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今天犯罪了嗎:開車撞到違規阿公還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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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酒駕之外,最常出現在社會版上的新聞應該是「肇事逃逸」。你隨便問一個人什麼是肇事逃逸,大家都會跟你說「開車撞人然後逃跑」。
但是,如果發生車禍的責任不在我身上,離開現場也是「肇事逃逸」嗎?甚至你知道刑法已經沒有「肇事逃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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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是犯罪行為。
2014 年,嘉義太保某個人在準備右轉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逆向的阿公騎腳踏車撞到,阿公受傷,開車的人下車把他扶起來,沒等警察來就開走,後來被判決犯肇事逃逸罪確定。
在從前,法律叫做「肇事逃逸罪」,但「肇事」兩個字意思應該是「是你幹的」,像上面的嘉義阿公受傷,並不是開車人的故意或過失,說他「肇事」好像有點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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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013 年曾經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決議,不管車禍能不能算在你頭上,有人死傷你還跑,你就是肇事逃逸。(不過,最高法院排除了「故意」發生事故的情形——像是故意開車撞人,畢竟故意開車撞人已經是其他更嚴重的犯罪了。)
而在媒體的渲染下,肇事逃逸差不多等於僅次於酒駕的惡性,立法院為了回應民意,也在 2013 年將刑度往上調。
後來,包括上面的嘉義汽車駕駛,也有很多法官認為「肇事逃逸罪」有問題,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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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大法官在 2019 年作出解釋,認為如果把「不是你犯的錯」也算入「肇事」,和一般人的認知有落差,簡單來說法律規定「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如果也要把「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納入刑法處罰,必須用更精確的文字。
另外,2013 年的「肇事逃逸罪」刑度是 1-7 年有期徒刑,已經到了一定會被關的門檻,大法官認為法條從輕傷到有人死掉都要關,太重了,因此宣告違憲。刑度的部分,最晚 2 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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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在今年 5 月的時候回應大法官解釋而修法,把「肇事」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的刑度下修到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的刑度維持原本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規定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過失」的情形,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樣的修法算是解決了「肇事」兩個字不夠明確和刑度太重的問題。
簡單來說,如果真的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了,保險一點的作法還是等警察來,不要隨便離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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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疫情期間的刑法修正:肇事逃逸該怎麼罰?打擊不夠全面的N號房條款?|白目觀點 https://plainlaw.me/2021/05/26/hitandrun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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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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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肇事法條 在 顏寬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酒駕、毒駕,零容忍!》
日前一名毒駕嫌犯為逃避警方攔查,導致新北市薛姓員警不幸殉職,但因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不能以毒駕規定究責,只能以較輕的過失致死論處,完全無法符合社會大眾的法感情!
寬恒認為毒駕應該將目前法條明文規定的「致不能安全駕駛」去掉,將原本的「具體危險犯」改為與認定酒駕的相同「抽象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上的危險結果發生,即能以危險駕駛論,也才能不讓這些心存僥倖的毒蟲逍遙法外,寬恒曾在106年在立法院提出「毒駕零容忍」的修正案,要求將「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規定刪除,可惜未獲執政黨立委的支持。
「致不能安全駕駛」在實務上的認定,現在還用土法煉鋼的「平衡測試」,平衡檢測不外乎走直線、單腳站立、閉眼摸鼻、畫同心圓等項目。
酒駕者已經是全民公敵,每每看到酒駕肇事造成傷亡,就是造成受害者家庭的破碎,雖然立法院在上個會期已經再次加重針對酒駕的罰則,但還是有許多不肖人士抱持著僥倖心理,因此酒後駕車的事件還是層出不窮。
寬恒已經多次在立法院質詢時提出毒駕的危害性甚至比酒駕更嚴重,吸毒造成的症狀,莫過於服用毒品等會產生焦慮、興奮、嗜睡、意識模糊及昏迷等狀況…等,光憑平衡測驗要來判斷是否能夠安全駕車,是否過於草率?
吸毒本來就不允許,更何況是服用毒品後還駕駛車輛,更是罪加一等,此問題值得司法與行政機關儘速研商對策因應。
🔗新聞連結:「立法兩套標準/酒駕零容忍 毒駕輕縱 吸毒撞死暖警 毒駕無罪」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5673
開車門肇事法條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
就在立法院因酒駕事故不斷發生而正要修法提高酒駕刑罰之際,從事救人救命志業的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竟硬生生遭酒駕且逃逸的行為撞成腦死。老天無眼,筆者無語問天。但職司人間律法的台灣司法界跟立法者們,您們可以開開眼,看看其他國家在類似案例是如何竭其所能以重罰酒駕的嗎?
2010年8月11日,美國內布拉斯加州一間大學醫院住院醫師史密斯,載著兩子歡喜赴往開學第一天。沒想到,高速公路上迎面撞來喝到血液酒精濃度達0.3的酒駕之徒拉瓦。兩子受到輕傷,但33歲正值青壯的史密斯卻當場斷魂。當年即將完成多年影像科住院醫師訓練的史密斯,正錄取到世界聞名的德州安德森治癌中心深造的機會。一場酒駕就粉碎了一切可能。
美國司法對拉瓦的判刑,相信會跌破大部分台灣法律人的眼鏡。拉瓦被該州法官判以兩項罪名,酒醉駕車罪判五年,「開車殺人罪」(Motor Vehicle Homicide)判二十年,合計二十五年刑期。該案法官說:拉瓦的犯行,就好比某人「一醒來就持槍出門,往他見到的第一個人開槍」。意思就是:「開車殺人罪」是不法內涵很高的謀殺,不是輕罪。雖然依法拉瓦服刑八年即可假釋,但能重判二十五年向社會宣告酒駕之惡,可以期待刑罰對防治酒駕致死仍有嚇阻作用。這一點,台灣法界何以無法達成?
根據筆者統計近五年來台灣典型酒駕致死又逃逸的案件,其事實所犯法條多會被起訴台灣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185-3)」、「過失致死罪(276)」、「肇事逃逸罪(185-4)」等三罪名。看似洋洋灑灑,但用上「一行為從一重罪處斷」之「想像競合犯」後,其結果是只能處以最重之刑:「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雖然最高可以判七年,但是實務上從來沒有判到七年的例子。即便是日前引起重怒廣受報導的林克穎案,也只被判以四年。其他未受關注但一樣害人家破人亡的酒駕,司法上至多就是只判兩年到兩年半,很多還可以緩刑,就這樣輕輕放過。
兩相對照,筆者不免要問:我們的社會究竟如何看待酒醉駕車?這是無可避免的社會文化所以全民就要繼續活在不安中?還是風險極高而不可容忍的特殊公共危險而應特別立法?美國各州除了阿拉斯加、蒙大拿、亞利桑納州之外,各州都有州法特別規範「開車謀殺罪」,對於因開車時有諸如酒駕或打簡訊等不法行為而過失致死者,雖未能以典型謀殺罪論,但此類嚴重輕率的過失行為,因為已經使車輛成為一種「致命的武器」(deadly weapon),所以應以「開車謀殺罪」論以重刑。
酒駕致死,等同謀殺。這不只是人民的呼喊,而且是有法理依據與外國法例可資參酌的經驗,至盼法界集思廣益。台灣社會承擔不起每個月因酒駕平均要損失20多條寶貴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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