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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粉絲私訊我,問我說:「離婚協議書要怎麼擬才會有效,一定要律師見證嗎?」其實,是不是律師見證不是那麼重要,有效與否關鍵在於擬了那些條款!譬如說⋯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由男方負擔,男方同意不向女方要求未成年子女之任何費用。」猜猜看這樣的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效嗎?簽了以後男方還可以向女方要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嗎? 這樣的條款內容通常會出現在,男方要求經濟狀況不好的女方放棄監護權時,拿出的談判底牌,也的確看到不少女性因為收入不高,想說反正還是有探視權,就忍痛不爭取監護權,事實上呢?真的簽了就不能要了吧! 給大家看看最高法院96年台上1541號判決的看法: 一、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立於同一順位而按其資力負扶養義務,亦即父母因離婚不能任親權人時,未任親權一方之扶養義務不能免除。 二、 若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負擔之外部義務。 三、 又離婚協議書,係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所簽訂之契約,所拘束者僅為簽約之當事人。 四、 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具強制性,任親權之父或母,並無權利為子女拋棄受扶養之權利。 也就是說,即使在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只要用未成年子女當聲請人,一樣可以到給付的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剩下的只是,違反當初約定的一方,依離婚協議書內容需什麼樣賠償責任,講得再狠一點,只要違約的這方脫產,就算放棄監護權的這方請求,也可能沒有著落,所以用不用負擔扶養費來換取離婚、監護權等條件,其實是有相當風險的喔! 此外,扶養費約定之後,還可以因為情事變更,例如雙方的經濟能力產生變化,而請求法院調整,並不是協議約定了就一翻兩瞪眼呢!(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除此之外,我們還有看過不能再婚等等各式各樣五花八門的條款,建議大家簽離婚協議書時候還是要給律師看過,那種文具店買的離婚協議書通常也是後來要拿到法庭去打官司的協議書啊!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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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親權(民眾俗稱監護權)官司的時候,幾乎法官都會安排社工到雙方家裡訪視,畢竟法官很忙,沒辦法到每個人家裡去看環境。可是社工也很忙😂,訪視只有一次,也有可能因為小孩當天的突發狀況或者對方的誘導而出現對你不利的結果,這時候該怎麼辦呢?你可以(通常得自費、或雙方共同負擔)聲請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訪視報告問什麼? 一、 訪視時受監理人(以下稱孩子)的表現 二、 孩子的身心發展狀況 三、 孩子跟雙方家庭的互動(附家系圖) 四、 孩子的被監護意願 五、 父方(母方)的健康、身心、經濟狀況 六、 協助父方(母方)照顧人的健康、身心狀況 七、 照顧環境的相片與描述 八、 父方(母方)親子互動觀察 九、 雙方對小孩的教養計畫 十、 友善父母觀察(有無對對方的敵意) 最後,綜合評估,比較雙方優劣,提出建議。 PS 通常程序監理人比社工訪視時間、次數都會較多。 🍼聲請人需要程序監理人這個制度是在法庭上專為未成年子女發聲的角色,而未成年子女親權案件最常需要聲請程序監理人之情形有: 1.小孩未滿7歲,不會清楚表達其真意。 2.父母雙方的訪視社工不同人,訪視報告因標準不一而有失公允。 3.僅透過社工一次性的訪視,無法評斷小孩跟誰才是對他最好的。 📖社工與程序監理人最大的不同在於: 凡是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的,法院都會安排社工訪視,訪視次數原則上只有一次,而程序監理人的背景則會比較多元,律師、社工師、臨床心理師都有可能,訪視深度、廣度也都相對完善;此外,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法院有准駁之權。 👀利弊: 有程序監理人的好處是案件處理上會更加細膩,尤其是,會更加重視小朋友的感受,對於誰適合擔任監護人也可以更加貼近事實而客觀的來評斷,但是訴訟時間上會拉的比較長,而且我們聲請人這邊會需要先支付5千到3萬8不等的程序監理人報酬給法院,但是如果到時候我們勝訴了,對方要還給我們。 至於家事調查官則是介於社工跟程序監理人的角色,是家事法院組織的人員。通常是在社工訪視完後,法官覺得還有沒有調查到的事項,但又還沒到要發動程序監理人的程度時,就會請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這部分當事人是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的。 但是目前司法資源的配置有限,全國設有家事調查官的家事法院並不多,目前以新北家事法庭運用的最為頻繁。 這是讓正要打親權(俗稱監護權)官司的人參考一下喔!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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