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小教室】
驚!阿滴英文是慣老闆嗎?
為什麼出勤紀錄要記載至分鐘?
著名youtuber #阿滴英文 日前公開說明遭到勞檢開罰,原因竟然是 #員工上班超過連續七天,還有 #上下班卡未紀錄到分鐘。今天就來教教大家「為什麼上下班卡要紀錄到分鐘」吧!
這項規定是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 #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這條規定的重點是,老闆一定要保存好勞工的出勤紀錄,至少保存五年,而且勞工要看的時候,不能拒絕。因為出勤的紀錄就是計算「#加班費」和「#有無超時」的依據,如果當勞工對於加班費和超時違法有爭議,甚至發生之前藝人高以翔疑似 #過勞死 的事件,老闆用各種理由不拿出出勤紀錄,就可以用這條法律處罰!
那麼,為什麼要記載到分鐘為止呢?各位想必有很多超過下班時間,但未達一小時,結果被主管說不能加班的經驗吧。#這些超時的部分其實都是要給加班費的,長期下來並不是一筆小錢,因此之前修法要求出勤紀錄紀載到「分鐘」,這些零碎的加班費才能討得回來。所以不管是老闆或勞工都不要輕易忽視唷!
最後還是要說明一下,阿滴英文這兩項的違法固然不可取,但是勇於承認錯誤並改進,實在比那些堅持不改善、開罰也不怕的慣老闆好多了。(參考留言區 #桃園十大違法企業排行榜⬇)像阿滴英文也承認,遇員工工六日加班時,可以協商把例假日和休息日調整,這樣才是正確的示範!
阿滴英文文章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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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求償可追溯五年
#不要輕忽自己的權利
#願意改善違法問題的老闆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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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經歷】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顧問
協助2016年華航空服員罷工、國道收費員大量解雇案、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案
協助華映、宏達電、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
籌組長榮航空工會、桃園捷運工會、美光晶圓科技工會
上下班卡未紀錄到分鐘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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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卡未紀錄到分鐘 在 勞基法有規定公司要打卡嗎? 答 的必吃
問題一:公司若不「朝八晚五」(含午休一小時),改為彈性上下班會違反勞基法嗎? ... 勞基法規定雇主應保存勞工出勤,且需記錄至分鐘為止、保存五年,這樣才能讓勞資 ... ... <看更多>
上下班卡未紀錄到分鐘 在 [心得] 工時與工資的基石-出勤紀錄的重要性- 看板Salary 的必吃
出勤紀錄是可以反映出員工工作時間的重要資料,無論是對雇主或勞工而言,
在法令上出勤紀錄都有著高度的意義,本文希望透過簡單的法令介紹與問答,
讓你了解更多有關出勤紀錄資訊!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6/Attendancereco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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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指的是一般公司用打卡或簽到來記錄員工工作時間的資料,
由於勞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休息及休假等認定常常會產生爭議,
如果雙方平常相安無事當然就不會在意,一旦發生勞資爭議,
那就必須找出一個依據去推定勞工過去的工作時間為何,
為了讓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記錄更加明確,
所以勞基法課予雇主義務,以備作為勞資爭議之佐證依據。
勞基法不但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
而且也必須要記載勞工的出退勤時間到「分鐘數」為止,
才能真實反映員工的上下班時間,
另外該紀錄並不限定格式或記載方法,最常見的當然就是一般的打卡鐘或簽到表,
其他如門禁刷卡、指紋或臉孔辨識、
線上刷卡或像運輸業的機械式行車紀錄器(俗稱大餅圖)等等,
都可以作為出勤紀錄的一種,而如果未置備出勤紀錄,
在勞基法上的罰則也是相對較重的。
之所以較其他程序性的法令(如未備勞工名卡或工資清冊等)罰則較高,
就是因為出勤紀錄有上述的重要性,為了避免雇主規避主管機關檢查,
乾脆不把打卡記錄拿出來,因此才提高了違反該法令的處罰金額。
實務上,在出勤紀錄的管理或認定上還是會出現許多爭議,
我們列舉出了幾個問題,讓大家能夠依自身的狀況參考:
問題一:公司主張「責任制」,所以根本不打卡,
或是只打上班卡不打下班卡,可以嗎?
