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020 17:15 最新消息:
受家屬委託的紀中久律師今日被拒見當事人,看守所指其當事人「已委托」其他律師。情況與盧思位律師昨日的經歷相同。
註:根據中國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文件,看守所須於核實文件後,保證辯護律師能在48小時內與嫌疑人會面;另外,看守所亦不得要求律師提交非法律規定的文件。
Mr Ji Zhongjiu who is instructed by families also encounters the same refusal to visit as Mr Lu yesterday, that staff of the Detention Centre alleged that his client has “instructed” other lawyers.
Note: In pursuant to the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Chinese Justice Bureau in 2019, Detention Centres must guarantee defence lawyer’s access to the suspect in 48 hours after certifying documents. Besides, Detention Centres shall NOT require lawyers to submit documents that are not required by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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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pursuant to 法律 在 PrideLab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們一直都沒有忘記
堅持初心係正義,點解放棄用其他方法去解決
如果一個訴求都唔肯回應
陳同佳案就係唯一可以轉移嘅議題
#咪再講廢話 #做返個有承擔嘅政府
《林鄭徹底出賣潘生潘太》
(長文)
我的一貫作風是以事論事,講一些自己相信的事、引述事實和真相,讓讀者自行判斷。
近日坊間流傳曾和林鄭接觸的人,大部分表示她是一個感性的人,我完全相信。
因為會流淚和會害人兩者並無牴觸,等於說梁振英有一把低沉而磁性的聲音,但賺取五千萬不納稅、同時不申報利益、又暗中串通周浩鼎...
昨日林鄭道歉記者會的尾聲,有記者問是否還會跟進陳同佳案?
林鄭回應(大意):「好遺憾法案未能夠推行...」 意思就是,不會再替潘生潘太的女兒彰顯公義。
天下卑鄙之最,莫過於此!
作個簡單比喻,潘生潘太向林鄭借500元以解燃眉之急,林鄭本來輕鬆做得到,但莫名其妙地堅持要替他們向銀行借一百萬,最後銀行不批准,林鄭抽身而去...
為什麼我會作這個比喻?
現在我就讓讀者看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
林鄭月娥接受無線訪問( 流淚的那次)片段中露出尾巴說....潘生潘太多次向她求助,不惜一切去尋找各種方法,甚至提出英國和台灣也有類似案例,鍥而不捨地為女兒伸冤令人動容...
無線記者後來訪問台灣這方面的律師,台方律師清楚解釋,沒有互相引渡協議的地方,可以採用「備忘錄」方式,台灣和英國亦曾經以此方式合作。
台灣和英國合作,也就是潘生潘太口中的這宗案件:
2010年3月,南亞裔英國人林克穎(Zain Taj Dean,另外化名 Khalad Hamid, Callum Rafael Scott 等) ,因酒後駕駛撞死送報紙青年黃俊德,事後不顧而去,三日後,林克穎被捕,最終被法庭判處四年徒刑。
林克穎於上訴保釋候審期間,使用其他人護照,用假名離開台灣潛逃英國。
由於英國與台灣沒有任何引渡協議,所以林克穎在台灣犯下的命案,令雙方執法機關束手無策。
最終,台灣與英國同意以「備忘錄」方式處理這宗案件,正式引渡林克穎返回台灣服刑。
以下節錄英國法庭文件,方便向讀者進一步解釋 :
[ The request was made pursuant to an ad hoc ROC/UK MOU, an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94 of the Extradition Act 2003. ]
簡短翻譯,這個請求是根據中華民國/英國特定臨時的MOU...
MOU, 就是諒解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它不是一般繁瑣而複雜的法律條文,只需對雙方都認同的事實簽一紙協議作道德承擔,同時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
而林克穎亦因此被帶上英國法庭正式進行引渡。
(初審重審控辯雙方各有勝負,至今仍在上訴中...)
各位讀者,陳同佳犯案後逃回香港跟林克穎逃回英國,本質上一模一樣,這正正是潘生潘太向林鄭月娥提出的要求。
潘生潘太根本不會知道特區政府有什麼所謂「法律漏洞」!
