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一個旅外的OO經驗
在四年前的一個旅外經驗,不時地都會回想起來許多細節,在今年有許多新的看法了,原因是,以前有個時代標籤,我們的視角叫做文化大革命,近期叫做台獨或辱華行為,至於判定行為的標準,台灣自己曾經也有過,叫做白色恐怖的文字獄。
一個旅外的OO經驗,我們來跟著卡爾的經驗分析看看有甚麼過程吧。
當年旅外,其實就是去對岸工作,我個人比較喜歡用對岸,沒有國家名稱、沒有省籍問題、更沒有地名矮化的差別。到了對岸會發現,對岸這兩個字可以簡單地與當地人輕鬆的相處溝通,畢竟,文化知識水平低落、或是統戰意識高的中華西岸北京政權人民其實沒有很多,大部分的人都還是能夠經由溝通互相理解,接受是另一回事,大家彼此都很能尊重,畢竟我去的城市是一個國際交流頻繁的地方,對岸夥伴就算只認同一個中國,也能聽懂我們的價值觀。
從準備出發這件事來說,台胞證就是一個台灣正名的證件,抱歉了小粉紅,台胞證格式如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之法規規定,喔對,沒錯,出入境,名稱定義為”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面具有台胞證號碼、功能為出入境取代護照功能、免簽證。代表意義為對岸政府認為我們就是台灣,獨不獨是另一回事。並且在一國兩制的情形下,台胞證出入香港及澳門也是屬於出入境,可怕的是,更因為一國兩制,我們中華民國護照在出入境香港及澳門是可以使用的,更不用說台胞證背面有一串字號:中華民國身分證號碼。幾個國家兩種制度?完了,中國國境出入當局搞台獨(真正的台獨人士說是華獨,因為是中華民國證件)。
再來就是兩岸的金流方式,因為目前對岸的金流電子化,我記得四年前過去上海的時候,除非是當地銀聯卡、支付寶以及微信支付,就算我有錢也未必能消費,像是台灣金融體系的VISA甚至MASTER CARD,對岸除非有相對應的卡片機器,一律認定為境外卡。完了,中國經濟體系搞台獨,這卻是無法改變的現實,我不知道小粉紅對於這件事有甚麼能力評論。
許多人會說港澳台證件是一樣的,坦白說就是不同,尤其是身分證格式相差甚異,所以近三年來,對岸政府多了一個新玩具叫做台灣人用的卡式居住證,由對岸國務院發卡,目的性是為了改善台胞證的缺點,缺點是甚麼?台胞證與對岸身分證格式不同,對於證件的實名制並不友善,所以居住證的發行能夠讓台灣人更簡便的在對岸有實名制的方便性,你可以享受任何當地人實名制後的好處。當然,即使是國務院所發行的證件,代表的就是中國內部管理,不過一個非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的證件,還是代表了沒有一國兩制情形下,國務院也認同了那首歌”我們不一樣”,又是一個搞台獨(或是華獨)。
當然在上海旅外的經驗中,我也遇到很多對岸的好朋友,聊天最常開玩笑的就是問他們哪裡來的。通常上海當地人也未必多,許多人都跟我一樣,跑外地工作,所以就會跟我說:我外地來的。沒錯,我台灣人,我也是旅外,聽起來就是不同國家身分,但說旅外完全沒問題,因為可以跟對方說:你也”外”地來的不是嗎?
