒具之環境下接受訊問並取得其自
白,偵查機關負有說明被告具有何等必須維護詢(訊)問人員安全或防免被告脫逃等情
形,而必須讓被告於遭施加戒具之情況下接受詢(訊)問之義務
規定上是說
如果有被告抗拒或是意圖逃亡
或自傷自殺的可能性
你還需要考慮到對方的年齡跟警力優勢
才能決定要不要上銬
你如果真的要讓嫌犯在上銬狀況下做筆錄
你最好要有一個很好的理由
然後來看看警察這裏的說法是甚麼?
證人即製作本案被告警詢筆錄之員警甲○○於本院證稱:我擔任員警30幾年,製作犯罪嫌
疑人之警詢筆錄是我的日常工作,對於已經被當場拘捕並進行權利告知之犯罪嫌疑人,通
常警方就會將他上銬並帶到留置室,尤其是毒品犯,因為比較會有無法預期的狀況發生,
例如先前曾經有毒品犯毒癮發作跳樓摔死,所以我們遇到涉嫌毒品犯罪的嫌疑人都會比較
小心,不只是押解的過程中,在製作筆錄的時候全部都會上手銬,我們從以前都一直這樣
做,原則上不管什麼罪名,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來沒有聽過長官
或警察局這邊跟我們說有合法性的疑義,也不是只有我才這麼做,大部分的員警都是這樣
做的,這是一種常態,筆錄上也不用特別記載本案有什麼情形導致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被
帶回派出所後仍須持續上銬...
因為完成人犯逮捕後,我們有防免人犯脫逃的義務,而在詢問過程中因為人力不足,所以
雖然被告並未表現出想要自殘或有攻擊員警的行為,但我在製作筆錄過程中依然沒有卸下
被告之手銬,而本案被告對於被上手銬這件事情亦未表示意見,他也沒有因為被上了手銬
,陳述的自由意志就受到壓抑,被告針對不同購毒者還是會自主表達承認或否認...
看起來警察的理由是
以前大家都這麼做
所以我也就這麼做
只要是毒品相關大家都上銬
雖然看起來沒有自殘或是攻擊行為
但是我怕他逃跑
所以只能夠上銬
...這是三小理由
人家都這樣所以我也這麼做
這個理由也吞的下去
兩岸一家親?
而且法官也不是只是從上銬來判定無罪
節錄就懶惰
要看的判決都貼給你了自己去查
簡單來說關鍵證人有兩個
一個盧 一個程
證人盧xx一下說是跟被告買的
一下子說沒有跟被告親手交易
證人程xx一開始說他不記得甚麼時候用毒品
後來又說是盧xx5/30送他喝的
他放到6/1才被警察抓到
後來再說其實他是5/31陳xx給他喝的
又後來才變成5/23號被告過來
盧xx叫他拿3500下去拿10包毒品咖啡包
盧xx給他喝一包
所以從證人的部分來看
被告來說有沒有直接賣毒品給盧xx不確定
因為盧xx後來有說沒有直接交易
那程xx的證詞一下說不記得
一下說有陳xx
後來才變成盧xx叫他去跟被告拿毒品
到底誰跟被告買毒品
到底買賣的毒品是什麼
根本都不清不楚
你沒理由對嫌犯上銬
自白失去效力
你證人說詞前後矛盾
自然也沒啥證據力
這樣弄下來被告就無罪
很奇怪嗎??
真的要問的問題是
如果被告真的是毒販
為啥警察跟檢察官的法律素養那麼低落
可以把好好的毒販這樣放跑?
如果被告不是毒販
那麼你用方便或是大家都這樣的理由
就能把你塑造成毒販抓去關
這是台灣的民主法治嗎???
有這種法官應該算是台灣的希望
結果看到一堆人在罵恐龍法官
世界跟不上台灣??
※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 毒嫌無罪全因做筆錄「遭上銬」 法官判決書引網熱議
: : 判決書指出,2021年5月22日李男透過程姓少年,將10包毒品咖啡包以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盧姓少年被警查獲,警方循線追查到李男,警詢和檢方偵訊時李男都自白坦承犯行,被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
: : 承辦員警則證稱,從警30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沒聽過有合法性疑義,且當下李男對「被上手銬」並無表達意見。
: 這個問題是說
: 你要怎麼說李是現行犯??
: 這新聞是說抓到盧男吸毒 盧男供稱是李提供 警察才去抓李
: 然後
: 這個叫現行犯??
: 你連是不是李提供毒品都還搞不清楚
: 沒有任何證據
: 你直接給李戴上現行犯的帽子 然後說明上銬的正當性
: 這樣對嗎??
: 除非你去抓李 在李身上搜出毒品
: 如果是這樣 也不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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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uLiZn5566 (169.150.203.202 美國), 08/14/2023 0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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