Ans:當然不行!完全不打卡就是符合以上所說的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
可以處9萬到45萬元的罰鍰,但如果是只打上班卡不打下班卡,
那就是出勤紀錄沒有如實記載到分鐘數為止,也違反了第30條第6項的規定!
至於責任制這個說詞,並不是合理的說法,勞基法有近似於責任制的特定工作者,
但工作時間也不是無限上綱,還是必須符合一定的規範,
詳細可參照:勞基法下的孤兒-談第84-1條工作者。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3/84-1.html
問題二:公司要求先打卡在繼續上班,那勞工該怎麼做?
先打卡再繼續上班,一樣是未覈實記載員工出勤時間的問題,
依然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然而實務上勞工一定是不敢出聲,
默默繼續工作,但其實非常不建議勞工對此情況默不吭聲,
因為如果事後想再去跟雇主要求加班費,那根本無從舉證,
勝算會非常低的,建議可以蒐集一些證明,
例如加班時間的出貨單、報告或機器設定的紀錄等,
總之要找出有記載時間的紀錄,且最好可以與工作有所連結,
才能有利日後舉證,或向主管機關舉發。
問題三:公司加班採申請制,但卻不讓員工申請或是一直拒絕,
但我確實有打加班卡,該怎麼辦?
加班申請制,實務上是合理的做法,
可以讓雇主有效且方便控管員工加班的狀況與時數,
但絕不是讓雇主可以任意准駁員工的加班,如果雇主明知勞工在提供勞務,
卻未表示拒絕或採取防止之措施,那該時段依然必須認定為加班,
雇主還是無法避免給付加班費的責任。
(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
問題四:工作性質跟一般固定辦公場所的勞工不同,
沒辦法在同一個地點上下班,出勤紀錄又該怎麼做?
此問題就必須參考勞動部104年發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該原則列舉出了幾種工作時間較難認定的職務,
包括媒體工作者、資訊產業、外勤業務員或駕駛員等,
共同的重點就是出勤紀錄的記載不限形式,
只要有辦法可以顯示出退勤時間到分鐘數為止即可,
另一重點就是出勤紀錄的記載責任是在雇主,
所以如果老闆們被勞動檢查到有問題,
就算全推給勞工也不能當作不被裁罰的理由!
問題五:雇主不給出勤紀錄副本,又該怎麼做?
如上所述,按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向雇主要求出勤紀錄副本時,
如果遭到拒絕該怎麼做?
除了可以先試著想辦法自行取得出勤紀錄副本(拍下打卡紙或電腦刷卡截圖),
另外如果可以取得被拒絕的證明(當然最好是書面),
最壞的打算就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透過該程序向資方請求,即使調解會議上資方拒絕,
也要要求委員在會議記錄上註明,作為日後申訴的依據!
問題六:勞工總是不打卡或常忘記打卡,身為雇主我該怎麼做?
就如我們一直強調的,法令是課予雇主義務,必須記錄好勞工得出退勤時間,
因此即使是勞工不打卡,到時候因未覈實登載勞工工作時間而受罰的還是雇主,
所以老闆或人資們平時就應該要注意員工的出退勤情形,
也可以像一般有規模的企業設置忘刷機制,如果忘刷超過一定次數就會影響考績等等,
但務必要請員工補登錄真實的出退勤時間,避免因為一時的疏忽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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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出勤紀錄在法令上的意義是用來「推定」員工實際的工作時間,
或許的確不能真實反映員工勞務的付出程度,
但這也是長久以來針對工時紀錄的制度,
如果你的行業屬性能夠找出對勞資雙方都能保障的制度,
而且又能符合以上的法令,那當然就再好也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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