但奇怪的是,潘太在民建聯的記者會上,竟然要求特區政府填補法律漏洞,而不是用原先的 「備忘錄方式」替女兒伸冤。
我有理由相信,潘太無奈地「被」說出這番話,所以需要幪面出席記者會,事後人間蒸發...
林鄭月娥是不是真心幫助潘生潘太?
答案已經寫在天花板上...
李懂媽
pursuant to 法律 在 李懂媽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林鄭徹底出賣潘生潘太》
(長文)
我的一貫作風是以事論事,講一些自己相信的事、引述事實和真相,讓讀者自行判斷。
近日坊間流傳曾和林鄭接觸的人,大部分表示她是一個感性的人,我完全相信。
因為會流淚和會害人兩者並無牴觸,等於說梁振英有一把低沉而磁性的聲音,但賺取五千萬不納稅、同時不申報利益、又暗中串通周浩鼎...
昨日林鄭道歉記者會的尾聲,有記者問是否還會跟進陳同佳案?
林鄭回應(大意):「好遺憾法案未能夠推行...」 意思就是,不會再替潘生潘太的女兒彰顯公義。
天下卑鄙之最,莫過於此!
作個簡單比喻,潘生潘太向林鄭借500元以解燃眉之急,林鄭本來輕鬆做得到,但莫名其妙地堅持要替他們向銀行借一百萬,最後銀行不批准,林鄭抽身而去...
為什麼我會作這個比喻?
現在我就讓讀者看清楚事件的來龍去脈。
林鄭月娥接受無線訪問( 流淚的那次)片段中露出尾巴說....潘生潘太多次向她求助,不惜一切去尋找各種方法,甚至提出英國和台灣也有類似案例,鍥而不捨地為女兒伸冤令人動容...
無線記者後來訪問台灣這方面的律師,台方律師清楚解釋,沒有互相引渡協議的地方,可以採用「備忘錄」方式,台灣和英國亦曾經以此方式合作。
台灣和英國合作,也就是潘生潘太口中的這宗案件:
2010年3月,南亞裔英國人林克穎(Zain Taj Dean,另外化名 Khalad Hamid, Callum Rafael Scott 等) ,因酒後駕駛撞死送報紙青年黃俊德,事後不顧而去,三日後,林克穎被捕,最終被法庭判處四年徒刑。
林克穎於上訴保釋候審期間,使用其他人護照,用假名離開台灣潛逃英國。
由於英國與台灣沒有任何引渡協議,所以林克穎在台灣犯下的命案,令雙方執法機關束手無策。
最終,台灣與英國同意以「備忘錄」方式處理這宗案件,正式引渡林克穎返回台灣服刑。
以下節錄英國法庭文件,方便向讀者進一步解釋 :
[ The request was made pursuant to an ad hoc ROC/UK MOU, an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94 of the Extradition Act 2003. ]
簡短翻譯,這個請求是根據中華民國/英國特定臨時的MOU...
MOU, 就是諒解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它不是一般繁瑣而複雜的法律條文,只需對雙方都認同的事實簽一紙協議作道德承擔,同時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
而林克穎亦因此被帶上英國法庭正式進行引渡。
(初審重審控辯雙方各有勝負,至今仍在上訴中...)
各位讀者,陳同佳犯案後逃回香港跟林克穎逃回英國,本質上一模一樣,這正正是潘生潘太向林鄭月娥提出的要求。
潘生潘太根本不會知道特區政府有什麼所謂「法律漏洞」!
但奇怪的是,潘太在民建聯的記者會上,竟然要求特區政府填補法律漏洞,而不是用原先的 「備忘錄方式」替女兒伸冤。
我有理由相信,潘太無奈地「被」說出這番話,所以需要幪面出席記者會,事後人間蒸發...
林鄭月娥是不是真心幫助潘生潘太?
答案已經寫在天花板上...
李懂媽