再回頭說一些台胞證的好處吧,雖然卡式居住證方便許多,可以直接購買高鐵而不用領紙票,跟對岸身分證一樣可以直接刷卡進出,但好笑的是,對岸很進步,進步太快到不是每一個地方都能刷卡。我相信近年有改善,但對岸太大,有些高鐵站進去刷卡,出來小站卻沒有得刷卡,我還是拿著我偉大的台胞證走人工通道,這在對岸形同VIP快速通關啊。所以我還是喜歡這種VIP的感覺,抱歉了我並不想辦居住證。至於居住證這件事,在容許雙重國籍的中華民國底下,對岸的國籍身分或是居住身分是不被認同的,即使兩岸沒有政府資訊互通,但多多少少還是建議有辦理的人請不要回台灣大聲嚷嚷自我感覺良好。
生活在對岸,跟觀光一陣子絕對不同感受,台灣泛綠所說的華獨在旅外經驗中,其實許多台商真的還是為了台灣及中華民國的尊嚴而活著,所以台獨嘲笑華獨的改念在台灣也許沒問題,但出門在外,我把對岸當成旅外其他國家,尊嚴也是建立在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上,華獨也就沒那麼奇怪了。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去對岸,批評著有些人賺人民幣,不過說實話,我只認為對岸既然跟我們不一樣,賺她人民幣也能交流我們的想法,讓更多對岸朋友不被洗腦,何嘗也不是一件好事,不過都已經成為往事,我的銀行卡和電話卡都已經停用,現在也是不能過去啦。
最後,你覺得:
淺談一個旅外的OO經驗
OO是什麼呢。
卡爾只能建議那些旅外明星,被人家指著台獨的時候,用不著被洗腦反駁就說你是中國還是台灣人,旅外許多細節,告知小粉紅跟小粉綠,我是中華民國國籍,目前兩岸確實如此即可,小粉紅哪來這麼多理由可以繼續說嘴,它們根本不懂細節好嗎。
香港居民入境澳門證件 在 陶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中國報復英國政府給予香港BNO人士居英權,宣佈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
不過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向傳媒解釋,中國一旦不承認BNO,市民持BNO往認可此護照的國家或地區,仍然通行。特區政府只會將最新立場和出入境措施通知航空公司。
黎楝國又指出:航空公司是否受理BNO,通常是按旅客的目的地規定,只要該目的地未有說明不接受BNO,理論上沒問題。至於港人回港,入境時只需出示身分證。政府能否強制要求航空公司不承認BNO?他不作猜測,相信就算不承認BNO,「基本法」列明保障出入境自由權利,不應將此事跟出入境自由扯在一起,「中央政府也沒有說過任何一句這樣的話。」
另一個政治學術權威劉兆佳博士也認為:如果中方不承認BNO,意味着不可以透過BNO出入境中國,包括香港及澳門,航空公司亦有可能不會容許以BNO作旅遊證件購買機票。
但他認為,這對港人的實際影響有效,因現時大部分港人持特區護照,而非以BNO出入境,加上特區護照的免簽證國家亦較BNO為多。他又指,從中方角度看,英國推出BNO移民計畫是背信棄義,違反英方當初指BNO只是旅遊證件的承諾。
英國是否背棄承諾?因中國早已宣布「中英聯合聲明已成歷史文件」,隨同中英聯合聲明交換文本時英國作出的任何關於BNO的承諾,當然也同時作廢。
而且中國政府從來不批准香港人持BNO的進入中國,持特區護照也不承認,入大陸只可持有回鄉證。
黎楝國講得沒有錯:中方的聲明,對於BNO香港人今後出境自由,並無影響,因為前英治政府早計算到這一着,令香港人不論國籍,只要出入赤鱲角國際機場,均可以用身分證,這就是電子e-道過關方便的由來。
不過現在世界面對的不是一個理性的中國政府。黎楝國這樣一講,明顯是用這個漏洞來反駁中國,隨時引起中方惱羞成怒,取消香港居民身分證出入國際機場,必須使用護照。而各種護照之中,又禁止BNO護照在香港國際機場進出。
但這樣一來,又變成同時威脅大量持有外國護照的親中議員、人大政協、在香港定居但又暗中擁有英美加澳或湯加王國瓦努阿圖護照等紅二代與官二代的私隱,令他們的護照國籍,全部歸入中國中央系統大數據庫。
對於BNO港人,反而沒有影響。因為只要BNO持有人另持一本特區護照,BNO護照可以行李寄艙、收藏在內褲或胸圍下過境,除非劉兆佳聯同香港親中愛國向中國建議:將BNO護照視同槍械毒品,一旦被破獲持有、藏有、擁有,最高可以按國家安全法論罪。
但這樣一來,精明的BNO香港人也是可以及早行使居英權,用五年時間,暫時戒除回香港食雲吞麵和菠蘿包的慾望,在英國庇蔭下居留期滿後索性換取英國本土護照,再昂然重新出入香港。
難道那時劉兆佳再動議將英國本土國民護照也列為非法物品?那麼美國加拿大護照又如何?或索性沒收全香港市民包括外籍僑民的護照,每一次出入境須向警察局或保安局申請?
出現這種結果,也有可能。因為英國政府將會在BNO持有人背景審查之後,拒絕某些政治立場與自由民主價值觀為敵、並長期損害香港利益的BNO持有人申請。這些得不到居英權的香港中國人,一定會心存嫉妒,寧願推波助瀾來個攬炒冚包散。
不過,當前尚可暫時假設中國外交部的聲明對象只是對香港出入境法律一知半解的十四億中國人民,直到中方獲得黎楝國劉兆佳提醒、下令林鄭月娥李家超修改香港出入境法例為止。
So far so good 。
要強調的是:黎楝國先生的言論,明顯是由香港利益角度一片好心,以免香港人恐慌,值得欣賞。
不過目前中國與全世界為敵,中國人的網絡情緒也陷於高度亢奮與不穩定狀態。不可以再用人性的常識來推測。Anything Could Happen。
香港居民入境澳門證件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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