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時事、實務—106台上2374判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關鍵字:#不利益變更禁止、#為被告利益、#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刑罰法條
Quote:「…對於未來訴訟實務的影響,人權律師陳君瑋表示,過去一審無罪,檢察官可能為了扳回面子,很有可能會上訴二審,這時候被告必須提心弔膽,深怕二審逆轉,所以就算一審無罪乾脆自己也上訴二審以求取『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好處。…」
此段新聞連結提到一審無罪,檢察官上訴,被告為求「不利益變更禁止」,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恰巧對此表示見解。(新聞連結:https://goo.gl/eABYQP)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20日作成106台上2374判決,此判決對於何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上開但書規定,係指舉凡 #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的刑罰法條(無論刑法總則、分則或特別刑法,均包括在內),都不受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俾合理、充分評價行為人的犯行,以實現實體的正義。自另角度言,#倘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則縱無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的情形,第二審法院亦不受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自不待言。…」
👉106台上2374判決闡釋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情形:
1、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但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時,如果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只要上訴審有「#變更原審判決所引用的刑罰法條」(包括刑總、刑分或特別刑法),都屬於刑訴法第370條但書之情形。
2、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即使沒有刑訴法第370條但書所列情形,也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3、前述兩種情形上訴審都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新聞連結中提到檢察官上訴時,被告為求「不利益變更禁止」亦提起上訴,似乎與最高法院見解有所不同,此時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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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孫宥,《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UNIT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新聞連結:
https://goo.gl/eABYQP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影片授權:【貓奴律師】苗星Meowsing(https://youtu.be/Hp6Yc2GcDMc) FB:https://www.facebook.com/meowsing64/ 去年的鐵路刺警案引發社會熱議,不少民眾激憤要求法官將鄭嫌處以重刑,但事與願違,4/30公布第一審結果,法官認定鄭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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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無罪檢察官上訴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影片授權:【貓奴律師】苗星Meowsing(https://youtu.be/Hp6Yc2GcD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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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鐵路刺警案引發社會熱議,不少民眾激憤要求法官將鄭嫌處以重刑,但事與願違,4/30公布第一審結果,法官認定鄭嫌犯案時失去辨識能力,宣判無罪,但須強制治療5年,引起不少民眾的不滿。
但在憤怒之餘,我們也應該進一步了解法院判決的依據,才能評判是非對錯,否則這份情緒將只是無異議的謾罵,對社會整體進步幫助有限,花10分鐘聽執業律師以他的專業見解,分析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建立自己的觀點,促進法治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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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涉及璟美垃圾掩埋場等收賄弊案,案經兩年多的審理,下午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無罪,雲林地方法院認為,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蘇治芬與璟美公司有相當對價關係,故判無罪。
下午蘇治芬本人到場聆聽判決,獲知結果後表示她一點都開心不起來,認為檢方一開始就擺了大烏龍,聽信他人而展開拘提搜索行動,認為司法程序不公,改革的道路還很長。
而針對此案被告蘇治芬一審均獲無罪的判決,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表示,將等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經過兩年多的調查,下午一審宣判無罪,雲林長蘇治芬除了強調自己清白,也一一感謝向到場為她加油打氣的民眾,希望未來不要再有類似司法程序不公的事件發生。記者王威雄雲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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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之所以引發爭議的原因、是她在判決高雄一名三歲女童遭性侵害的案件時、以"無法證明嫌犯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發回更審。而更令人意外的是更一審的結果、進一步把被告改判無罪,理由是女童的證詞前後不一、而且跟驗傷結果不符合,另外、法官重回現場勘驗,發現被告應該沒有時間性侵害女童。不過、檢方對判決不服,已經再提起上訴。
案子發生在95年間,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三歲女童外出遊玩,被指以眼鏡架、吸管性侵,直到家人幫女童洗澡,發現異狀報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吳姓男子分別被判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徒刑,吳姓男子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擔任庭長的合議庭裁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出現大逆轉,判決被告無罪。
高雄高分院表示,更一審時調閱案發30分鐘的路徑監視器,顯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犯罪,而一審、二審時被告測謊沒過,有可能是因緊張或身體狀況不佳造成,無法做為犯罪證據,最後以證據不足,判被告無罪。對此判決白玫瑰發起人表示很失望。
目前全案經檢察官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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